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准确查明适用瑞士法,确立“单边选择性争端解决条款”的效力
——原告厦门建发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士艾伯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准确查明适用《瑞士民法典》,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原告招商局物流集团上海奉贤有限公司诉被告温特图尔发动机股份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3、准确查明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依据冲突规范正确认定侵权行为地
——原告杨新宙诉被告堀雄一朗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
4、准确查明新加坡《商船法》,认定船舶金融抵押合同效力
——原告印度国家银行诉被告瓦伦亚洲私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5、法官依职权查明美国法,当庭互联网查证认定关键事实
——原告赵涛诉被告姜照柏、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高汉中及美国MPI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纠纷案
6、准确查明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依法确认公司意志代表权问题
——原告Cova国际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佳啤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7、准确查明新加坡法律,确定商业保理审查规则
——原告中金汇理商业保理(新加坡)有限公司(CHINAINTERNATIONALFACTORING(SINGAPORE)PTE.LTD.)诉被告东莞市入世丰针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
8、准确查明适用香港判例,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
——原告马格内梯克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斌、张佳榕、施慧玲、埃姆埃(香港)自动化控制技术与服务有限公司、朱家文侵害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一
准确查明适用瑞士法
确立“单边选择性争端解决条款”的效力
基本案情
厦门建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建发公司)和瑞士艾伯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士艾伯特公司)签订《销售确认书》,《销售确认书》第14条约定:“出售方(被告)可以选择将由此产生的一切争议提交瑞士楚格州法院解决或根据巴黎国际商会仲裁调解规则在楚格州进行仲裁,仲裁地在楚格州”。瑞士艾伯特公司认为,此条款根据瑞士法律规定是一个有效条款,具体管辖应由被告选择,中国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为查明瑞士的法律或判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进行域外法查明,该中心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双方当事人对该《法律意见书》均无异议。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瑞士艾伯特公司基于双方约定而取得单方选择权,其选择瑞士楚格州法院处理双方争议与法不悖,中国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遂裁定驳回厦门建发公司的起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案例二
准确查明适用《瑞士民法典》
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2007年,闽东丛贸船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东船舶公司)作为需方,与供方温特图尔发动机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温特图尔公司)签订《供货合同》,购买两台“瓦锡兰7RT-flex50-B”型主柴油发动机,收到所有合同款项前,温特图尔公司将保留所有货物的所有权。涉案发动机由闽东船舶公司报关后,由中外运物流华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公司)从港口提取至其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的仓库内。闽东船舶公司支付部分合同款项并取得涉案发动机的提单后,未能支付合同尾款,亦未能提取涉案发动机货物。货物长期存储于中外运公司仓库内亦产生了大额仓储费用,中外运公司、温特图尔公司、瓦锡兰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瓦锡兰公司)于2014年签署《和解协议》,约定温特图尔公司与闽东船舶公司之间《供货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温特图尔公司另行主张,温特图尔公司同意中外运公司对涉案发动机行使留置权,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后,将对价用于补偿仓储费等费用。中外运公司随即与招商局物流集团上海奉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奉贤公司)签订《买卖及仓储合同》,将涉案发动机出售给招商奉贤公司。中外运公司已于2014年收到合同项下货款并向招商奉贤公司开具了仓单及增值税发票。
后因本案各方就涉案两台发动机所有权归属存在异议,招商奉贤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两台发动机归属其所有;闽东船舶公司提起反诉,主张其凭借货物正本提单已经获取涉案发动机所有权,且中外运公司与温特图尔公司及瓦锡兰公司之间的《和解协议》涉嫌恶意串通,应被认定无效,闽东船舶公司请求确认涉案货物归其所有,并要求中外运公司及招商奉贤公司向其交付涉案发动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一温特图尔公司系注册于瑞士联邦的外国法人,关于法律适用问题,首先,就招商奉贤公司与其余各被告之间的动产所有权确认这一基础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七条“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之规定,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审理;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之规定,涉及温特图尔公司与闽东船舶公司之间就《供货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问题则应适用双方约定的瑞士法律规定;涉及中外运公司、温特图尔公司及瓦锡兰公司之间的《和解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问题则适用各方约定的新加坡法律规定。
根据所查明的《瑞士民法典》的规定,提单的交付代表占有的转移,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提单持有人是否能够取得物权以及取得何种形式的物权,还取决于当事人之间关于物权变动的具体约定。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且所有权转移条件未成就,即使闽东船舶公司取得了提单,但双方后续行为表明温特图尔公司并无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根据新加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温特图尔公司与瓦锡兰公司之间的《和解协议》满足新加坡法律中关于合同订立的要约与承诺、对价及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等要素,不存在新加坡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共政策而不能被执行的情形。闽东船舶公司不认可该意见但未提供反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判决涉案发动机的所有权人为招商奉贤公司,对闽东船舶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三
准确查明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
依据冲突规范正确认定侵权行为地
