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财政制度及经济财政政策走向

日本虽是单一制国家,但地方拥有高度的自治权,其中包括自治立法权。

日本这种政治体制决定了日本财政法律规范由中央财政立法和地方财政立法共同组成。

2.日本财政立法制度

日本立法程序示意图:

内阁法制局审查

由各省厅制定草案

内阁会议决定政府法案

自民党政调会审查

众议院

参议院

(二)日本财政法律框架

二战结束后,日本于1947年制定了新宪法,原明治宪法体制下的财政制度被废止。新宪法出台后,日本逐步构建起以宪法、财政法、会计法、国有财产法、会计检查院法等法律为框架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

1.日本宪法有关财政的内容。日本1947年宪法对财政制度进行了彻底的民主化,确定了财政“国会中心主义”的原则,明确了内阁、国会、会计检查院三者在国家财政管理活动中的角色分工。

(2)日本宪法将预算编制权授予内阁。日本实行“议院内阁制”,最高立法机关国会与最高行政机关内阁的关系非常密切,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从国会议员中选出,同时,内阁总理大臣在任命国务大臣时,其半数以上必须是国会议员。根据日本宪法的规定,内阁负责编制国家每个会计年度的财政预算。内阁编制的预算应当提交国会审议通过。

(3)日本宪法将财政监督权授予会计检查院。日本宪法规定,会计检查院负责审查决算,其组织及权限由法律进行专门规定。由强有力的外部监察机关进行有效的财政监督,是保障财政法律制度切实得到落实,财政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要素,在宪法层面对会计检查院的独立地位和相应职责进行明确具有重要意义。会计检查院负责审查国家每年的财政收支决算,内阁在向国会提交决算时必须事先经过会计检查院的审查,并应当将会计检查院的审查报告与决算一并提交国会。

2.日本财政法。1947年日本颁布了财政法,并于1978年进行了修订。财政法是日本关于国家财政预算的基本法,主要规定了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预算的种类、预算编制与执行、决算等内容。日本财政法确立的财政基本原则主要有:

(1)征收法定主义原则。日本财政法第3条确立了征收法定主义,即税收、国家征收的课征金、以及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由国家垄断事业收缴的专卖价格或者事业费用等,都必须以法律或者国会的决议为依据。二战后,日本重建经济任务重,财政吃紧,彻底贯彻该原则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日本又制定了关于财政法第3条特例的法律,对政府在经济紧急状态持续期间,适用该原则做了除外规定。

3.日本会计法。1947年日本颁布了会计法,并于1971年进行了修订。会计法主要规定了国家在征收财政收入、进行财政支出以及签订政府合同等活动中,应当遵守的会计基本规则。在此仅介绍有关政府合同的内容。

(1)政府合同的概念。政府合同是以国家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其内容必须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达成一致,但与一般私人之间缔结的民事合同相比,政府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在宪法确立的财政国会中心主义的前提下,国家在缔结合同时,会受到以预算为中心的各种制度约束,国家的合同负责人不能采取违反这些制度约束的行动。例如,动产、不动产的租赁合同,即使国家的合同负责人与合同相对人,达成了跨复数年度的长期合同,并就长期合同商定了租金,但是,为了遵循国库债务负担行为必须符合预算单年度主义的原则,该合同必须按年度来签订。

第三,政府合同实际上有时也是国家对民间实施补助政策的一种形态。因此,可能成为保护政策对象的私人,可以利用这种政策,积极与国家缔结于己有利的合同。

(2)政府合同的缔结方式。国家缔结政府合同应依法采取竞争招标和随意签约的方式进行。

随意签约是指不通过竞争方式就允许与特定的私人缔结合同的方式。随意签约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一是由于不快速签约则会失去签约机会或者其他通过竞争招标的方式反而不利的原因;二是由于合同金额非常小或者其他没有必要采取竞争招标形式的情形。

(3)政府采购国际化的应对。日本的政府合同原来采用日语缔结,另外,在资格审查方面要求企业应当具备在日本国内的实际业绩,由此形成国外企业参与竞争的壁垒。为了对这种封闭性做出改善,日本于1980年加入了GATT《关于政府采购的协定》,并于1996年加入了WTO《关于修改政府采购协定的议定书》。日本根据上述协定对国内法进行了修订,将WTO规定的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全部作为国际采购的对象,符合条件的合同全部以英文公开内容,在资格审查方面采取了不将外国企业排除在外的措施,并完善了投诉制度。

(1)国有财产的定义及其分类。根据日本国有财产法的规定,国有财产是指国家(指中央政府,不包括地方政府)以等价方式取得的国有的财产,以及通过法令规定或捐赠而形成的国有的财产。具体包括:不动产;船舶、浮标、漂浮码头、漂浮船坞以及飞机;不动产及相应动产的附属品;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及其他类似权利;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及其他类似权利;股票、新股预约权、公司债(不包括短期公司债等)、地方债、信托受益权以及出资所形成的权利等。

(2)国有财产管理主体。根据日本国有财产法的规定,财务省是负责日本国有财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大臣负责对国有财产进行综合管理。国有财产的综合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事务:一是制定有关国有财产管理和处置的制度;二是国有财产的统一管理和处置事务;三是对国有财产的增减、存量及现状进行统计;四是对国有财产的管理和处置进行必要的协调。各省厅长官负责管理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资产和普通资产。两个以上省厅共用的行政资产,由财务大臣指定的省厅长官管理。财务局作为财务省的地方派出机构也负有相应的国有财产管理职责。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政府根据地方自治法及有关法令规定,可以受托承担部分国有财产管理事务。

(3)日本国有财产登记报告制度。众议院、参议院、内阁、内阁府、各省厅、最高法院及会计检查院,作为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有财产的分类及种类,建立国有财产台账。所谓国有财产台账是行政机关对所管或所属的国有财产的购置、使用权转移、处置及其他变化的发生所进行的切实记录。各省厅必须就其所管的国有财产,编制反映每个预算年度内增减和预算年度末存量的报告书、存量预计报告书和无偿租赁情况报告书,提交财务大臣。财务大臣应当根据各省厅长官提交的报告书,编制国有财产增减及存量总核算书、国有财产存量预计总核算书和国有财产无偿租赁总核算书,提交内阁。内阁将财务大臣提交的总核算书和各省厅长官提交的报告书一并送交会计检查院,接受其审查,并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国会例会上报告经会计检查院审查的国有财产增减及存量总核算书、存量预计总核算书和无偿租赁总核算书。

