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识

1、什么是“扫黑除恶”?“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扫’黑除恶”、“‘打’黑除恶”,“打”打的只是一个点;“扫”扫的就是一大片。虽一字之差,但意味着在广度、深度、力度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彰显了党中央除恶务尽,坚决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强决心和信心。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

“打黑”打得多,防得少。“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各行业的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责任,加大了防范力度。这次共同参与的部门从过去的10多个部门,增加到了近30个,对黑恶势力坚决亮剑,果断出击。

2、中共中央、国务院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是什么?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衡阳市是如何贯彻落实的?

答:2017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文摘》(第160期)上做出重要批示:“当前农村涉黑问题出现一些新情况,请中央政法委牵头有关部门加强研究,摸清底数,找准病灶,拿出方案。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2018年2月6日,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大会在长沙召开;2月11日,我市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会,全面部署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2月23日,我市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了我市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部署和安排,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要求。成立由市委书记郑建新任组长,包昌林、刘丽华、邓柯、陈竞、胡志文、张经伟、刘孙承为副组长;市委政法委、市纪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网信办等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衡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意义是什么?

答: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三个“事关”):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政治性:这是党和人民交给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应自觉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去认识,去践行。这绝非一般意义上的专项行动,而是事关兴衰治乱的战略之举。

●全面性:“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虽一字之差,但就其深度、广度、力度则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彻底性:要像“大扫除”一样,扫出朗朗乾坤、清风正气,露头即打、打早打小,同时,通过“三个结合”,达到标本兼治,边扫边治边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士壤。

●协同性:政法委牵头,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整合资源,多措并举,多部门联动,形成强大合力。要坚决克服扫黑除恶是政法系统一家之事的想法。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答:改革开放近四十年,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刺激,境外敌对势力渗透及社会管理能力的局限等因素,黑恶势力的打击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黑恶势力仍在一些地方、行业领域滋生蔓廷,并呈现新动向。主要表现在:(1)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或把持基层政权,捞取政治资本和政治光环,并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制造群体性事件,从而损坏了党的执政根基。(2)向新领域、新行业扩张。披着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之外衣,非法吸储、非法募集资金,用高利贷、恶意逃债、虚假诉讼、“套路贷”、“现金贷”、“校园贷”的手段和方式,谋求非法利益最大化。(3)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以貌似合法化的组织形式,“头目”幕后化“指挥”,用恐吓、滋扰、非法侵占、“协商”等“软暴力”方式实施犯罪。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目标任务是:通过3年不懈努力,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城乡结合部等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坚决做到“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步骤和三年工作重点分别是哪些?

2018年,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

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三年工作重点”即:(一年治标、两年治根、三年治本)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考核评价方式?

答: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和政府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科学全面评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每年度进行通报表扬,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8、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几家?

答:中央成立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由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综治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文化部、国家卫健委、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国家旅游局、中国海警局、武警部队等参加,共28个单位。

9、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行业监管责任是什么?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工作,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保障。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特别是要查清其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直接责任人,要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上级政法机关要加强对下一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督导检查,协调督办重点案件。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行业监管责任人。有关部门要依纪依法慎重处理对扫黑除恶工作干警的举报,防止黑恶势力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

答: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简称“两高两部”),于2018年2月2日发布。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总体要求是:坚持打早打小,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确保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

1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必须坚持的七项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3)坚持有黑必扫、有恶必除、有伞必打、有腐必反、有乱必治,做到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4)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5)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6)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7)坚持落实责任、严格奖惩。

1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法、纪委(监委)、组织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机关要建立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政法部门主要职责是依法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纪委(监委)主要职责是依纪查处充当“保护伞”或失职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部门主要职责是对涉黑涉恶的村干部及时进行组织处理。

13、公安部确定的扫黑除恶12项工作机制、制度是什么?

答:(1)建立派出所摸排涉黑涉恶线索滚动排查制度;(2)涉黑涉恶线索核查反馈通报制度;(3)涉黑涉恶警情分析研判制度;(4)村两委成员涉黑涉恶预警研判制度;(5)组织部门通报村两委成员涉黑涉恶间题制度;(6)公检法部门打击涉黑涉恶犯罪协调联系制度;(7)监管部门定期排查通报涉黑涉恶线索制度;(8)涉黑涉恶高危人员数据库;(9)办理涉黑涉恶案件通报制度;(10)党政机关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制度;(11)查办村两委成员涉黑涉恶案件与组织、纪检部门会商制度;(12)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涉黑涉恶案件侦办工作进行督导制度。

14、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有多重要?

答: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的今年八项重点工作中,“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被单独列出。全会公报明确要求:“把惩治基层腐败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坚决查处涉黑‘保护伞’。”

15、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要重点查处的“三类问题”指的是什么?

