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办理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操作指引(2020)业务指引业务研究

(本指引于2020年6月12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

1.编制目的

2.文件依据

3.适用范围

(1)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非因工伤亡或患病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订立或履行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7)劳动法律规定或者疫情期间特别规定规定的其他争议。

4.基本原则

2.律师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原则:

(2)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既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要意识到努力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既要鼓励、规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疫情防控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也要倡导劳动者理解用人单位采取的合理应对行为,力做到双方互利共赢。

5.接受委托

6.社会责任

1.律师在疫情防控期间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时,除了正常提供法律服务,还应当注意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开展普法宣传,主动研究疫情防控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2.鼓励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加公益活动。

7.律师应当了解新冠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新冠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冠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

10.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顾问,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律师应当告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

13.如果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律师可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15.在劳动者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对于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律师可建议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若续签的,事后再补签纸质书面劳动合同。

17.律师应当向委托人明确,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务派遣员工,律师应告知委托人用工单位不能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18.如果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确需裁减人员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用人单位不得裁减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或被限制出行的劳动者,可对具备工作条件的其他在职人员实施裁员措施,同时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并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19.在疫情期间,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0.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具体情形下,律师可以告知委托人劳动合同到期日一般应调整为:

(1)劳动者被直接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隔离期结束之日”。

(2)劳动者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后未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医学观察期结束之日”。

(3)劳动者先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后又被确诊为患者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隔离期结束之日”。

(4)劳动者未患新冠肺炎也未被采取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措施,只是被当地人民政府限制出行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当地人民政府宣布解除禁行措施之日”。

21.劳动者拒绝医学隔离或配合治疗或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等行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或任或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已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刑事犯罪必须是生效的判决,规章制度必须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是合法有效的且已告知劳动者。

26.对于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休息的劳动者,律师应告知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27.对于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安排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的,律师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安排补休,对于不能安排补休的劳动者,应按照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8.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安排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工作的,律师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

30.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安排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工作的,律师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无需支付加班工资,但可以建议用人单位给予适当关怀和奖励。

31.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安排实行计件制计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工作的,律师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补休或按照不低于工资的200%的标准调整计件单价。

33.律师应明确针对上海的企业延迟复工期间为2月3日至2月9日。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公开解答,“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虽然实务界还有一种普遍观点认为,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企业基于政府的传染病防治措施要求而处于的停工状态,属企业停工期,但是就目前针对迟延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等问题,律师仍应建议用人单位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解答进行操作。

34.对于延迟复工期间没有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律师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35.针对上海市延迟复工期间工资支付问题,律师应当给咨询或委托的当事人建议: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提前复工上班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办公提供工作的劳动者,如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不低于工资标准的200%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36.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在延迟复工期间安排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工作的,律师应告知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

38.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在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工作的,律师应告知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但可以建议用人单位给予适当关怀和奖励。

39.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在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实行计件制计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工作的,律师应告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补休或按照不低于工资的200%的标准调整计件单价。

40.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推迟复工的,针对工资支付问题,律师应建议用人单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劳动者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律师可以建议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41.针对年休假问题,律师应提醒用人单位注意,延长春节假期属于国务院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而临时增加的特殊假期,故用人单位无权在该延长春节假期内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予以冲抵。如用人单位已经安排劳动者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休年休假的,律师应建议用人单位予以撤销或变更此前的年休假通知,另行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对于劳动者申请的事假与延长春节假期重叠的部分,律师可以建议劳动者撤回事假申请。律师还应提醒当事人注意:劳动者申请的病假、婚丧假、陪产假、探亲假等假期与延长春节假期重叠的部分,病假、婚丧假、陪产假、探亲假等假期不顺延。

42.律师应向当事人明确延迟复工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而临时增加的停止工作期间,上海有部分区劳动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无权在该延迟复工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予以冲抵。虽然实务界另有观点是延迟复工属于停工期间,用人单位有权在该延迟复工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予以冲抵。但是针对上海的企业客户,律师仍应建议延迟复工期间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进行冲抵。对劳动者申请的事假与延迟复工期重叠的部分,律师可以建议劳动者撤回事假申请;律师还应提醒当事人注意:劳动者申请的病假、婚丧假、陪产假、探亲假等假期与延迟复工期重叠的部分,病假、婚丧假、陪产假、探亲假等假期不顺延。