5.日本物品管理法和国家债权管理法。继国有财产法颁布之后,日本又于1956年分别颁布了物品管理法和债权管理法,这是日本对国有财产从静态管理发展到动态管理的尝试。

(2)国家债权管理法。债权管理法全称为关于国家的债权管理等的法律,其调整对象仅是货币债权,即以货币支付为目的的国家的权利。但是该法不适用于税收债权、罚款、以及财政收支以外的现金等债权。国家对于税收债权、罚款另行制定特别法专门进行规范。债权管理法规定了国家债权内容的变更、免除等一般准则,并规范了作为国家债权发生原因的契约行为及其内容等。

根据债权管理法的规定,财政收入征收官等负责从事国家债权事务的管理。这里所指的财政收入征收官是指从事征收财政收入事务的官吏,原则上是各省厅的行政长官。但是,根据特别法的规定,有时不是财政收入征收官,也可以从事债权管理事务。债权管理法的内容只规定到对债务人催促的阶段,之后的强制执行等措施则适用普通私法方面的程序。

6.日本会计检查院法。1947年日本颁布了会计检查院法,该法是规定日本审计监察制度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用于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规则,明确了会计检查院是日本最高审计机关,属于政府行政序列,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向国会报告工作。

(1)会计检查院的法律地位。会计检查院是日本最高审计机关,行使独立的审计监察权和财政监督权。根据会计检查院法的规定,会计检查院的独立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任命方式特殊。会计检查官的提名须经国会参众两院同意,由内阁任命,并得到天皇的认证。二是具有较大的规则制定权。会计检查院在没有内阁政令依据的情况下,可以独立制定会计检查院法施行规则、会计检查院审查规则、计算证明规则等会计检查院规则,各省厅必须遵守。三是拥有特别检查权。国会可以要求会计检查院对特定事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直接报告国会。四是经费独立。根据日本财政法的规定,会计检查院是特殊的预算单位,按工作需要编制部门预算,财务省一般不予削减。财务省和内阁要削减会计检查院提出的部门预算,必须征得会计检查院院长同意。

(2)会计检查院职责和审计业务范围。会计检查院的职责是审计财政、财务收支的正确性、合规性、经济性、效率性以及执行效果。会计检查院的审计业务范围分为必审事项和选审事项两类。其中,必审事项包括:国家每月的收入和支出;国家所有的现金、物品及国有财产的收付情况;国家债权的盈亏或国债及其他债务的增减变化情况;银行为国家承办的现金、贵金属及有价证券的收付情况;国家投资达二分之一以上的法人会计;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检查的会计事项。选审事项主要包括:国有的或国家保管的物品、有价证券、现金;国营事业以外的单位为国家或国营事业办理现金、物品或有价证券的收付事项;国家或国营事业直接或间接拨付的补助款、资金、资助款,或者给以贷款、补偿亏损等财政援助的单位的会计事项;资本中有一部分是国家投资的单位的会计事项;资本由国家或国营事业投资,并进行再投资的单位的会计事项;借款本利的支付由国家或国营事业担保的单位的会计事项;国家或国营事业的工程承包人及向国家或国营事业交纳物品者的合同以及与之有关的会计事项。

(3)会计检查院的审计报告制度。在每一财政年度末,财务省汇总部门决算后编制国家财政决算并呈送内阁总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将财政决算报告交会计检查院审查。会计检查院审查后,将决算会计检查报告连同财政决算一并送内阁总理大臣,由其提交国会。国会参众两院对内阁总理大臣提交的决算会计检查报告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决算会计检查报告在送内阁总理大臣的同时还向新闻界公布,报告中与被检查单位有关的内容也送相应的各被检查单位,由其自行纠正。会计检查院将各单位自纠情况和改善情况于下一年度汇总后向国会报告。

7.日本税法。日本税法可以分为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由于条法司日本财税关联立法研修班(第一期)的研究报告,已分税种对日本税法进行了详细介绍,在此,本报告不予重复,仅就日本税法表现形式等内容进行介绍。

日本国际税法主要有租税条约和交换公文两种形式。日本与各国缔结有租税条约,如与美国缔结有日美租税条约、日美继承税条约及日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等。

(三)日本财务省职责和内部机构

日本实行议院内阁制,内阁作为最高行政机关,由1府12省厅组成。各省厅的职责及内部组织构成等均由法律、内阁政令等法律规范予以规定。财务省作为内阁的重要组成部门,其职责、内设机构及分工等由财务省设置法和财务省组织令进行了具体规范。

日本内阁组织示意图:

经经济

国家公安委

内阁府

1.日本财务省的职责。日本财务省的业务内容广泛,总体而言,财务省肩负着确保财政健全、实现公平合理的课税、合理运营海关业务、对国库进行管理、维持对货币的信赖以及确保外汇稳定的职责。具体而言,财务省的职责主要包括:(1)编制和执行预算,制定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租税等国家财务事项。(2)国有财产的管理以及国有财产增减及存量总核算书、存量预计总核算书和无偿租赁总核算书的编制。(3)财政融资资金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发行财政投融资债(国债种类之一),从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对符合国家政策的重要事业进行投融资。(4)外汇、国际货币制度以及维持外汇收支平衡的事务。(5)其他事务。如监督香烟专卖、货币铸造等事务。

2.日本财务省的内部机构组成。日本财务省由本部及国税厅构成。

日本财务省本部由内部部局、有关设施机关及地方分支部局3部分构成。其中:内部部局设有大臣官房(办公厅)、主计局、主税局、关税局、理财局和国际局;有关设施机关包括财务综合政策研究所、会计中心、关税中央分析所和海关研修所等;地方分支部局包括10个财务局、1个财务支局和8个海关,财务局、财务支局和海关又分别下设财务事务所和海关支署作为派出机构。

