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教授一直本着“科学乃我之生命,教育乃我之事业”的人生要旨,传道授业,奖掖后人,常年坚守教学第一线,为我国培养了大批优秀法律人才。高铭暄教授以高度的责任感、严谨的治学态度、渊博的刑法知识主持了多部刑法学教材的编著工作,为我国刑法学教育作出了重要贡献。高铭暄教授注意研究教育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系统探讨了刑法学教材的编写、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等问题。在长达60余年的教学生涯中积累了宝贵的刑法学教育经验。作为新中国刑法学专业的第一位博士研究生导师,截止2016年7月,经他精心指导和培养的刑法学博士生已达66人,62人已获法学博士学位,其中,不乏学界名流、实务界领导和精英。
(1)如何学好刑法学。高铭暄教授认为初学者学习刑法学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要认真研究我国的刑事立法制度。第二,要深入钻研刑法理论。第三,要注意实际运用。
(2)如何培养博士研究生。高铭暄教授是我国刑法专业第一位博士生研究生导师,经过多年摸索,他创造性地总结了“三严”、“四能”、“五结合”的培养人才之道,并在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过程中强调抓住“三个重点”。“三严”,即对博士生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训练;“四能”,即培养博士生读书能力、翻译能力、研究能力、写作能力;“五结合”,即使博士生做到学习与科研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全面掌握与重点深入相结合、研究中国与借鉴外国相结合、个人钻研与集体讨论相结合;“三个重点”,即抓政治方向、抓专题讨论和科学研究、抓学风建设。
(3)如何编好刑法学教材。高铭暄教授主编的多部刑法学教材受到了广大读者的热烈欢迎,他认为要编好一部教材,除了贯彻“三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资料)和“三性”(科学性、系统性、相对稳定性)的写作要求以外,还必须处理好以下四对关系。第一,处理好刑法学体系与刑法典体系的关系。第二,处理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关系。第三,处理好全面论述与重点突出的关系。第四,处理好编写教材与便利教师使用教材的关系。
(1)刑法学研究的发展历程。高铭暄教授认为,建国迄今,分别以1957年反右扩大化和1976年结束文革为历史边界,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时期:创立和初步发展时期(1949年10月至1957年上半年)、萧条与停滞时期(1957年下半年至1976年10月),从复苏到繁荣的时期(1976年10月至现在)。根据研究的侧重点不同,以两部刑法典的先后颁布和其中1988年将刑法典的修订提上立法工作日程为界点,第三时期大体上又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以79刑法典为研究重心的阶段(1976年10月至1988年6月)、以特别刑法的适用和刑法改革为研究重心的阶段(1988年7月至1997年3月)、以97刑法典为研究重心的阶段(1997年3月迄今)。
(2)刑法学发展的基本经验。高铭暄教授在梳理过去60余年刑法学发展基本脉络的基础上,总结出了以下五条刑法学发展的基本经验,颇具启发意义:坚持马克思主义和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在刑法学研究中的指导地位;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坚持完善中国刑法学的学科体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坚持刑法学科的国际化。
(4)刑法观念。高铭暄教授早在20世纪90年代即根据时代特点和刑法学研究状况,总结了当前应当树立的十大刑法观:经济刑法观、法制刑法观、民主刑法观、平等刑法观、人权刑法观、适度刑法观、轻缓刑法观、效益刑法观、开放刑法观、超前刑法观。
高铭暄教授从1954年起,作为刑法典起草班子成员,自始至终参与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的起草工作。1981年至1995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25部单行刑法,高铭暄教授参与了其中大部分单行刑法的创制工作。1988年至1997年,历时九年的对刑法典修改研拟过程中,高铭暄教授作为参与刑法典修改研拟工作的主要专家学者之一,除撰文深入探讨刑法修改问题之外,还多次应邀参加刑法修改研讨会、座谈会及立法起草、咨询等事宜,提出了一系列修改建议,受到国家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1)刑法立法的概念。高铭暄教授认为,刑法立法有两方面的含义,既指刑法立法活动,也指刑法立法活动的成果,即全部刑法规范,也即广义的刑法。高铭暄教授所从事的刑法立法研究一般是从广义立法的角度展开。
(2)刑法立法的依据。高铭暄教授认为,制定和修改刑事法律,至少应该具有四方面根据:一是宪法根据。二是实践根据。三是政策根据。四是理论根据。
(3)刑法立法的原则。高铭暄教授认为,在刑事立法工作中,必须坚持下列四项原则:一是立法权限的集中性原则。二是立法思想的一致性原则。三是立法内容的必要性原则。四是立法方式的多样化原则。
(4)刑法立法技术。高铭暄教授认为,在立法技术方面,要注意下列四个问题:一是表述,要明确。二是术语要统一。三是界限要分清。四是内容要可行。在1997年全面修改刑法典之际,高铭暄教授针对立法技术进一步提出了具体的立法修改建议:第一,每条条文前应设立标题,概括地明示该条内容,使人一目了然,这是一项进步的立法技术,已为很多国家刑法典所采用。第二,分则条文原则上应采取一条一罪的规定方法,便于分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第三,在罪状表述上,应尽量少采用简单罪状的方式,多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对犯罪特征的描述力戒笼统、含糊,力求明确、具体。第四,要注意各种犯罪法定刑之间的协调平衡。第五,要总结现行刑法典中法条用语和表述笼统、含糊、不严谨的事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切实予以纠正,使修改后的刑法典,不仅内容科学新颖,体系结构合理,而且文字表述明确、具体、严谨。
(1)对我国刑事立法历程的认识。高铭暄教授认为,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至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颁布之前。二是1979年刑法颁布之后到1997年新刑法颁布之前。三是1997年新刑法颁布之后至今。
(2)我国刑事立法的特点。在1979年刑法典颁行之后,高铭暄教授结合我国刑事立法的基本情况,将我国刑事立法的主要特点归纳为八方面:第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指导。第二,立足于中国的国情。第三,总结了我国同犯罪作斗争行之有效的经验。第四,吸收了刑法科学理论中正确的见解。第五,借鉴了国外刑事立法中的有益成分。第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第七,及时与谨慎相结合。第八,立法多样化、民主立法。