(1)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①条件1:(符合条件之一者)

来自、途径湖北省,或到过湖北省等。

近距离接触过来自湖北省的发热伴有呼吸道症状患者。

近距离接触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或确诊患者。

其他特定情况(随着疫情发展,可能会调整需要隔离的人员范围,以最新政府文件为准)

②条件2:无发热等症状。

③条件3:以上情况出现在抵达上海前的14天内。

如果上述三个条件都满足,那就必须要居家隔离。

45.律师应提醒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注意,隔离期间的重点和难点是工资发放问题:

(1)原则上按照正常工资报酬发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确针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另,各地就因疫情无法及时复工的劳动者明确可通过优先考虑安排年休假的方式灵活处理,而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报酬,因此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48.律师应提醒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注意,实行居家办公制度时应注意以下重点和难点:

1.居家办公制度的民主及公示程序如前所述,用人单位可通过规章制度形式明确居家办公的适用规则,并经过法定民主和公示程序。在目前疫情防控的特殊背景下,律师可建议用人单位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进行来完成劳动者意见征集及协商的过程。为争取劳动者配合,律师也有可以指导用人单位援引政府文件、建立申请审批制、提供奖励等措施。

3.培训与会议安排律师应告知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性活动。建议用人单位为加强管理和业务需要所进行的培训或会议,可采用线上视频会议的形式进行。

5.远程支持居家办公可能会涉及到电子设备、数字信息、网络通讯等技术性支持,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明确具体支持渠道、负责人员及流程。如果涉及劳动者提供自有资源工作的,例如使用个人手机、笔记本电脑的,用人单位需明确是否对该等设备提供财务、技术支持等。

6.信息及人员安全在居家办公的模式下,用人单位对信息安全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防护管控较弱。建议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工作数据采集与存储、文件传递、信息安全与保密以及劳动者居家办公人身安全等问题也是用人单位必须有所考虑和应对的重点问题。

1.适用对象

(1)不定时工作制

②用人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①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

②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③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防疫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临时将全体或部分劳动者纳入不定时工作制度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内,目前尚未有进一步文件予以规定。律师可以指导用人单位尽量按照不定时用工的规定,根据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制定临时性的不定时用工方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2.申请流程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但用人单位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用人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核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3.递交材料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填写《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劳动者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

4.时效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可以设定有效期。有效期可以依据用人单位的申请设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批复有效期限届满,用人单位需要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再次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除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递交申请材料外,还应递交用人单位按原批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的说明。

3.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于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劳动者的年休假期间工资计算,律师应当告知折算方式,按照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日工资收入。

4.律师应当提示用人单位在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劳动者年休假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并告知用人单位在对年休假进行集中安排、分段安排时,如需要跨一个年度安排的,应当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的。

2.律师应当提示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已享受年休假的,于年度内离职时,已享受年休假多于本年度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依法不可扣回。

3.律师应当提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已享受年休假后,如年度内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1)劳动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劳动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劳动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劳动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律师应当提示涉及劳务派遣关系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劳动者年休假天数。

1.律师应当注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为延长春节假期,在此期间劳动者休息的,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律师应当注意,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迟本市用人单位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延迟本市用人单位复工,该“延迟复工期”为休息日,在此期间劳动者休息的,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律师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劳动者不能按期到岗或单位不能开工生产的,律师可以建议用人单位积极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年休假。

57.律师在接受涉新冠肺炎工伤仲裁案件委托时,应审查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涉新冠肺炎工伤劳动争议纠纷范围一般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工伤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等发生的纠纷。

58.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涉新冠肺炎工伤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委托时,应遵守《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代理劳动者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不得实行风险收费;代理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59.委托人咨询或委托事项涉及新冠肺炎工伤赔偿的,律师应当对合法用工与否作出分析确定,注意区分工伤保险待遇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的差别。

60.委托人咨询或委托的涉新冠肺炎工伤事项属于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争议,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争议,以及其他非劳动争议的情形,律师应当建议委托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61.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涉新冠肺炎工伤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律师应当建议委托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63.律师应当了解,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从事其他非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尚不明确,应结合各地法规等进行认定。比如,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65.涉及新冠肺炎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的律师应该告知委托人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告知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66.涉及新冠肺炎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未按前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的律师应该告知委托人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告知委托人工伤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7.涉及新冠肺炎工伤认定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和该劳动者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68.涉及新冠肺炎工伤认定的,委托人对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9.涉及新冠肺炎劳动能力鉴定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劳动者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劳动者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70.劳动者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涉新冠肺炎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争议,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71.委托人要求支付涉新冠肺炎工伤待遇的,应审查确定是否持有已生效的工伤认定结论,构成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还应持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律师应当注意,有的地区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工伤待遇,却不能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裁决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并无异议的;