国税厅负责征收国内税,下设内部部局(包括长官官房、课税部、征收部、调查监察部)、有关设施机关(税务大学)、特别机关(国税不服审判所)和地方分支部局等。其中,地方分支部局包括11个地方国税局(下设518个税务署)和冲绳国税事务所(下设6个税务署)。国税局的地方分支部局的人员占财务省全体人员的70%。

日本财务省整体组织结构图:

3.财务局与财务事务所。财务局通常设有总务部、财政金融部和国有财产部,另外还包括国有财产地方审议会(财务局长的咨询机构)和财务综合政策研究所地方研修支所等。财务局与财务事务所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形势调查。财务局、财务事务所为准确把握本地区的经济动向等情况,连续性地开展各种调查。开展调查的具体措施有:为分析企业经营情况所进行的“法人企业景气预测调查”(同意统计)、作为国民所得统计等基础资料所进行的“法人企业统计调查”(指定统计),以及通过访问企业听取企业意见来调查。财务局将本地区的经济形势报告、地区法人企业景气预测调查、地区经济调查以及地区财政经济统计年报等资料上报财务省,并定期公布。财务省依据财务局的报告制作预算,并决定税制调整。

(3)向地方政府融资。在地方政府建设学校、医院、上下水道、社会福利设施等公共事业需要资金时,财务局、财务事务所向其借贷国家的资金,帮助地方建设富足且适宜居住的社会环境。同时,为了保证贷款的合理使用以及到期偿还,对地方政府实施实地审计。

(4)国有财产管理。财务局、财务事务所对国家机关使用的机关大楼、公务员宿舍等国有财产的使用状况进行调查,为使土地、建筑物得到有效使用进行综合调整。另外,为了提高国有财产的使用效益,将不用的不动产卖给或者借给地方公共团体或者私人。

(四)日本预算制度

日本没有制定单独的预算法,但是凭借宪法第七章“财政”的规定,以及财政法、会计法和财务省颁布的预算、决算、会计令等规定,日本建立起了非常完备的预算法律制度。

1.预算的性质和基本原则。关于预算的性质,日本学界普遍认为,预算一经国会表决通过,就成为约束政府的一种法律规范,此即预算法律规范学说。此外,还有命令学说(内部命令)、批准学说(国会批准)等关于预算性质的学说。

日本特别会计预算的种类和内容示意表:

事业特别会计

(共25项,为明确国家所实施事业收支的会计)

企业特别会计

(1项)

国有林野事业特别会计

保险事业特别会计(9项)

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

船员保险特别会计

劳动保险特别会计

森林保险特别会计

贸易再保险特别会计

厚生保险特别会计

国民养老金特别会计

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

渔船再保险以及渔业共济保险特别会计

公共事业特别会计(5项)

国营土地改良事业特别会计

治水特别会计

机场建设特别会计

道路建设特别会计

港湾建设特别会计

行政事业特别会计(8项)

登记特别会计

国立高度专业医疗中心特别会计

强化农业经营基础措施特别会计

汽车财产保险保障事业特别会计

特定国有财产完善特别会计

粮食管理特别会计

专利特别会计

车检查登记特别会计

融资事业特别会计(2项)

产业投资特别会计

城市开发资金融通特别会计

资金运营特别会计(共2项,为明确国家所实施事业收支的会计)

财政融资资金特别会计

外汇资金特别会计

其他

(共4项)

整理划分特别会计(2项)

转移支付税以及让与税分配金特别会计

国债整理基金特别会计

其他(2项)

电源开发促进对策特别会计

石油以及能源需求结构高度化对策特别会计

政府提交国会的预算必须包括下列内容:(1)预算总则,是总括性规定,也称为预算条文。除概括说明与财政收支预算有关的事项外,还需要说明国债发行额度、临时借款最高额度及其他与预算执行有关的事项。(2)收入支出预算(甲号),是预算的主要内容。(3)继续费(乙号),针对工程、制造(如军舰制造)等在5个年度以内才能完成的预算,在其开工年度确定支出总额和每年度的支出额,经国会审议批准后,在规定年度内不必再经国会批准便可支出的经费。(4)明许结转费(丙号),对容易受天灾影响等在经费性质上就可预测在本会计年度内无法全部支出的经费,可以延期1年,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5)国库债务负担行为(丁号),是政府因签订合同(通常是大型工程支出)而承担的为期2个年度以上的债务负担。这些负担需要事先报国会审议通过,通常只在年度预算中规定总的数额,不规定以后年度的具体支出数额(此点有别于继续费)。

日本2006年度预算编制日程安排图:

日本预算编制流程示意图:

4.预算的执行。新的预算年度开始后,由财务省将已成立的预算向政府各部门分配。政府各部门根据其权限和责任,制订预算期内的支付计划,并由财务大臣批准后,执行分配的预算。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可以对预算作移用、流用和职能化转等调整。日本预算科目分为类、项、目。“类”是按照政府部门所分的经费,如外务省类经费、农林水产省类经费等。“项”是经国会表决,按支出目的分类的经费,如公共事业费等。“目”是项的明细,是按支出性质分类的经费,如差旅费等。所谓移用,是指在执行预算时,对根据目的分成“类”的经费,允许“类”之间的移用,但必须属于在执行上有必要且在预算总则中已事先得到国会表决通过的经费。而流用是指对国会议决的“项”经费的流用,必须根据性质分类的变更,即行政科目的变更,且经财务大臣批准才可流用。职能化转则是在预算总则中规定,根据职务权限的变更等,可以对预算组织进行变更,而不是变更预算的“项”经费。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难以预知的情况时,可以动用预备费。预备费是为防止预算不足的情况,根据国会的表决确定的。它不像一般预算支出规定了经费使用目的和用途,而是一种预留基金,可以根据内阁的职责和权限任意进行支出。但是,内阁应当确认将预备费用于合理用途上,并得到国会的事后批准。如果在国会召开期间使用预备费,则属于补正预算,须经国会表决,这主要是出于对国会表决权的尊重。预备费也不都是未规定用途的,如“公共事业等预备费”就是一种特定预备费,在预算案中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已经确定了大致用途。

预算的结转则是会计年度独立原则的例外。按照会计年度独立原则,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必须在该年度内使用,不能进行预算结转,但由于事先编制的预算有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坚持上述原则难免缺乏效率和经济效益。因此,允许在一定情况下的结转使用,主要包括根据经费的性质就可预测结转发生并事先经国会批准的明许结转、出于无法避免的事故结转以及继续费的逐年结转等。

