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道金,男,1955年2月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1993年10月,黄道金与孟长平(男,上海市人,殁年42岁)在日本结识,后成为朋友。2004年1月,黄道金与妻子持旅游签证赴日投靠孟长平(非法滞留境外务工),并与孟长平一同居住。2004年7月19日中午,因被告人黄道金未陪同被害人孟长平外出购物,二人发生争执,孟长平要求黄道金立即搬出其住所,随后发生肢体冲突。黄道金持刀追刺孟长平至公寓门前的道路,追上后持刀连续刺入孟长平的胸部及背部等处。经鉴定,孟长平系因前胸部心脏刺创导致的瞬间大量失血过多而死亡,该前胸部心脏刺创系致命伤。
2004年12月17日,东京地方法院以被告人黄道金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滞留罪,合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害人孟长平家属认为日本法院判罚过轻,坚持要求我国司法机关追究被告人黄道金的刑事责任。
【案件办理过程】
2014年12月2日,黄道金在日本被假释。同年12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在虹桥国际机场将被日本遣返回国的黄道金抓获,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黄道金刑事拘留,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黄道金在接受上海市公安局侦查员讯问时,辩称日本司法机关伪造证据、制造假案,情绪激动,但黄道金在日本法院接受审判时认罪态度较好,且从移送的证据材料看,黄道金所谓日方制造假案的辩解没有任何依据。对此,上海市公安局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于2014年12月17日至2016年1月4日,申请并委托复旦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犯罪嫌疑人黄道金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黄道金目前无精神病、具有受审能力。
2016年1月12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黄道金。2016年5月24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道金犯故意杀人罪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4月6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道金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道金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道金有期徒刑八年。黄道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6月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案例二
李向南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李向南,曾用名李跃,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人李向南与被害人邵某2011年在北京相识,2012年两人赴美国留学,双方发展为恋爱关系。2014年9月5日,两人入住美国艾奥瓦州艾奥瓦市一旅馆,当晚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后李向南通过同学预定回国的单程机票。次日,李向南趁邵某回学校之际,到超市购买一只行李箱和两只哑铃,放置于其驾驶的丰田凯美瑞轿车后备箱内。9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向南在旅馆内再次与邵某发生争执,遂将其扼颈致死,将尸体装入行李箱藏于其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内并放入哑铃欲沉尸河中,后放弃沉尸,将车停放在其租住的公寓附近。9月8日,李向南乘坐事先订好的航班潜逃回国。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多次召开案件讨论会,模拟还原案发现场,就案件可能涉及的证据材料进行评估分析,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境外取证,制定调查取证提纲,商定赴境外取证方案。
2015年6月20日,李向南被批准逮捕。同年12月27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李向南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3月23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2016年6月14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向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向南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2016年11月1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正确理解适用“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追诉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七条属人管辖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美国司法执法机关根据其“属地管辖”原则,亦具有管辖权。本案犯罪嫌疑人在美国犯罪后逃回中国,依照《引渡法》第八条规定,中国不能将本国公民引渡给他国,美国司法机关对本案实际上已无法行使管辖权。在此情况下,中国司法机关请求美国将该案移交给中国进行追诉,属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国际刑事诉讼转移。依据国际法“或引渡或起诉”以及“本国公民不引渡”的原则,一国有义务对在外国犯罪的本国公民进行追诉,刑事诉讼随之发生转移。关于刑事诉讼转移,中美刑事司法条约没有涉及,但我国与其他一些国家签订的双边刑事司法条约有专门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三十九条。
3.正确理解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内容,灵活适用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多种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二条规定,“双方应各自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依照本协定提出和接收请求”。同时,该协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协定规定的协助和程序不妨碍任何一方通过其他可适用的国际协议中的条款或通过本国法律的条款向另一方提供协助。双方也可根据任何其他可适用的安排、协助或惯例提供协助”。本案中美双方开展司法协助所使用的外交途径、警务合作途径等,均符合该协定规定。
案例三
席尔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被告人席尔瓦(OKROPIRIDZESHALVA),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格鲁吉亚人,大学文化,西安某足球学校教练,住西安市雁塔区。
2018年8月1日14时左右,席尔瓦的同国籍朋友班吉亚(AKOPOVIARAIA)在西安市雁塔区某小区物业收费处,使用假枪抢走该小区物业部收取的物业费人民币67682元。事后,班吉亚分两次将20000元现金交给席尔瓦,并告知这是其抢劫小区物业部的物业费,让其帮助购买回国机票。席尔瓦从该20000元中支出4255元用于帮班吉亚购买回国机票。班吉亚后又将47000余元藏在席尔瓦家中的鞋盒里。
2018年8月2日,班吉亚潜逃回格鲁吉亚,在席尔瓦送班吉亚去机场的路上,班吉亚再次告知这笔钱是其抢劫小区物业部的钱。2018年8月4日、8月11日、8月13日,席尔瓦通过其本国朋友Natia(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分三次将该笔赃款中的20795元转账给已回格鲁吉亚的班吉亚;剩余赃款除在席尔瓦的中国银行借记卡中查扣的14033.87元、在其家中查扣的6082元外,被席尔瓦用于日常花销、偿还自身债务及支付房屋租金。
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2019年12月14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工作组赴格鲁吉亚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我驻格鲁吉亚使馆的协助下,工作组与格鲁吉亚哥里市地方检察院办案人员及内务部调查人员进行了沟通,并通过当地警方对班吉亚进行了询问,同时也对班吉亚及其律师的提问作了回答。工作组还提取了班吉亚的笔迹,并请求格方执法机关提取班吉亚的DNA信息后尽快将上述证据移送给我方。
