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33条规定,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通俗来说,就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任监护人,并与监护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管理自己的人身和财产事务等。意定监护制度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它突破了传统的监护模式,赋予被监护人在监护方面更多的自主选择权,有利于更好、更全面地保障被监护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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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设立条件:
1.设立主体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为自己选定监护人,故不仅是老年人,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均可以为自己选定监护人。
2.意定监护人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近亲属以外的愿意并具备监护能力的人可以成为意定监护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包括居委会、民政部门、养老院等组织)。
故不仅仅是近亲属,只要是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个人或组织均可成为意定监护人。
3.双方需签订书面协议
首先,意定监护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需事先协商。其次,双方需签订书面协议,且在签订书面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再者,书面协议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包括明确监护职责、监护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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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使用条件:
只有在当事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意定监护协议才开始发生效力。此时,由监护人负责对被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管理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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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人并非继承人,继承人的资格范围和权利义务由民法典另行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