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其”为例
万芳,曹井香*
大连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辽宁大连
收稿日期:2022年11月30日;录用日期:2023年1月9日;发布日期:2023年1月16日
摘要
本文基于民法典平行语料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英译本的高频代词“其”的翻译显化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1)“其”的翻译以对应为主,显化趋势比较明显,这主要是因为法律文本语体正式严谨,译者通常避免使用增添或删去等可能会引起信息不对称的翻译手段并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指代进行显化;2)“其”的显化主要通过使用原词复现、the+名词、of介词短语和古英语词汇的形式实现。选用何种显化方式主要受到先行形式的影响。此外,语言及文本因素也会对显化方式的选择产生影响。
关键词
民法典,代词,显化,汉英翻译
ExplicitationofPronounsinC-ETranslationofLegalText
—Taking“Qi”intheCivilCodeforExample
FangWan,JingxiangCao*
SchoolofForeignLanguages,DalianUniversityofTechnology,DalianLiaoning
Received:Nov.30th,2022;accepted:Jan.9th,2023;published:Jan.16th,2023
ABSTRACT
BasedontheparallelcorpusoftheCivilCode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thispaperstudiestheexplicitationsofthehigh-frequencypronoun“qi”intheC-EtranslationoftheCivilCode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Thestudyfindsthat:1)Literaltranslationisthemostappliedstrategyandit’seasytoobservethetendencyofexplicitation.Asaresultoftherigorandsolemnityoflegaltexts,translatorstendtorefrainfromusingadditionoromissionthatmaycauseinformationasymmetry,andmakereferencesthatmaycauseambiguityexplicit.2)Theexplicitationof“qi”ismainlyachievedthroughrepetition,the+noun,“of”prepositionalphraseandOldEnglish.Explicitationadoptedisaffectedbytheantecedent.Inaddition,differencesbetweenEnglishandChineseandtheuniquefeaturesoflegaltextsaremainfactorsinfluencingthechoiceofexplicitations.
Keywords:TheCivilCode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Pronouns,Explicitation,C-ETranslation
ThisworkislicensedundertheCreativeCommonsAttributionInternationalLicense(CCBY4.0).
1.引言
翻译是将源语中包含的信息、文化、情感等因素传达到目标语中的一种转换行为。目前关于法律文本的翻译研究多集中在法律术语的翻译[1][2][3],法律翻译策略与准则[4][5]及法律翻译质量分析[6]等几个方面。涉及到具体某一词类的翻译并不多,尤其是代词,作为通用语中最常见的词类之一的代词在法律文本中往往涉及到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因此指称对象的正确与否非常关键。为了避免产生歧义,法律翻译专家及学者通常建议采用原词复现的方式来尽量避免使用代词。将原文中的代词在译文中使用原词复现的方式将它指代的对象清晰地表达出来,这种翻译策略属于显化。显化是翻译文本的共性之一,目前关于显化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文学类文本、学术类文本、商务文本、科技文本等上,研究的对象包括代词、连接词、介词等。但针对法律文本的代词显化研究不多。
2.文献综述
2.1.《民法典》的文本特征及翻译
《民法典》属于法律文本中的立法文本。从文本功能出发,法律文本属于特殊用途类(LanguageforSpecific)文本其区别于其他文本的地方在于法律语言和由此组成的法律文本主要以实现法律规范和约束为目的。其语言特点如下:1)简练简洁,用最少的词汇传递最多的信息;2)规范,术语的翻译应正确反映其内涵;3)准确一致,准确是第一要义,与通用翻译不同法律翻译应求一致避免多变以维护法律效力[7]。因此在制定翻译标准和选择翻译策略时文本类型是很重要的影响因素[8]。
2.2.代词的定义及翻译
目前关于代词翻译的研究大多为基于语料库的显化研究,包括语际显化研究[12][13]和类比显化研究[14][15][16]。集中于探讨文学文本中人称代词的显化现象。研究发现汉英翻译中译文人称代词在数量和频次上均高于原文,呈增加趋势。也有学者以非文学文本做研究对象,发现政论文中人称代词的显化在汉译英中非常明显,人称代词的添加比例多达30%[17],这是因为政论文体较为严肃,号召、呼吁功能显著,多使用无主句、排比句等表达。商务文本中第二人称代词显化趋势明显,这主要是由于商务文本礼貌性高,用“你”来称呼对方远不如“贵公司”的说法来得得体[18]。
2.3.显化作为文本特征和翻译策略
3.研究设计
3.1.研究问题
1)《民法典》中代词及其翻译的分布如何?
2)《民法典》中“其”的显化表现有哪些?
3)影响显化的因素有哪些?
