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演变

西周时期,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秦汉时期,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郡守负责全郡案件审理;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

西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魏晋以降,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行为

唐宋时期

大理寺

北齐时正式设大理寺

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刑部

唐代刑部:复核大理寺判决的徒、流刑以上的案件,以及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注意: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

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神宗时裁撤,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

御史台

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是中央监察机构,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

三司推事

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待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

地方司法机关

唐代地方司法机关由行政长官兼理

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但从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

明清时期

明代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负责以下事务: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徒刑以上案件;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明代大理寺是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

都察院

明代都察院掌纠察。主要是纠察百司,会审(明代的大审是一种会审制度,每三年举行一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中央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三级。沿宋制,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清朝,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一)司法机关

1.夏朝和商朝都是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的奴隶制国家,它们的司法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但作为国家暴力机关监狱却是存在的。

夏朝监狱的名称有“圜土”、“均台”和“夏台”。

商朝监狱名称有“圜土“、“羑里”和“囹圄”。

2.西周设中央司法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包括:(1)大司寇,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3)士师,是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地方司法机关包括(1)乡士(2)遂士。

3.秦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廷尉”,它的主要任务是:

(1)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

(2)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

4.汉朝发展了监察机关和检察制度。

(1)中央监察机关。汉代中央设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地位仅次于丞相,协助丞相总理国政,同是掌管全国的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御史中丞也叫御史中执法,下领侍御史十五人。

(2)地方监察机关有司隶校尉和州(部)刺史。

5.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到了唐朝,发展成为三大司法机关,即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1)大理寺是唐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2)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

(3)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逢大案,常有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作“三司推事”。

6.宋初除按唐制,在中央设刑部及大理寺分掌司法以外,又于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审刑院。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可见,审刑院就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

10.北京政府司法机关体系庞杂,法院有普通法院、建立司法法院、特别法庭、平政院之分。11.南京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是司法院。司法院之下设立各级法院。法院有普通法院、特别法庭之分。普通法院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行三级三审制。特别法庭是据特别法规而设置的,行法西斯审判制度。

(二)审判制度

1.西周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这种察颜观色的审讯方法,尽管还不太科学,但它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尝试,所以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采用。

2.从秦简上看,秦朝案件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其中公室告属于受诉案件,而非公室告则不予受理。“公室告”是指对家庭以外其他人犯有杀人、伤害、盗窃的,就是危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也即对整个统治秩序的侵犯,这类案件必须要向官府告发,官府必须受理。“非公室告”指的是子女盗窃父母的钱财或者主人擅自杀死、伤害或“髡”子女、臣妾一类的案件,这类案件仅限于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上述行为和主人对奴婢的侵犯行为。如果这类案件告发到官府,官府不予受理,如果坚持告发,则判处告发人有罪。审讯后,作出判决,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即“读鞫”。如果当事人服罪,则执行判决。如果喊冤,不服罪,则可以请求再审,叫做“乞鞫”。

3.汉代出身出现了春秋决狱。所谓《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4.明清时期审判制度有较大发展。秋审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秋审”。清律规定:凡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应立即处决的,叫“斩立决”或“绞立决”,如危害性较小或有可疑者,暂判“斩监候”,或“绞监候”,缓刑处决,延至秋天由九卿会审。会审包括秋审和朝审”。此外,还有“热审”,是指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称作“小三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

5.清末的司法审判制度体现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性,典型的两种制度是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

6.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仿照西方文明的审判方式,对专制野蛮的封建审判制度加以改革,其主要内容之一是废除刑讯体罚。

7..南京国民党政府审判制度包括:

(1)“一告九不理”,即对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

(2)“自由心证”。即对证据的取舍和对证明力的判断,法律不预先规定,由法官据其法律意识和内心确信,自行判断。这是仿效资产阶级国家法律原则而确定的一项审判原则。(3)“不干涉主义”。这是民诉中采用的一项诉讼原则,即诉讼活动依当事人意思决定,不得就当事人未申明的事项判决,一切全凭当事人意思行事。