日本2006年度预算支出安排示意图:

日本2004年度决算流程示意图:

(五)日本国库制度

日本中央和地方实行不同的国库管理体制:中央实行委托国库制,即中央政府委托日本银行(中央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地方实行银行制,即地方政府通过其财务省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将地方财政预算资金作为一般存款存入商业银行进行管理。结合我国国情,从研究和借鉴的角度考虑,本报告主要介绍日本中央政府的国库制度。

1.日本银行的性质和机构设置。日本银行是根据日本银行法成立的独立法人,其注册资金的55%由政府出资,其余45%由民间出资。日本银行成为独立于政府的机构,而非中央政府的组成机构之一,是历史的选择。二战时期,日本超出其国力频繁发行大量带有军事目的的赤字公债,在当时的情况下难以通过市场消化,不得不依靠以日本银行承购的方式发行国债,从而导致严重的通货膨胀,引发剧烈的社会动荡,使人民深受其害。因此,日本银行十分强调其独立于政府的属性。例如,日本金融政策的制定是由日本银行所属的金融政策委员会决定的。该委员会具有浓厚的民间色彩,其成员主要由专家学者和民间金融机构的代表组成。虽然委员会的成员须经财务省批准,但委员会成员主要依靠其专业知识对金融形势做出独立判断,并集体决定金融政策走向,不受政府的约束和干预。

日本银行从事国库金事务,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日本银行法第35条规定:“日本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根据法令的规定必须经办国库金。”会计法第34条规定:“日本银行根据政令的规定,必须经办国库金出纳的事务。根据前项规定,日本银行接收的国库金根据政令的规定作为国家的存款。”因此,经办国库、从事国库金业务是日本银行的固有业务,从事国库金事务所需的经费也由日本银行承担。

2.国库金与国库金业务。日本国库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凡国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都计入国库。国库的财产有现金、有价证券、债权、物品、国有财产等各种类型。经营和管理这些财产的制度就是国库制度。国库金,是指国家(中央政府,不包括地方政府)所有的国库现金和有价证券。在日本,国库金是存在日本银行,并委托其管理的。国库金业务,是指日本银行收付国民与国家之间资金的事务。

3.国库金业务的电子化发展趋势。为提高管理效率,减少纸质单据的使用,日本银行于2000年3月发表了国库金业务电子化方针,并与“电子政府”相呼应,与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合作,共同推进国库金业务的电子化项目,从而引发了一轮迅猛的国库金业务电子化浪潮。

日本银行通过积极推进国库金业务的电子化,在提高国民的方便程度和提高有关机关的办事效率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首先,国民在税金、国民养老金保险费的缴纳期限前,如果工作繁忙,可以通过因特网在家中进行电子缴纳,没有必要再拿着纸张去金融机构的窗口交纳现金或者转账,即实现了国库金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缴纳,为国民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其次,通过利用IT技术,日本银行、金融机构、政府机关等实现了无纸化、自动化、迅速化处理,手工作业负担大为减少,提高了准确性和工作效率。以2002年度至2003年度为例,通过实行支出金汇款的在线化,纸张处理从5700万件减少至3900万件,减少了31%。而2005年度与2002年度相比,在线处理件数增加了4.5倍,纸张处理件数减少了大约一半。进入2006年度,纸张处理比率在稳步降低,最近阶段的纸张处理比率约为11%。同时,收纳的国库金作为政府活期存款计入的期间也缩短了,从通常需要的2个工作日减为1个工作日。

今后,日本银行将重点在扩大电子化对象范围、促进电子缴纳的利用和强化系统障碍对应方面,进一步推动国库金业务向电子化发展。

(六)日本财政投融资制度

财政投融资,简言之,就是以金融信贷方式运用财政性资金。日本是一个成功运用财政投融资制度,实现了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国家。

1.财政投融资的含义、性质和作用。日本学者将财政投融资定义为: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以实施政府政策且形成固定资产为目的,采取投资(出资、入股等)或融资方式将资金投入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政府金融活动,是政府财政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上述定义可知,财政投融资具备如下性质:(1)财政投融资是政府的投融资活动,并以实施政府政策为主要目标;(2)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而不是像税收以国家权力为基础或企业、个人以企业、个人的信用为基础;(3)采取金融方式有偿使用资金,要求收回本金和交纳一定的使用费;(4)财政投融资资金属于投资性资金,主要用于形成固定资产,也属于政府的财政活动之一,只不过是采取金融形式的特殊财政活动而已。财政投融资的上述性质使其与非政府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一般商业投融资和财政消费性支出等区别开来。

财政投融资的方式分为投资和融资两类,而融资是基本和主要的方式,投资方式则占的比例很小。具体而言,财政投融资主要采取贷款、股权或证券投资方式。其中,由于贷款具有有偿性、灵活性、便利性以及在激励贷款企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使得贷款成为最主要的投融资方式;股权或证券投资方式也是一种重要方式,因为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和部门,如高速公路、城市自来水工程等,国家不仅要促进其发展,还要通过控股方式直接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

财政投融资的对象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政府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得到财政投融资款项后再向民间企业贷款;二是国营或者半国营的企事业单位,即各种公团、事业团、特殊公司、工商企业等。目前,日本接受财政投融资的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融资机构)按照性质不同,有下列4种类型:(1)特别会计预算,2006年度共有5项特别会计预算接受了财政投融资资金,即城市开发资金融通特别会计、石油及能源供求结构高度化对策特别会计、国立高度专门医疗中心特别会计、国营土地改良事业特别会计和机场建设特别会计;(2)金融公库和政策银行特殊法人,包括住宅金融公库等6家公库和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国际协力银行2家政策银行;(3)事业团、公团和特殊公司,包括日本私立学校振兴互助事业团、城市再生机构和东日本高速道路株式会社等;(4)地方政府,主要通过承购地方债的形式,对地方政府提供资金。

日本投融资流程示意图:

