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基层社会治理经验材料,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基层问题急剧增加,社会管理难度增大。
随着分配制度的纵深推进,将会触及很大一部分人利益,特别是既得利益者的利益,新的利益调整方案不会十分成熟,社会秩序将在一定程度上的震荡不可避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位人”变成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人”,身份转变将带来系列变化,很多人都有一个较长的适应期;2亿多剩余农业劳动力涌向城市寻找就业机会,城市中的自由人增多,流动性增强,城市社区的开放性不够;农村出现了大量的空巢组、空巢村,以及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的大量存在,产业空虚现象突出,村社的管理面临更多新问题;金钱至上、享乐主义的价值观盛行,一些诱发、滋生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不断涌向,并有进一步蔓延之势,对违法犯罪还得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一些强制性手段依然不可或缺。
(二)基层权责失衡,社会管理难以协调。
(三)基层制度缺失,社会管理无章可循。
(四)基层保障不力,社会管理缺乏支撑。
近年来,随着各地的经济条件的改善和各级领导的不同程度上予以重视,加大了财政对基层的社会管理基础性条件的投入,软件、硬件方面总体上都有了一定改观。但由于基层社会管理问题持续增加,繁杂多样,需要长期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来支撑,并且,社会问题是持续动态出现,有大量的不可预测性因素,具有一定弹性的物质保障体系建设更是不可缺乏。就目前来看,基层社会管理中最为突出的是人工矛盾和经费支持问题,这两个问题也是最为核心的问题,也是最难解决的两个问题,而基层政府自身却无法加以解决。保障不足虽然不能说是“做无米之炊",但可以看出只能是在“煮稀粥”。
二、基层政府创新社会管理的路径选
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必然带来政治运作方式的变化,基层政府必须在面对复杂社会情境过程中反省和重建自身的管理模式。
(一)要明确政府在基层社会管理中的职能。
(二)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在发挥政府的作用外,还需要发展和培育各种社会组织,建立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平等、民主的社会合作机制,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零散的公民个体通过自发组织的各种社会团体、非营利机构和基层社区自治组织集合起来,才能集中反映自己的意愿和诉求,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和良性运行。群团、企业、行业协会等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在与政府合作中成长壮大,弥补政府管理中的缺位,从而实现管理者与社会的共同治理。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激发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感,社会每一个细胞都焕发活力。并且通过积极探索建立阶段性分级缓冲处理社会矛盾体系,从自我约束、家庭化解、社区建设、社团作用等方面发挥积极正面作用,增强社区群众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在各种组织中逐渐培养理性、平和的合格现代公民。
(三)要大力动员广大公众的社会参与。
(四)要逐步形成科学的意见整合、利益引导机制。
关键词:基层检察室;设置;定位;职能
一、设置基层检察室的必要性分析
相对于现今的中国社会现状,重设基层检察室困难重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的司法资源有限,无法承担基层检察室的需要。以笔者所在的县为例,该县目前有乡镇10个,平均3个乡镇设置一个检察室,则至少需要设置3个检察室,如果每个基层检察室人员以3到5人算,则需要9到15人。但目前该院总共在编干警为49人(含事业编制2人),人员编制非常紧张,根本没有多余的人力能下派到检察室。同时要设立基层检察室,就要涉及到办公室、经费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在我国目前司法资源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大规模设立基层检察室,会使本来吃紧的司法资源雪上加霜。
2、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健全,设立基层检察室的实践经验不成熟。虽然可以将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作为设立基层检察室的法律依据,但是以上法律法规对基层检察室的设立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目前,基层检察室也未得到国家层面法律的认可。
3、基层检察室不能完全解决农村法律监督空白的问题。从目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急需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的每一个角落。但我国的司法资源有限,如果在每个乡镇设立乡镇基层检察室,所需经费、人员无法保障。如果只在个别乡镇设立,或者一个检察室管辖两三个乡镇,设置的效果非常有限。一个检察室如果人员设置过少,则无法胜任检察室庞杂的职能,影响工作开展。如果人员配置过多,在目前符合条件的检察人员普遍短缺的情况下,势必影响到基层院日常工作的开展,并且一些职能与基层院重叠,浪费了有限的人力物力。同时,对于乡镇检察队伍的监督管理也是一个问题。
笔者认为,当前设立基层检察室确实存在着诸多问题和困难,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在现阶段设置基层检察室也有其必要性。
首先,设立基层检察室是我国宪法精神的间接体现。虽然设立基层检察室在宪法和法律上找不到直接的字眼,但是它这种组织形式和宪法法律不相违背,还可以从宪法和法律中推导出来。我国宪法第129条和13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形式由法律规定。根据人民检察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如果省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县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经过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或者林区等建立派驻机构”。追溯立法的本义,其中规定的“等”应作广义的解释,不应局限于工矿区,农垦区或者林区,同时第二条规定中还有“根据需要”,这就使设立基层检察室就符合了立法的规定。另外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根据该条文,我们可以衍生出一个结论:应该从组织上保证公、检、法等机关分工负责、配合制约,乡镇、街道等基层检察机构的缺失显然有违宪法要求法制平衡和法制治理机制之完整。
其次,设立基层检察室是健全农村司法体系的必由之路。目前,法律监督最大的需求在乡镇,最薄弱的环节也在乡镇。有些基层地区,由部分干部的腐败行为以及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所引发的“官民”矛盾、“警民”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和疏导,导致农村频繁,这与法律监督不力有很大关系。而强化法律监督必须要有阵地,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分别设有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部分工商、税务、土地等行政派出机构也一应俱全有自己的基层“阵地”,而检察机关缺乏类似的机构,广大乡镇成为法律监督的盲点。从社会控制角度来看,农村社会秩序缺乏科学而完善的法制治理机制,尤其是治理结构中的法律监督权仍处于基本缺失的状态,未能实现完整意义上的(对行政、审判行为的)分工制衡机制。[2]可见,现阶段以及今后很长一段时期,适当地扩大检察工作在广大农村的覆盖面,使检察资源配置落实到农村、落实到基层,是健全中国特色农村司法体系的必由之路,而基层检察室无疑是建设乡镇法律监督主阵地的最好载体。
再次,设立基层检察室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现实需求。目前乡镇基层政权中,各种审判、行政权力已经延伸到了农村基层,唯独基层检察院没有与之相匹配的机构设置,导致检察机关在基层信息不通、耳目不聪。基层检察院对乡镇种种社会矛盾的了解掌握及其对乡村干部行政管理行为和基层法庭裁决行为的法律监督,仅靠少而粗的群众举报材料和难得一次的下访巡访或法制宣传,显然只是“冰山一角”。尤其是近年来,乡镇、村干部贪污挪用集体土地补偿款、侵吞国家惠农资金等职务犯罪现象屡见不鲜,各种涉农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农民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乡镇基层检察室通过收集乡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参与农村综合治理,宣传检察机关性质、职能以及举报、申诉的方法等,能有效激发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效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新时期乡镇检察室的职能定位
当然,基层检察室的重构并非是对原有检察室的简单恢复,而是哲学上的“扬弃”,是按照中央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赋予检察室新的时代内涵,赋予其新的界定、新的内涵。
1、以强化法律监督为职能基础。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基层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在乡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眼睛和触角。过去在检察工作中,没有设立基层检察室的地区,对发生在基层派出所、人民法庭等机构破坏法律统一实施的行为很难进行法律监督,设立基层检察室的地区,也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依法监督、不规范监督的问题。重新构建的基层检察室必须以强化法律监督为职能基础,赋予基层检察室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诉讼监督等监督权能,与基层派出所、人民法庭形成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乡镇司法体系。
