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主体在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中的理论阐释与不足
(一)遵循“谁管理、谁承担”的原则对“受托纳税主体”予以合理推定
(二)依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对“承继纳税主体”作出规定
(三)依照“公平对等”原则确定允许合法抵扣(列支)的纳税主体
(四)依照“诚信原则”确定“后纳税义务”的“连带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是由自然人、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所构成,在纳税主体尚未确认真正灭失前,税务机关代表国家所主张的税收利益仍然存在着理论上的实现可能。而在纳税主体依照正常程序注销或死亡(包括实质失联)之后,税务机关追征税款能够运用的手段与方法则颇为有限,税收流失相对严重。事实上,民法中所谓“刺破公司面纱”与税法所主张的“实质课税”有异曲同工之妙,但实质课税原则在行政执法中可能导致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的不当扩大,并未得到普遍认可。无论是在民法还是在刑法领域,均保留着对于法人代表滥用公司权利、行使损害公司或国家利益的活动应当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的“穿透追责制”。但是,随着公司准入门槛的降低,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进行注册,然后虚开发票和隐匿现金收入获取非法收益后进行注销、走逃的现象屡见不鲜,日常征管手段仅限于将显名法人代表等列入“黑名单”或核查法定代表人账户,但对于“冒名者”“隐名者”则手段甚少。即使是正常办理的清算注销工作,税务部门也难以全面核实企业的实有财产和分配情况,待发现法人存续期间隐匿收入或其他违法情形再进行追缴时,已经失去了取证和执行的最佳时机,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税收流失。
(一)明确对税法框架下纳税主体的界定和分类分级的管理导向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