1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一案三查”、“两个一律”和“三个结合”是什么?

答:“一案三查”是指: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两个一律”是指: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三个结合”是指:(1)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2)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3)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1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的“突出四个重点”和“五项工作措施”分别是什么?

答:“突出四个重点”是:突出重点地区、突出重点行业、突出重点领域和突出重点打击。

“五项工作措施”是: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18、“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两高两部”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门出台的配套司法文件是什么?在这个司法文件中增加的一个黑恶势力是什么?

答:“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门出台的配套司法文件是:2018年1月16日《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在这个司法文件中增加的一个黑恶势力是: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9、“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恶势力7类典型案件和11类常见的伴生行为(案件)是什么?

答:七类典型案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

十一类常见的伴生行为(案件):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是什么?(刑法原文)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1、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如下: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一般为10人以上),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黑”护商,以“商”养黑);

(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保护伞),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行霸、村霸、区霸),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惧感。

22、什么是恶势力

答: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两高两部”)2018年1月16日下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1)组织特征: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践中,通常聚合随机,组织松散。)

(2)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3)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2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3次以上。)(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虽未达到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但也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从人数上看,恶势力一般是3人以上,单个自然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宜认定为恶势力;从案发原因上看,恶势力的犯罪一般是有预谋的故意犯罪,偶发性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宜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了:“恶势力”不等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要求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但不要求3次以上均为犯罪活动,但恶势力犯罪集团需要。

23、什么是“软暴力”?

24、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答: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污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25、黑恶势力“保护伞”指哪些公职人员?

26、什么是“套路贷”?

答:“套路贷”中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务之实。

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实,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账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27、“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

答:(1)在组织特征上:“恶势力”的组织结构相对比较松散,没有严格、固定的组织架构,通常是纠集者、骨干成员固定,其他大多数团伙成员时聚时分,有事聚集在一起,作案后就地解散。黑社会性质组织则有严格、固定的组织架构。

(2)在经济特征上:“恶势力”不一定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缺乏使组织长期存续的经济实力或者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支撑其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则以攫取经济利益为直接动力或根本目的,有经济基础作支撑。

(3)在行为特征上:“恶势力”主要表现为“恶”,通常以实施违法行为和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为主,行为危害性相对较小。黑社会性质组织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行为危害性较大。

(4)在危害性特征上:就非法控制而言,“恶势力”只是破坏社会秩序,尚未达到非法控制社会秩序的程度。黑社会性质组织则通过非法控制社会秩序或者形成重大影响来谋取非法利益。

28、扫黑除恶如何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答: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要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

29、打击黑恶犯罪的长效机制更加健全完善的标准是什么?

答:即做到“两个不发生”:不发生因黑恶势力逞强争斗、争抢地盘导致群死群伤案件;不发生黑恶势力持枪大规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恶性案件。

实现“一降两升”:涉黑涉恶举报数量大幅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上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上升。

3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打击对象包括哪十一个方面?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指出,重点打击十一种黑恶势力: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31、衡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打击对象包括哪十二个方面?

答:衡阳市重点打击十二种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采取贿赂、欺骗、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操纵、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乡霸”;

(4)以各种名义阻挠合法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工程建设等项目建设正常进行的黑恶势力;

(5)以非法协会为幌子,煽动、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闹事,带头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的黑恶势力;

(6)组织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给党委政府施压的黑恶势力;

(7)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装强卸、恶意竞标的黑恶势力;

(8)在农贸市场、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等场所欺行霸市、垄断经营、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等破坏经济秩序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9)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高利贷非法讨债,以及采取假诉讼、跟踪滋扰、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讨债务,或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10)有组织地经营“黄、赌、毒”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主要有:强迫妇女或少女卖淫、开设固定或流动赌场、胁迫他人吸食或贩卖毒品的黑恶势力;

(11)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生产生活秩序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势力;

(12)包庇、纵容黑恶犯罪,充当“保护伞”和“后台”的公职人员。

32、发现身边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应如何举报?

34、对举报人提供的犯罪线索有哪些要求?

35、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如何报案?

答:涉黑涉恶犯罪有着明确的法律界限,广大人民群众在开展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斗争中,要注意将民事纠纷、普通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区别对待,不可随意扩大范围、混为一团。

36、公检法三部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应当遵循的法律条文有哪些?应该对哪些人采取保护措施?

答:应当遵循的法律条文有:《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

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应该对: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保护措施。

37、候选人联审机制是什么意思?