(3)刑事立法的经验总结。高铭暄教授在诸多著述中谈到我国刑事立法取得的显著成绩,更细心将这些经验予以梳理,归纳为九点:第一,刑事立法要从我国实际出发,立足于本国国情。第二,刑事立法要有理论依据、宪法依据和政策依据。第三,刑事立法只宜规定成熟的东西,不成熟的不要定,能写多少写多少,逐步完备。第四,刑事立法要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便于各地执行。第五,要做好立法前的充分准备工作。第六,实行民主的立法程序。第七,要吸收各方面的专家参加立法工作。第八,要密切注意法律执行中的问题,适时进行修改、补充。第九,为搞好立法,必须学习法律、学习马列主义理论。
(4)刑法修改完善方式。高铭暄教授认为,我国刑事立法改革已经形成了以修正案为主要形式的修法模式,实践证明这是我国当前法治背景下比较理想的修法模式,刑法修正案有利于保持刑法典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有利于保持刑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他认为,修正案是刑法典的组成部分,刑法修正案具有修订主体的特定性与法律效力的等同性两个特点。
高铭暄教授对死刑问题的研究成果颇丰,其死刑立法思想主要从六个方面展开:第一,在死刑存废的基本问题上,高铭暄教授认为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第二,在死刑罪名废除的选择上,以非暴力、经济性犯罪为切入口。第三,死刑罪名废除应进行技术性和政治性思考。第四,死刑改革中既要尊重民意又要引导民意。第五,死刑替代措施具有积极意义。第六,重构现代死刑赦免制度,在死刑制度改革中同样举足轻重。
高铭暄教授对刑法立法有如下感悟:第一,刑法立法的科学和完善是一个过程。第二,刑法理论研究对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完善起着促进作用。第三,要全面而准确地理解领导人的讲话和指示。作为立法工作者,绝对不能只抓住领导人只言片语或在个别特定场合的话语当作具有普遍意义的原理运用于立法活动中,而是要冷静地对待、科学地分析领导人的讲话,准确地理解其精神实质,才能保证立法决策和刑法规范的科学化和理性化。第四,坚持党对刑法立法的领导。我国刑法立法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党的正确领导,主要体现为:政策思想指导、组织领导、工作方法上的指导。第五,重视法学家的作用。第六,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不断更新刑法理念。第七,尊重国际化趋势,立足国情理性借鉴。
高铭暄教授在2012年将过去十年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总结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第二,国家越来越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第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已经纳入法制轨道,公、检、法、司正结合社会力量大力做好三项重点工作。第五,我们的司法工作成就也很显著。第六,法学教育呈现繁荣景象,为我国法律事业提供了强大的人才支柱。
高铭暄教授在2013年《关于刑法实施中若干重要问题的建言》中提出:人权保护是刑事法治理念的基础性要求,是当代刑法机能所蕴涵的重要内容。为秉承人权保障之宪法精神,进一步强化刑法对人权的全面而有效的保护,在未来5至10年内需要在以下5个方面进行改革:逐步减少和废除死刑;明确罚金刑数额;择期实行赦免;对劳动教养实行重大改革;对党委、政法委审批案件进行严格限制。
高铭暄教授在2014年的论文中对六十余年中国刑法实施的经验进行了总结,主要概括为五点: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不断更新刑法理念;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保证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秉承保障人权的宗旨,彰显刑法的人文关怀;把握轻重,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导向作用;尊重国际化趋势,立足国情理性借鉴。对未来中国刑法实施进行了展望,提出了四点建言:继续坚持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推进刑事司法改革;进一步促进我国刑事司法的国际合作。
高铭暄教授在2012年的论文中对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刑事法治问题进行了研究,对社会管理创新与刑事法治的关系与社会管理创新对刑法法治改革的具体要求进行了系统论述。
(1)社会管理创新与刑事法治的关系问题。社会管理创新与刑法的关系,要建立在法治的认识前提之下。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关键在于认真贯彻各项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刑法的天然属性决定了其必然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且社会管理创新在刑法领域的真正展开与积极作用的发挥必须以坚持刑法的基本原则为前提;不论从刑罚本身的特性,还是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对犯罪原因、犯罪治理的认识来看,刑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都是有限的,刑法并不是治理犯罪的唯一手段,而是与其他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等相互配合使用的治理犯罪的措施,且该措施仅居于次要的辅助地位。表面上刑法对社会管理的影响力似乎在减弱,但理性地看,这种变化正是在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并不是要削弱刑法的调控功能;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决定了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刑法做坚强的后盾,保障秩序稳定,但在运用刑法的过程中,必须经常作经济分析,使实现刑事责任、惩罚犯罪制度(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一系列司法制度)的运转成本实现最小化。
