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背景。劳动合同法旨在平衡劳动关系,涉及到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每一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关系开始发生变化,但是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关系的发展却相对滞后,为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劳动力市场机制,紧跟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需要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关系,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得以确立,而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内容却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呈现出很多弊病,如适用范围较窄,使市场主体不能一律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用工形式的多样化使得劳动立法内容出现“真空地带”;劳动关系法制化进程受到阻碍,市场主体责任意识淡薄等等。在此背景下,新《劳动合同法》呼之欲出。
(三)立法功能。劳动合同法拟定和实施以来,在处理立法功能过程中一直存在这样一个争议:如何协调效益与公平之间的关系,二者虽然并不是对立的关系,但在立法上要体现出侧重点,从企业和劳动者各自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得出的结论也是不同的。鉴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劳资双方在力量上并不对等,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较差,弱势地位非常明显,劳资冲突事件也因此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更应该侧重于公平。具体而言,该法的立法功能如下:倾向弱势主体,减少劳资矛盾;降低交易成本,保护劳动者产权;遵循平等、自愿、工资续付等原则;为照顾社会经济效益,实施倾斜性保护,即矫正市场活动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
二、劳动合同法的履行、效力和违法责任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现状及改进建议
(一)实施现状。用工企业是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趋利的特性促使其要尽可能降低劳动成本,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各类企业面临着不同的挑战和博弈,对于外资企业,多看重我国廉价的劳动力成本,因此该法律将直接影响到劳动密集型的外资企业,这类企业或者选择撤离中国市场、或者选择承担更多的用工成本,也存在违法经营的情况;对于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已是一种必然,将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管理模式的变革,国有企业只有依照劳动合同法来维护劳资关系,才能在市场经济中保持健康发展;对于上市企业,应该是利大于弊,虽然增加了用工成本,但是也使企业的人事制度趋于稳定,使其社会责任感得以增强;对于民营企业,用工成本和风险同时增大,短期内将面临着很大压力,但是对促进经济转型是有利的。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侧重于公平,实施倾斜性保护,因此对劳动者是有利的,现阶段当务之急是应提高我国劳动者的维权意义,法律监管部门应为劳动合同法创造良好的实施环境,更好地促进社会就业。
四、结论
关键词:政治经济学趋同化经济思想马克思
0引言
古典政治经济学派指的是凯恩斯理论出现以前的经济思想主流学派,由亚当·斯密在1776年开创。主要追随者包括大卫·李嘉图、托马斯·马尔萨斯和约翰·穆勒。一般说来,该学派相信经济规律(特别如个人利益、竞争)决定着价格和要素报酬,并且相信价格体系是最好的资源配置办法。
不可否认的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理论结构对后来的经济学家发生了深远影响。古典政治经济学受到过度地膜拜,似乎发展成为了许多后世经济学理论框架的起点和基准线。著名古典经济学家史密斯(Smith),理查德(Ricardo),马尔萨斯(Malthus),米尔(Mill),甚至包括马克思(Marx)和凯恩斯(Keynes)撰写的传世之作为当时社会的经济过程描绘了第一幅蓝图。经济学理论自此不断发展,现今流派纷呈,不过,古典经济学看来已经构成现代经济学理论趋同化的理论起点。
1市场自我调节理论
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著名定律之一乃是市场自我调节原则(marketself-regulation),这是古典经济学派立论的出发点,其对后世经济学的作用不可低估。
古典政治经济学认为,不加以调控的市场体系(unregulatedmarketsystem)将会充分地掠夺式开发社会的生产潜力。通过亚当.史密斯(AdamSmith)那只“看不见的手(invisiblehand)”,市场将充当最有效的“工具(device)”,分配可以获得的稀缺资源,最佳地满足社会对资源的无限需求。借助于有价格修正作用的机制使之能够行使分配权力,具备自我调节功能的市场就可以发挥其功能了。正是由于这种价格机制的修正功能,保证市场对货物、服务及劳动力的旺盛需求。灵活工资和浮动价格相当于市场的自我调节。不幸的是,由于在20世纪30年代那场沉重的经济危机中古典政治经济学所信奉的灵活工资制和价格机制顿时失灵了,从而使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大部分理论被永久性地挫败了,由此为约翰·凯恩斯及其门徒们打开了另一条大门。
2经济过程的循环性特征
经济过程周而复始地运动的特点,是古典政治经济学提出另一条重要定律。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普遍认为,社会阶层或劳动分工具有内成的循环性质。每一个经济活动参与者既充当买方又担任卖方,从而使商品——货物、服务及劳动力——发生交换关系,形成一个环状的运动轨迹。一种商品的卖出,为该出售者换取了获得其它商品的手段和工具。通过这样的交换,商品的卖方取得了一定数额的收入。
该项收入又将被用于购买和消费另一种商品,这是一种需求激励因素(demandstimulus)。随着需求增长,商品存货下降。这种供应匮乏状态又会刺激生产过程,最终会回归原始起点,也即通过商品的最初售卖增加收入。这种经济学思想意味着宏观的经济现象可以通过对微观的经济决策的观察和理解得以界定和解释。一言以蔽之,亚当·史密斯对经济的理解是:“经济是多个企业单元相互之间的交互关系。”
3劳动价值理论
古典经济学理论实际上在此假定的是,每一个生产者,通过供应恰当数量的产出,将确定地获得补偿,足以“更新其自身的生产方式”。劳动价值理论表明循环流动具有不稳定性。如果劳动价值理论不成立,事实上经济过程的循环性破裂了,那么,凯恩斯螺旋形下降模型所带来的累积性生产效应将损害整个社会。
当然,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们没有认识到的是,市场也有可能因内部协调全盘失灵而遭到破坏。“萨亚(Say,1767—1832)法则”,也即“市场法则”是政治经济学内在的一种古典观念,断言:“逻辑上不可能遭遇整体的市场失灵”(CaporasoandLevine)。如果在周而复始的经济流动过程中发生了某个环节的爆裂,那么,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将无法供给一种修复机制,无力使裂缝弥合。因为他们不相信会出现这样的裂缝。例如,凯恩斯主张财政赤字消费以刺激需求,即为著例。