3.财政投融资计划及其编制和执行。财政投融资作为国家实施财政经济政策的重要手段,其规模和走向是由国家政策需要决定的,当国家认为经济过冷有必要扩大投资规模时,财政投融资可以增加借款来扩大投入规模。反之,当国家认为有必要压缩投资规模时,财政投融资机构即使有剩余资金也不得扩大投入规模。并且,国家也不依据市场决定投融资的走向,而主要由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走向决定。因此,日本通过编制财政投融资计划决定财政投融资的投入规模和走向。财政投融资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各财政投融资机构当年运用财政投融资的资金量,以及各机构利用自有资金的投融资金额。

财政投融资计划的编制与每年的预算编制联系紧密,与中央财政的一般会计预算是同时编制的。每年8月31日前,政府各部门向财务省提交下一年的概算要求书时,同时提交各部门关于财政投融资的要求。财务省经财政制度等审议会的审议,于9月至12月对各部门的财政投融资需求进行审查,并于12月底将财政投融资计划与预算的概算方案一同提交内阁会议讨论决定。内阁会议通过财政投融资计划草案后,与预算草案一并提交国会审议。国会表决和通过预算案后,财政投融资计划同时生效,并投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财政投融资机构提出减少资金投入,不必请求国会通过,只须财务大臣批准即可。在不超过原计划额的50%范围内,政府可在年中追加财政投融资金额,这是它与一般会计预算的重要区别,也是财政投融资制度的灵活性所在。财政投融资计划的执行情况须接受会计检查院的审计,并由财务省编入决算向国会报告。

(七)日本地方财政及其与中央财政关系

日本将地方自治作为民主必不可缺的部分,在日本宪法第8章“地方自治”,以及地方自治法、地方财政法中规定了地方自治制度、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的关系等,确保了地方政府在国家统治机构中的地位和所拥有的广泛权力。

日本市町村数的变化表:

合计

备注

1883

19

12,194

59,284

71,497

1945

205

1,797

8,518

10,520

1960

555

1,925

1,030

3,510

昭和大合并

2000

671

1,990

568

3,229

2005

740

1,303

331

2,374

平成大合并

2006

779

844

197

1,820

日本政令指定城市与核心城市的比较表:

政令指定城市

核心城市

要件

人口50万以上,或者在人口规模、行政财政能力等方面被视作与现有的政令指定城市同等的城市。

人口30万以上50万以下,且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城市。

事务分配

享有原应由都道府县行使的处理民生行政、保健卫生行政、城市规划等职权。

享有除道路法事务、儿童咨询所的设置等以外的政令指定城市的职权。

县的干预

对需要县知事同意、许可、认可等监督事务免除监督,或者取代县知事直接受主管大臣监督。

2.地方与中央的财政关系。日本地方与中央的财政关系非常清晰,这首先得益于其明确的地方与中央事权划分。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承担的具体事务如下表所示:

日本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示意表:

中央

都道府县(地方)

市町村(地方)

安全秩序

外交、国防、司法

警察

消防、户籍、居民总帐

基础设施

高速公路、国道(指定区间)、一级河川管理

决定国道(其他)、都道府县县道、一级河川(制定区间)管理、二级河川管理、港口、公营住宅、城市规划等

城市规划事业(公园其他)、市町村道、准用河川管理、港口、公营住宅、上水道、下水道

教育

大学(国立)、私立学校赞助(大学)

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小学中学教职人员的工资、人事、私立学校赞助、大学(都道府县立)

小学、中学、幼儿园、大学(市立)

福利卫生

设定社会保险、医师等执照、医药品许可执照及其他标准

生活救济(町村)、儿童福利、老龄人员保健福利、保健所

生活救济(市)、老龄人员保健、福利、看护保健、国民健康保健(事务)、垃圾、屎尿处理、保健所

产业经济

货币、关税、通信、邮政、经济政策

振兴地区经济、职业培训、指导中小企业

振兴地区经济、农地利用调整

由上表可知,日本地方政府承担的事务不仅种类多,而且业务量大。在公共事业方面,义务教育、生活救济、各种福利等方面的重新分配支出非常高。一般而言,地方在社会扶助方面支付的资金比例约占全部资金比率的80%。以2003年度决算为例,地方在教育方面的支出比例占了全国教育支出的86%。地方的事务主要由法定受委托事务、法定自治事务和法定外自治事务组成。地方大量的支出都缘于承担了很多的法定受委托事务。所谓法定受委托事务,是指本来应由国家承担的事务,或者国家有必要确保妥善处理的事务,但根据有关法律或政令的特别规定,委托地方处理的事务。相应地,自治事务就是法定受委托事务以外的事务。对法定受委托事务,国家干预的程度很高,可以采取提出意见、劝告、要求提交资料、协议、同意、许可、承认、指示改正、代执行等干预方法。而对自治事务,虽然国家也有一定程度的关心与责任,但干预的程度相对较低,除一定场合可以采取同意、许可、承认、指示等干预方法外,一般只能采取提出意见、劝告、要求提交资料、协议、要求改正的干预方法,代执行的干预方法则尽量不设。

尽管日本地方政府承担了大部分支出事务,但其收入与中央政府相比,却要少得多。以2002年度为例,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支如下图所示:

日本2002年度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安排示意图:

(单位:万亿日元)

如上图所示,国税与地方税的比例为58:42,国家的总收入与地方的总收入比例为61:39,约为3:2;国家与地方的支出比例为38:62,约为2:3,正好与收入比相反。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以较少的收入承担了较大的支出。为了弥补收支缺口,保证地方财政收支平衡,日本通过财政投融资制度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鉴于上文已介绍了财政投融资制度,下面简要介绍日本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地方让与税是指由于征税的方便性等技术上的原因和消除税源的地区偏差,将本来应该属于地方的税源作为国税收入国库以后,再返还地方政府的一种资金,目前其所占份额并不高,每年仅约2万亿日元。地方让与税共有5种:包括地方道路税的全额、石油天然气税的1/2、航空燃料税的2/13、机动车辆税的1/4和特别吨位税的全部。2005年度地方让与税的具体数额为:地方道路让与税3072亿日圆;石油煤气让与税147亿日圆;飞机燃料让与税161亿日圆;汽车重量让与税3767亿日圆;特别吨位让与税113亿日圆。此外,所得让与税是2004年新设的,共11159亿日圆。

