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本文作者:肖雪(郧西法院香口法庭)

王泽鉴教授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的法律思维,对理解民法典的结构及司法实务中分析法律与事实问题有很好的引导作用,经过研读受益匪浅。

关于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分析方法

司法实务上最重要、最困难的工作,在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处理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方法上,主要有两种分析方法:历史方法、请求权方法。历史方法是通过案件事实发生的过程,对法律关系进行探讨,是一种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即先确定案件事实,在确定法律关系。请求权方法,认为“处理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的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为出发点”。

两种分析方法都能够将案件事实与法律相结合从而推导出结论,实现三段论的推理,但分析方法不同亦可能带来不同的结论。王泽鉴教授通过同一个案例,运用历史方法、请求权方法推导出的不同结论,论证了请求权分析法的妥帖之处:适合实务需要、经济原则、保障解题内容的妥当性。诚然,司法实务工作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多为一方当事人是否应履行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例如是否履行还款义务,是否履行赔偿义务,是否应当消除影响、停止侵害等等,若按照历史分析法,在调查案件过程中就会带来针对性不强问题,导致主观价值影响事实判断,因此请求权分析方法更适合分析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

关于请求权基础体系对司法实务中分析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思维引导

王泽鉴教授认为请求权关系的基本模式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有所主张”,并依其内容,将其分为六类,契约上给付请求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及求偿请求权、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不作为请求权等。同时王泽鉴教授还提出,当一个案例存在多种请求权基础时,我们要顺序对契约上的请求权、无权代理等类似契约上的请求权、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物权关系上的请求、不当得利上的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他请求权依次进行检查,保证特定请求权基础不受其他请求权基础的影响。如,赵某将自己价值2万元的手表寄存在钱某处,钱某将其占为己有,以2.3万元出卖给不知情的孙某,孙某将表摔坏,找李某维修,因未支付维修费用,手表被李某扣留。根据王泽鉴教授提出的请求权基础的检查方法,在分析本案涉及的请求权基础时,应当顺序检查孙某与李某契约上的请求权、钱某与孙某契约上的请求权、赵某与钱某物权关系上的请求权。

以请求权为基础,如何培养司法工作者思维能力

司法工作,要求司法工作者有较高的法条理解能力,若对法律概念的掌握不深,思考问题及处理问题时缺乏逻辑思维,就带造成阐述判决理由过程中的瓶颈。培养司法工作者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思维能力,首先,要具备探寻请求权基础的能力及法律适用。探寻请求权基础的能力即法之发现的过程,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明确指出支持某项请求权的法律规范,不能用笼统的语言对法律规范进行概括,而要在法律规范适用过程中展示清晰的逻辑思维过程,以此“维护法律的合理性、可预见性和安定性”。其次,要具备分解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的能力。最后,要将请求权基础与证据采纳之结合。分析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时,遵循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对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时,着重对关联性进行核实,关联性决定了其主张是否符合依请求权基础,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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