古典学派的学者坚信,商品价格可以自由地上涨与下降,总是能够发挥调节作用,保证满足旺盛的市场需求,但是个体生产者计算错误,则是个例外。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范式是承认个体生产商和供应商存在计算错误的情况。
市场也可能并不接受某个经济活动参与者所提供的商品。换言之,个体销售者可以在市场找不到购买他商品的买方,但是,从整个市场来判断,交易失灵(transactionfailure)不太可能发生。
按照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必然要得出的结论便是个体生产商和销售商在市场上会面临尴尬境地。事实上这种困境催生了一种动机,按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理论,这种动机将协助市场发挥分配功能。1800世纪的工业和技术革命发生之后,古典政治经济学家预测道,某些类型的劳动力商品将发现他们在市场上“不对路了”,提供的服务不再是必需品了。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相信,本质上“失宠的”个体生产商必须开发新的商品以供出售,或者转而学习新的劳动技能,市场终将回报他们。总之,古典政治经济学家认为,个体生产商困境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也是暂时的。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提及社会公共物品(societalpublicgood)的存在,界定为“对经济活动参与者私人目的的满足”。实际上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重点放在开发资本存量以满足公共物品的需要。遗憾的是,劳动力(labor)最终会被视为市场上的任何其它商品一样的商品。如果存在劳动阶级的话,对他们的制度性保护是极其有限的。工厂18小时轮班倒、童工剥削、肮脏的工作与生活环境,都是因为严格遵守市场自我调节原则所造成的。
按照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制度性的政治体制往往是与自我调节的市场经济学相伴相生的。由于经济活动参与者的逐利行为所无意间带来的结果,政府的与政治的政策随之形成。换句话说,政治要受制于市场经济学。如此组织起来的社会,基本上为了经济市场的便利和效率而存在的,也是由经济市场的方便与效率而驱动的。
古典理论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商品的卖方花费金钱,增大消费,实现一种供需平衡。在一个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假定的市场上,人们没有什么持有货币的激励,也即不存在什么“凯恩斯流动性偏好理论(Keynesianliquiditypreferencetheory)”。
4资本积累理论
在货币市场上,古典政治经济学家认为利息率(interestrates)充分灵活,并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而作出适时调整,使之对经济体中的投资与储蓄达致平衡。古典学派(Classics)并不承认凯恩斯提出的“节俭反证(paradoxofthrift)”。
从古典学派的视角来看,个人生产商选择支出还是储蓄,关系不大。随着生产商储蓄增加,利息率将下调,刺激投资需求,抵消消费削减带来的负面效应。这种消费削减是由于储蓄增长造成的。
资本积累在古典政治经济学体系下永远是要受到市场上的储蓄供应量的限制的。储蓄是直接测算资本持有者赚取的再生产盈余或利润的尺度。资本积累要同时受制于和取决于储蓄的供应。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支持,实际上鼓吹不平等地分配财富和社会阶层。生产资料的持有人在经济循环流动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将经济盈余和利润转化成为新的资本,由此创造出新的市场,为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出卖售其劳动力。古典学派主张资源的不平等分配,以确保经济扩张。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一个特征是私人对财富的积累以及私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私人财富(资本)的积累,在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范式中,会导致社会生产能力和效用最大化的增长。一个关键的假设是:整个社会的资本存量所能够产生的生产能力总是被充分地利用。再者,新的资本存量的引入,包含最新的技术进步,随着机器生产工艺的运用,都可能对劳动阶级发生“去稳定性效果”。
5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总体评价及其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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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Jackson,Gerry,DefendingtheMarketAgainstInterventionistMythsandSocialistCriticism,Part2,TheNewAustralian,Number97,November,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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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祖奇.凯恩斯国家干预资本主义思想的产生与时代[J].学术界.2009(06).
关键词:行为经济学旅游者旅游决策
旅游决策是指一个旅游者或一群旅游者(如家庭等)通过仔细评估一组旅游目的地和旅游服务的各种属性,理性地选择最能清楚解决可察觉需求的其中一种,同时使花费的成本最小。传统微观经济的分析让我们看到了旅游者在整个旅游活动中,确定各类旅游选择与进行各类旅游决策的理性因素。然而,旅游者的这些决策行为既具有理性成分,也具有非理性成分,因此,非理性因素的行为经济学分析是对传统微观经济学的重要补充。本文就是从行为经济学和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一下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消费与决策的一些非理性因素,以期对旅游者的决策行为特点有一个更加全面的把握。
行为经济学视角下的行为决策
对于行为经济学来说,大脑的四个方面很重要:第一,有限理性,即大脑及其各模块的有限信息处理能力;大脑富于感情和感觉,是一个可估价的程序;有几个行为规律将影响制度的绩效;大脑是一个开放系统,人类在不断地学习。大脑的两个特点决定了人们行为与决策的范围。一个特点是有限的信息处理能力。人类行为富于目的性,但这种目的性具有一定的限度。通常人们的行为过程具有理性,并利用了各种推理能力,但需要了解的是,从考虑俱全的角度来说,它们实质上是不可能理性的。另一个特点是大脑的各个模块,即大脑的不同组成部分具有某种独立地影响人类行为的能力。也就是说,大脑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整体,且内部不一定是一致的。
在心理学快速发展的基础上,行为经济学通过将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引入经济学分析,对人类的实际行为(特别是不确定条件下的行为)决策进行研究,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其中卡尼曼和特沃斯基于1979年在大量社会学、心理学实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充分展示人类决策行为复杂性的预期理论(prospecttheory),为行为经济学奠定了新的决策理论框架,该理论对传统的风险决策理论做出了修正,证明了许多不确定条件下的判断和决策都系统地偏离了传统的经济学理论,特别是偏离了期望效用理论。他们另一项杰出的贡献就是发现了在不确定条件下进行判断与传统经济理论所假定的那种理性发生系统偏差的机理,形象地说就是人们在做判断的过程中,会走一些思维捷径,这些捷径有时帮助人们快速地做出准确的判断,但有时会导致判断的偏差。
