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居,就不可能无罪了?上海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指居被广为诟病,不仅仅在于执行期间各种可能的违法取证,更重要的是这些证据还常常被作为定案的依据。似乎只要被指居了,就意味着“完了”。

我的一个当事人上周被指居,我们想尽一切可能的办法,想拿回会见权。

从公安的警务督察到检察院的监督,再到纪委监委的信访,从基层到省级单位,我们几乎走遍了所有可能的部门。目前看,还没有非常明确的结果。这样做是不是值得,或者说是否有意义?不少人可能会质疑。

说实话,我也不知道作用多大,毕竟每个案子遇到的人都不一样。同样的操作,不一定能带来同样的效果。但是有一点非常确定,不管结果如何,该做的,都必须去做,唯有如此,才可能有希望。

是努力了才有希望,不是有希望了才努力。

这几天的奔波,进一步感受一些司法人员的敷衍塞责和相互配合的默契,以及对辩护权和当事人权利的漠视。

说说我的老东家——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基层的控申部门的主任,看起来很朴素,但对法律规定,尤其是检察院自己出的规定都不了解,不熟悉,对辩护人提出的监督申请,敷衍推辞,不愿意接受材料。对公安的指居先入为主地认为没有问题。

在不知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先拒绝接受材料。当我把法条逐字逐句地念给他听,解释他们“应当”而不是“可以”监督的时候,才勉强收了材料,但,不给接受材料清单。

问:为什么不给?

答:系统里没有这个文件。

这是不给接受材料清单的法定理由?违反常识常情常理吧?违反基本工作职责吧?违反法律规定吧?可是,人家说的理直气壮,斩钉截铁。

工作习惯大于法,工作流程优于法,工作态度不顾法。

这些不知道有没有普遍性。希望只是个例。

当我们提出,48小时会见的权利被剥夺,是对律师权利的严重侵犯,也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严重侵犯,应特事特办,尽快解决。

他就直接给辩护人扣帽子了,在没有发生具体侵犯事实的时候,不能诬告。看看,多吓人的说辞。会见权没有被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很好的保障?

至少态度有了,行动有了。

我们跑到省检反应问题,控申部门的接待人员,就不一样了,一上来就非常明确地说,不受理,要逐级控告。我们提出不仅仅对公安人员违法不准会见进行控告,还对下级检察人员的拖延、敷衍等行为进行控告。

他很不耐烦,你们去找他们或者他们的上级部门,不要什么事情都一杆子到省院。可是,百姓遇到困难,还是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带来的实际困难,不找宪法规定的监督机关,找谁?都千里迢迢到你面前了,也坚决拒绝。

收材料,问一下情况,转下去,会怎样?

就是不,坚决不。

我理解他一心为“公”——接的材料越少,案子越少,他的同事就越感激他,但是律师和当事人的权利怎么办?还是涉及到指居的案子,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怎么保障?在他的考虑范围吗?完全不。

抗争的过程,每一步都充满艰辛,是不是意味着当事人最后一定会被判有罪?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

昨天,在一个群里看到吴丹红律师的信息,他的一个诈骗案件,涉案金额从3.8亿打到了重一审的2.8亿,重二审的时候,还是做无罪辩护,昨天他收到了青海高院的判决——无罪。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案子的当事人也被指居了3个月,从一个罪名变成六个罪名,经过3年的辩护,终于拿到无罪判决。

过程的艰辛,难以想象。可是,非常清楚的是,他们三年里毫不动摇的无罪辩护的决心,持之以恒,顽强奋斗。不然,怎么可能有无罪结果。

所以,不管遇到多艰难的情况,都不要请轻言放弃,只要你是无罪的,就要斗争到底,坚持到底。唯有如此,才可能有无罪的曙光。

刑事辩护,是充满艰辛的过程,可是哪怕只有一线希望,都要付出120%的努力。

体制内,一定有敢于坚持法律原则的法官,只有勇士才能遇到。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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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观点集成041317: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第十七条 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合理费用,除由控辩双方支付的以外,列入出庭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在出庭作证后由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程序发放。 第十八条 证人、鉴定人出庭,法庭应当当庭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审查证人、鉴定人的作证能力、专业资质,并告知其有关http://www.bjjbls.com/NewsDetail.aspx?ID=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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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搜查的条件和范围法律知识法律分析: 侦查人员搜查人身或住处,必须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529868010544278125.html
5.在传世的先秦文献里,所提到的”江南“范围是一样的。制作《搜查笔录》时,正文:记录搜查的过程和结果。根据搜查的顺序写明搜查范围,扣押财物、文件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位置等,搜查中有无损坏物品现象,被搜查人及其家属是否配合等。如在搜查中对查获的有关证据进行了拍照或者录像,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最后写明《扣押清单》的交收情况。 A. 正确 B. 错误 查看完整题https://www.shuashuati.com/ti/f45ae504002848af96ab19c2ef781992.html
6.公安机关检查证和搜查证区别律师普法1、搜查令:搜查的对象可以是人、住所、物品等场所,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可能隐匿犯罪、刑事证据的人。2、检查证:检查的对象只能是人的身体。https://m.110ask.com/tuwen/6544820151105103116.html
7.非法搜查罪问法百科是侦查人员,即经合法授权或批准依法对刑事案件执行侦查、预审等任务的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2)搜查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3)搜查的地点包括上述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点;(4)搜查的程序有四:一是出示搜查证。https://www.51wf.cn/view-term-changelist/16866
8.《妇女权益保障法》百题问答这是搜查时必须具备的法律凭据。第二,搜查和为主体必须是具有侦查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和军队保卫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其身份和地位如何特殊都无权进行搜查。未纳入公安序列的保卫处、科不具有刑事侦查权的主体资格,没有搜查权。第三,搜查时必须在搜查证规定(填写)的范围内进和地,https://fwh.cumt.edu.cn/78/47/c2476a161863/pag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