答:是指在村“两委”换届中,由组织部门协调组织政法单位、纪委监委、国土、住建、卫健、民宗、民政等8个部门组成联合审查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把关,把黑恶势力挡在门外。

38、打击黑恶势力的关键是什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是什么?

答:打击黑恶势力的关键是:打击和查处掌握一定权力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腐败分子。

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39、全国扫黑办的8项职责是什么?

40、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央督导组督导工作的“六个围绕、六个重点”是什么?

答:一是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重要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二是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四是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五是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六是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41、公安机关在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中的“三长负责制”是什么?

答:省、市、县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线索核查第一责任人,分管刑侦工作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刑侦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线索核查工作。对每条线索必须做出有无涉黑涉恶犯罪嫌疑的结论,由负责核查的公安机关的局长、分管刑侦副局长、刑侦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上报。

42、公安机关在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中的“一案双查制”是什么?

答:上级公安机关认为下级公安机关做出的核查结论不符合事实的,启动“一案双查”:由上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对线索核查工作进行调查;由上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原线索重新核查。

43、公安机关重点打击哪9种类型犯罪?

答:(1)聚众斗殴罪;(2)强迫交易罪;(3)寻衅滋事罪;(4)敲诈勒索罪;(5)非法拘禁罪;(6)组织卖淫罪;(7)强迫卖淫罪;(8)开设赌场罪;(9)故意损坏财物罪。

44、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存在问题主要表现是什么?

答:(1)党组织班子配备不齐、书记长期缺职离岗、工作处于停滞状态的;(2)党组织书记不胜任现职、工作不在状态、严重影响班子整体战斗力的;(3)班子不团结、内耗严重、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4)基本组织制度形同虚设、不开展党组织活动的;(5)村务居务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混乱;(6)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严重、社会治安问题和信访矛盾纠纷集中的;(7)无固定办公活动场所和便民服务设施;(8)党组织服务意识差、服务能力弱,群众意见大的。

45、“村霸”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哪5个?

答:(1)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2)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派势力;(3)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竞争对手;(4)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5)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

46、村“两委”换届建立“负面清单”是什么意思?

答:意思是具有这10个方面负面行为的人员不能进“两委”班子:

(1)被判处刑罚、现实表现不好的;(2)欺压群众、横行霸道、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村霸”村闹、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的;(3)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4)受到党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5)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参选的;(6)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7)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8)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9)原村(社区)干部近3年内被责令辞职和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10)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等其它不宜提名的。

47、2018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五不能”、“六不宜”情形是什么?

答:①“五不能”指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村“两委”候选人:

(1)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未满五年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2)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执行期间的,因故意犯罪刑满释放未满五年的;(3)欺压群众、横行霸道,涉及“村霸”、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群众反映强烈的;(4)有违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行为的,组织或参与邪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的;(5)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参选,用各种方式操纵、干扰选举的。

②“六不宜”指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作为村“两委”候选人:

48、举报人获得奖励的条件是什么?如何奖励?

答:(根据2018年9月19日上午,湖南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情况通报收集整理)对于举报人获得奖励应符合的条件,《湖南省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规定:一是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或证据,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二是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或关键性作用;三是举报的情况对破案或者追逃有重大价值,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49、督导组要注重六个督导、发挥六大效应是什么?

答:一是注重政治督导,更好发挥强化担当的效应;二是注重责任督导,更好发挥传导压力的效应;三是注重问题督导,更好发挥边督边改的效应;四是注重法治督导,更好发挥依法严惩的效应;五是注重实效督导,更好发挥取信于民的效应;六是注重清正督导,更好发挥正风肃纪的效应。

50、从前期中央督导组督导的情况通报来看,当前要着力破解“十个问题”及破解之道是什么?

答:一是针对有些地方站位不高的问题,要深化思想认识,强化使命担当;二是针对有些地方部署形式化的问题,要深化斗争部署,增强斗争实效;三是针对有些地方发动群众不充分的问题,要深化宣传发动,充分调动和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积极性和主动性;四是针对有些地方线索核查质效不高的问题,要深化核查机制手段创新,推进专项斗争持续深入发展;五是针对有些地方重点案件查处不力的问题,要深化斗争策略运用,攻克一批涉黑涉恶大要案;六是针对有些地方执法思想不一致的问题,要深化法律政策适用,提升法治保障水平;七是针对有些地方黑恶势力“保护伞”打击难的问题,要深化“打伞”机制的完善落实,真正做到深挖彻查;八是针对有些地方存在打击“盲区”的问题,要深化综合治理,促进专项斗争均衡发展;九是针对有些地方扫黑办作用发挥不到位的问题,要深化各级扫黑办建设,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十是针对有些地方开展督导不力的问题,要深化严督实导,倒逼专项斗争举措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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