从行为经济学分析旅游者非理性决策
可得性启发原则表明人们在判断中容易受到记忆效应的影响。人们对概率分布的判断取决于得到信息(尤其是一些范例性信息)的难易程度。人们在判断过程中,通常给予一些容易得到的、容易记忆的信息以很高的权重却不管这个信息是否正确,由于人们比较容易获得它,大多数人会逐渐接受它。
在旅游者选取旅游目的地与旅游产品的时候,由于可得性造成偏差也是经常出现的。对旅游者来说,如果周围的大多数人对某旅游目的地或旅行社进行正面评价,周围的人普遍选择该目的地与该旅行社,他们可能就会萌发同样的选择念头;反之,同样出于从众心理,社会大众即使认可了某旅游目的地或旅行社的产品与服务,也可能因为消费的人较少,因而拒绝消费选择。
当然,我们不能排除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与旅游产品的选择过程中表现出的“从众行为”具有合理性,因为“从众”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旅游者自身在信息和判断力方面的不足,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这种从众行为未必符合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的原则,他们有可能因此丧失了独立判断自身需要的能力,从而不能挖掘出自身潜在的旅游需求特点,也就不容易做出“效用最大化”的决策。
虽然在有的情况下,有些认识不足是由于客观因素造成的。这可以用“信息不对称”原理来分析这些问题。但不管用“可得性偏差”还是用“信息不对称”的原理来分析这一问题,结论都是类似的,那就是,旅游者并没有能力充分地认识所选旅游目的地、旅行社以及包团的真实情况,因此,处于认识上和信息上的劣势。
(二)锚定现象造成的偏差
1973年,卡尼曼和特沃斯基指出,人们在进行判断时常常过分看重那些显著的、难忘的证据,甚至从中产生歪曲的认识。例如,医生在估计病人因极度失望而导致自杀可能性时,常常容易想起病人自杀的偶然性事件。这时,如果进行代表性的经济判断,则可能夸大极度失望病人将自杀的概率,这就是人们在判断中存在的锚定效应。
旅游者在选取旅游目的地的时候经常会考虑到安全性问题。如果某旅游者选定了一个旅游目的地,但在出行前听说自己的一个朋友或同事在目的地曾经遭遇抢劫,那么他就会认为目的地的治安有问题,而不管这一事件的个别性和这一目的地的其它指标,进而很有可能放弃了选择该地作为自己的旅游目的地,尽管该目的地的实际治安状况良好,而且该目的地确实能为旅游者提供超值的旅游体验满意度。虽然旅游者选择放弃该目的地并不是完全非理性的,但至少可以看出,旅游者在旅游决策时确实存在锚定现象。
旅游者的锚定效应表明,旅游者在进行判断时常常根据一些典型特征或过去的经验对这些事件的发生产生某个锚定值,虽然会根据情况做一些调整,但是调整的范围仍然在该锚定值的临近领域,这就导致在判断中过分夸大或缩小事件的发生概率,出现旅游决策的非理性倾向。
(三)“小数定律”造成的偏差
通俗地说,小数定律是指人们认为一个小样本将具有与大样本近似相同的概率分布,即人们认为一个小样本的均值也是以平均值为中心分布的,这就导致了人们对事件的过度估计。其实现实生活中许多时候旅游者在做旅游决策时都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小数定律。
一般来说,旅游者都倾向于对游客造访量大的的旅游点进行旅游活动,在他们的潜意识之中,这样做有利于降低风险。所以当一个旅游者观察某旅游景区的业绩表现时,如果发现该景区或该目的地连续两年的旅游业绩表现超过平均水平,旅游者就会推断该景区具有很强的旅游吸引力,从而做出旅游决策,但事实上的情形也许并非如旅游者所想象的那样,因为景区或旅游目的地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来制造声势吸引旅游者,并以此增加游客量,而实际上景区的旅游产品与旅游服务质量本身却很低劣,景区实际上并不能很好地满足游客的旅游期望。因此由于“小数定律”造成偏差也是旅游者作出非理性旅游决策的重要原因。
结论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知,由于可得性造成的偏差、由于锚定现象造成的偏差、由于“小数定律”造成的偏差,都会让旅游者在旅游决策过程中出现不完全理性的行为。
[论文摘要]当今整个世界经济已经进入“信用经济时代”,建设一个完善的诚信体系是全社会的共同目标。然而与这个目标背道而驰的是现在的社会诚信度普遍偏低,这一被大家普遍认同的商业社会的基本原则却得不到普遍的遵守,诚信缺失的原因是什么呢?诚信又如何构建呢?本文试图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探讨。
据《京华时报》报道:近年来,合同交易只占经济交易量的30%,合同履行率只有50%左右。中国每年因不诚信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近5855亿元。由于市场交易主体的不诚信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妨碍我国经济国际化的竞争,影响宏观调控的政策效应。诚信缺失不仅仅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害,还将对整个社会体系造成深远影响。加强诚信建设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一、诚信的经济学含义
诚信即诚实守信,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性道德规范。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诚信已被人们公认为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原则之一,更多地应用于职业道德的规范和行业内外竞争的秩序化。诚信不仅属于道德和法律的范畴,也属于经济范畴。现代意义的诚信是在中国传统信义原则的基础上并借鉴西方管理制度的一些经验形成的全新的理念,其出发点和目的是保证社会活动的顺畅进行,各方在诚信原则的协调下都能获得自己的利益,从而达到一种“双赢”或“多赢”的态势。世界经济学制度主义的创始人凡勃伦认为,诚信作为一种“人类制度”在市场经济的现实条件下,它遵循投资、收益、支出、回报等经济学的规律,可以用货币曲线来描绘。“诚信”的观念原本就是在人们追求利益的活动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通常情况下,诚信是要付出“成本”才能得到的,有了初级的诚信后还要付出维护诚信的成本和扩大诚信的投资,才能获得回报和源源不断的收益。诚信的投资与收益关系为正比关系,投资越大收益越高。但是这种比例关系还要考虑客观条件的因素,比如社会信用环境等。
二、诚信缺失的经济学分析
在这里,笔者用经济学关于“经济人”的人性假设理论来分析诚信缺失的原因。
“经济人”假设包含的基本含义:第一,“效用最大化”;第二,“有限理性”;第三,“机会主义行为”。作为市场主体的个人或者企业,首先是一个“经济人”,他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私利,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因而经济人要追求金钱或物质利益,而诚信是获得这些的手段之一。对诚信缺失原因的分析不妨建立在个人对成本收益比较的基础上。
如果市场主体是诚实和守信用的,就会给他带来好处,使他很容易地找到交易伙伴,低成本地进行交易,最终获取利润。此时,人是一个经济人,诚信是利益之源。另一方面,维持诚信也是有代价的。在交易中,必须要守诺,即便是自己遇到重重困难,会受到很大的损失,也必须要守信,以维持信誉。