日本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保证了所有国民都享有均等的行政服务和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使得日本全国各地的基础设施、教育、社会福利和保障等都保持在较高的水准,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日本经济财政政策及其走向

(一)日本经济及财政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开始了重建经济的努力。经过30年的快速发展,1979年日本国民生产总值接近1万亿美元,相当于当时美国的一半,跃居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大国。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经济泡沫破裂,经济陷入了长达10多年的超长期不景气,被称为“失去的10年”。直至2005年,日本经济才开始了走出困境。进入2006年,日本经济形势持续好转。截至2006年4月份,经济复苏迹象明显。由于个人消费和企业设备投资等旺盛,内需扩大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在外需方面,出口从“缓慢增长”向上调整为“增长”,进口从“徘徊”向上调整为“缓慢增长”,政府和民间企业对经济的持续发展增强了信心。虽然日本经济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但是少子老龄化和沉重的债务负担使各方对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存有疑问。

1.少子老龄化的成因及对经济的影响

日本已经进入了低出生率、低死亡率和低自然增长率的阶段,即进入了日本所提出的人口“少子老龄化”阶段。2005年10月,日本人口调查数据为127,757,000人,比2004年10月的人口调查数据减少了19,000人,是从1920年开始人口调查以来第一次自然减少(1945年人口因战争原因减少),被称为“人口减少元年”。根据日本国会发表的《2005年老龄化社会年报》显示,截止2003年10月,日本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9%,比2002年上长升了0.5个百分比。少儿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4%,比2002年下降了0.2个百分点。预计2050年,日本老年人人口的比重将会达到35%以上。

日本与西方主要国家老龄人口占总人口比率图:

日本人口及年龄结构变化示意图:

据日本政府发表的资料,1995年时20岁至64岁的劳动人口每4.3人抚养1名65岁以上的老人,到2010年这一比例将缩小到2.7人对1人,2025年是2.1人对1人。人口老龄化的结果,给日本社会带来一系列深刻的影响。例如,企业成本上升、民间储蓄率下降、政府用于社会福利的开支增加,等等,最终将会压低日本的经济增长率。

(1)劳动力人口减少,企业成本上升。“泡沫经济”瓦解后,日本企业出现了过剩雇佣的现象。但是,从长期看,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展,劳动力的供应将日趋紧缺。根据国立社会保障与人口问题研究所的资料,15至64岁的生产年龄人口从1995年以后呈纯减少趋势。预计到2030年,劳动力比现在减少1000万人,即使努力推进老人和妇女就业,仍然会有500万的缺口。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劳动力供给不足,直接导致企业生产、研究、技术等等重要的人力资源减少,势必会制约日本经济总量的进一步扩展。

人口减少和老龄化影响了企业技术的开发和传承。50岁以上的劳动力积累了较丰富的生产经验,能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但是,一方面,他们的体力、精力以及接受新事物的能力都不如年轻人,工作效率降低,掌握技术更新的能力下降。另一方面,由于继承者的减少,使其在工作中积累的成熟经验和技术难以传承。

老龄化导致企业的劳动成本提高。日本式的终身雇用制、年功序列工资制等独具日本特色的经营管理方式虽然使职工能够安心工作,但是随着劳动力队伍的老化,企业不仅需要支付高额的工资,而且社会保障负担也日益加重,使企业劳动力成本日益上升,直接影响其市场竞争力。

(2)储蓄率呈递减趋势,资金供应趋紧。在日本,15岁至64岁的生产年龄人口储蓄率高于65岁以上的老年人,而生产年龄人口中,处于35岁至50岁这一年龄段的人储蓄意愿最高。但是,随着老龄化和劳动力人口日趋减少,储蓄率自然不可避免地呈下滑趋势。退休职工虽可领取养老金,但其金额并不足以满足全部开支需要,差额部分就必须动用银行的储蓄。老年人的储蓄率呈负增长,从而使民间储蓄呈下降趋势。

2004年日本的生计储蓄率跌至2.8%,比1994年低了10个百分点。储蓄率的降低会影响信贷资金规模适度增长,导致企业的设备投资筹资困难,给企业的资本积累带来了不良影响,使企业扩大再生产能力降低,最终阻碍经济的增长。

(3)社会负担加重、社会保障制度受到冲击。1990年,日本的社会保障支出47万亿日元,占当年国民所得的13.6%,2000年支出为78万亿日元,占整个国民所得的21%,增加了7.4个百分点。预计2006年的社会保障支出将为90万亿日元,占当年国民所得的23.9%。

日本社会保障给付预测示意图(1):

日本社会保障给付预测示意图(2):

2.债务负担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2005年度末,日本国家和地方长期债务余额约为770万亿日元,占当年GDP的比重高达152.8%,2006年预计国家和地方长期债务余额为775万亿日元,约占GDP的150.8%。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预计日本在2006年将继续是主要先进国家中最大的财政赤字国家。

虽然日本的债务水平在世界发达国家中是高的,但是,日本政府拥有近430万亿日元的金融资产,其中230万亿日元为有流动性的现金、存款和证券。扣除这些金融资产后的纯债务则占GDP的近70%左右,因此,有些日本财经界人士认为,从纯债务上来看和欧美相比还说不上是太差的。日本的财政不是很悲观。

日本债务余额增长示意图:

但是,由于日本国家债务的特征之一是债权人大都是国内企业和投资家,即日本的国债是日本人在向日本人借款,因此其债务负担使日本经济,尤其财政面临着很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财政分配体制僵化,调控经济能力降低。由于巨额债务,一方面,财政不得不通过增税来增加收入。但是,增税将引起企业和个人负担的增加,对经营状况略有改善的日本企业和需求有所增加的国内市场是个沉重的打击,从而造成经济再次陷入低迷。另一方面,财政不得不通过削减政策性经费支出、减少公共投资规模等缩小政府支出规模来缓解财政赤字压力。但是,日本的公共投资是对社会基础设施的整治,尤其是在经济不景气时,更是政府用来刺激经济的手段之一。但是在严峻的财政状况下,日本政府在2006年度预算中,将公共事业费削减了4.4%。同时,巨额的债务负担也使得预算支出中的利息支出数额巨大,根据测算,以2005年利息支出为基数,利率每上升1%,2006年国债支付利息数额将增加1.6亿日元,2008年度支付数额将增加2.8亿日元,2009年将增加4.8亿日元,由此必然造成了财政分配体制的僵化,降低了财政对社会资源的高效率分配,使得财政调控经济的能力下降。