2、以服务业务部门为职能载体。检察室不是检察院,在适当延伸和扩展检察室职能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检察室与派出院内设部门的关系,特别是检察室与业务部门的业务重叠关系,如基层检察室拥有民行、控申检察职能后,检察室与院民行科、控申科的关系等。有学者认为,赋予检察室的民行、侦监、监所、控申等职能,从性质上看并不需要一种完整的权能,而是在充分发挥检察室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优势的前提下的部分权能。[3]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如检察室可以受理民事行政检察申诉,可以办理辖区内的民事行政“不立案、不提抗、不抗诉”等息诉案件和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案件,但不承担上级民行检察部门的交办案件和辖区内的抗诉案件,可以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可以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但不承担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立案等工作,检察室应更多的配合内设业务部门办理案件。
3、以承办刑事案件为职能补充。现有基层检察室的工作情况来看,基层检察室的职责包括收集职务犯罪线索、职务犯罪预防、法制宣传教育、综合治理等,总体而言,涉及内容广泛,但虚而软,难以产生像执法办案这一刚性权利所带来的明显效果,其最终被群众的接受度、认可度也难以预料。而当前基层派出所和人民法庭都有承办刑事案件的职能,笔者认为基层检察室也未尝不可尝试,可以将批捕、职能一定程度地下放,由检察室承办辖区内刑事案件后提交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通过这种刚性权利的赋予、实质性职责的履行充实基层检察室的工作内容,让基层检察室有作为、有地位,提高基层检察权履行的公信力和实效。
三、规范基层检察室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由于基层检察室固有的法律依据、组织体制、保障机制等先天性缺陷,在推进过程中势必会遇到一些困惑和困难,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顺应检察改革的需求,让基层检察室明确职责、规范运行,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宣传教育到位,进一步深化认识。检察机构设置到乡镇一级的重要性,尚无足够的认识,即使在检察机关内部,对于基层检察室也无统一的认识:一是认为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再设置基层检察室势必分散力量,影响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二是以前也搞过基层检察室,但由于指导思想不对或设置方式不当,导致设置效果不佳,遂认为设置基层检察室是重蹈历史覆辙;三是认为人财物等诸多因素难以解决,条件不具备。这些内部的思想障碍,是当前制约设置进程的关键因素,要通过理论教育、舆论宣传、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等措施进一步统一检察机关内部认识,奠定稳定的思想基础。
2、试点乡镇先行,逐步推广巩固。目前设置基层检察室还不可能做到像“二所一庭”建设一样全线铺开,其设置也应采取探索式的试点性工作,不可全面开花,操之过急,必须坚持三个原则:一是重点乡镇试点。各地的地方政府都会根据本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对辖区内各个乡镇结合人口数量、素质、地理环境、政治经济发展等情况,设立中心乡镇,在这样的中心镇设立基层检察室进行试点工作,可以起到良好的示范效果,总之设立基层检察室必须坚持因其所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重点设立。二是慎重稳妥推进。基层检察室的工作法律性和政策性比较强,涉及到单位、人、财、物,因此,要统筹兼顾,慎重稳妥,做到成熟一个,设立一个,巩固一个,在做好试点工作之后,做好理论研讨、经验总结工作,将成熟的工作思路、方法、机制进一步推广。三是目标管理高效原则。基层检察室的工作效果效率,直接关系到乡镇利益、群众利益、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基层检察室的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明确任务、分解责任,引入竞争机制,推进争先创优,为基层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3、职责定位准确,防止华而不实。设立基层检察室的目的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要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防止乡镇检察室承担许多不应承担的任务,其职能的承担应与其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否则可能导致检察室工作繁而杂,处于疲软状态,陷入重蹈历史覆辙的危机。总的来说,基层检察室所承担的职能在于实而不在于多,当前,在基层检察室推进过程中,很多职能设置是空而虚的,没有实际意义,这种虚空的职能设置宜少不宜多,而具有延续基层检察室生命力功能的法律监督职能则必须强化而不能弱化。
4、人才配备稳定,强化队伍建设。首先,检察室往往地理位置比较偏远,条件相对艰苦,而检察室配备的人员又要求有较高的检察业务素质和协调沟通能力,为了调动检察干警前往检察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应该在政治地位上适当倾斜,才能稳定人心、吸引人才,发挥基层检察室应有作用。其次,基层检察室应作为基层检察院培养青年干警的一个重要平台,在设立基层检察室的基层检察院,除抽调骨干人员到检察室之外,应下派青年干警轮流挂职锻炼,在与基层群众面对面的过程中提高青年干警的群众工作能力。再次,基层检察室在一定意义上是游离于派出院的监督管理,而在乡镇中,检察权具有的监督性为检察室干警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因此必须加强基层检察室干警的廉政教育,在关键岗位、关键环节防止队伍出问题,防止不廉洁、执法不公问题的发生。
注释:
[1]李云:《设置农村检察室问题研究》,载《法治论坛》2009年第3期
[2]曹志瑜:《乡镇检察室的立体解构与回溯性发展研究》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挖掘自身优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全面实现小康乡镇
我们界牌镇位于天长市东面高邮湖畔,与江苏省菱塘回族乡毗邻。距县城25公里。三面环水,水资源非常丰富。全镇共有11个行政村,其中南尖村是全市唯一的回民村,136个村民小组,总人口15294人。辖区内总面积63.66平方公里,其中可耕地面积达3万亩,可水产养殖面积1.3万多亩。全乡境内有5个自然形成的小湖泊和2个人工小水库,总蓄水面积1800亩,容量500万立方米。
全镇水资源丰富,具有浓郁的江南特色,土质肥沃,尤其是水资源在全市28个乡镇中条件得天独厚,适应鱼、虾、蟹、田螺等各类水产养殖以及粮食、制种、蔬菜、花卉等多种农作物生长。
近年来,围绕市委、市政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进程,我们利用自身优势,水陆一起来,搞两栖作战,党委政府主要起到了引导、组织、协调、服务的作用,以专业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乡镇企业和村民自治建设为重点,以增加农民收入,村级集体积累和乡级财政收入为目的,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大力推进产业化进程,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确保了我镇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积极探索,不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
乡镇一级机关要继续按照依法行政、精简、效能的要求,继续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大力推进政务公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办事程序,增强为“三农”服务的意识,做好政府该做的事。要积极稳妥地开展区划调整工作,通过科学合理地调整乡镇区划,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提高乡镇行政管理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积极推进事业职能运作模式创新、所有制形式创新和法人治理结构创新。对于那些承担社会公益职能,必须由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要坚决稳住,政府要在人力、财力、物力上予以重点保障;对那些可由市场配置资源、社会力量承担的经营性事业单位,要坚决放开,促使其与财政脱钩,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社会效益,决不能再走全部由政府包揽的老路。通过机构改革,我觉得我们实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
1、创新了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加快了政府职能转变步伐
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在理顺职责的基础上,建立新型的机关、事业机构运行体系,加快了政府职能转变步伐,促进了机关作风转变,提高了行政效率。一是机构交叉重叠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部门职能界定明晰、工作职责明确。二是实现了精兵简政,提高了工作效率。经过了精简机构、精简人员、竞争上岗磨练,乡镇机关干部执政为民的责任意识、上下一致的服务意识、只争朝夕的效率意识明显增强,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的工作作风蔚然成风。三是乡镇工作节奏明显加快,行政效能明显提高。改革后,乡镇行政机关和事业站所减人不减事,一个萝卜一个坑,有的一人身兼数职,每人每岗都有明确的职责、严格的考核,容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从而加快了工作节奏,提高了工作效能。
2、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有效巩固了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有调查材料显示,我国目前县乡两级财政收入只占全国财政收入的21%,但县乡两级财政供养的人员却占了全国财政供养人员总数的71%,乡镇平均每68个农民就要供养一名机关干部或事业人员,农民负担由此可见一斑。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后,乡镇减少支出超过20万元。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3、调整优化了干部队伍,激发增强了乡镇发展活力
长期以来,乡镇机构设置过多过滥、领导职数设置过多过滥、财政供养人员过多过滥,已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在全市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乡镇发展的快慢,直接决定全市发展的快慢。本次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在调整机构设置、优化人员队伍的基础上,建立充满活力的乡镇行政、事业管理运行体系,使得乡镇行政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得到优化整合,使得经济社会加速发展的活力得到全面激发。乡镇新一届党政领导班子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更强了,干部群众抢抓机遇、团结拼博的干劲更足了,乡镇统筹协调、快速发展的势头更猛了。
