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必须把爱国主义教育作为永恒主题。”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是为国家立心、为民族立魂的工作。”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推崇精忠报国、以身许国、家国天下等爱国行为和精神。从“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到“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从“常思奋不顾身,而殉国家之急”到“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在中华民族绵延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爱国主义作为一种朴素的道德情怀始终是激荡人心的主旋律,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自强不息、不懈奋斗。
但随着时代的变化,特别是互联网自媒体的蓬勃发展,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也日趋激烈,社会上有极少数人成了“带路党”,抹黑党和国家形象、崇洋媚外、自我贬低,否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搞历史虚无主义,爱国行为甚至被冷嘲热讽,这些乱象亟待扭转。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将爱国主义教育写入法律,将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对于振奋民族精神、凝聚人民力量,推进强国建设、实现民族复兴,用新的伟大奋斗创造新的伟业,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爱国主义教育法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产物
让爱国主义教育法也有“牙齿”
研究爱国主义教育法的条文,我们会发现绝大多数条文都是倡导性的表述,好像没有强有力的条款来解决违反爱国主义教育法该如何惩戒,其实这是一个立法的技术问题。对于违反爱国主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通过援引性条文加以规定,这就需要注意爱国主义教育法与英雄烈士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对刚性的法律相互衔接,也就是说爱国主义教育法也有“牙齿”,也会“带电”。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爱国主义教育法以法之力唱响新时代爱国主义主旋律,以法之名推动和保障爱国主义教育,将汇聚起民族复兴的磅礴伟力,弘扬社会正气,引领全社会向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前行。
(作者是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