2019年5月31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起诉书翻译成格鲁吉亚语文本),因调取证据问题,分别于2019年9月9日和2019年12月2日两次申请延期审理,2020年1月2日,申请恢复庭审。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聘请英语翻译参与庭审,现场告知了被告人权利义务,并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使用英语翻译,被告人表示同意。2020年6月23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决席尔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一个月(自2018年9月17日至2020年8月2日止),并处罚金5万元,附加驱逐出境。目前,席尔瓦刑期已满,于2020年8月28日被驱逐出境。
2.保障外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获得翻译的权利。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聘请格鲁吉亚语翻译与犯罪嫌疑人交流,及时、准确地回应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阶段因语言问题而产生的质疑,并将起诉书翻译成格鲁吉亚语,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提升了办案质效。涉外案件办理中如需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翻译,应首先考虑提供其母语翻译,如确实不具备条件,可以考虑提供其国籍国通用语言或其本人通晓的其他语言的翻译。
案例四
朱利等九人拐卖妇女、诈骗案
被告人朱利,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系安徽省五河县农民。
被告人韦氏粉(VITHIBUN),女,1984年4月30日出生,国籍不明,案发前与朱利同居。
被告人武氏乔(VOTHIKIEU),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越南公民,案发前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被告人朱文贡(CHUVANCOONG),男,1994年2月7日出生,越南公民,案发前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同案被告人陈安春、王建永、阮氏静春(NGUYENTHICAMXUAN)等5人基本信息略。
被告人朱利多年前收买被告人韦氏粉,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自2016年年初,被告人武氏乔、朱文贡等多名越南人与韦氏粉、朱利联系,以介绍婚姻为名,将阮氏静春等多名越南女子带至韦氏粉与朱利居住地暂住,再通过被告人陈安春、王建永等当地媒人寻找当地需要收买越南妇女为妻的未婚男青年,多名当地未婚男青年以3至5万不等价格收买越南女为妻,其中大部分越南妇女与收买者共同生活后不久即逃离。2018年6月19日,因越南妇女柯小玲被收买人看管太严,找不到机会逃跑,遂报警称自己被拐卖,导致案发。
本案由蚌埠市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并于2019年1月11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侦查机关将涉案16起犯罪事实认定为拐卖妇女犯罪,将3起犯罪事实认定为诈骗犯罪,认为朱文贡、武氏乔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罪。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涉案外籍妇女的身份以及她们是被拐卖的还是来骗婚的难以判断;朱文贡、武氏乔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证据严重不足。为此,检察机关两次退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涉案人员国籍证明、外籍妇女遣返记录、同村村民证言等证据,查明涉案外籍妇女的真实目的和行为以及朱文贡、武氏乔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事实。
2019年6月19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5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利、韦氏粉、陈安春、王建永犯拐卖妇女罪、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武氏乔、朱文贡、阮氏静春等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驱逐出境。
1.外籍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可通过多种渠道查明。本案中,侦查机关通过越南驻华使馆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份是比较便捷有效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外国驻华使、领馆并无法律义务为我司法执法机关提供该国公民的身份认证协助。中国和越南之间已签署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最高人民检察院是该条约规定的中方中央机关,因此,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可以指导侦查机关层报公安部,并由公安部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联系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求查明越南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系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求查明越南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案例五
崔某某刑罚执行转换案
被判刑人崔某某,男,1953年8月30日出生,朝鲜族,大学文化,黑龙江省东宁吉信集团董事长,中国籍。
2013年10月4日,俄罗斯联邦滨海边疆区符拉迪沃斯托克市佛隆京斯基区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崔某某剥夺人身自由5年,刑期至2018年3月27日,并处罚款105,172,340卢布。宣判后,崔某某提出上诉。俄罗斯联邦滨海边疆区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上诉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后崔某某在俄罗斯联邦滨海边疆区监狱总局第27劳教所服刑,其被判处的罚款于2014年4月28日全部缴纳。
2014年11月1日,崔某某提出回国服刑的书面申请并经外交途径报回国内。2015年7月,我司法部依据《中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向俄方提出移管被判刑人崔某某的请求。2016年1月11日,俄罗斯联邦滨海边疆区游击队区法院判决同意将崔某某移交我国继续服刑。2016年2月,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回复我司法部,同意移管崔某某。2016年3月25日,我司法部同意崔某某移管回国继续执行俄罗斯联邦法院所判刑罚的剩余部分,并通知黑龙江省司法厅安排将崔某某收监羁押。2016年4月27日,俄罗斯联邦刑罚执行局将崔某某移交给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当日,崔某某被收监羁押于哈尔滨监狱。
2017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被判刑人崔某某刑罚执行转换一案指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管辖。2017年3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成立专门工作指导组,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对办案主体、案件办理所需证明材料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考虑到此案为我国首例向国内移管被判刑人刑罚执行转换案,多次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案件情况、办理程序等进行沟通协调,做好工作衔接。为充分保障被判刑人崔某某的诉讼权利,办案检察官当面告知崔某某有权委托律师参与刑罚执行转换案件诉讼程序,并听取了崔某某对刑罚执行转换的意见。
2017年5月12日,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制作《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转换申请书》,提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移管被判刑人崔某某作出刑罚执行转换裁定。
2017年8月2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对移管被判刑人崔某某刑罚执行转换刑事裁定,将俄罗斯联邦滨海边疆区符拉迪沃斯托克市佛隆京斯基区法院对被判刑人崔某某判处的剥夺人身自由五年刑罚转换为我国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被判刑人崔某某在裁定执行前已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