市场主体是否坚守诚信取决于守信的机会成本与不守信的机会成本的比较。如果维护信用要付出极高的成本,诚信的动机会降低。如果不诚信会给市场主体带来巨大的损害,诚信的动机就加强。事实上,不守信用的机会成本是非常高的。都不遵守约定,则互惠的交易不能实现。其实每个人本质上都还是认同诚信的,而且诚信也能增进所有人的福利。那么为什么诚信又会缺失呢?诚信是在相互交往中实现的,问题也就出现在交易对象之间的博弈中。我们可以从这种博弈当中来分析市场交易主体的机会成本。交易实际上是一个囚犯困境式的结局:如果大家都信守承诺、诚实交易,对双方来说会形成双赢;如果一方守诺而另一方背信,背信一方就能得到比双方都守信还要高得多的收益,而守信者一定损失惨重。结果,当对方遵守承诺时,守信固然有益,而背信则更是暴利;而当对方不守约定时,守信就损失惨重,背信则可避免损失。这样一来,无论对方守信与否,背信都是最佳选择,因此双方都会选择背信。由于不守诚信,交易就无法开展,因此结果一定劣于都守信时的状况,此即囚犯困境,因此双方的机会成本都是相当大的。
正如亚当·期密所说:“一个人如果常常和别人有生意上的来往,他就不盼望从一次交易契约来图非分的利得而宁可在各次交易中诚实守约。一个懂得自己真正利益所在的商人,宁愿牺牲一点应得的权利,而不愿启人疑窦。”
三、诚信构建的理性思考
1.建立以强制性建设为主的诚信制度
上述市场主体在交易博弈当中诚信缺失的分析是建立在没有外界约束的情况下,而外界的约束最好的方式便是制度。有效率的制度不仅会减少直接监督、法律制裁等方面的成本,而且可以通过对个人利益的尊重,消除损害他人利益的不良动机。制度的设计应该在承认个人利已动机的前提下,设计一套约束规则,使经济主体在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动机驱使下,能服从制度制定者的意图。
2.诚信制度的核心是加大不诚信的机会成本
由于市场主体的“经济人”属性,在博弈当中是出于自利的目的进行成本收益比较而决定是否守信的。而在现实当中,之所以有相当大一部分人会选择不诚信,是因为不诚信的低成本和维持诚信的高成本。我们在制度设置中就必须针对“经济人”的自利目的,加大对不诚信的打击力度,增大其不诚信的成本。只要在制度中适当设计规则,使对不诚信行为的惩罚是可信的,并且惩罚的力度足以抵消不诚信行为带来的额外收益,人们就不会有激励去背离规则的约束。在社会上出现那么多不诚信现象主要原因就是现阶段我国诚信制度不健全,不诚信获益,而诚信相比会“吃亏”,在巨大的利益诱惑这之下,作为“经济人”必然会选择不诚信。因此,在诚信制度建设中,核心是加大不诚信的机会成本,让“经济人”为其不诚信付出应有的代价。
3.诚信制度的主要内容是诚信体系的建设
我们在分析诚信缺失的原因时得知,不诚信情况的出现主要是因为信息不共享而导致的信息不对称。那么针对这种情况就应通过诚信体系的建设构建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在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银行对个人信誉的记录就是一个信息共享机制,警察局对个人违法犯罪等污点的记录也是一个信息共享机制。这些机制足以保证一个人的交易信用为其他人获知,从而使得他的交易具有无限连续的性质。诚信体系在我国虽然已经受到重视并着手开始建设,但是以诱致性为主,没有形成全国性的具有制度约束力的统一的诚信体系。这正是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既没有一个全国性的银行信用记录体系,也缺乏其他传递和共享个人信用的机制。因此,应该建立全国性的个人信用体系,让个人的诚信记录成为共享的信息。信息的共享可以将交易或交往变成无限连续的博弈,从而增加不守信用的机会成本。
总之,市场主体的“经济人”属性在交易博弈中追求功利最大化是诚信缺失的经济根源。而要扼制“经济人”的不诚信就要强制性建设有效的制度进行外在约束。在制度设计中一是要加大不诚信的机会成本,同时要建立全国性的旨在信息共享的诚信体系。
[1]程国慧:《失信损失触目惊心》[N].《京华时报》,2002年3月13日
【关键词】房屋拆迁现代制度经济学产权交易成本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
一、引言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体系扩张了传统经济学的解释力,已成为一种能更准确和全面地解释现实世界的经济学工具。盛洪(1993)用两个词概括了其理论核心,一个是“产权”,即受制度保护的利益,产权制度既涉及对产权的界定,有涉及对产权的保护;另一个是“交易费用”,即指达成契约和保证契约执行费用。
众所周知,房屋拆迁工作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城市面貌更新及国有土地使用的合理布局等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然而拆迁工作又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被拆迁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的不明晰界定,导致了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机制不完善,进而降低了拆迁工作效率,严重增加了拆迁工作的交易成本,甚至引发了大量拆迁双方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合实际的建议措施,以图为建立健全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处理好加快城市改造、提高城市品位和居民生活质量与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关系提供借鉴。
二、实施拆迁行为的必要性分析
对于问题交互性质的认识将有利于人们更理性地判断某一行为的潜在收益和损失。科斯(1960)在分析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工商行为时深刻指明损害问题具有交互性质,即外部侵害不仅起因于侵害者的行为,也起因于被侵害者的存在,避免对受损害方的损害将会使实施损害的一方遭受损失,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因此,在分析拆迁行为给房屋所有权人带来损失的同时,更应考察不实施拆迁行为给社会净收益带来的损失,唯有权衡两者轻重,才能更好地理解实施拆迁行为增加社会总价值的战略意义。
实施拆迁行为给被拆迁者带来的损失方面,暂不考察拆迁者(损害方)对于被拆迁者(受损害方)是否补偿及补偿是否合理,需考虑的是由于城市居民的房屋往往是一个家庭的命脉,承载着太多的东西,当拆迁方实施拆迁行为时,大多数被拆迁者将只能选择放弃原来市中心便利的生活设施和交通条件,到城市边远地区购买一套住房,这使得居民蒙受了原有物业和物业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丧失,以及因搬迁而造成的生活、工作、学习成本增加等损失。
此外考察不实施拆迁行为带来的损失,亦即实施拆迁行为带来的收益。由于拆迁制度的实施,我国许多城市实现了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加快解决了住房困难,大部分危房、棚户、简屋得到了改造,居民的居住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因此,拆迁行为是我国进行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的重要手段。另外,拆迁制度也使中国城市住房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城镇住房以公有制逐渐转化为非国有为主,为房屋的市场交易奠定了基础。因此,比较实施与不实施拆迁行为的各自损失,我们可以发现,虽然目前拆迁制度受到了一定的诟病,但是放弃拆迁制度而将城市更新重新放归私法领域也是不现实的。
为了更好地分析实施拆迁行为的必要意义,在此引入科斯(1960)提出的“合法的妨害”这一概念,即有些行为即使对别人造成了损害,只要该行为的当事人采用了适宜的技术降低了侵害,受到侵害的人也只能承认这些行为的合法性,即他们只能忍受。这是法律根据对整个社会的成本与收益的考虑,作出的对私有产权适当削弱的调整。于是,从提高社会净收益的角度出发,受侵害一方应当允许并接受“合法的妨害”,即人民群众应当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报以支持和配合的态度。另外,由于相对于实力较弱的、分散的居民,拆迁方及地方人民政府显然具有谈判优势,这使得拥有“合法的妨害”权利的当事人,会降低技术的适宜水平,从而使侵害的程度提高。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的不予以承认及不明晰界定导致被拆迁者损失加重的现象,便是拆迁方提高侵害程度行为的具体表现。