二、强化村民自治,进一步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村级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而农村村级民主法制建设的首要问题是以什么组织形式为基础,针对哪些事务,由谁来主导。但在国家《村委会组织法》修改之前,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民自治组织没有摆脱政府附属的性质,国家仍可直接具体管理、控制自治组织的活动。在这种体制下搞民主法制建设的首要目的当然是保障和维护这种体制。1998年修订了《村委会组织法》,把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关系改为"指导"关系,政府不再干预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彻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自治组织民主决定自治范围内的各项事务。这一修改肯定了广大农民的自治实践,为推动新型的村民自治提供了政治体制上的条件和法律上的保障。至此,村级民主法制建设的切入点和基本途径就找到了,即建立于村民自治这一基础,其核心问题是建立自治性质的民主组织形式,主体是全体村民,重点是关于自治的制度建设,主要任务是农村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民主化和法制化,主要目标是扩大农民的直接民利,为农村的政治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根据这些情况,评价一个村的村民自治搞得是否成功,不是只看其制定了多少规章制度,关键要看它对农村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实际效果。这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否巩固了农村改革的成果、稳定了党的农村经济政策、维护了农民的利益、理顺了农村的生产关系、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其次,是否巩固了农村家庭承包制度、保障了农民的经营自、保证了农民的市场主体的权利、分散了农民的市场风险、深化了农村的社会化服务;第三,是否为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改革提供了宽松的环境、鼓励农民为发展农村生产力创造新模式、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建好一个“桥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发展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协合等的市场主体,成为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一个重要的任务。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在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农村的体制创新。造成新的市场主体,一靠市场,二靠政策。靠市场就是靠利益机制。只要有利可图,农民就会在技术,信息产品销售等方面自发地合作起来。而靠政策就是要为其健康发展提供更宽松的环境。进一步鼓励农民和企业创新农业经营机制。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正是有效地把这些组织融入到这个阵营里最好时机。也是政府和农民沟通、协商的“桥梁”性组织,它们都是代表农民的利益的,而在我国正是缺乏这样一个好的“桥梁”。为此,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使其真正成为农民心声与利益的代言人,与政府一道共同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农业产业化的各个行业都融会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来,不断壮大行业发展的队伍,开创出一条形之效的,真正有内容的合作经济组织与大市场的对接之路。
四、从当前乡镇角度看存在的几个问题
1、乡级财政基础薄弱,运行极度困难。
在财政运行方面,由于受地理区域限制,我镇乡镇企业发展还不十分令人满意,农业基础设施还相对落后,历年陈欠债务给乡镇带来了非常大的负担;乡镇机构改革后政府机构虽然得到了精简,但是文教口仍然存在人员过多、人头费用基数大,加之近年来逐步提高工资、补贴,乡镇财政刚性支出不断增加。而另一方面,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了涉农收费,农业税逐步降低以致全面取消,对乡镇财力影响很大。乡镇财政赤字增多,有的乡镇负债重重,工资不能及时发放,县市补贴长期拖欠,难以维持正常运转。
2、优化乡镇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与投入。
强化功能,推动改革。本着“少花钱、多办事,重管理、求实效”的原则,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投入效益,克服过去项目建设中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实现运行效益最大化。以体系建设推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切实解决现行管理体制存在的层次过多、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问题,积极探索提高体系运转效能和支撑能力的新方法、新途径,合理调整管理机构和职能,理顺相互关系,提高运行效率。
3、建立和完善与村民自治相配套的法律制度
二、活动目的:
1、让大学生了解社会、认识社会,特别是贫困地区的状况,并从中有所体会、领悟以增强大学生的使命感。同时也为了加强本社人员的相互沟通、理解,形成一种团结互助、上进的氛围。
2、通过对乡村环境问题的调查,切实反映一些农民的实际问题,锻炼学生调查问题的能力。
3、通过调查,发现当地*存在的实际问题,分析并做出解决方案。
4.宣传环保,让更多的人参与到环保的队伍中来。
5.弘扬国家政策。
三、活动意义:
让同学们更好的掌握专业知识,发扬爱国热情,积极为社会、人民服务,让同学们全方位的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培养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努力锻炼自己成为对社会有益、对人民有用的当代大学生。推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协调机制,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企业主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唤醒人们保护环境的意识。让环保的思想深入每一个人的心中,从儿童教育开始。
四、活动主
五、指导单位:云南省环境科学学会
六、支持单位:云南省环境科学学会
七、活动的具体内容:
(一)活动地点的选择程海不仅水产丰富奇特,风光也很优美。古人曾有诗云:“银海含山色,渔舟傍石峨;晚来最高处,相对发狂歌。”登舟畅游,但见水光潋滟,烟波浩渺;沿岸梯田青青,村舍柳暗花明,仿佛进入如诗如画之境。这里四季无霜,湖面水温17.6℃~27.5℃,北部海湾沙滩细软洁净,长达数里,可以戏水游泳,卧波纳闵,成为天然的冬泳和娱乐之地。程海西岸现有公路贯通南北,湖内可通航,车舟并行,交通十分方便。这个美丽富饶的聚宝盆,有待开发为重要的旅游度假胜地。
但是,程海水质东部污染较大,因有螺旋藻厂,程海周围主要种植水稻,甘蔗还有桂圆。鱼虾今年有减产,程海的治理破在眉睫。
(二)活动的具体内容
1、开展环保宣传以及生活医疗卫生宣传;
2、科学知识的宣传,举行有趣味的小活动;
3、适当地帮助当地百姓做力所能及的劳动与当地群众共同学习、共同交流;
4、适合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
发展的问卷调查,开展当地经济发展的课题研究,对当地环境情况进行调查,并做相对的调查问卷;
5、对当地居民、政府官员进行采访。
6、与当地中、小学生进行互动“一帮一”活动,与孩子们交谈,传授外面的知识及对所带物品的发放。
7、对当地工厂、企业进行采访,参观,并调查它对当地经济、环境造成的影响。八、活动具体计划
第一阶段:1月1日--------1月19日前期准备工作阶段
1)面向云南财经大学全校师生募捐书籍,购买学习用品作为礼物;政府及企业的赞助。
2)落实住宿问题,协调活动日程安排。
3)申请“介绍信”等交接文书
4)准备一定数量的宣传单、宣传海报
5)准备一定质量的文艺节目
6)服务队旗帜、横幅、衣服、帽子;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医药物质;19日:早上八点由*云南财大出发,大概中午到达程海镇,安排住宿,在当地政府的安排下,熟悉环境,并组织一个见面交流会,听取当地政府部门的介绍。
20日:在设兴仁村开展环保宣传以及生活医疗卫生宣传,科学知识的宣传并举行有趣味的小活动,成立环保志愿服务队,通过发传单形式对当地居民宣讲环保知识,增强其环保意识,
21日:进入星湖小学,进入课堂与同学交流互动,并进行问卷调查,发放学习用品,与孩子们交谈,传授外面的知识。
22日:上午于海腰随机访问当地居民,了解他们对环保的意识;下午与当地政府联系,了解政府对环保和扶贫的有关政策,了解当地的生态农村*的建设情况,以及当地基础经济设施的发展情况;。
23日:于程海镇开展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问卷调查并对当地环境情况进行实地参观考察,进行总结分析。
24日:进入由施普瑞承包的螺旋藻工厂及其他企业参观,对负责人进行采访,并调查它对当地经济、环境造成的影响。
1月25日于程海镇活动后期宣传,表
演我们带去的文艺节目,总结多天来的成果,收整返校
备注:以上活动安排如有变动,以当天日程为主。
第三阶段:活动总结:
1、将收集的资料整理分析,并撰写10份调查报告
2、返回后将成果图片展览
3、组织三下乡经验交流会
4、制作网络博客,将团队成员的随行日记向外公开
九、经费预算:
1、材料:科普、政策、环境保护知识宣传资料手册共计500分
1.00元/分*500=500元
工作t恤衫、工作证20元/件*9=180元
队旗、横幅等宣传资料150元
帽子7元/顶*7=49元
2、后勤火食住宿30元/人/天*7人*6天=1260元
应急药品100元4.胶卷及冲印:200元
5.通讯费:200元
总计:4459元
第四部分:成员组成及分工
姓名专业年级特长分工负责
谭国辉公共事业管理三年级组织,交际总负责
张雯婷国际贸易三年级组织,策划,交际活动策划,活动安排
韩震法学教师善于沟通与当地政府的协调
马兵福公共事业管理三年级组织能力强,应变里强安全
马体国公共事业管理*三年级细心,对工作认真负责资料的制作,信息的收集,整理,总结
一、当前社区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当前,社会思想意识的生成特点、表现形式、传播规律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选择、价值取向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社区思想政治工作面临许多新挑战。
1、城乡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城乡社区已成为各类社会群体人员的聚合点,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呈多发趋势;另一方面,基层群众自主管理和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城乡基层管理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存在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
