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种类包括:
1、职能管辖。(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审判管辖。(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3)专门管辖。
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刑事诉讼管辖主要为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包含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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