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而政府决定不予公开时,首先需明确这一决定并非随意或无理的。
2.若政府认为所申请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且公开后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合法权益,则有权决定不予公开。
3.申请人有权了解不予公开的具体理由,并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
找法网提醒,政府信息的定义在《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中已明确阐述: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法律依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范围、程序及监督保障措施,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全面指导。
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多样,包括书面告知、口头告知等。具体采用何种形式以及告知后的回复期限等细节问题,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可能并未明确规定。
2.政府信息公开的流程也需遵循法定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答复等环节,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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