2、社区各类矛盾存在一些新动向。无论是企业转制,还是城市建设中的动迁,都成为社区矛盾冲突的纠集点;邻里矛盾和家庭矛盾,往往打上了利益的烙印,成为“不管不行,管又管不了”的棘手问题;群发性和突发性事件是当前社区矛盾的新走向,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协商的问题,却酿成大事件;社区建设过程中的多样性和开放性态势,使得矛盾的隐蔽性增强;社区组织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群众对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亟待提高。
3、社区群众自治组织不断产生、规模逐步扩大。城乡基层现行社会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烙印,主要特点是政府管得过宽过多。当前,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的数量和规模上虽然不断增长和扩大,但社会自治能力较弱、公共服务滞后,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4、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对象成分复杂化、流动性增加。总体来说,可以将情况概括为“一变五增”,即“单位人”转变成“社会人”,并成为社区居民的主体;新兴的多种所有制成分的“无主管”企业人员增多;外来人员和流动人员的比例增加;下岗失业人员增多;老龄人口增多。社区成员在经济能力、教育程度、以及职业、年龄、婚姻状况等方面的差异,必将影响和导致社会行为的差异。
二、当前社区思想政治工作需要改进的问题
1、工作定位和工作职责不清。一是对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地位在认识上存在误区。由于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一些社区的思想政治工作“说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二是部分社区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功能和作用认识不足。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对社区的性质功能缺乏正确认识,把社区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下达指令和行政任务,导致思想政治工作难以正常发挥作用。三是从整体上看社区思想政治工作没有形成全员覆盖。一些需要接受教育的下岗待业人员、外来流动人员、个体户等人群却基本不参加社区组织活动,长期受不到教育或很少有机会接受教育。
3、工作队伍不稳。一是由于社区是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干部绝大多数为社会聘用人员,在编制、待遇、出口方面,难以在政策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并予以实实在在的扶持与激励,年轻干部进入少、流出多。二是社区政工队伍普遍年龄偏大、文化偏低、身体偏弱。政工干部的年龄大部分在60岁左右,而且大多是退休老职工。三是社区干部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企业下岗职工竞聘上来的,他们过去从未做过思想政治工作,因而对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十分陌生,甚至存在畏难情绪。一些新选聘的居委会干部也大都欠缺实际经验,综合素质不高、能力不强。
4、制度保障不力。一是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够协调。在工作中或多或少存在着政府部门服务不到位、街道办事处指导越位、社区自治缺位的问题。二是共建体制不顺。参与社区工作的单位较多,缺乏统一协调,资源难以共享;部分社区居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沟通不够、存在矛盾,“各自为政”现象突出;社区自治性不能完全体现。三是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缺乏超前性和整体规划。有相当一部分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基本处于“推着干”的状态。部分政工干部只看眼前、单线思维,而不注意苗头性、萌芽性的思想问题,缺乏应对未来可能发生问题的预见性。
三、加强和改进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对策
2、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要从单一的扶贫帮困、排忧解难向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转变,从单一的物质向物质性和精神并举转变,特别是在法律服务、文化服务、就业服务、医疗服务、教育科技服务等方面加以延伸。二是完善服务主体和服务方式。在服务的主体上,要积极鼓励、支持和协调社区内各种力量在自愿的基础上提供各具特色的服务。在服务方式上,要建立社会化和产业化相结合的开放式服务体系。三是健全服务制度和服务规范。主要是建立服务社区居民的规范化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和监督制度。
[关键词]社区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我国正在推进“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这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组织、人员积极参与、互相配合。长期以来,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在国家、省、市各级民主机构中已经形成了良好的参政议政运作机制。本文在一项实际调查的材料基础上探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在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创新工程中的作用。
一、基本情况
二、当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社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社区管理和创新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尤其是在如何挖掘代表和委员资源,对社区建设的源头治理、综合施策、科学管理、共同治理等方面发挥积极主动作用所面临的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代表和委员参与社区管理创新的基础还不够牢固。
(一)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社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参与度低
(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社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情况缺乏深入了解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来自于社会的各行各业,只有极少部分是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的,对社区的功能和要求了解的并不深入,对社区居民民生情况的了解不够全面。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他们在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社区管理创新上发挥作用。本次问卷调查显示,30%的社区工作人员认为对代表和委员的培训力度不够,使其不了解社区的功能和需求是造成代表和委员服务社区热情不高,不能定期和长期参与的主要原因之一,42%的社区工作者认为未能形成社区与代表、委员的对接机制是主要原因之一。
(三)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社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缺少管理监督和宣传
社区作为一个小型的社会系统,其面对的环境是复杂多变的,社区自身构成了一个可以“自给自足”的文化区,但是其所处的环境——社区之外的社会环境——复杂多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如果出自于社区,对社区会有情感上的认同,工作时没有文化等方面的障碍。相反,来自于社区之外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实际进入社区,参与社区管理工作时就会很容易出现上述问题。
三、几点建议
(一)完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与社区的对接机制
调研发现,社区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社区社会管理创新有殷切期望和迫切需求,代表和委员也有服务社区的特色资源优势和强烈意愿,但实际上并未形成良好态势。调查显示,32%的社区工作者认为未能形成社区与代表、委员的对接机制是主要原因之一。建立社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对接机制也是代表和委员们最希望的解决方案之一,排在了定期与居民见面、一对一帮扶、加大培训力度和建立评价机制之前。因此,如何有效的对接成为其中的关键。人大和政协应该肩负起责任来,建立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社区的对接机制。
1.要建立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数据库。数据库的内容应该包括辖区内代表和委员的基本信息、资源优势、为社区服务的意向等。数据库应设定一定的权限,社区可查询,方便社区根据需要和委员特色联系合适的代表和委员。
2.要允许社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双向选择。社区的社会管理创新不可能凭空而起,总要依据社区的发展历史和现有条件,并体现自身的特色发展。人大和政协应避免形式化的“拉郎配”,允许社区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申请适合本社区历史和发展特色需要的代表和委员参与本社区的建设,并帮助做好对接工作,让真正有优势、有特色、有能力的代表和委员进入到适合的社区,才能为他们创造适合的条件,使他们真正发挥作用,代表和委员对社区的作用才能具有活力和生命力。
3.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社区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项目应与自身优势特色相匹配。纳入社区管理体系的代表和委员应根据社区工作项目的需要选派,避免出现一人多项,一人多管,疲于出场,将精力浪费在自己不熟悉、不擅长的项目的现象。不应该限于人数,社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进行专项或专门人才申请,使进入社区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是最了解社区情况,也是社区发展最需要的。如此才能充分挖掘本社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资源优势,找到社区社会管理创新的结合点和突破点,促进“一社区一特色”的特色社区建设。比如本社区的人大代表是教育专家,拥有的教育资源比较丰富,则在社区教育方面寻找突破口,争取在社区教育方面打造出社区的特色。沈河区大南街道多福社区则是充分利用冯述委员自身的才华和在文化方面的资源优势,全面规划实施了社区“福”文化,实现了社区文化特色的创建,成效显著。