三、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界定引发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
土地使用权是宪法确定的私有产权,在涉及对这种私人产权的征收、征用、拆迁时,就应当考虑补偿。然而近年来,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往往只是对房屋进行补偿,不对土地进行补偿,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纠纷时有发生,从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此外,不合理的法定拆迁补偿标准使得居民在缺乏合理依据的情况下根据自己喜好提出要求,一旦前人的要求得到满足,后人会以此为依据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也致使拆迁方和地方政府承受了巨大的交易成本和财政负担。
1、城市房屋拆迁的本质及其所涉及的土地问题
为了考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独立产权性质,必须理解什么是产权。阿曼·阿尔奇安(1965)指出:“在任何社会里,资源的个人使用权(即产权)都能得到解释,产权意味着对于其他人在资源使用方面做出的违背我意愿的选择的一种保护”。E.G.弗鲁博顿和S.配杰威齐(1972)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些关系的成本。”
土地使用权虽然是不完全物权,但仍然是独立的财产权利,具有对世性的特征。土地使用权者直接和不特定多数人发生法律关系,也都可以独立地行使物权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可以自主决定将该权利转让、出租或抵押,或在其权利上设定其他性质的物权。土地使用权人实施上述法律行为时,不受土地所有权人即国家及社会任何其它个体或组织的干涉。因此,土地使用权是其使用权人的一项独立产权。
2、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界定引发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
“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贯彻该合同而发生的成本”(R.Matthews,1986)。樊纲(1992)对交易成本的具体成本支出内容进行了划分,本文所要分析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问题则主要涉及其中的议价成本,即为确定买者和卖者的真实要价而进行的讨价还价过程,此外还应包括因无法达成合同而产生的诉讼赔偿等方面的成本支出。交易与交换,无论是物品的交换还是劳务的交换,说到底都是一种权利即“产权”的交换,也就是放弃对某一物品的产权换得对另一物品的产权。产权不明确,事实上从两个方面使交易成本上升,一方面是造成交易对象之间发生议价博弈,双方为追逐私利引起了“有形交易成本”的上升;另一方面,模糊的产权会阻碍交换行为的发生,导致交易规模的缩小,使人无法通过交易行为提高经济效率,这一由产权不确定造成的效率损失,也被称为“无形的交易成本”。下面就有形和无形交易成本两个方面,对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界定引发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问题进行考察。
有形交易成本方面,假定拆迁方对其所致损失(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负完全责任,被拆迁方就没有任何理由修改他们的安排,因为对被损害权益的赔偿总是能够替代他们损失的市场价值。但是,如果拆迁方抹杀公民的土地所有权即不用负完全赔偿责任,他们就会坚持这一安排,这样轮到被拆迁方设法减少损失,采取与拆迁方进行议价博弈的形式。进而,在议价过程中,居民往往具有更高的博弈资本,由于一旦对某个地块进行拆迁,这个拆迁的程序是不可逆转的,政府和开发商无论投入多大成本都必须将这个工作完成,此时,居民就不会担心因为自己要价过高而使得开发商知难而退。因此,在后一种情形下即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的情形下,原先的拆迁补偿标准名存实亡,被拆迁方不合理地提高补偿要求,使拆迁方和政府承受了大大超出预算范围的有形交易成本。
无形交易成本方面,当拆迁双方就补偿标准进行议价谈判陷入僵局而无法达成拆迁协议契约,甚至引起双方法律纠纷时,就产生了无穷大的无形交易成本。即当我们以“机会成本”的观点来看该问题时,产权界定不清楚,事实上阻碍交易的实现,使任何交易成为不可能,事实上使潜在无形的交易成本无限大。
从这个意义上说,明确界定产权,不仅是减少有形交易成本的前提,而且本身也减少了“无形的交易成本”。对于我们分析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带来的借鉴意义便是:承认并明晰界定被拆迁方应有的土地使用权产权,并为此建立公平合理的产权制度以保护公民的私人独立产权,将会大大降低拆迁过程的交易成本,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四、土地使用权明晰界定为被拆迁居民独立产权的意义
明确的产权界定,提供了人们进行一切交易活动的基础,它能有效减少和节约交易成本。进而,不同的产权界定所带来的资源配置效率也是不同的,换句话说,一种界定可能比另一种更有效率或更无效率,并且存在着最佳产权界定。盛洪(1992)认为,“谁的行动给他人的既定经济利益带来损失,谁就要负赔偿责任,这便是达到最佳产权界定的简化了的经济学规则”。
对于房屋拆迁问题而言,要达到最佳土地使用权产权界定,应当要从遭受利益损失的使用者的产权角度去考察,由于拆迁方的行为改变了既定的利益格局,为了使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不受影响,必须负完全赔偿责任。即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脱离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分离的思路,土地所有权公有化,并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权产权的公有化,应当按照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完全市场价格,将其基本或完全界定为居民的独立产权。唯有如此,才能以最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为目的的土地使用权产权界定方式,有效减少拆迁过程中因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所造成的有形和无形交易成本,使拆迁交易活动更容易、更顺利、更高效率地进行。
同时,不能执行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不能有效地加以贯彻和保护的产权,只是“口头”的产权。因此,为使界定产权不流于形式,还必须有效地保护产权,即能对破坏产权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既然产权的概念本身是一个社会概念,是在人与人之间才能划定的社会关系,那么也就需要以国家机器为物质基础的社会契约方式加以界定和保护,而产权制度便是这样一种社会法律契约形式。E.G.弗鲁博顿和S.配杰威齐(1972)指出:“产权制度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和社会关系”。产权制度的价值,就是它所能避免的为争夺产权而付出的代价和因产权未定带来的资源配置的机会损失。因此,产权制度较之没有产权制度是优越的,有关拆迁立法和监督执行部门要在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和具体行动中真正明晰界定以及保护居民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加快建立起将土地房屋共同界为私人独立产权的公民产权制度,推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