高铭暄教授是最早将刑事责任作为刑法学研究对象的主要学者,在我国刑法学界,也最早将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视为三个不能互相替代的概念,是刑法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堪称我国刑法理论的一个创举。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是高铭暄教授所力主与倡导的刑法学体系结构,也是高铭暄教授刑法学理论之核心所在。高铭暄教授对刑法学中很多基础理论,如犯罪概念理论、社会危害性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正当行为理论、刑事责任理论、定罪理论等,都进行了深入研究,其重要论述奠定了我国刑法学通说的基础,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刑法学人。这里仅就犯罪论部分列举几个最重要的问题。
3、犯罪构成理论及其完善。犯罪构成理论在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刑法中几乎所有的问题都与犯罪构成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高铭暄教授认为,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或包含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总和。高铭暄教授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对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之成型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与现实作用。此外,高铭暄教授还就犯罪构成的分类等问题发表了看法,进一步丰富了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特别是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受到一些质疑之际,高铭暄教授挺身而出,以客观、科学的辩证立场回顾、检视和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令刑法学人钦佩不已。在对待犯罪构成理论何去何从这一重大议题上,高铭暄教授认为,主张取消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推翻现行中国刑法学体系的观点是不可取的。
高铭暄教授指出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具有法律实定性、价值承载性、有机统一性三个基本特征;在整体格局上表现为两大块四要件耦合式的结构;从刑事法治建设角度而言,犯罪构成理论乃是刑事法治的支柱。从刑法学科体系角度而言,犯罪构成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石,形成了以“罪-责-刑”一条龙为基本秩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体系。中国的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虽然孕育于阶级斗争年代,但并非基于政治需要的产物,而是刑法学界严谨诚挚探索研究的成果。虽然取法于前苏联刑法学界,但并非纯属前苏联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简单复制,而是在学习前苏联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中国本土化改造的成果。
高铭暄教授较早系统性地讨论犯罪构成与定罪的关系,他指出,刑法上所讲的定罪,通常是指司法机关对所审查、审理的行为是否具有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进行认定的活动,主要涉及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确定行为构成何种犯罪、确定行为中所包含的罪数、确定行为是属于具体犯罪的哪个层次、确定故意犯罪是否完成、确定行为是否共同犯罪、确定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等内容。从定罪的主体看,定罪只能是由一定的司法机关进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不同程度地参与定罪活动;从定罪的对象上讲,定罪只能是对一定的行为,亦即被审查、审理的行为来进行,定罪只能对一定的行为来进行,没有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定罪问题;从定罪的根据或标准看,只能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而建立起来的检验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行为中具有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根据,当然也是定罪的根据;从定罪的过程看,定罪就是对被审查、审理的行为和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之间是否相互一致的认定过程。概言之,定罪是对犯罪构成的运用和认定,犯罪构成是定罪的根据和标准。
一方面,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形成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法系和四个法域的现状。内地(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是中国领域内的各自相对独立的司法区域,内地(大陆)的司法权无法在全中国统一行使。根据现实的状况,针对内地(大陆)与港澳台地区刑事法制所存在的诸多问题,高铭暄教授作了精要概述,主要涉及海峡两岸四个地区间的刑事管辖权的合理划分、刑事司法协助等刑法问题,为我国区际刑事立法、司法与执法等实践活动提供了富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理论,也促进了我国区际刑法理论研究的发展。
早在20世纪80年代,在中国对国际刑法的认识和研究还相当匮乏之时,高铭暄教授就开始力倡中国的国际刑法学研究。他有预见地为刑法硕士生开设了国际刑法专题,并培养了新中国早期的国际刑法学博士研究生。高铭暄教授一贯坚持中国法学的繁荣进步,既要立足本国国情,又要面向世界;既要让世界了解中国,又要让中国走向世界。他多次出访美、德、法、英、加、日、俄、奥、荷、比、西、韩等国,从事讲学、考察及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借鉴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为中外法学界的沟通和交流,促进中国刑法的国际化、现代化,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其中,高铭暄教授有关国际刑法学的基本问题,如国际犯罪的概念、国际刑法基本原则、国际刑法的渊源;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和普遍管辖权等问题的研究与探索,繁荣发展了我国关于国际刑法学的研究。
对高铭暄教授学术思想的以上介述既难全面,也不深入,但已知高铭暄教授的学术思想之跨度深远、博大精深、内容丰富,其学术贡献之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