8.在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创造了一种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即马锡五审判方式。其的特点:一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是求是地了解案情;二是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三是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马锡五审判方式为整风运动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群众智慧是其产生的力量源泉。它的出现、推广,培养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减少争讼促进团结,利于生产保证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实处。

中国古代法制演变的六大线索

四、刑罚制度奴隶制五刑:墨刑(又称黥刑)、劓刑、剕刑(又称刖刑)、宫刑、大辟。北魏:死、流、徒、杖、鞭。封建制五刑:死、流、徒、杖、笞。清末: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

五、会审制度“杂治”汉朝时期,在发生重大案件时,实行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官吏组成的共同审理制度。“三司推事”唐代中央和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长官会同审判,对于地方上的大案,如不便解送中央审理,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九卿“圆审”明代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判决者,则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三司会审”始于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明代凡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或需要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同审问罪犯,后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进行最后裁决。“三法司”明朝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九卿会审”清朝凡全国性重大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官员组成会审机构会同审理,并将审理结果报奏皇帝裁决。秋审-死刑复审制度,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监候、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热审-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

六、法律儒家化引经决狱(春秋决狱、经之断狱)——引经注律(东汉、晋)——引经入律(八议、服制、官当、十恶)。

从秦至清中央政治制度的演变

朝代

演变

秦朝

皇帝制;三公九卿制

汉朝

汉初继承三公九卿制;

汉武帝时形成“内朝”与“外朝”并立局面

隋唐

实行三省六部制设政事堂

宋朝

同平章事为宰相,并增设参知政事为副相

元朝

中书省、枢密院、宣政院

明朝

废丞相,设内阁

清朝

雍正帝设军机处,君主专制达到顶峰

汉代中外朝制度

决策机构执行机构

内朝(中朝)

外朝

三公:

(2)太尉,《汉书·百官公卿表》说太尉是秦官,但在其它文献中尚未能得到证实。秦有国尉,为领兵作战的武将,但地位并不很高。汉代的太尉或许是由国尉演变而来的。西汉前期,太尉为最高军事长官。刘邦死后,太尉一官时设时缺。武帝初年撤去此官。后来设置大司马,并冠于“某将军”之前,成为全国最高级的军事统帅。武帝死后,霍光以大司马、大将军领尚书事的头衔主持朝政,其职掌远不限于武事,权位逐渐越居丞相之上了。东汉初又取消大司马,恢复了太尉的名号。

九卿:

(1)奉常,掌管宗庙礼仪,地位很高,属九卿之首,汉代改称太常,掌宗庙礼仪、占卜祭祀等事,史官、博士等为其下属。

(2)郎中令,掌管宫殿警卫,为皇帝的侍从武官长,属官有大夫、郎、谒者等。郎是皇帝的侍从扈卫人员,有中郎、侍郎、郎中之分。太中大夫等及议郎为非武装人员,掌议论。汉武帝时,郎中令改称光禄勋,职掌不变。又设期门郎、羽林郎,为皇帝微行出猎时的武装侍从。

(3)卫尉,掌管各宫门的守卫,属官有仆射、公车司马令等。汉代,卫尉统领的军队称南军。

(4)太仆,掌管皇帝的舆马,及军事用马的牧养。

(5)廷尉,掌管刑罚讼狱,是全国的最高司法官。朝廷遇有大狱,皆由廷尉审理。

(6)典客,掌管接待少数民族、藩属国来朝事宜。汉武帝时,改称大鸿胪,掌管诸侯王、列侯及内附部族朝觐郊迎之事。

(7)宗正,主管皇族宗室(包括公主)事务。属官有都司空,掌管对宗室犯罪之人的处置。

(8)治粟内史,掌管国家谷帛租赋。汉武帝时改称大司农。汉初,治粟内史仅掌农业及仓廪,另有“大内”一官与之并行,掌管国家财政。改大司农后,大内为其属官,称都内,主管财货,掌国家的金库。(9)少府,掌管全国山海池泽之税,以供给皇帝私用,凡皇帝的衣食起居、医药供奉、器物制作等皆在其属下,因此是宫廷事务的总管。武帝以后,其职权日益缩小,但是其下属尚书署作为皇帝的机要秘书处则权势不断提高,后来终于脱离少府,独立成尚书台,分曹治事(指分科办事)

