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陈菲、丁小溪)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29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草案共30条,包括英雄烈士的历史功勋、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法律地位、纪念缅怀英雄烈士活动、弘扬传承英雄烈士精神、烈士褒扬和遗属抚恤优待、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内容。
近年来,社会上有些人以“学术自由”“还原历史”“探究细节”等为名,通过网络、书刊等渠道歪曲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历史,丑化、诋毁、贬损、质疑英雄烈士,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各界愤慨谴责。
在2017年全国两会上,有251人次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一些群众来信提出,建议通过立法加强英雄烈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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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我们的目标,需要英雄,需要英雄精神。我们要铭记一切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作出贡献的英雄们,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96年来不懈奋斗伟大历程、可歌可泣英雄史诗的缩影和代表,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动力。
近年来,社会上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和观点不断出现,有些人以“学术自由”“还原历史”“探究细节”等为名,通过网络、书刊等媒体歪曲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历史,丑化、诋毁、贬损、质疑英雄烈士,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各界愤慨谴责。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有251人次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一些群众来信提出,建议通过立法加强英雄烈士保护。2017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对英雄烈士保护立法作出重要批示。回应社会关切,回击丑化、诋毁英雄烈士的恶劣行为,加强英雄烈士保护立法十分必要。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法是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崇尚捍卫英雄烈士,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措施。
二、草案起草的工作过程和指导思想
起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四个自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保护英雄烈士的鲜明价值导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功绩,弘扬传承英雄烈士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以不断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告慰英雄烈士。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30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英雄烈士的历史功勋
(二)关于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法律地位
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决议,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外,建立一个为国牺牲的人民英雄纪念碑;当日下午即举行人民英雄纪念碑奠基典礼,毛泽东主席率全体代表参加并宣读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这一时刻永载人民共和国光辉史册。建成后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成为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为中国革命和国家建设而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的标志性纪念设施。据此,草案规定,矗立在北京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争取民族独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的精神象征,是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纪念设施。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草案第七条)
同时,草案还对其他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开放和管理作了规定,为纪念缅怀英雄烈士提供场所和服务,发挥其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草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三)关于纪念缅怀英雄烈士活动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相衔接,草案规定,国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烈士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组织开展纪念活动;为英勇献身的烈士举行庄重的送迎、安葬仪式;建立健全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英雄烈士在国外安葬的,驻该国使领馆应当组织开展祭扫活动;引导公民通过瞻仰纪念设施、集体宣誓、网上祭奠等形式参与纪念活动等。(草案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四)关于弘扬传承英雄烈士精神
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开展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认识和记述历史;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以及史料、遗物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工作;鼓励革命老区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开展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宣传;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鼓励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的作品创作;新闻媒体负有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义务。(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关于烈士褒扬和遗属抚恤优待
与烈士褒扬条例相衔接,草案规定,公民牺牲,依法评定为烈士,对其英勇献身的行为予以褒扬;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以及在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抚恤优待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烈士遗属工作生活情况,定期走访慰问。(草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六)关于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
为了从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全面加强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保护,草案规定,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网信、民政、工商等部门在监管工作中有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职责;网络运营者发现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网络信息时,负有及时处置的义务;建立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对实施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延伸阅读1:
(通讯员李晟)2017年2月17日,由遭遇鼓吹历史虚无主义的《炎黄春秋》前执行主编洪振快起诉的爱国人士郭松民、狼牙山五壮士后人宋福保和葛长生、狼牙山五壮士战斗连老连长刘福山之子刘宏泉、狼牙山五壮士荣誉案代理律师赵小鲁、中央政策研究室综合局原局长张勤德等45人发起,6000多人联名支持的《关于尽快出台<国家英烈荣誉保护法>的建议》,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给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建议信针对抹黑人民英雄,诋毁人民领袖的恶行对国家造成的危害,指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保护国家英烈名誉荣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建议信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尽快出台《国家英烈荣誉保护法》这样一部专门的法律,用国家力量保护国家英烈的名誉荣誉,使得抹黑国家英烈名誉荣誉的违法成本高昂,并及时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追究。
建议信提出了《国家英烈荣誉保护法》应当坚持的四条原则:第一,损害国家英烈名誉荣誉的行为不能简单地作为民事纠纷案件,而应列入刑事案件范畴,由检察机关提起国家公诉;第二,国家英烈的名誉荣誉,应该受到国家机关的特殊保护;国家英烈名誉荣誉保护的起诉主体是国家机关,例如,国家的检察机关,也可以包括人民政府机关的相应职能部门,而不能只是国家英烈后人。国家机关的履职情况,应当受到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第三,由于国家英烈的名誉荣誉涉及到共产党形象和人民军队的战斗力,共产党组织和人民军队具有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保护国家英烈的名誉荣誉,应当发挥率先垂范的特别作用;第四,保护国家英烈的名誉荣誉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与国家英烈没有直接血缘关系的普通公民或人民团体应有权对此类案件提起诉讼。
建议信呼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尽快将此项立法列入议程。承载民意的建议信已经寄往立法机关,社会公众的期待是否会落空,考验着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否切实地代表民意。爱国民众不会简单地拭目以待,今年初的山东人民行动、河北人民行动和网民对历史虚无主义的高压态势,就是实实在在地挺身而出,捍卫国本,捍卫社会主义事业。
人民是创造历史的动力,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必胜!正义必胜!
