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法概述

早在1982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就指示,要改革人民警察体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民警察法。以后又多次指示,要加强公安法制建设,人民警察法要尽快出台,以适应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和维护稳定的需要。据此,公安部从1982年初即组织专门班子,着手起草人民警察法。经过13年的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并参考、借鉴了一些国家的警察立法,先后草拟了40多稿,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送审稿)和送审修改稿,分别于1991年7月和1994年6月提请国务院审议。1994年12月3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李鹏总理12月5日签署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草案的议案。1994年12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人民警察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根据常委会委员审议的意见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以及专家的意见,对人民警察法草案稿又进行了修改。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是确立我国人民警察制度的重要法律,是新时期人民警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法律武器。它的颁布和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预防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

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也就是人民警察法的立法宗旨,它回答的是为什么要制定人民警察。《人民警察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阐明了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不仅表明了制定人民警察法的必要性和意义,也体现了制定人民警察法的指导思想。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二)是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素质的需要

(三)是为了充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的需要。

二、人民警察法的立法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1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表明,人民警察法是以宪法为根据制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一切法律的立法依据,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人民警察法的制定以宪法为依据,其要求是:(1)《人民警察法》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具体规定和精神;(2)《人民警察法》的制定是为了贯彻落实宪法中有关原则规定,制定的程序及其有关解释也必须符合宪法。

三、人民警察的任务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主要是:

(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是指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和分裂;维护国家政权和国家基本制度不受破坏;维护依法产生的政府不受非法颠覆。国家安全是关系到国家的领土完整、主权独立和社会制度巩固的重大问题。维护国家安全包括三

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发生,增强公民的国家安全意识,从而自觉地维护国家安全;二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三是坚决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社会治安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由共同规范所形成的有序状态,即维护由法律所规范的维护社会安定的基本的社会生活方式。通过对公共秩序、道路交通、消防、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特种行业、户政、出入境等方面的管理以及制裁扰乱、破坏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实现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使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即人身安全)、人身自由权和合法的财产权免受非法侵害是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人民警察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的任务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坚决制止和惩治侵犯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二是自然的危害,如火灾、水灾、地震等情况以及公民面临其他危险,其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受到危害时,人民警察应当挺身而出,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四)保护公共财产。公共财产是指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包括公共设施,国有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人民警察履行保护公共财产的任务包括:一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制裁侵犯公共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当发生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公共财产面临危险时,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工作,保护公共财产的安全。

(五)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是人民警察的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人民警察通过法制宣传教育,落实各种治安防范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通过灵敏的信息渠道、快速反应能力、充足的警力和手段,果断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通过依法查证违法犯罪事实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惩治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人民警察的范围

《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这是根据我国现行人民警察管理体制的现状作出的规定。1983年在政法体制改革中,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原由公安部主管的对间谍案件的侦查工作移交国家安全部门,同时把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划归司法行政部门,加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据两院组织法的规定设有司法警察,由此人民警察的管理体制和范围从过去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变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管理。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有关部门中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不实行警衔制度的人员,不属于本条所列的人民警察的范围。

五、人民警察的宗旨

《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本条规定表明,公安工作是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人民警察的活动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必须走群众路线,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人民群众是人民警察工作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治安工作和国家安全工作的特色;二是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三是维护人民的利益,关心人民的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警察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着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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