五、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对策性措施思考
1、以明晰界定被拆迁者土地使用权产权为基础对拆迁法规进行修订
国家应当尽快出台《房屋拆迁管理法》,确保城市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时,能够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而不是依据现行的行政法规。修订法规的核心任务是明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属民事范畴,应遵循“有偿”、“公平”、“平等”的原则,充分保护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改变对依附于房屋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被无偿征收的不合理状况。
2、逐步完善土地使用权补偿制度
应当在《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增加对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补偿以及区位变动补偿的具体规定,这既是尊重和保护私人财产的体现,也是市场经济中土地资源市场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通过设定较为科学完善的价格评估程序,合理确定被拆迁房屋及依附土地的货币补偿金额,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由于作价补偿时,必须考虑土地的价值因素,置换地段区位,应以合理的土地评估价,给予被拆迁人公正合理的拆迁补偿。因此,要全面推行市场化评估,拆迁房屋所依附土地的市场化评估要符合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的要求,紧跟动态的房地产市场。对于被拆迁房屋所依附土地和安置房屋所依附土地的评估,要参照同区位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采用同一的市场化评估方法,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最后,具体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方法应该通过制定新的《行政征收法》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来加以规定和明确。
3、政府应合理定位并履行好自身职责
4、推行被拆迁人参与机制:对拟建项目的社会评价制度
城市发展项目是引致城市拆迁的动因所在,因此,必须要做好项目评价工作,把好城市项目审批关。然而现有的城市建设拆迁制度似乎在引导公众参与、协商、促进信息公开、减少负面社会影响等方面有所欠缺,在城市开发项目的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缺乏对拟建项目进行必要的社会评价,难以识别开发中存在的社会问题。通过对拟定项目进行社会评价可以在拆迁户与拆迁人之间建立一种协商机制,赋予拆迁户协商权、发言权,把拆迁户的意见体现在拆迁协议中,确保他们的利益不受侵犯,达到城市发展以城市居民为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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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理论运用经济学理论分析现实问题讲座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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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经济法学研究框架
一、经济与法律互动结合框架
经济法学比传统法学更加重视经济与法律的关系,并基于这种关系来研究经济法律问题。这种研究是围绕经济现象、经济学、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相互关系而展开的。
二、经济法规体系框架
经济法学界所提出的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构成的经济法规体系(或称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在整个法律体系由“以阶级斗争为中心”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背景下,将传统法律部门中有关经济的法律规范,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成进行重组所形成的法律体系框架。它体现了现代法以“经济性”为时代精神[7]的特征。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未能充分考虑到经济主题或经济体制-所形成的法律体系框架相比,它不仅是法律体系框架,而且还可以成为研究经济法律问题的分析框架。
由于法律作用于市场经济体制,主要是从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宏观调控、社会保障这四个方面切入的。这四个切入点较完整地反映了现代法规范经济的着力点,因而许多学者自发地利用经济法规体系框架来研究经济法律问题。如运用这种框架讨论经济审判庭的存废问题。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经济纠纷(即涉及经济问题的纠纷),按照这种框架来分类,更能显示出各种纠纷的特殊性,从而发现传统的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两分格局的局限。如市场主体法中的企业兼并与破产纠纷;市场规制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反垄断纠纷等纠纷;宏观调控法中的政府采购纠纷、税务征管纠纷等纠纷;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纠纷、劳资纠纷等纠纷,一般都难以套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解决,有的超出现行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的收案范围;有的虽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渠道解决,但成本过高。因此,设置处理这类案件的专门机构(如经济审判庭、社会法庭),并制定相应的特别程序法,理论和实践上都非常必要。而最高法院所作出的在原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撤销原经济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和交通运输审判庭,相应改建成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庭,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的机构改革方案,值得深思。