2.非法用工单位与非法用工中的伤亡人员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

72.因劳动者死亡而引起的涉新冠肺炎工伤待遇、非因工死亡抚恤等劳动争议案件中,死亡劳动者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提起仲裁的,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能要求以死亡劳动者的继承人作为申请人。

73.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劳动者不起诉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需要注意的是,前述仲裁请求涉及数项,以仲裁裁决数额为依据,分项计算。

75.传染病病原体携带者就业权律师需注意,传染病病原体携带者享有平等就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77.自主用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工的权利,在招用人员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律师应当注意告知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不得存在就业歧视的行为。在当前疫情下,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曾是新冠肺炎患者(已治愈)等传染病病原体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属于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体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特定工作的情形除外。

79.面试环节除非法律与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律师应提醒用人单位在面试应聘者时不使用歧视性语言,不问带有任何歧视性的问题,包括但不限对针对面试者年龄、身高、民族、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高发地域、是否患新冠肺炎、家人是否是新冠肺炎患者等问题,应聘者对此类问题有权拒绝回答。嗣后,如果用人单位录用应聘人员,但发现应聘人员没有如实回答该类问题,用人单位不能以该劳动者应聘时未如实披露信息、存在欺骗行为为由,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

80.信息保密律师应当提醒用人单位对应聘者与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与资料进行保密、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公开。公开或交第三方使用应聘者或劳动者的个人资料,应当经其书面同意。

85.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企业),律师应指导用人单位(企业)通过集体协商或个别协商就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稳定工作岗位方式与劳动者(职工)达成一致。

86.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涉及集体性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时,律师应告知用人单位薪酬调整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重大事项,应当与本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

87.为使劳动者理解并大力配合,律师应指导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明确集体性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的目的是响应国家号召“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合理合法地向劳动者说明集体性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的法律依据,使双方先就求同存异,达成共识,从而有序推进集体性协商工作。

88.律师应指导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一方建议开展集体协商的,应当向本用人单位工会提出;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可以向本用人单位劳动者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

89.律师应指导用人单位按如下原则产生协商代表:

1.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

2.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有女性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劳动者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荐产生。

3.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担任。

4.集体协商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律师受委托可以担任一方代表参加集体协商。

90.律师应指导用人单位合理合法地确定劳动者协商代表的任期和职责,保护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

91.律师受委托可以担任一方代表参加集体协商,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92.因复工期间的待遇问题等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上访,劳动者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律师应指导用人单位不拒绝或者拖延,及时启动集体协商程序。

93.律师应指导用人单位就以签订集体合同为目的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经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作为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94.律师应指导用人单位自从劳动者一方首席代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报送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妥善保管生效的集体合同原件。

95.涉及行业性或区域性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集体协商的,律师应指导用人单位企业推选的代表、行业协会与区、县区域内的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以及其他有条件开展集体协商的行业的工会进行行业性集体合同协商的,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律师应指导区域内不具备独立开展集体协商条件的企业推选的代表推选的代表与小微企业较为集中的街道(乡镇)、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商业区、商务楼宇等区域内的工会代表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

96.律师应指导用人单位履行经集体协商后生效的集体合同,确保在集体合同中约定的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低于集体合同或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97.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99.涉及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需就困难用人单位工资待遇进行集体协商的,律师应指导用人单位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用人单位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100.涉及劳动者工资待遇权益保障事项的,律师应指导用人单位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的劳动者,自确诊之日起计算医疗期,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对国家延长春节长假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其中2月1日本来就是休息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指导用人单位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101.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要求劳动者推迟复工的,律师应指导用人单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102.就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用人单位复工复产的工资集体协商,律师可指导用人单位就下列内容进行协商:

1.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复工复产的承诺与措施;

4.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工资延期支付方式和期限;

5.缓交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期限;

6.降低福利待遇的项目、内容、标准、期限;

7.工资政策调整机制;

8.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工资事项。

103.前条的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参考下列因素:

1.国家和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涉及工资报酬的政策指引;

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

3.市场供求关系状况;

4.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5.企业及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6.全市及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7.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其他因素。

106.涉及轮岗轮休和缩短工时事项时,律师应使用人单位明确轮岗轮休和缩短工时原则上均属于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变更劳动合同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规则,通过协商一致或民主程序进行。

107.涉及用人单位关于轮岗轮休和缩短工事项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与单个劳动者协商;

2.集体协商;

3.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专项规章制度。

109.涉及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确定轮岗轮休和缩短工时制度的,因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律师应指导用人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二款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规定,经劳动者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就协商确定的结果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115.就轮岗轮休和缩短工时的工资发放,律师应指导用人单位根据轮岗轮休的实际工作时数向劳动者足额发放工资,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16.因地方政府迟延复工要求或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无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安排劳动者进行生产经营的,律师可指导用人单位决定停工停产,但通过变更劳动合同(如变更工作地点、调整工作岗位、居家办公等方式)可以继续履行的,不应全部停工停产。

118.律师应指导用人单位就停工停产和复工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备,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引下做好停工停产预案和疫情防护方案,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异常情况随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确保停工停产期间和复工后的企业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尤其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119.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120.对因受疫情影响停产停工的用人单位或无法居家办公或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劳动者,律师应指导用人单位就迟延复工期间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及年度内休息日调剂使用,要指导用人单位工会积极动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同舟共济,在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用人单位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121.用人单位还能安排劳动者从事部分生产任务但不饱和的,律师可指导用人单位根据拟安排的生产任务情况与劳动者依法进行协商,对停工停产满30日后次日起的工资标准进行重新约定,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实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新的协议,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实际劳动结算并支付工资。

122.确无任何生产任务可安排,劳动者不需要从事任何劳动的,律师应指导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期限从停工停产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的次日起至用人单位复工复产或者到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止。

123.复工复产后,律师应指导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者结合复工复产后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依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劳动者重新约定新工资标准等内容,达成一致的,应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

124.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律师应指导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但用人单位经过竭尽全力仍无法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可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

126.就经济性裁员人数和程序,律师应指导用人单位满足一定人数要求,即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用人单位劳动者总数百分之十以上,并指导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劳动者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员。

127.就裁员对象,律师应指导用人单位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且用人单位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1.与本用人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128.律师应指导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1.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

2.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3.在本企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6.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9.律师应指导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如果用人单位在裁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律师应指导用人单位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如上被裁减的人员。

130.用人单位因裁员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律师应指导用人单位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131.用人单位因裁员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律师应指导用人单位按如下标准和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32.律师应指导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133.疫情防控期间,律师应当提醒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本市各项防疫政策规定,充分告知违反政策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34.疫情防控期间,律师应当指导或者建议用人单位结合本行业、本区域特点落实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成立本单位防疫工作领导部门,根据实际制定防疫和复工方案,明确人员分工和工作要求;

2.组织本单位劳动者填报近期健康信息,对于确诊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或者途经疫情严重区域的劳动者,必须在治愈、结束观察或者取得健康凭证后方可安排复工,对其它人员经审查属实后安排复工;

3.根据复工规模做好防疫准备,包括储备符合防疫标准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手套、消毒剂、测温计(仪)、血氧仪、洗手液和应急药品等物资,以及疏通应急车辆通道;

4.对劳动者更衣室、休息室、活动室以及电梯、办公区、会议区、会客区、餐厅等工作场所进行全面消毒,对餐具、桌椅、班车、办公设施、通风设备等进行重点消毒,在卫生间、食堂等必要部位放置消毒洗手液;

5.视情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以实现灵活办公。

135.复工后,律师应当指导或者建议用人单位强化防疫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开展专题培训,确保劳动者规范执行防疫管理制度;

2.安排劳动者分批分段上岗、错峰分餐用餐,避免人员集中;

4.及时补充、按需发放各类防疫物品;

5.定期消毒,保持工作场所清洁通风;

7.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在家办公。

136.律师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延迟复工的规定,有区别地复工:

3.不具备复工条件的用人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复工。

138.律师应告知用人单位擅自复工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拒不执行政府延迟复工决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40.疫情防控期间,本市部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已暂缓办理调解仲裁现场申请,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予网上申请(下载“上海人社APP”,点击“网上调解”,在“网上申请”栏目输入个人信息、单位信息和主要诉求并提交)。