(二)搭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社区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平台
为使广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更广泛地联系居民,履行代表职责,更好地发挥作用,为社区建设做贡献,应积极打造代表活动的平台。利用街道、社区现有办公场所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之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接待站”是一种有效的形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站是代表的“活动之家”、“议政之所”,为代表在闭会期间了解民情、反映民意、服务于民,更好地参政议政提供方便。各级人大和政协组织也应为那些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名代表”、“名委员”建立个人工作室,允许其领衔成立为更好地履行代表委员职责的自己的工作团队,以期发挥更多的效能。同时,应制定常规活动方案,推进代表、委员参与社区事务,定期组织调研,开展行风评议,组织“代表、委员接待日”活动,开展助困帮扶及共驻共建等活动。同时,应将代表的单位、职务、联系方式,活动开展情况向选区的选民公布,拓宽代表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增强代表与社区居民的联系,为代表和委员进社区提供活动保障。
(三)形成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社区社会管理创新的长效机制
(四)建立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社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评价体系
(五)开展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社区社会管理创新的应需培训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来自于社会的各行各业,只有极少部分是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的,对社区的功能和要求了解的并不深入。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他们在参与社区管理,服务社区社会管理创新上发挥作用。本次问卷调查显示,23%的代表和委员认为加大培训力度,介绍社区功能有利于帮助解决该问题。因此,应加大培训力度,夯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社区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一是要开展区情、街道情况、社区基本情况的专项培训。二是要进行社区社会管理创新的服务理念培训,帮助代表和委员准确把握当前社区社会管理创新的特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正确的服务导向。三是加强团队合作培训,使之适应当前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区管理模式。应需培训可以有力地帮助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熟悉社区机构设置和社区管理模式,了解当前社区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动态和社区管理的新需求,促进代表和委员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畅通民意、表达社情,更好地发挥促进公众参与和代言、桥梁、引领作用,使其工作更能体现人民意志,更加符合客观实际要求,更加具有权威和实效。
1、培育公益项目,拓展社区服务内涵。通过开展创投活动,发现和整合现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尚未普遍惠及,但广大民众迫切需要且普遍欢迎的公益服务项目,有效满足社会服务需求。从根本上解决原有社区组织实施的服务项目,因行政事务较多存在的管理运作上的“闲时做,忙时停”的问题,真正实现服务“项目化管理”。逐步拓展公益服务的半径和内涵,不断提升广大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2、扶持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通过社区服务创投项目实施,鼓励更多的社区社会组织与草根社会组织主动去发现社区居民的需求,参与公益。使社会组织的团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得到锻炼,最终达到培育发展具有创新能力的优秀社会组织,有效满足和解决社区服务需求“双赢”的目的。
3、整合服务资源,节约社会成本。通过建立社区服务创投项目平台,把政府资助资金作为引导资金,整合各业务部门、街道的资源,并鼓励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充分利用创投项目这一载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资源的参与。同时,通过实行项目化服务和建立严格的绩效评估制度,促使接受捐助的公益性社会组织高度重视财务配置、经营效益和长期公益目标的达成,切实提高公益慈善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有效节约社会成本。
4、搭建实践平台,深化“三社联动”机制。通过社区服务创投项目将专职社工与承接创投项目的社会组织有机联系起来,以服务社区群众,满足居民需求为目的,充分发挥社区的统筹整合、平台载体作用,社工的专业服务、助人自助作用,社会组织的专业支撑、连接群众作用,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进一步丰富“三社联动”工作机制的内涵。
5、推动全民公益,激发社会创新。通过有效动员广大企业、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公益事业,逐步推动全民公益。同时,将“公益慈善”与“商业智慧”理念有效结合,改变传统被动的慈善公益理念和模式,创新性地整合政府、企业及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力量以解决社会问题,不断激发社会创新。
1、为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有利于满足其各方面需要和提升其生活质量的各类服务项目。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助残、助洁、助浴、助行、助医、助急等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独居和纯老家庭的结对关爱、心理关怀;老年人的健康干预和健康促进;老年人的维权和文化活动,以及其他满足社区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和提升生活质量的服务。
2、助残服务。为残障人士提供有利于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各类服务项目。包括:残障人士康复;技能培训和就业;社会融入;残障人士家庭支持;残障人士文化娱乐团队建设等服务。
3、青少年服务。为青少年提供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益智、素质拓展的各类服务项目。包括:孤残儿童的照料;社区青少年志愿者服务;社区青少年帮教;课外教育;外来务工子弟的助学帮困等服务。
4、救助帮困服务。为困难群体提供有利于满足其提升生活质量和综合发展需要的各类服务项目。包括:流浪乞讨人员慈善救助;支出性贫困家庭的救助帮困;为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提供综合帮扶和志愿者服务等。
5、流动人口服务。为流动人口提供有利于提高其生活质量和促进其社会融合的各类服务项目。包括:流动人口的技能培训、生活适应、婚恋家庭社会融合项目。
6、其他围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宗旨的有利于弘扬志愿者精神,有利于维护社区稳定和社会和谐的服务项目。
创投项目要紧紧围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组织设计并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社会化运作的原则。同时,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2、体现公益性:项目目标清楚、公益特色鲜明,受益群体明确且直接受益人群不少于50人,有利于提升“三社联动”水平,优化社会治理格局。
3、理念创新性:针对社会需求,项目设计采用新的理念、新的运作模式、新的解决办法,具有明显的创新性。
5、运行经济性:以最高的性价比来运行项目,项目的示范、拉动和放大效应明显。
6、具有成长性: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与生命力,具有推广与复制价值。
7、项目普及性:项目要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能通过该项目提高公益组织和公益理念的社会影响力,从而进行推广。
经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
者备案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优先。获得项目资格的备案社会组织在接收首批资助资金前应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否则取消项目资格。1、社会组织要依法登记注册,上年度年检合格或新设立,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均无不良记录;备案组织无不良记录;
3、社会组织拥有社会工作师或助理社会工作师或项目所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优势的优先;
4、有自筹资金的项目优先;
5、评估等级在3A以上的社会组织优先。
公益项目实施地点以__市主城区为主。
2、在同一年度的项目征集活动中,一家社会组织最多只能获选两个项目。
1、资金扶持:市民政局将对最终认定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具体资助额度按照项目申报的公益服务支出资金预算,并经评估督导小组评审后予以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能力建设服务:为获选项目的公益服务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能力建设服务,以提升资助项目的实施成效。
公益创投活动的主办单位为市民政局,承办单位为市民政局委托的__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中心,协办单位为区民政局,其职责分别为:
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承办公益创投活动的策划设计、方案实施、获选项目资金监管和项目绩效评估等,并为获选项目的公益服务组织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和能力建设培训。
协办单位的主要职责: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服务组织参与公益创投活动;协调街道、社区居委会落实具体公益创投项目;督促公益服务组织获选项目的落实。
公益服务创投的实施步骤,包括四个阶段:
1、公告。市民政局下发社区公益服务创投项目通知及方案,并通过网站、媒体,向社会公告,征集公益创投项目。
1、组织评审。对经初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由专家评审小组根据申报材料、社会资助及组织能力、团队建设等情况进行评审,并确定获选项目。
2、报送审批。确定备选项目后报主办单位审批。
3、社会公示。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4、项目确定。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获选项目。
5、项目优化。承办单位根据创投要求和评审小组意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优化,以使项目计划书更加合理、严谨,项目预算科学、准确。
2、进行资金拨付。市民政局根据签订合同,确定资助资金。资金根据项目阶段性实施情况等进行拨付。
3、督促项目实施。由市民政局与承办单位共同组建督导团队,重点针对项目实施理念、专业技能、资源拓展等方面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提高项目质量。
1、获选项目团队在项目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承办单位提交总结报告。
结,认真总结成功经验,深刻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完善意见。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通过其它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配套资金和社会定向捐助,违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承办单位及获选项目团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2、获选项目团队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时,应及时向承办单位提出;未经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向其它组织和个人转让服务项目。
内容提要:社区矫正的进行及其效果需要有制度保障。在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中,制度建设极为重要。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包括组织制度建设和工作制度建设两个方面。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必须建立以社区矫正官为中心的社区矫正官制度和严格规范的社区矫正操作规程制度。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⑴我国自2003年7月起,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6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现已扩大到25个省市自治区,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最为棘手急需解决的是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问题,包括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所谓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即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制度;所谓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即社区矫正的操作规范和规程制度。我国目前缺乏一套自上而下统一协调的规范社区矫正组织系统和工作规程的专门制度,这一问题的存在已经影响到了社区矫正执行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从而妨碍了我国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本文将以上海市的社区矫正试点为范例,对我国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提出自己的构想和评价。
一、我国社区矫正组织制度的建设——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
(一)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在组织制度上的不足
1;司法行政机关参与领导和管理社区矫正无法律依据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执法主体资格
在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中,具体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相当一部分并不具有执法者身份(社区矫正本质上是一种刑罚,是执法活动),社区矫正机关及其人员的权利义务并没有非常明确,这就把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推入了一个无所适从的境地,对我国的社区矫正的推行带来了不利影响。
在社区矫正试点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对社区矫正规程中不同性质工作的分工负责来保证既能使工作主体开展工作,又能维护现有法律中执法主体的执法地位⑶。但这样一来,对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工作形成了诸多不必要的限制,对其性质定位非常尴尬,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社区矫正组织职能的发挥,给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及审批机关与社区矫正组织在其它环节的衔接上造成不便。
3、社区矫正机构多头管理
目前上海试点的社区矫正管理机关是一种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政法各部门紧密配合的社区矫正组织和工作体系。由于各个机构对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视,所以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就要接受地区政法委、司法局、街道办事处、社工组织等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向上述领导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工作汇报。不同的管理机构往往又会从自己的角度对社区矫正的基层机构提出不同的工作建议和要求。对于社区矫正的基层工作机构和人员来说,本来应该将工作的重心放在对罪犯的矫治工作上,但是因为这种多头管理的存在,常常造成他们工作量的增加和工作重心的偏离,不仅不利于矫正质量的提高,同时也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的提高。同时,这一综合治理的管理模式也出现了一些诸如落实不到位、“综合管理,谁也不理”、配合大于摩擦、互相推诿的现象。
(二)社区矫正官制度的特点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唯一途径就是建立我国的社区矫正官制度。
所谓社区矫正官制度,是指以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主、并由其领导其他社会工作者进行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矫正制度。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较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其中社区矫正官制度是其重要的方面。虽然名称各异,具体做法亦各有特色,但有其共同的特点,表现为:社区矫正的执行大多由专门的机关负责;社区矫正的主要执行机关大多隶属于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中的主要执行人员都属于政府公务人员;社区矫正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与措施。这些做法都足资我们借鉴。
从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试点来说,笔者认为,在法律层面上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把司法行政机关纳入到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中,使参与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在“社区矫正官”的旗号下名正言顺地开展工作,所有的社区矫正工作汇集到社区矫正官那里,由其承上启下地开展工作,并使所有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官的统一领导下,协助社区矫正官开展工作,既能够解决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工作者的社区矫正主体资格问题,通过社区矫正官这一载体把各种力量和资源统一起来:又能够解决社区矫正多头管理等问题,最大限度地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有助于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完善和发展。同时,社区矫正官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与国际刑罚执行制度的发展趋势接轨,有利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在刑罚体制上的交流和合作,并树立我国政治稳定与文明的良好形象。
(三)建立中国的社区矫正官制度
如何建立中国的社区矫正官制度,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构建。
1、社区矫正官的组织体系
笔者的基本思路是:建立一套与监狱管理部门并行的、从中央到地方的、且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科学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管理和操作系统。
在中央一级,可以进一步整合司法部有关司局的职能划分,将基层工作指导司改造为社区矫正司(局),主要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法律制度的完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研究、有关工作的协调等。