(二)小泉财政改革政策及日本财政政策走向

1.小泉改革的主要内容及进一步设想

小泉内阁执政期间(自2001年4月成立至2006年9月届满),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每年改革的基本方针文件被称为“骨太方针”。为了促进改革,小泉成立了经济财政咨询会议,并亲自担任经济财政咨询会议主席。小泉改革的基本理念是:没有改革就没有发展;民间能做的事情就交给民间;地方能做的事情就交给地方。

(1)健全财政目标。2006年7月小泉内阁通过的“关于经济财政运营与结构改革的基本方针”,确定了健全财政第二阶段(2007年度至2010年代初期)和健全财政第三阶段(2010年代初期至2010年代中期)的基本目标。

日本关于2007年度一般岁出概算标准的考虑示意图:

(2)中央对地方财政体制改革――“三位一体”改革。为了减轻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扩大地方的自主权,从而搞活地方经济,小泉内阁以“地方能做的事情交给地方”的原则,在2005财年和2006财年实施面向地方分权化的地方财政改革。分权化是指通过使权限和财源集中到地方自治体、减少国家的干预与限制、针对地方自治体引进竞争机制等措施,实现高效的财政运营和地方自治。

小泉内阁在实施地方分权化的地方财政改方针中提出了“三位一体改革”。三位一体改革是将有关地方财政的三个重要项目同时进行改革。一是由各省厅管辖的、按一定比例向地方的公共服务提供补助的“国库支出金”的改革,即对以国库支出金、法令形式的国家干预进行重新调整,削减义务教育费、生活救济金等,将其变为地方政府的一般财源。2005和2006财年预计削减金额达3万亿日元。二是总务省管辖的、向财源匮乏的自治体分配公共服务财源的“地方交付税”的改革,在重新调整地方财政计划的同时,简化转移支付税制度。三是进行“税源转移”,即地方自治体可以自行进行税源征收制度的改革,将包括从消费税到遗产税在内的多个税源由中央转向地方,尽可能缩小地方的岁出规模与税入的背离。包括2004财年在内,政府计划向地方转移的税收资源将达到3万亿日元。

(3)税收改革。小泉内阁提出,政府进行的税收改革是为了保证社会经济的活力和可持续发展,并保证每个公民在社会经济结构变革过程中公平地承担其所应承担的社会成本。

日本政府主要围绕以下几个目标进行税收改革:一是刺激资产的投资使用,应对因通货紧缩造成的资产价值的缩水。二是鼓励企业竞争和产业结构改革。三是应对经济社会转型。四是促进分权改革。五是增强税收体系的可信度和透明度。

(4)金融制度改革。2002年,竹中平藏出任小泉内阁的经济财务大臣兼金融大臣,负责金融改革。竹中采取了一系列比较激进的改革措施,例如命令所有银行立即重新清理已经借出的不良资产,核查银行自有资产数,具体规定银行将不良资产比率从8.4%(2002年3月)削减一半;不顾国内反对,加大国有注资,救助一些面临破产危机的金融机构;成立产业再生机构,加快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等。经过努力,日本主要银行的不良资产与2002年3月相比,下降了19万亿日元,不良资产率由8.4%下降到2.9%,减少了5.5个百分点。不良资产率减半的目标基本实现。

日本金融改革的下一个目标是金融体系改革。一是政府将尽快促进投资服务法(暂定名)立项,其目标是促进对金融客户的保护法规的执行,健全市场功能和提高金融的可靠性。二是政府将进一步促进以地方为基础的融资行为,强调中小企业与地方金融机构的联系,促进地方的重建和中小企业的再生。三是为了有助于金融体系质量的提高和防止不良贷款等问题的再次发生,政府将建立监管框架,促进金融机构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四是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决定将先在亚洲金融市场上建立日本金融业的优势。日本政府将通过发展市场基础设施,促进诸如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等结构调整,努力提升日本市场的国际地位。

2.安倍内阁经济财政猜想

2006年9月,小泉内阁到期,安倍晋三接任小泉出任首相。安倍晋三上任伊始曾表示,其在经济改革中仍沿续小泉内阁的改革思路,“加固”既定的经济改革。但是有观点认为,小泉改革过于激进,破坏了日本既成社会利益结构,拉大了日本社会贫富落差,与自民党一贯政策不符。同时,就其效果而言,近年日本经济形势好转,究竟是小泉改革所带来的,还是经济发展出现自然的拐点,亦无定论。

与小泉相比,安倍的行为较为温和,因此各方估计其在继续推行改革方案中可能会平衡自民党内各派利益,小泉在改革期间所贯彻的“官邸主导”的理念将会衰退。在自民党总裁选举中,安倍一再表示要实施“增长优先”的政策,这与小泉内阁实施的“振兴财政优先”的政策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又要谋求税收增长,又要实现经济增长超过2.2%的目标,还要将社会保障支出在5年内控制在1.1万亿之内。安倍内阁面临难题很多,尤其是面对以下几个棘手的问题:一是少子老龄化所带的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二是巨额债务负担;三是小泉内阁在大力推进改革中所遗留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四是如何实施在促进中央地方分权改革中提高消费税等问题。

安倍政权最大的难关是2007年的参院选举。由于这次自民党总裁选举党内没有大的政策论争,安倍由于意识到稳操胜券,出言谨慎,并未详细阐述其经济财政政策。在新一轮参院选举中,自民党必须充分考虑加税和减少社会保障支出两个方面的压力,选民能否接受,是一大的考验。安倍对小泉改革作一定的调整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三、几点启示