本案系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2013年,StellarworksHoldingLtd.(以下简称SW控股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股东为堀雄一朗和杨新宙二人,持股比例分别为70%和30%,堀雄一朗被任命为董事。SW控股公司系StellarworksInvestmentLtd.(以下简称SW投资公司)全资股东,SW投资公司系富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讯公司)全资股东。2014年3月,StellarworksInternationalLtd.(以下简称SW国际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股东为堀雄一朗,持股比例100%。SW控股公司拟将其持有的SW投资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SW国际公司,对SW投资公司唯一实质性资产即富迅公司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过程中堀雄一朗向评估公司提出了若干建议,后堀雄一朗作为SW控股公司的唯一董事批准了股份转让协议。杨新宙认为,堀雄一朗作为SW控股公司的大股东、唯一董事,在转让公司资产给自己名下其他公司时,故意压低评估价格,损害了小股东杨新宙的利益,因此主张其赔偿损失。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堀雄一朗系日本国公民,杨新宙以堀雄一朗在执行SW控股公司事务时侵害其的股东权益为由主张赔偿。本案属涉外侵权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所涉侵权责任问题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因杨新宙所主张侵权行为为股权转让行为,故侵权行为地为SW投资公司的住所地。SW投资公司住所地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故本案应适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杨新宙为此提供了《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法条规定和律师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若杨新宙作为SW控股公司股东的权利受到堀雄一朗执行SW控股公司事务时的不公平行为损害,则杨新宙有权向堀雄一朗主张赔偿。
堀雄一朗提起上诉,要求适用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堀雄一朗提供的外国人就业证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案件管辖权认定中的“住所地”概念与前述法律规定中的“经常居所地”并非同一概念,因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行为地即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并无不当。
案例四
准确查明新加坡《商船法》
认定船舶金融抵押合同效力
印度国家银行和案外人巴罗达银行作为共同初始贷款人,与瓦伦亚洲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瓦伦公司)作为借款人,在新加坡签署了132,000,000美元贷款额度的贷款协议,用于瓦伦公司支付其采购“AMBABHAKTI”轮、“AMBABHAVANEE”轮、“AMBABHARGAVI”轮(现名“OCEANMARE”轮)的船舶价款。瓦伦公司就“AMBABHAKTI”轮与印度国家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及第一顺位承诺契据,并在新加坡船舶登记处办理完成了抵押登记。后瓦伦公司拖欠偿付贷款本金及利息。2018年3月,因案外人依据(2017)海仲沪裁字第016号仲裁裁决书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拍卖了瓦伦公司所有的“AMBABHAKTI”轮。在司法拍卖“AMBABHAKTI”轮的公告期内,本案印度国家银行以其系“AMBABHAKTI”轮的船舶抵押权人为由申请债权登记,并提起确权诉讼,请求判令瓦伦公司偿还欠款人民币10,880,000元,并确认印度国家银行以抵押权人的身份就上述债权对船舶“AMBABHAKTI”轮享有抵押权,有权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本案系与船舶抵押权有关的金融借款合同确权纠纷。案涉贷款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行为均发生在境外,且原、被告系注册在境外的企业法人,本案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依法有权选择法律适用。双方当事人对适用新加坡法律解决涉案纠纷的书面约定是明确的且意思表示一致,这一约定并不违反中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中国公共利益,故本案应以新加坡共和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案例五
法官依职权查明美国法
当庭经互联网查证认定关键事实
案例六
依法确认公司意志代表权问题
——原告Cova国际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佳啤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本案系股东知情权诉讼,必须解决Cova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司意志代表权问题。因Cova公司系登记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应适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并适用该法对Cova公司2013年10月29日的董事会决议效力做出了确认。就本案股东知情权争议,涉及标的公司系注册于中国上海的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股东权利的行使等事项适用我国公司法。本案依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对公司意志代表权问题的审查确认,对标的公司组织机构及股东权利行使等问题适用我国公司法认定,同一案件存在多法域法律适用。该案域外法查明过程严谨,说理详实规范,实体结果处理妥当,可对同类案件予以借鉴。
案例七
准确查明新加坡法律
确定商业保理审查规则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到新加坡法律的查明,故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查明了新加坡法律关于商业保理的法律规定,并根据新加坡有关保理的法律规则处理了本案,判决东莞入世丰公司支付中金汇理公司人民币3,630,816.13元及截止2020年3月30日逾期违约金人民币28,880.12元等。东莞入世丰公司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八
准确查明适用香港判例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原告马格内梯克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斌、张佳榕、施慧玲、埃姆埃(香港)自动化控制技术与服务有限公司、朱家文侵害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虽系侵害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但埃姆埃香港公司及控制股东之间是否构成法人人格混同以及股东的责任承担问题涉及香港公司法中“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适用。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判例法占据重要地位。在成文法缺少对“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查阅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国法院判例,总结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条件。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判例法确立的审查标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还审查了埃姆埃香港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公司股东是否有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香港判例确认“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否认了埃姆埃香港公司独立人格,正确认定了埃姆埃香港公司控制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责任承担问题,保护了债权人利益及市场公平秩序,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案例九
准确查明日本商业惯例
宽娱公司提交的(2018)泰祥证民内字第774号等公证书显示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嘀哩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羁绊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无双公司)共同经营的网站为涉案作品《碧蓝之海》提供在线播放、下载服务,所播放、下载的内容与宽娱公司上述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相同。宽娱公司以嘀哩公司、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