附录一:《建议信》及名单以挂号信方式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附录二:建议信内容及签名人
关于尽快出台《国家英烈荣誉保护法》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势力和个人以各种方式散播抹黑诋毁国家英烈名誉荣誉的谣言,否定共产党、人民军队、人民革命、人民共和国的历史,对中华民族进行“去英雄化”的系统工程,搞乱了人们的思想,损害了社会基本道德和价值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已经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和严重后果。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保护国家英烈名誉荣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如国家英烈的名誉荣誉如果受到侵害,只能作为民事纠纷而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只有英烈后人(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才具备起诉侵权人的法律资格。而实际情况是,我们的国家英烈,相当大一部分牺牲时,都没有留下后人。这些状况,使得一些人肆意侵犯国家英烈的名誉荣誉,而没有办法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结果是,侵害国家英烈名誉荣誉的违法成本很低,而保护国家英烈名誉荣誉的法律成本非常高昂,甚至绝大部分国家英烈,因没有后人,只能任由一些人肆意污蔑诋毁,而根本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也是长期以来,一些人毫无顾忌的大肆污蔑诋毁国家英烈名誉荣誉,而一直没有受到法律追究的重要原因。这导致仇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敌对分子肆无忌惮地抹黑国家英烈,瓦解国家根基。
国家英烈的名誉荣誉,是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国根基的精神高地,是中华民族历史记忆的精神载体,也是民族信仰和民族价值观的精神源泉。一个民族,没有英雄不行。一个民族,没有英雄情怀不行。保护国家英烈的名誉荣誉,就是保护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保护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保护社会正气,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国根基的精神高地。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判决,在法律法理上,确认民族英雄的名誉荣誉,已经内化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为国家制定《国家英烈荣誉保护法》提供了坚实的法理依据。
据此,我们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立法机关,应尽快出台《国家英烈荣誉保护法》这样一部专门的法律,用国家力量保护国家英烈的名誉荣誉,使得抹黑国家英烈名誉荣誉的违法成本高昂,并及时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追究。
我们认为以下原则应当考虑:
第一,损害国家英烈名誉荣誉的行为不能简单地作为民事纠纷案件,而应列入刑事案件范畴,由检察机关提起国家公诉;
第二,国家英烈的名誉荣誉,应该受到国家机关的特殊保护;国家英烈名誉荣誉保护的起诉主体是国家机关,例如,国家的检察机关,也可以包括人民政府机关的相应职能部门,而不能只是国家英烈后人。国家机关的履职情况,应当受到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
第三,由于国家英烈的名誉荣誉涉及到共产党形象和人民军队的战斗力,共产党组织和人民军队具有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保护国家英烈的名誉荣誉,应当发挥率先垂范的特别作用;
第四,保护国家英烈的名誉荣誉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与国家英烈没有直接血缘关系的普通公民或人民团体应有权对此类案件提起诉讼。
我们期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尽快将此项立法列入议程。
此致
敬礼
《建议》发起人:
2.宋福保(河南,狼牙山五壮士之一宋学义之子)
3.葛长生(广东,狼牙山五壮士之一葛振林之子)
4.刘宏泉(河北,狼牙山红色文化研究会会长,狼牙山五壮士战斗连连长刘福山同志之子)
5.赵小鲁(北京,北京市政协委员,狼牙山五壮士荣誉案中狼牙山五壮士后人代理律师)
6.恽仁祥(北京,原国防科委情报所党委书记,四届全国人大代表)
7.孔庆东(北京,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
8.摩罗(北京,原名万松生,中国文化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9.林治波(兰州,兰州大学新闻学院院长,《人民日报》社甘肃分社社长)
10.杨松林(郑州,网名“邋遢道人”,知名网络作家)
11.杨思远(北京,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12.李平(北京,原北京叉车总厂党委书记,抗美援朝老战士)
13.东生(北京,原名李向沂。曾任中宣部秘书、胡乔木秘书,中国记协书记处书记。)
14.李波(北京,原航天部预先研究局局长)
15.颜建平(广东,网名“顽石”,中学语文教师,知名网络作家)
16.李毅(北京,中国人民大学重阳研究院研究员)
17.杨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18.艾辛(北京,中国新影集团国家一级导演)
19.黄纪苏(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20.郝贵生(天津,天津师范大学教授)
21.张文茂(北京,原北京市城郊经济研究所所长)
22.孙坦(北京,中国地质科学院退休干部)
23.郭润祥(北京,北京工业大学教授)
24.王子恺(北京,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原副校长)
25.李定凯(北京,清华大学教授)
26.李新政(北京,中美商学院副院长)
27.王远飞(山东,中共山东省阳谷县侨润街道城角徐支部委员会书记、阳谷红星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
28.边红军(北京,原铁道部政治部退休干部)
29.黄卫东(合肥,中国科技大学教授)
30.杨晓青(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31.杨晓陆(北京,独立学者)
32.林敏捷(香港,香港毛泽东思想学会会长)
33.魏欣(北京,著名革命作家魏巍女儿)
34.左大培(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35.顾凌英(北京,首都经贸大学教授)
36.刘毅然(北京,导演)
37.邹小提(北京,制片人)
38.韩中(北京,演员)
39.左鹏(北京,北京科技大学教授)
40.刘纪春(北京,八一电影制片厂退休干部,毛主席警卫员)
41.李建新(北京,原铁道部退休干部,毛主席专列工作人员)
42.张正午(北京,毛主席警卫员和保管员)
43.杨银禄(北京,毛主席警卫员)
44.张勤德(北京,中央政策研究室综合局原局长)
45.范景刚(北京,乌有之乡网站站长)
2016年12月15日
《建议》支持人(名单附后):
1.古正华(武汉,网名“丑牛”,《湖北日报》社离休干部,新四军老兵)
2.高梁(北京,独立学者)
3.魏平(北京,著名革命作家魏巍女儿)
4.王传利(北京,清华大学教授)
其他支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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