利用此分析框架还可以分析其它经济和社会问题,提出法律对策,例如西部开发、扩大内需、通货膨胀(或紧缩)、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
三、“主体-行为-责任”框架
我们注意到,现代经济立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招标投标法》等都不是按照法律关系框架,而是以主体、行为和责任作为其基本要素来进行设计的。这种框架实际上对各个法律部门都通用。对经济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和结构进行研究时,也应以“主体-行为-责任”框架为主、法律关系框架为辅。
责任理论一般应研究三个问题:(1)责任形式的确定。既要研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经济法域中运用的特点,也要研究经济法域中出现的专业性制裁、道义责任、政治责任等新型责任形式。(2)责任形式的组合。既以主体为中心来研究各种责任形式的组合,如企业、社会中间层主体、政府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其它责任的组合;也以行为为中心来研究各种责任形式的组合,即分别研究市场规制、宏观调控等制度中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其它责任的组合。(3)立法模式的选择。既要研究经济法律法规中如何配合民法、刑法和行政法规定经济法域中的法律责任,也要研究经济法体系内各部门如何就法律责任进行立法分工和协调。
特别指出的是,许多经济法学著作将经济法律关系理论作为经济法总论的主要内容,但这种套用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变种只适宜于象民事法律关系那样内在结构简单的法律关系,对于内在结构复杂多样的经济法律关系却显得过于呆板和形式化,以至在分论中由于对制度设计帮助不大而不便适用。鉴于法理学界已有以权利与权力为核心建立新框架的尝试[10],我们建议在经济法学中尝试采用“主体-行为-责任”框架,因为其中的主体、行为、责任都是公私法通用的要素,便于具体的制度设计。
四、“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我国法学界近年来盛行着“政府-市场”(或“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研究框架。这体现在如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公法与私法,权力与权利等方面。在经济转轨时期,政府和市场都处于“越位”和“缺位”并存状态,市场“缺位”就是政府“越位”,市场“越位”就是政府“缺位”。但是运用这种框架来分析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法律问题时,普适性受到局限。实践表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它们往往通过一定的中介实现互动。在现代社会,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涌现,其在政府与市场互动构架中的地位日趋突出,既履行了原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由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未能完全弥补的“市场缺陷”和市场未能弥补的“政府缺陷”,已成为“小政府-大社会”格局中“大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经济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而“政府-市场”框架最大的缺陷,就在于不能反映这种现实。正是在此意义上,“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是对“政府-市场”框架的超越和修正。
运用该框架进行研究,至少应注意:(1)研究框架的适用范围。这种框架不一定适用于任一经济法律问题的研究,但对主体研究具有优势。其适用重点应置于主体的制度设计。(2)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缺陷。社会中间层主体同政府一样,具有内部性,存在缺陷。我们既要研究社会中间层主体缺陷的表现和原因,也要研究弥补这种缺陷的对策,如研究政府对社会中间层主体的适度监管,以及市场主体对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制约。(3)不同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市场间的互动。社会中间层主体有多种类型,各自职能和任务以及与政府、市场主体的关系不尽相同。在探讨这种互动关系的共性的同时,必须分别研究各种互动关系的个性。(4)“二元框架”向“三元框架”的过渡。我国现阶段社会中间层主体缺位、错位、越位状态并存,不仅“二元框架”不定型,“三元框架”也不成熟。我们应当以“三元框架”为目标模式,在研究如何完善“二元框架”的同时,研究如何培育社会中间层主体及其与“二元框架”的衔接,探讨“二元框架”向“三元框架”过渡的路径。
五、法益主体框架
法益是法律所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的利益。各个法律部门都基于一定范围的利益而存在,都以协调各种相互冲突或重叠的利益为己任,而这种协调须以明晰法益主体为前提。经济法域中的法益具有复杂的利益结构,明晰其法益主体,需要运用多种分析框架。其中下述几种更有特殊意义:
六、比较框架
比较研究对于面向经济全球化的经济法和作为新兴学科的经济法学来说十分重要。其目的是通过“异中求同”、“同中求异”,评价优劣利弊,综合衡量解决问题和制度设计的各种方案,并结合本国的实际作出抉择。基于此,运用比较研究框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三)经济法的“法条-背景-效果”比较。法律比较只是手段,其目的在于法律借鉴和移植。因而,既要对法条本身进行比较,还要对隐匿于法条背后的社会经济背景以及法条实施的社会经济效果进行比较。只有在背景大致相同,且效果良好的情况下,才可考虑是否借鉴或移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借鉴或移植。否则,就难免盲目借鉴或移植,导致南桔北枳的后果。
七、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相结合框架
正因为经济法兼有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在进行案例研究时,不能只限于审判案例研究,还应重视制度案例研究。审判案例研究虽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来寻求和弥补法律漏洞从而有助于制度完善,但只限于可诉性规范,并且往往是在“就法论案”的基础上作出“就法论法”的建议。制度案例研究则是通过对某种具体制度进行经济、政治、社会等多方面多角度的分析,评判其利弊得失,并提出相应的制度设计。这种研究突破了可诉性规范的范围,将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联系起来作整体研究;并且超越“就法论法”的传统研究格局,将法律置于经济、政治、社会和生态的大系统中展开研究。经济法作为现代法,与传统法律部门一个重要的不同点,在于不可诉性的规范较多。经济法学应当比传统法学更重视制度案例研究。再者,在体制转型时期,制度的创新或重新设计更为频繁,强调经济法学重视制度案例研究尤为必要。
注释:
[1]代表性论文有张守文的《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前瞻》(载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王艳林、赵雄的《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展望》(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2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张晓君的《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成就、缺陷与展望》(《现代法学》1999年第3期)。