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可以在司法厅(局)内设立社区矫正局,分管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在县(区)一级,可以在县(区)司法局内设立主管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室。考虑到社区矫正是重要的执法工作,不仅需要处理大量的法律事务,还需要进行专职队伍和非专业队伍的建设与管理,需要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多种活动,进行具体的矫正工作,而这些工作中的很大一部分又需要由县(区)级管理机构来承担,因此,应当大力加强县(区)级管理机构的建设,充实合格的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
在乡(镇、街道)一级,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派出机构司法所的作用,尤其重要的是,在每一个街道、乡(镇)的司法所里,设置社区矫正官一职,专司社区矫正的管理和执行工作,并赋予其执法主体的资格。让其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执行者,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教育、考察和监督工作。⑷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应该通过对现行法律作出相应的修改,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完全退出社区矫正的执行队伍。公安机关集维护社会治安、发现和制止犯罪等多种职责于一身,在治安任务极为繁重、警力相对不足的现实情况下还要负责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决定执行监外执行、假释罪犯的监督管理,常常显得力不从心,导致公安机关对于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忽视、监管不力、托管失控等现象,影响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初衷。在现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公安机关的作用事实上仅仅体现为执法主体的象征,这不仅增加了程序上的烦琐,而且势必形成一种不合理的现象:矫正主体无权决定,决定主体不参与矫正,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因此,笔者认为,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官以执法主体资格,让公安机关完全退出社区矫正,既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化,同时又能体现社区矫正的执法性质并落实公安机关退出社区矫正工作后的执法主体。
2、社区矫正官的职责
社区矫正官在性质上相当于监狱的狱警,地位等同于各区县的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的工作人员,以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具体管理所在社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官对于社区矫正机构内部而言,是最主要的负责人。负责基层专业矫正机构内部的所有工作,包括社区矫正计划的制定,社区矫正机关内部专业人员或者非专业人员的招募、工作分配、人员考核,社区矫正工作的档案管理等等所有事务,并且对上级社区矫正管理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社区矫正官对外而言,则作为社区矫正机构的代表和具有合法执行主体身份的国家执法人员,参与同社区矫正工作有关的对外程序性或者实体性的工作。例如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的交接工作、宣布社区矫正的开始和结束、作为执行主体向其他司法机关提出与社区矫正对象有关的司法建议等等。
3、社区矫正官的管理和监督
(1)社区矫正官的人员配备
从社区矫正官人员的规模上来看,由于我国司法人员的缺乏,一般一个社区矫正机构只可能有为数不多的社区矫正官。我们设想,社区矫正官的数量基本上可以是每个社区(街道)设置一个,较大的社区可以考虑分成数个区域,每个区域设置一个社区矫正官。这样既符合社区矫正执法性和执行性的特点,又能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责任制的优势。当然为了解决社区矫正人员的缺乏,我国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向社会招募一定数量的社会工作者,由国家支付相应的报酬,配合社区矫正官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和主导者的社区矫正官,必须对这些招募的非专业的社会工作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管理。其内容可以包括:选择和决定合格的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社会工作者的社区矫正工作;对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进行合理的评估等等。
(2)社区矫正官的管理
对社区矫正官的管理包括社区矫正官的选拔、任职、评估、考核、辞职、退休等内容。笔者认为,可参考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公务员法》中有关任职资格、奖惩条例、培训制度等等的规定,形成一套以社区矫正官制度为核心的配套措施体系,以确保社区矫正官具备一定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并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社区矫正官的监督
对社区矫正官履行职权的监督十分必要,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社区矫正报告制度来进行,即社区矫正官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基础上,定期向主管机关报告工作。以此作为确定社区矫正官工作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4、社区矫正官制度的资金保障
国家可以通过政府对司法系统的一般性拨款保证社区矫正官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还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经验,鼓励和号召社会资源和纯民间力量支持和帮助社区矫正工作,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等,规范有关民间社团组织和慈善机构对社区矫正的投入。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除了政府基本经费的保障之外,其社区矫正机构还有来自民间的资金支持——“再社会化基金会”,这是一个由社会慈善人士共同捐资成立的财团法人,由该国的司法部、法官或律师协会作为资金的管理人。这一基金不仅可以帮助社区矫正机关减轻经费上的问题,还可以向经济条件较差的服刑者提供经济支持。
二、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建设——建立规范的社区矫正工作规程
(一)我国现行社区矫正的基本工作规程
1、法院将宣判为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交付公安机关进行社区矫正;监狱机关将批准假释、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交付公安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2、公安派出所到社区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矫正宣告,发放《矫正指南》。
3、街道司法所根据《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台帐和矫正档案的规定》,收集、整理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建立矫正档案。
4、社区矫正小组落实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包括每月收取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汇报、落实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户分离管理、执行请、销假制度等):组织教育学习(包括集中学习、分类教育、个别教育、技能培训、辅助教育、心理辅导);组织参加公益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帮困解(包括政策咨询、解决就业困难、调和家庭矛盾,解决社会保险等)。
5、社会工作者对矫正对象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日常管理奖惩,并向公安机关提请司法奖惩。日常管理中的奖励分为表扬、记功、评为矫正积极分子。处分分为警告、记过。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日常管理奖惩,需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工作者集体讨论,并听取志愿者意见,后由区、市矫正办批准。提请司法奖惩指对符合条件的缓刑和假释人员,可以提请减刑:对监外执行期间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可以提请假释。
6、社区矫正对象期满鉴定民警、司法所、居委、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做出期满评议和鉴定。
7、公安派出所宣告矫正期满,解除矫正。
(二)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工作规程的经验
上海市经过几年社区矫正工作实践,已构建起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本制度框架,以规范指导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1、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
2、完善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依据
上海市司法局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制定了《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行为奖惩的规定》,并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会签下发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意见》,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行为奖惩和司法奖惩有了可操作性的具体办法,强化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提高了矫正力度和矫正效果。
3、加强人户分离对象的管理
