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四十四条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图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贵金属纪念币除外)的完整图案或主景图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民币图样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在宣传品、出版物、网络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人民币图样的行为。
第四条人民币图样的使用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审批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使用人民币图样申请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可以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
(二)宣传人民币防伪知识,展示人民币生产工艺和设计艺术,促进钱币文化健康发展。
第六条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使用单位名称、目的、图案式样、材质、数量、制作方式、制作厂家及出版单位等有关内容。
第八条使用人民币纸币(含塑料钞)图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使用与人民币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必须加盖“图样禁止流通”的非隐形文字字样,字样大小应覆盖图样幅面的1/3以上。
(二)使用放大和缩小的人民币图样,放大和缩小的比例必须不低于25%。
第九条获得使用人民币图样许可的法人,应将使用人民币图样样品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网络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