3.2.研究方法
本文的研究基于语料库分析。研究步骤如下:
2)选取民法典中英双语文本作为语料,利用TmxmallAlignment在线对齐功能加人工检验实现句对齐。
4)逐个分析并统计代词“其”的显化分布。
Table1.DistributionofChinesepronouns
4.结果分析
4.1.《民法典》中的代词分布
Table2.DistributionofpronounsintheCivilCode
4.2.《民法典》中代词的翻译分布
本文通过对比《民法典》的译文和原文发现在汉英翻译过程中代词的翻译类型主要有对应、显化和隐化三种。对应是指将原文中的代词译为目标语中对应的代词,如例1将“其”对应译为“his”。
例1.
显化是指将原文代词指代的对象在译文中清晰的表达出来。如例2中的“其”译为“theenrichedperson”。
例2.
隐化是指原文中有的代词在译文中并未译出。如例3中的“其”在译文中并未译出。
例3.
Table3.Distributionoftransferringtypesofpronouns
Table4.Distributionoftransferringtypesof“qi”
4.3.“其”的显化分布
例4.
Table5.Distributionofexplicitationsof“qi”
汉语中表条件的“……的”句式一般译为where引导的从句,汉语同一个句子之内同指的人称代词和名词在线性结构中的顺序有严格的单向性,一般必须是名词在前,代词在后[31]。“owner”和“he”构成指同。“其”的先行形式为“物业服务人”,通常如果同一个对象连续多次出现,就用同一个代词,而不重复用同一个名词来指代它,即复现指代原则[32]。但原文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对象时还应考虑叙述焦点的问题,一般处于叙述焦点的项目用代词指称,本条款的中心显然是“业主”。
例5.
从语言经济角度出发,由于先行形式较长采取了“the+名词”的翻译方法。这里的名词可以是同义词或同义词组,也可以是上义词、下义词、概括词。相反先行形式为债权人、保证人、法人、承租人、受托人等专有名词时一般倾向于原词复现的显化方式。
例6.
此种方式属于通过使用古英语词汇的方式进行显化,使用古英语词汇是法律翻译的特点之一,但《民法典》文本中古英语词汇如:therein、thereof、thereto、herewith、whereas、thence等的使用频率并不高。
例7.
“其”的指代对象不是具体的人或物而是行使某项权利等抽象表达时,一般使用介词短语来显化所属关系,这是英汉语言差异造成的显化偏好。
4.4.显化的影响因素
本文考察了《民法典》中代词“其”的显化后发现法律文本中代词的显化趋势比较明显。究其原因作者认为可从语言因素和文本因素两个方面探讨:
1)语言因素
汉英两种语言分属不同的语系,汉语偏动态,英语偏静态。法律文本中的代词作为通用语中的词类在翻译时也遵循这一规律。如费用及其支付方式(thefeesandthemodeofpayment)、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thetype,quantity,quality,package,thenumberofpieces,andmarksofthestoredgoods)等案例中的“其”均使用of介词短语来表达所属关系,占比为17%。这一点是英汉语言的差异造成的,“其”的先行形式为非生命体,英语中习惯使用of介词短语来表达此类所属关系。
2)文本因素
法律文本特点如下:静态的语言、信息型文本、模式化语言、严格的翻译准则、单一读者群等[4]。使用古英语词汇显化是法律文本独特于其他类型文本的显化方式,以下搭配如: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buildingsandtheauxiliaryfacilitiesthereof)、主债权及其利息(theprincipalclaimsandtheinterestthereof)等案例中的“其”多译为thereof,这是由于“其”和它的先行形式之间有很强的依存关系,thereof的使用强调法律关系上的关联性及衍生性,这种显化方式独属于法律文本。由此可验证法律文本的文本因素对显化的影响。此外,还原成所指代的名词是占比最高的显化方式,这种显化方式的使用取决于同一法律条款中除先行形式外是否存在其他干扰指代如例4,若存在,那么为了避免法律争议一般选择使用原词复现或the+名词的方式进行显化,虽然牺牲掉了一定程度的语言简洁与经济,但避免了法律功能的受损。本文认为这也是法律文本因素给代词的翻译显化造成的影响。
5.结论
民法典汉英翻译中代词的显化趋势比较明显,代词“其”的显化方为原词复现、the+名词、古英语词汇、of介词短语。除了使用古英语词汇显化有别于其他文本的显化方式之外,其他三种显化方式在各类文本中均很常见,由此可以验证MonaBaker的假说。本文研究了法律文本汉英翻译中代词的显化,丰富了代词显化研究的文本类型,但本文所使用的语料和研究对象比较少,因此结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有待收集更多语料做进一步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