141.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决定自2020年2月10日起暂停受理新的调解仲裁申请,已经受理的案件中止审理。

143.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参加仲裁庭审的,律师应当及时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协商顺延审理期限。

144.受疫情影响,律师接受委托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的,可通过以下“不见面”方式反映诉求:

1.致电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或者12345市民热线;

2.进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首页下“互动交流”—“举报监督”栏目;

145.律师接受委托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的,应告知委托人就投诉的事项书写投诉文书。疫情防控期间,委托人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律师可代为书写,并由委托人签字。投诉文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

2.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148.人事争议参照适用

1.本实务精要中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操作,在处理人事争议时参照适用。

2.律师应当注意到,医疗救援一线的医疗卫生机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教育机构、参与疫情防控的社会组织等,其中有较多属于事业单位,其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等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而不属于劳动争议。

149.附则

1.本附录为上海市律师协会发布的《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师实务精要》的附件,收录实务精要中涉及的劳动法律规定或疫情期间特别规定。其中,疫情期间特别规定,以加粗字体标记。

2.因篇幅限制,本附录只收录了适用于全国、上海市、北京市、广东省(适用于广东全省以及深圳特区)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第一部分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机关

文号

1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174号

1995年3月25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69号

2007年8月30日

3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令第514号

2007年12月14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35号

2008年9月18日

5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

2010年12月20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主席令第67号

2012年10月26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主席令第73号

2012年12月28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主席令第5号

2013年6月29日

9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国务院令第644号

2013年12月11日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主席令第24号

2015年4月24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18年12月29日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25号

第二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3]4号

2013年1月18日

第三部分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原卫生部

卫生部令第17号

1991年12月6日

15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原劳动部

劳部发[1994]489号

1994年12月6日

16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1994]503号

1994年12月14日

17

集体合同规定

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2004年1月20日

18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19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总工发[2012]12号

2012年2月13日

20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18年12月14日

2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社部函〔2020〕11号

2020年1月23日

22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社厅明电[2020]5号

2020年1月24日

23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20]1号

2020年1月30日

24

关于印发零售、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6日

25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人社部发[2020]8号

2020年2月7日

第四部分上海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意见及通知

2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沪高法民一[2007]7号

2007年3月21日

27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2012年11月27日

28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6月26日

29

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

沪府[2015]49号

2015年7月2日

30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沪人社综发[2016]29号

2016年6月27日

31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17年11月23日

32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2018年5月24日

33

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2020年1月27日

34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35

2020年1月28日

36

致全市各企业书

37

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38

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沪府规[2020]3号

39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暂停办理调解仲裁申请事宜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第五部分北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意见及通知

40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

2007年11月23日

4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京人社劳字[2020]11号

42

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2020]3号

2020年1月31日

43

44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20]5号

2020年2月3日

45

关于试行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0年2月5日

第六部分: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意见及通知

4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粤高法发[2008]13号

2008年6月23日

47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2016年9月29日

48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2019年5月21日

49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8月22日

50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25日

51

关于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患者隔离期间工资待遇等问题的权威解答

52

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2020年春节后复工复产工作指引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广州市疫情期间危险化学品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服务与监管工作指引

