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大连企业复工劳动法律问题注意事项及规范指引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2.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6号)
2020年1月3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习开学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3.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3号)》
2020年1月31日,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下发《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3号)》,命令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4.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4号)》
2020年2月3日,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下发《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4号)》,命令外地返连人员自到达大连之日起,一律自行居家隔离14天。
法律小贴士
企业是否可以提前复工?
答:不建议企业提前复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条的规定,企业提前复工将被处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罚。情节严重致使传染病传播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
二、企业复工注意事项及相应规范指引
工作环境及劳动条件的准备工作
①避免举办大型聚集性活动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0年1月28日下发《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1号)》,文件第八条命令,“各地区、单位一律不得举办大型活动,停办各种类型补习班,停止大型人才招聘会。”疫情期间,企业应避免举办诸如年会等大型聚集性活动,尤其时值各大企业春招期间,建议延缓举办大型招聘会,有条件的企业可举办线上招聘等活动。
②加强对员工的筛查及检疫查验工作
③例行通风及消毒等防控措施
④制定复工及疫情防控方案,开展疫情防护教育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0年2月6日下发《关于做好全市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生产的通知》,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一)应制定本企业复工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并报各区市县、先导区指挥部备案,同时提交《疫情防控承诺书》(由各区市县、先导区指挥部自行制定模板)。”,文件第三条第五款命令:“(五)要对职工进行疫情防护知识教育,传达本企业复工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因此,企业复工前应制定具备可操作性的复工生产以及疫情防控方案,并加强对于员工的疫情防控教育。
(1)企业未按要求进行疫情的防控,会承担何种责任?
除此之外,企业未按要求进行疫情防控还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之情形,或将面临劳动者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2)复工后,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以算作工伤吗?
(3)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员工配备口罩?
答:是否需要配备口罩应依据具体工作性质来看,部分岗位出于工种限制,工作过程中必须配备口罩。但是就大部分工作而言,口罩不是日常工作的必备用品。疫情期间,为有效预防疾病传染,员工上班均佩戴口罩。虽然在大连市《关于做好全市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生产的通知》中规定了企业应储备一定数量防护物资,用以满足一段时期生产经营需要。但是并未明确表明防护物资的品类,数量,也并未将提供口罩上升到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高度。因此,就口罩的提供问题上,建议有能力可以采购到口罩的企业向员工分发口罩,但提供口罩并非复工的必备事项。如企业无法提供口罩,员工也确实没有口罩通勤使用,建议采取远程办公,或协商休假等方式尽量避免出行。
复工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问题
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若干意见。现将复工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问题操作指引归纳如下:
①等待复工的休假期间员工工资发放标准
根据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件,在春节延长假期期间(1月3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②复工后,不能及时返岗员工的工资发放标准
(1)对于患病而被采取强制隔离措施的员工
对于因患病原因被采取强制隔离的员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职工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按月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对于未患病,但因客观情况无法返岗的员工
③对于不能复工且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工资支付
此次疫情来势凶猛,出于有效防控的角度,大连市政府要求全市歌舞娱乐场所、网吧、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影剧院、公共浴室、棋牌室、咖啡厅、酒吧、茶座、书店等室内文化娱乐场所及室内景区、体育场馆、游泳馆、健身房等娱乐场所暂停对外开放。对于此类不能复工且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根据文件内容,企业可以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④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
受此次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缓交医疗保险费。2020年2月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第二条规定:“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整体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免收滞纳金,期间不影响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对灵活就业人员疫情防控期间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
疫情期间,允许用人单位延缓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退休申请、失业保险异地转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等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权益。对延缓办理退休业务的,在审核下月起补发养老保险待遇。
复工前后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
但如员工不存在因疫情被采取隔离措施的情形,其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或存在其他情形的,企业可以依法终止或解除。
疫情期间,只要员工被隔离企业便无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吗?
答: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件仅规定了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被隔离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如在隔离期间,员工与单位协商一致,或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时,企业依然可以与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