[2]李昌麒、鲁篱:《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3][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现代经济法入门》,谢次昌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66页。
[4]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张宏森、王全兴主编:《中国经济法原理》,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33—35页;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57—60页;等等。
[6]关于法律的不确定性研究,可参见沈敏荣:《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德国学者海德曼(Hedemann)认为,法学研究应注意时代的精神,现代社会以“经济性”为其时代精神,“经济性”就是现代法的特征;具有这种现代法的特征,渗透着现代的经济精神的法就是经济法。海德曼的观点集中反映在他于1922年出版的《经济法的基本特征》一书中。
[8]张守文:《税法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
[9]张守文:《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10]参见童之伟:《法权与》,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1]参见王保树主编的《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中有关论述。
[12]关于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研究详见王全兴、管斌:《社会中间层主体研究》,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5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13]《各方评说白酒标签案》,《南方周末》2000年6月16日第14版。
[14][美]魏伊丝:《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汪劲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
关键词:SCIE科学引文索引;统计分析;论文收录
SCI(ScienceCitationIndex)即《科学引文索引》,是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InstituteforScientificInformation,简称ISI)出版的一部自然科学领域基础理论学科方面的重要的期刊文献检索工具。SCI收录全世界出版的数、理、化、农、林、医、生命科学、天文、地理、环境、材料、工程技术等自然科学各学科的核心期刊约3500种。ISI通过它严格的选刊标准和评估程序挑选刊源,而且每年略有增减,从而做到SCI收录的文献能全面覆盖全世界最重要和最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
SCI是国际通行的一种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成果进行评价的比较客观、定量和易操作的指标,它在衡量国家、科研机构或大学的科研实力,评价科研人员学术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以检索北京交通大学2007―2009年被SCIE收录的论文为例,采用Web0fScience的“分析检索结果(AnalyzeResults)”对2007―2009年北京交通大学发表的1215篇论文(其中:2007年358篇,2008年405篇,2009年452篇)进行多种类型的统计分析,讨论北京交通大学的学科研究发展现状与趋势。
二、统计分析
1.论文被SCIE收录作者分析。北京交通大学2007―2009发表的论文被SCIE收录数量在20篇以上的作者一共有24位,具体收录篇数及所占比例(见表1和图1)。
由图1及表1可以看出,其中只有四位作者的论文收录量逐年增加,四位作者分别是JIAN,SS、NING,TG、WANG,YS、LiJ。三年论文收录量持续下滑的作者七位,而北京交通大学近三年被SCIE收录的论文是逐年递增的。这说明,虽然前二十四位作者的论文收录量中有29.2%作者的论文量呈下滑走势,但是被SCIE收录的论文作者范围在扩大,也就是说更多的老师积极投稿,并且被SCIE收录。这表明北京交通大学近三年不同学科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学校提倡的科技创新、激励教师发表高质量学术成果的举措已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2.论文被SCIE收录合作国家/地区。分析北京交通大学近三年论文被SCIE收录合作国家/地区分析(见表2)。
3.论文被SCIE收录语种分析。北京交通大学近三年被SCIE收录论文语种分析(见表3)。
由表3可以看出,北京交通大学近三年被SCIE收录的论文语种平均90%以上为英语,这是因为SCIE检索工具是美国研制的,编辑语言为英语,收录文献时,英文文献被首先考虑。
4.论文被SCIE收录主题内容分析。北京交通大学近三年被SCIE收录论文的主题内容分析见表4。由表4可以看出,北京交通大学近三年每年超过20篇的学科主题有6个,分别是光学、多学科物理学、多学科材料科学、电力与电子工程学、应用物理学、应用数学,其中属于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的学科有5个。可以看出SCIE侧重收录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的成果,工程技术领域收录的数量不多。北京交通大学被收录的论文大多数由本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重点学科产出,说明学校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学科的建设正稳步、健康地向前推进。
三、提高北京交通大学论文被SCIE收录的措施
从以上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北京交通大学近三年被SCIE收录的论文数逐年递增,但增长幅度与排名靠前大学收录论文的增长率相比有较大差距,为了进一步提升学校的研究水平,必须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力争在SCIE收录论文的数量与质量上有较大突破。
1.学科带头人的传、帮、带。北京交通大学近三年发表的论文被SCIE收录数量在20篇以上的作者一共有24位,这些作者都是学科带头人,因此在鼓励中青年教师和学生向这些知名度高的专家和教授请教的同时,学科带头人应以自身的经验和学识带动一些教师和学生,提高撰写科研论文的水平,进一步提升北京交通大学的科研水平和知名度。通过分析,虽然近三年来收录论文达到20篇的作者有下滑趋势,但因为在学校鼓励、学科带头人示范作用下,其他老师也在不断提高质量,增加论文被收录机会,因此,论文收录数不降反增。
3.投稿时尽量用英文。SCI本身的期刊源多数来自于英美,占总数的60%以上。而我国科技人员撰写的被SCI收录论文中英语语种达90%以上。从北京交通大学2007―2009年的统计结果看,1215篇论文中只有115篇发表在中文期刊上,其余1100篇是国内的英文期刊或外刊,占总数的90.6%。由此可见,用英文撰写是进入SCIE的一个重要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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