THE END
1.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言内容 你好,我是楚雄某房地产公司员工,最近接到公司通知因为我在招聘网站发布了个人简历,现在要求我要么去外省工作,要么尽快办理离职手续。请问这样合法合理吗?我应该怎么办? 回复人名称 楚雄州人社局网站管理 回复时间 2020-04-27 回复内容 你好,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列https://rsj.cxz.gov.cn/yjzj_xq.jsp?wbtreeid=1285&wbguestbookid=4225
2.福建省总工会司法实务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以“劳动合同具有人身属性,一般不宜强制恢复劳动关系”为由,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但下面案例告诉劳动者,至少四种情形,劳动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法律应当予以支持。 一、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者有权主张恢复 [案例]吕远于2023年6月12日某精密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http://www.fj12351.cn/new_detail.jsp?xh=722200&column=10
3.2017年9月重大立法案例全面梳理北大法律信息网近日,司法部印发《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作出部署。 《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着眼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立足“法律事务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法律服务指引和提供”的平台建设功能定https://www.chinalawinfo.com/feature/featuredisplay1.aspx?featureid=587&year=2017&data=2017/10/9%2014:01:16
4.《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征求意见稿》的讨论/孙斌由于用工单位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本规定处罚的对象只是用工单位,而不包括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用工单位工会。在这种情况下除了上级工会组织能够对其进行监督外,人社部门适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用工单位工会通过的决议违法人社部门能否管辖,需要人社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协商报国务院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6157
5.解读课2021第41期(总期91期)在线培训课程据悉,为贯彻落实人社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11月3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等11个部门(单位)联合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重点从明确责任、健全制度、优化服务和强化机制四个方面,https://www.zzqyj.net/?list_89/1317.html
6.第一卷第一期四川省人社厅近日印发《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36种国家谈判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自9月1日起,将人社部谈判确定的利拉鲁泰等36种药品,全部纳入四川省医保报销范围;自11月1日起,将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内所有药品全部纳入四川省医保报销范围。医保报销范围不但新增https://lib.lchospital.cn/qitafuwu/liaoyineican-guanlilei/2017nian/2018-07-01/731.html
7.劳动保障世界杂志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主办2019年第16期为深入贯彻落实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人社系统行风建设有关问题专项整改工作的通知》部署要求,认真查找系统行风建设薄弱环节,明确改进措施,推进练兵比武活动扎实开展,打造群众满意的人社服务,形成“办事不求人”的长效机制,近日,吉林省人社厅召开全系统行风建设有关问题专项整改暨练兵比武活动调度推进会。吉林省人社厅党组https://www.youfabiao.com/ldbzsj/201916/
8.创新创业参考答案1(1)哪一种商业模式风险最小6.以下并非企业对员工责任范畴的是() 提供正确的产品和服务信息 7.创业团队的组建模式有() 公司制合伙制 8.企业社会责任包括() 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6.以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描述不正确的是()。 有限责任公司需定期公布账目。 7.以下选项中,哪些是国家人社部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推出的SIYB系列培训项目 IYB—https://m.360docs.net/doc/19b00bdc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ad9bd2e.html
9.岗位设置申请变更的请示就以陆先生拒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对陆先生做出了解除为读者和馆员带来全新体验、RFID系统分为三个部分:一是RFID图书加工与清点设备,其中包括了移动式RFID[评析]根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若债务人死亡,债务人生前拥有合法财产且已由继承人继承的,则债权人可以向https://www.360wenmi.com/f/filedtsr6523.html
10.www.gdhx99.com/mokaka82766.html克内克特本场16投12中,三分球12投9中,独揽37分5篮板,成为湖人取胜的关键先生。他的三分盛宴,不仅为湖人注入了强大的火力,也展示了非凡的射手天赋与大心脏特质。休赛期湖人慧眼识珠,克内克特的惊艳表现堪称宝藏级发现。 湖人此役胜利,标志着他们在赛季初的磨合期已过,正步入正轨,尤其是克内克特的崛起,为球队增添了http://www.gdhx99.com/mokaka82766.html
11.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通信保障中心招聘高频考题难易错点D:李军今天没去图书馆,在网上书店订了几本好书 201.甲于晚上在一条封闭的高速路上正常驾驶时,乙翻越47.我国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___ 48.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就是法律。___ 49.中央军委为更好地发挥专家作用,助推基层经济科技发展,人社部启动实施了“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 2012年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4/0327/8021143067006051.shtm
12.led.safuwe.com/mokslip18082.html韩国外交部表示,1905年岛根县政府主张将“独岛”归属自身管辖范围,这使“独岛”成为韩国受日本侵略的首个牺牲品。对韩国人来说,“独岛”并非仅是位于东部海域的一个小岛,而是韩国主权完整的象征。|。 快科技11月25日消息,据报道,美国宇航局的最新文件显示,SpaceX的第七次星际飞船试飞计划明年1月11日进行。 http://led.safuwe.com/mokslip18082.html
13.劳动者请病假应遵循单位规章制度,否则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行使劳动关系解除权。吉某申请病假时未能提供符合规定的医院病历,违反扬州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即“员工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病假需市级以上医院病历证明,经批准后可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kwOTMxNTA0OA==&mid=2247504761&idx=3&sn=7065f704bb801a2d1829378997a22314&chksm=c008b7ddf97f0767f7ce8b7ae27e5703cad917c73adf319aba561669438d5aadc53ea54d514d&scene=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