实际上,中央朝廷除了九卿,还有一些重要的高级官员,例如:中尉掌管京师地区的戍卫治安。汉武帝时改称执金吾,平时巡逻街市,皇帝出巡则为前导。将作少府主管宫室、宗庙、陵园的土木建筑工程。汉景帝时改称将作大匠。典属国掌管归附的少数民族的事务。汉成帝时,典属国并入大鸿胪。水衡都尉汉武帝时设置,掌管上林苑及诸池航政。

唐朝三省六部制

唐朝的三省,其实就是将丞相之职一分为三,即门下、尚书、中书三省,三省长官都是宰相,目的是皇帝集权、宰相分权。

唐朝宰相有的说共有369人,有的说共有524人。比较有名的有:裴寂、房玄龄、杜如晦、马周(得到毛主席的高度评价)、长孙无忌、狄仁杰、张柬之、张九龄、姚崇、宋瑨

三省:

尚书省:处理全国军政、财文、兵刑、钱谷等一应行政事务。

中书省:掌侍进奏,参议表章、草拟诏旨制敕及玺书册命。

门下省:负责审查诏令,签署章奏,有封驳之权。

六部:

吏部:吏部为管理文职官员的机关,掌品秩铨选之制,考课黜陟之方,封授策赏之典,定籍终制之法。

户部:户部掌全国疆土、田地、户籍、赋税、俸饷及一切财政事宜。

礼部:礼部掌典礼事务与学校、科举之事。

兵部:兵部明职掌全国军卫、武官选授、简练之政令。

刑部:刑部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

工部:工部为管理全国工程事务的机关。职掌土木兴建之制,器物利用之式,渠堰疏降之法,陵寝供亿之典。

宋代中央政治制度

二府

最高行政机构最高军政机构

长官行宰相职能长官枢密使,低于宰相

分行政权分财权

参知政事三司使

副相

元朝中央政治制度

元朝:一省二院

选官制度的演变

世官制察举制科举制

魏晋时发展九品中正制

方式世袭自下而上推举考试

依据贵族血缘德才、孝廉——门望考试成绩

评价官职被限定虽然看来比较完善,

但具封闭性且民意

无从体现

地方行政区划的演变

时代地方行政区划演变

秦汉郡、县二级制——州、郡、县三级制

唐道、州、县三级

宋路、州、县三级

元(行省制)省、路、府、州、县

明承宣布政使司(行省)、府、县三级

清省、道、府、县四级

现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市(地)、县(市)三级

①以行中书省作为地方常设行政机构,全国设十行省

②中书省直辖“腹里”:晋、冀、京、鲁

内容③宣政院辖区:西藏和四川、青海部分地区

④省下行政区划,依次为路、府、州、县

①行使权力时受中央节制,民政呈报中书省,军政呈报枢密院;

行省与中②行省官员要定期觐见皇帝,向皇帝述职;

元代央的关系③中央以监察机构进行监督;

行省④采取省官互迁等形式加以控制

制度

①便利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对加强中央集权,调整好中央

作用与地方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②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重大变革,是中国省制的开端

分封制郡县制行省制

盛行的时代奴隶社会(西周)几乎整个封建时代元朝

和中央关系侯国相对独立,中央政府下属行政机构,是中央中书省的派出机构,

权力地位世袭郡守县令皇帝任免行政长官直接对中书省负责

作用和影响一定时期产生过积极作用;但长期以来其残余势力破坏国家的统一和社会安定不仅在当时有效加强了中央集权,维护了国家的统一,而且经过后世的调整和补充,其积极作用愈益明显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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