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之梳理与解读

(一)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修改

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1950年《婚姻法》以及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设立婚姻无效的条款。无效婚姻的规定开始于我国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2001年《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将2001年《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条款删去。

因此,在此次司法解释修订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第(四)项删去,这也是与《民法典》保持立法一致的需要。

(二)关于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程序性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笔者认为,对于此条文的理解,可以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综合上述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程序,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理查明,确属无效婚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如果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法院应当将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而不是仅仅在判决中“直接认定婚姻无效”。(可参考判决:2018鲁01民终8110号)

2、人民法院对婚姻效力的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调解,如果达成协议,另行制作调解书,与宣告无效婚姻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法院应当一并作出判决。按照之前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后,当事人可以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判决上诉,但对于宣告婚姻无效判决不能上诉。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并未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三)以协议离婚或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的效力问题

1、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不仅需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进行处理,还需要对债务进行处理。如果双方没有夫妻共同债务,也应当予以写明。

2、增加了“债务处理协议”。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关于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已经明确规定,即“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对此规定未变,并且增加了“债务处理协议”,这样规定,可以与离婚协议应当载明的内容相衔接,也更加严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100022

传真:(010)56916450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710061

传真: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518046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传真:(0898)66255316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200023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510510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310002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110013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210008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300141

地址: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274005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610020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215316

传真:(0512)67586972

地址: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010050

地址:香港特区上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翼)20层2002号

传真:(00852)23339186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层1101-1102,430030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450046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410021

传真:(0731)82183551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361016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400020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230071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315199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己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 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https://www.yiyang.gov.cn/yyshjbhj/34746/content_1984295.html
2.《民法典》的88个重要变化(2024年民法典宣传月)《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民法典》。" (二)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将绿色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https://www.jxuas.edu.cn/hzjlc/info/1104/2979.htm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0MDgyMDM0OA==&mid=2247491660&idx=2&sn=f27d1f2dfa6535a7c3bd3cbe1c08105c&chksm=fa3758d66158b904f4cc0ba931ae134bae14a16d75c682941470bb97404c2589b102bc38bc9f&scene=27
4.《民法典》注释3: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的基本原理与司法适用在我国,对民事权利的司法保护尽管有宪法渊源,但只能依据《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作为直接依据,而不能直接援引宪法规定。因为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其对民事权益保障的宣示只是一种价值宣示和原则保护,无法形成裁判规范。宪法中关于民事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则不能完全替代民法的相关保护制度;相反,这些规定必须要通过民法的确认http://www.cicjc.com.cn/info/1041/13860.htm
5.坚持自愿无偿原则,依据民法典完善器官捐献的条件和程序目前我委重点围绕加快推进《条例》修订开展工作,委员关注的诸多问题都在《条例》修订中有所体现。经过反复调研讨论,《条例》修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条例》拟更名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条例》,进一步凸显器官捐献的重要性,强化对器官捐献的褒扬和引导,坚持自愿、无偿原则,依据《民法典》完善器官捐献的条件和程序。目前https://zhuanlan.zhihu.com/p/571078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