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制定颁布实施,是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要事、大事,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成就和主要标志。民法典开启了民事领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新篇章,也成为传承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重要载体。
吸纳中华法律文化的优秀因子
我国法典编纂的历史源远流长,早在西周时期,统治者就提出了“三典”的法治理念,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嗣后历经一千多年的发展历程,历朝历代相继制定颁布了众多法典。民法典充分汲取和有机吸纳了我国历史上法律文化的优秀因子,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进入“民法典时代”。
纵观俯察中国法制史不难理解,法之盛则国治,法之乱则国衰,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回首我国民法典起草制定的历程,自20世纪50年代发轫至今,期间历经多次提请动议、启动制定和讨论编纂等必要环节,最终于2020年5月由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1年实施。民法典是在梳理总结我国法制建设历史经验,特别是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中积累的民事法律规范基本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实现了几代法律人的夙愿和期许,必将为我国法治文明建设筑牢坚实基础,必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
现代法律体系起源于西方,而西方法律体系划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种类,其中大陆法系民法编纂的典范和权威性文本,莫过于对现代民法制度发挥“启蒙”作用的、1804年由法国议会表决通过的《法国民法典》,以及确立了法人制度、尊重社会团体地位、承认社会团体人格且逻辑严谨、体系周密的《德国民法典》。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认真参考和充分借鉴了西方法系的文明成果,有机吸收了人类法律智慧的重要结晶。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是对人类法律文明成果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一方面结合中国法制实践在诸多方面进行创新性发展,另一方面吸纳西方两大法系尤其是大陆法系民事法律制度的成果予以创造性转化。比如我国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突破了《德国民法典》五编制体系和《法国民法典》三编制体系,实行民法典分则六编制体系,并结合当今时代特点回应了人民群众的诸多新期待,这是对中西方法治文明建设成果的科学继承和创造性发展。
彰显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
通过向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十几次公开征求意见,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征集到由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建议,可以说充分集中了民意、广泛汇集了民智,是人民群众意志的展现和愿望的表达。在民法典分则人格权编中,详尽系统地确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各项人格权利,用法律形式将对公民自由的尊重和尊严的保护规定得非常周到细致,比如在“肖像权”中增加了保护声音的条款,在“隐私权”条款中,将“个人私人生活安宁”和“私密信息”纳入隐私保护范围中,为保障公民人权提供了更为明确具体周致的法律支持。在民法典分则物权编中,增设了“居住权”这种“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并且规定了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的设立对当前社会“房住不炒”的住房制度改革具有极为重要的规范意义,是一项创造性破解民生问题的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
注重科技进步基础上的人文关怀
我国民法典既诞生于当今科学技术狂飙突进的时代,又覆盖了民事领域的各方面、各环节、各层级、各维度,将科技进步和人文关怀高度统一、有机融汇,彰显了科技伦理、技术为民的价值取向。
鉴于科学技术的“双刃剑”作用越来越突出,法律必须对科学活动加以规范和限制,以减少科学实践对人类的危害。民法典人格权编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严格规定科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使科技向善的动机和行为得到应有的体现。伴随AI技术在我国的推广与应用,AI换脸技术在给大众带来欢愉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民事侵权问题。有鉴于此,民法典人格权编在“肖像权”条款中,明确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是一种违法行为,这不仅使“AI变脸”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得到惩处,而且增强了人们保护自身肖像权的法律意识。
法律是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文明传承的重要载体。德国哲学家伽达默尔在《历史的连续性和存在的瞬间》一文中曾经指出:“对于处在历史中的人来说,保持住经常失落东西的回忆并不是旁观的认识者客体化行为,而是传承物的生命过程本身。”作为中国“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无疑是人类法治文明进程中的一件重大“传承物”,它不仅是对人类社会法治文化和法治文明有选择的记忆和留存,更是对当下法治实践的时代表达。
(作者为黑龙江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哈尔滨工业大学兼职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