上海市公安局在《关于公安派出所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了人户分离对象的定义、管辖原则、管理办法等,切实增强了对人户分离矫正对象的管理,提高了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措施的严肃性。具体做法为:由户籍地派出所开出转区单,如果住所地接受,矫正工作就由对方接受,负责落实:如果不接受或还没有开展社区矫正,那么就仍然由户籍地社区负责落实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同时,对于户籍不在本地,但仍然在本地生活、工作的社区矫正对象,经过户籍地有关部门委托,也可以对其进行社区矫正,解决了流动人口中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问题。
4、统一并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台帐、档案及信息数据管理
2003年12月,上海市司法局通过梳理文件,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基础工作的通知》,从工作台帐、矫正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三个方面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目前各区县试点街镇司法所(科)均做到矫正对象档案齐全,矫正台帐记录完整,为社区矫正对象表现考核以及风险评估提供了较为全面的基础材料。通过开发运用信息管理软件,做到社区矫正对象数据“基本信息准确,动态信息完整”,极大地提高了管理效率与准确度。
5、重视对科学矫正方法的探索与研究并取得成果
上海市在试点中运用心理科学进行心理矫正,研究分类矫正与个性化矫正。上海市矫正办通过研究与探索,出台了《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矫正管理办法》,对五种矫正对象根据其类型、实际表现等实行分类管理;同时在实践中,矫正工作者积极探索个性化矫正方案,准确把握矫正对象个体差异,研究不同对象心理个性特征,通过犯罪成因找准切入点,并根据前科情况、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与社会关系等各种综合因素,再根据服刑人员的动态,随时调整矫正方案,出现了不少成功的案例。尝试教育矫正与帮困解难相结合,建立了多种形式的教育基地与公益劳动基地,使矫正通过劳动净化心灵,改善恶习,树立自尊,起到良好的矫正效果。在教育矫正的同时,辅之以必要的帮助与扶持,注重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困难,如帮助其办理劳动手册、对有需要的矫正对象进行技能培训、帮助经济特别困难的矫正对象申请低保、建立过渡性就业基地为矫正对象暂时性提供工作机会及推荐就业等,改善了社区矫正对象的生存环境,消除了某些犯罪形成的客观因素。
6、提供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保障
上海市政府将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中。而新航总站的运作经费完全来自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费用。每个区政府根据本区所需要的社工人数,以每个社工每年四万元的标准付给新航总站,新航总站将这笔费用用于支付社工的工资和对社工进行管理。基层的社工工作点的办公等费用则由各地基层自己负责解决。而来自于监狱(公安)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薪资则仍由其编制所属的监狱(公安)拨付。
(三)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工作规程的不足及其解决
虽然上海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和经验,但从笔者调研的实际情况看,社区矫正在具体的操作规程中依然还有许多问题有待研究和解决。
1、社区矫正的风险评估问题
2、各部门间协调不顺畅及行政奖惩与司法奖惩脱节问题
笔者认为,应该将决定司法奖惩的权利赋予社区矫正官来行使。由社区矫正官根据矫正工作人员的评价和建议作出司法奖惩的决定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社区矫正官更了解矫正对象,作出的决定更加公平、客观;二是社区矫正官与矫正工作人员之间是同一部门的上下级关系,避免了不同部门间的衔接和协调,减少了不必要的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由于奖惩的决定更加及时,使得奖惩的效果更好,有利于社区矫正形成良性循环;三是社区矫正官通过行使司法奖惩的决定权,既可以更加详细地了解矫正对象的情况,从而使自己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指导更加准确和科学,也是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作表现进行监督的一个途径;四是对外而言,社区矫正官和矫正工作人员是一体的,社区矫正官享有司法奖惩的决定权,在社会公众和矫正对象看来,也赋予了矫正人员执法者的身份和权威,从而使得矫正人员的工作更加容易开展;五是使行政奖惩与司法奖惩的衔接转化问题得到解决。行政奖惩和司法奖惩都是由同一个主体——社区矫正官做出,两者之间就可以形成一个阶梯型的递进式奖惩体系。
3、社会资源匮乏问题
社区矫正是一项利用社会资源改造罪犯的活动,丰富的社会资源和成熟的社会环境是社区矫正得以正常发展的外部条件和基础,脱离了社会资源的滋养,社区矫正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对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来说,有没有充足的社会资源为其开展矫正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援,是其工作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但显然,无论是上海还是其他地方,为社区矫正提供的社会资源还非常匮乏,光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个人的社会关系是远远不够的。例如,帮助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问题,往往需要社工去挖掘社会资源,依靠矫正工作人员个人的人际关系去解决问题,这实在是强人所难,使矫正工作人员产生疲于奔命、有心无力的无奈感,从而影响矫正效果和社工队伍的建设以及社工职业的发展。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固然需要社工及社工组织发挥创造性和积极性,动脑筋,想点子,挖掘可利用社会资源;更要求政府为此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有力的后盾和倾向性的支持。
4、地区差异对矫正操作规程的差别要求问题
试点各地存在地区差异,可供利用的社会资源各不相同,也存在着优劣之分,条件差的社区由于无社会资源可利用,一些矫正工作根本无法开展。目前这种差别还只是小范围试点地域内的,将来在全国推广适用社区矫正,这种由于地区差异造成的对矫正操作规程的差别要求会更加突出。因此制定矫正操作规程时,有必要考虑到这种因素,不能对矫正操作规程做划一要求,应当在保证矫正效果的目标指导下,鼓励和允许各地区“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同时政府也有必要加强对条件薄弱地区的倾向性扶持,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评价机制中也应考虑到这一因素。
5、流动人口的社区矫正问题
目前我国各个社区矫正试点地区的社区矫正适用对象都局限于具有本地户籍的人员,对于外来流动人口不适用社区矫正,尽管做出这一选择是从可行性的角度提出的权宜之计,但这与我国要构筑一个开放、有序、充满活力的城市社会,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和社会公正的目标是相悖的。因此,对于流动人口如何实施社区矫正,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在这一点上,日本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值得借鉴的参考。《日本缓期执行保护观察法》第3条和《日本犯罪人预防更生法》第37条规定:“保护观察,由管辖被保护观察对象的居住地(没有住所或者不明确的时候,以现在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为所在地)的保护观察所实施。”《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49条规定:“在应当撤消缓刑宣告时,检察官应当向受刑罚宣告的人的现在地或者最后住所地的管辖地方法院、家庭法院或者简易法院提出撤消缓刑宣告的请求。”⑸日本的法律规定给我们的启示是:对于犯罪人实施社区矫正,在没有住所地或者住所地不明确时,可以由犯罪人的最后居住地以及现在地的机关对其实施矫正措施和施以及时的帮助。
6、分类教育、区别管理和心理矫治问题
社区矫正对象是心理危机高发人群之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探索心理矫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上海市部分社区矫正试点街道在心理、精神专家的指导下,已经开始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测试、评估。根据测试结果,制定相应的心理矫正计划。在专家的讲解和辅导下,一些社区矫正对象还掌握了自我测评、自我分析的方法,了解到不少心理卫生和健康、心理疾病自我预防和治疗等方面的知识。但就总体情况而言,试点工作中真正能胜任的心理矫治的专业人士还是匮乏。如何建立起能够进行有效的心理矫正的实践平台是今后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个方向和重点。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03年7月10日联合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⑵一条为行政体系,由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和街道司法所组成:在全市层面上,成立由市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和民政部门参加的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另一条为社工服务体系,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全市社工由民办的非企业性质的社会团体——上海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统一管理,将社工派驻各个街道社区的形式开展工作,从上至下分为新航总站——区社工站——街道片——社区点四个层级。因此在基层直接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是街道司法所和社区矫正工作站;直接接触矫正对象,并对其进行矫正的是从监狱抽调的监狱警察、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
⑶根据笔者在上海的调研得知,在试点中,为了符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尽管社区矫正工作主体是司法所领导下的社区矫正工作小组,从事具体矫正工作的是各类社会工作人员,但有关司法事项都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派出所来进行,这不仅增加了程序上的烦琐,而且势必形成一种不合理的现象:矫正主体无权决定,决定主体不参与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