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5日,中央电视台在新闻联播中,播出了这样一条让国人屏声敛息地收听的重大新闻:《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调查:温州房地产到期调研结束》。可我们听完这条新闻,所得到的结论是:温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两手一摊,这件事我们没有办法,这不是我们温州市所能解决的问题,我们在等待这项制度的顶层设计。我们的第一感觉是,皮球又踢回来了。调查的结果是:“没有结果。”可他们说的也没错,这的确不是温州一地所能解决的问题。这并非是温州一地的事,而是全中国的事,中国的住房私有率已达到了90%,是全世界最高的。可我们住的房子到底是谁的?谁能回答这个问题?
“八二宪法”颁布后,在此基础上,1990年国务院出台了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后成为《宪法》修正案)规定:居住用地的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70年,期满后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国务院55号令中规定的各类用地的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根据这条法律,你买的商品房,从购买之日起,70年后,将会被无偿地由国家收缴。这就奇了怪了,如果说土地使用权到期无偿收回,那房屋是我买的,怎么也无偿收缴?这里又出现了另一个法律问题:土地与房屋究竟能不能分割?“八二宪法”城市土地收归国有的时候,与房屋是明确地分割开来的,土地成了国家的,而房屋还是自己的。可国务院55号令规定,70年后,土地与房屋又变成不可分割的了,还连带上了“其他附着物”,要一起没收了,比上一次没收更彻底了。要将商品房的购买者,没收个干干净净,寸草不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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