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中华法系源远流长,灿烂辉煌,形成了独特的“有典有则”的民事规范体系,为我国民法典提供了丰厚的文化滋养。
辑册为典:知识和规范的体系化
辑册为典,是中华文明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而实现这一过程,有两个主要途径:一是历史文化经典的系统化汇编,其中以孔子编辑修订的《诗》《书》《礼》《乐》《易》《春秋》最为著名,在零散的历史记述的基础上辑册为典,形成了被后世尊奉、注释和发展的儒家“六经”;二是礼法行为规范的系统化汇编,以周公制的礼、李悝编纂的《法经》最为著名,具体、分散的行为规范逐渐形成了“礼”与“法”两个相互衔接的系统。文化典籍与行为规范的系统化编纂,虽别为两途,又互为表里,文化典籍在理论上支持行为规范体系,行为规范体系护持、践行文化价值,从而奠定了中华法系规范体系独有的结构特征。
有典有则:中华法系的民事法律体系
在唐代,《唐律》是“大经大法”,明确揭示了“善善,恶恶”的基本价值理念,其在《户婚律》《杂律》等部分规定了基本民事制度。作为全国普遍适用的“大经大法”,整部《唐律》只有500条,如立法者所言“世事情伪无穷,律典科条有限”。包罗万象且百世不易的“金科玉律”是不存在的,律典并不追求囊括所有民事法律规范,而是把大量更为细致具体的规则留给“则”加以规定。唐代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则”,包括三种形态的法则:第一种是全国通行的令,《唐令》中的《户令》《田令》《赋役令》《仓库令》《厩牧令》《关市令》《丧葬令》《杂令》等关涉物权、债权和婚姻、继承方面,和我们今天的民法所涉及的制度大体相同;第二种是礼,包括儒家经典中的礼义,各种重大程序规则的礼仪,各种民事规则所涉及的礼制;第三种是因地域和民族所不同的风俗习惯,凡不违反律令、礼法的皆为有效。对于严重违反《唐令》、礼法、规约的行为,最终由《唐律》加以惩治。《唐律》条文虽少,却具有定分止争、抑恶扬善的终极功能。
“善善,恶恶”是中华法系的基本价值理念。善与恶不仅是道德判断,还是法律责任分担的依据;维护善必须去除恶,使恶行者担责,轻者为民事责任,至重者难免刑事责任。中华法系凝聚了两千余年的治理智慧,建立了“有典有则”的民事法律体系,既与强制性律典相衔接,实现了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规范功能,同时希望通过养民、保民、教民建立和谐良善的社会秩序。
民法典:传统“典则”理念与体系的传承发展
有文化历史学者说:“文化虽然永远在不断变动之中,但是事实上却没有任何一个民族可以一旦尽弃其文化传统而重新开始。”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者和弘扬者,在指导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注重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使民法典在价值理念、一般条款、具体制度、倡导性规定等方面,均体现了对中华法系“有典有则”传统的传承与发展。
我国民法典有1260个条文,与2281条的法国民法典、2385条的德国民法典相比,是一部精简的民法典,体现了中华法系“有典有则”的结构设计。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法,主要规定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并不追求为所有民事法律行为提供具体规则。民法典是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在其基本原则、体系框架的统摄之下,还会有民事特别法、民事司法解释、民事指导性案例等,提供具体的民事法律规则。“典”与“则”共构形成一个既具有统一性、稳定性,又具有灵活性、适应性的民法体系,诠释了法典和谐、良善的秩序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