(一)加快财税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健全完善财税法律体系

日本以1947年宪法为基础,建立了涵盖财政、预算、税收、国有财产管理、会计等财税管理领域的法律制度,形成了完备的财税法律体系。日本财税法律体系具有以下3个显著特征:一是立法效力级次高,财政收入、支出和管理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二是体系严密,层次清晰。三是法与法之间相互衔接,内容协调。如有关税收或国有财产管理的各项法律,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健全完善的财税法律制度体系,对规范财税管理,保障日本经济财政的正常运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财税立法步伐显著加快,立法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财税法律法规体系,但该体系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尚存在主要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体,立法效力级次低;较多法律规范内容滞后,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法律、法规之间内容不够衔接、协调等问题。因此,加快财税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健全完善财税法律体系,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财政管理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借鉴日本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近阶段我国的财政立法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快税收基本法、财政转移支付法等法律法规的研究起草工作,着手进行财政法或政府间财政关系法的立法研究工作,以弥补我国财政法律体系的空白。二是适时修订预算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制定企业所得税法,以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同时,要注重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和协调,避免相互冲突和出现管理真空。

(二)实行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健全财政科学决策制度机制,推进财税立法、政策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和公共财政制度建设进程的推进,我国越来越重视在立法、政策决策和财税管理中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财税立法和政策决策的公开化和民主化不断提高。特别是在财税立法方面,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已逐步制度化、法定化。但在财政政策决策方面,例如重大财政政策制定和预算编制、调整和执行中涉及的重大决策活动等,社会各界参与意见的形式还不够完善,未完全形成规范的科学决策制度和机制。因此,借鉴日本的经验,按照兼顾效率与约束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财税立法决策制度,健全科学民主的财政政策决策制度机制,规范理财程序和行为,实行财税信息公开制度,健全理财行为约束机制,对进一步提高财政活动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建设“阳光财政”,杜绝财税决策和管理中的随意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完善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的法律效力

(四)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力与事权,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地方发展的积极性

日本本着尊重历史并反映政治现实的原则,比较好的处理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在实行中央政府主导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同时,实行充分的地方自治,明确划分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并确立了地方政府优先承担行政事务的原则,做到了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提高了行政效率。同时,日本以法律形式规范政府间关系,使中央和地方政府有法可依,避免了随意性。此外,日本遵从效率与受益原则,注意将各级政府的责、权、利有机结合起来,并通过地方转移支付税、国库支出金和地方让与税的独特方式,对地方收入进行调整,实行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但是,这样做虽然有利于均衡各地的发展,却也对地方自身发展的积极性造成影响,并使部分地方过分依赖中央的转移支付。

目前我国正处于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关键时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也正处于进一步完善的阶段,但面临着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付责任划分不够清晰,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够科学规范,以及立法滞后,缺乏统一的、高层次的法律制度规范等问题。因此,我们深化财政改革过程中,应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进一步规范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合理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收入范围,规范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范围,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以均等化为目标改革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适时出台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及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在转移支付制度设计中,不宜建立过多的专项转移项目,逐步提高一般性的转移支付。同时,应积极鼓励地方培植财源,增强地方经济发展的自我造血能力,减少对中央财政的依赖。

(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适时出台国有资产法

日本建立了一套严密的国有财产管理体制和严谨的国有财产法律制度体系,其突出特点表现在:一是通过法律明确财务省是国有财产的统一管理部门,并以此为中心确立了“财务省集中管理、各省厅分散使用”的管理体制,保证了国有财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规范运行。二是从形态、性质和用途上对国有财产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并分别立法对其使用、运行和管理进行规范,有利于将国有财产管理落到实处,切实保证国有财产有效运营,防止国有财产流失。三是建立了完善的国有财产登记报告制度,实现了及时、准确、详细地反映国有财产运行情况,从源头上对国有财产的配置、使用情况进行全程控制。

(六)改革财政投融资制度,建立以财政为依托,集中统一管理政策金融的财政投融资制度

日本的财政投融资是日本政府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之一,战后日本政府在运用财政投资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一是制定了健全的财政投融资法律体系。战后日本颁布了20多部与财政投资有关的法律,有财政法、地方财政法、国有财产法、土地取用法、道路法、河川法、城市计划法等。二是加强对财政投融资的计划指导。日本不但制定中长期经济计划,规定财政投融资的总意图,还制定专项计划,为财政投融资提出具体要求。三是通过财政投融资有效调控经济发展。日本政府根据财政投融资的有偿性、计划性和政策性特点,对公共事业进行财政投融资,并向民间企业贷款,对于提高固定资产投资、调节经济景气度以及引导私人投资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四是重视区域经济均衡发展战略。日本制定全国综合开发计划,加强地区开发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基础设施及公共工程投资,并特别重视地区发展立法。例如,日本通过制定北海道开发法,加强财政投入等措施,成功开发了经济落后的北海道地区。

(七)控制政府债务规模,防范财政风险

与日本及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财政赤字总体规模在合理的范围之内,经济高速发展,财政收入持续增长,为我国财政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供了保障。但是,我国目前地方债务负担以及隐性赤字仍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了潜在的威胁。国债政策在财政对经济的反周期调节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国债项目投资资金大、周期长,我们仍然需要发行一定数量的国债保证项目的实施。随着近来我们的财政政策由积极的财政政策向稳健的财政政策转变,我们需要对国债发行进行合理规划,将规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管理和评估,保证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率。在我们经济的长期发展规划中,应当控制财政赤字的增长,并逐步地降低财政赤字率和债务依存度,加强政府对隐性债务的研究和控制,防范财政风险。特别是关于对地方政府举债权问题,应当慎重。日本法律允许地方政府举债,日本地方政府搞政绩工程的欲望非常强烈,是造成目前国家整体债务负担过重的主要原因。

(九)积极推进财税改革,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日本在经济改革中明确提出财政改革和税制改革将会带来社会经济的活力,并针对不同的目标采取了相应的具体改革措施。目前,我国应抓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财政收入增长较快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财税改革,建立有效的财政管理和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努力做大经济财政蛋糕,促进社会经济和财政的可持续发展。要规范预算管理体制,建章立制,推进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推动增值税转型改革,加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技术进步;积极推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为中外资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环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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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081文摘参考我国现行自然资源法律保护存在法律体系框架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缺乏综合性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法律体系内部存在严重的矛盾和冲突,表现在各自然资源单项法之间的矛盾冲突和国家环境法与资源法之间的矛盾冲突,存在立法漏洞以及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流转制度、有偿使用制度、管理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完善的办法是针对自然资源保护中https://www.xjpcedu.cn/info/1160/41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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