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2)

唐代的法律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成熟时期,隋唐时期在继受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了礼律相结合的法律文化,唐律是我国目前为止保存更为完整的法典,是中华法系的代表。

一、唐律的修订过程

1.武德律

唐高祖李渊在武德年间命令臣下裴寂等人以《开皇律》为依据,修订律典,是为《武德律》。《武德律》共12篇5.00条,是唐朝的首部法典。

2.贞观律

唐太宗即位以后,在贞观年间参照隋代《开皇律》,修订完成了《贞观律》。《贞观律》增设了加役流制度,缩小了连坐处死的范围,规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的制度,奠定了唐律的基础。

3.《永徽律疏》的制定

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令臣下对《贞观律》作慎重修改,颁布《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大臣历时1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并附之于律后,称为《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现在被称之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继承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成果,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极高的水平,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与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二、罪名与刑罚

(一)五刑

1.死刑。唐律只规定绞、斩两种死刑,较前代轻缓了很多。

2.流刑。唐律规定流刑有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规定加役流刑,除流三千里外,还要居作三年,用以替代某些死刑。

3.徒刑。即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杖刑。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共五等。

5.笞刑。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等。

(二)“十恶”制度

是指严重威胁专制君主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血缘伦理关系的犯罪。唐律“十恶”按性质划分,可以归为三类:

1.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犯罪。主要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以及大不敬。

2.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手段残忍的犯罪。主要包括:不道。

3.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主要包括: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三)六杀

唐律区分了杀人罪的六种情形,即谋杀(预谋杀人)、故杀(临时犯意)、斗杀(斗殴中激愤杀人)、误杀(因为种种原因杀错杀人对象)、戏杀(以力共戏,杀人)、过失杀(由于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六种情况。根据杀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表现等,唐律给予不同的处罚,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和立法技术的进步。

(四)六赃

就是指六种非法获得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1)受财枉法:收受财物枉法。(2)受财不枉法:收受财物,即使不枉法,也要处刑。(3)受所监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财物。(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6)坐赃: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收受财物的行为。

(五)保辜

对于手足伤人和器物伤人等犯罪,唐律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对于伤害后果不是能够立即显现的,特别规定了保辜制度。也就是规定一定的观察时期,在限定的时期内死亡的,伤人者承担杀人的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外死亡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责任。唐律规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有不科学的地方,但仍然是一个进步。

三、法律适用原则

(一)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二)自首原则

(三)类推原则

(四)化外人处罚原则

四、司法制度

唐代沿袭隋制,皇帝在中央机构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执行各自的司法职能。

(一)大理寺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凡属流、徒刑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二)刑部

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三)御史台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

(四)“三司推事”

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更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有时地方发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唐代还建立都堂集议制,每逢发生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五)死刑三复奏

唐律规定了死刑复核制度。更初由中央司法机关上奏皇帝核准,临刑前复核三次。唐太宗为慎重人命,将刑前三复奏改为五复奏。即处决前一日两复奏,处决日三复奏。

(六)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一类是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二是老幼废疾等。

《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五、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

(一)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发达的集中体现,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

1.礼法合一。唐律将礼教伦理精神与国家刑罚有机地统一在一起,有力地维护了唐朝的统治。

2.科条简要。唐律全篇仅为12篇,5.02条,宽简适中,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3.立法技术完善。唐律在继受前代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具有结构严谨,用语概括、规范等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公罪、私罪,化外人犯罪等原则和概念。

4.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历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承袭了秦汉立法的成果,吸收了汉晋律学的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并且深深影响了宋元明清的立法。

同时,唐律不仅在中国古代法律历史上产生了重要影响,还对亚洲周边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的《高丽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的《大宝律令》、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借鉴了唐律,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宋元时期的法律

一、宋代主要的立法与法律形式

(一)《宋刑统》的制定

宋代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宋刑统》经太祖批准“模印颁行”,成为历史上第一部雕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并且是宋代综合性的成文法典。

(二)编敕活动

“编敕”,是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汇编,使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宋代自太祖制定四卷本《建隆新编敕》后,凡新帝继位或每次改元都有编敕。

编敕的特点表现为:宋仁宗以前是敕律并行;宋神宗以后敕的地位提高,甚至达到破律的地步;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以后成为皇帝昭令的一种。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者事所作的命令。」

二、宋元主要法制内容

(一)契约

宋代的商品经济关系有所发展,民商事法律制度也逐渐完善。

1、规定印契(红契)制度及税契制度。即用官府加盖红印的契据确认土地所有权,以收取契印税的形式保护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宋时,所有权已划分为动产所有权(宋称物主权)与不动产所有权(宋称业主权)。《宋刑统》对动产如宿藏物(埋藏物)、阑遗物(遗失物)、漂流物、无主物、生产蕃息等所有权都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不动产(田宅)所有权的转移,包括租佃、典、押等形式,都规定要书面立契并取得官府承认。

2、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为一般买卖形式,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更终成立。赊卖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物的价值。

3、宋时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宋代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4、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借指使用借贷,而贷则指消费借贷。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二)禁婚规定

宋代法律规定男15岁、女13岁以上可以结婚,但是禁止五服内亲属结婚,禁止州县官人与管内百姓以及部属交婚。

(三)户绝、立继与命继

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至南宋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的办法。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四)四等人

元初把境内居民分为高下四等:蒙古族为一等,色目人(西夏、回回、西域人)为二等,汉人(原来金国统治下的汉人和契丹、女真人)为三等,南人(南宋统治下的汉人与西南各族人民)为四等。并规定国家机构主要职务必须由蒙古人或色目人充当。

三、刑罚变革

(一)折杖法

宋太祖建隆四年颁布折杖法,即把笞杖刑折为臀仗,徒刑折为脊杖,杖后即释放;流刑脊杖后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刑,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从而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但也不无弊端,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

(二)刺配刑

宋代初期,为了代替死刑,规定了“刺配刑”。“即杖其脊,又配役其人,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

(三)凌迟

宋代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凌迟刑,用以惩治荆湖地区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凌迟刑又称鱼网刑。

四、宋代司法制度

(一)审刑院

宋太祖建隆年间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另立审刑院,使“狱讼之事,随(审刑院)官吏决劾”。从而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神宗变法后,裁撤审刑院,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

(二)提点刑狱司

从太宗时起为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三)翻异别勘

宋代法律规定,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其他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

(四)《洗冤集录》

两宋时期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关制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这一世界上更早的法医学著作。

THE END
1.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书刊主持编纂《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十卷本)、《中华大典·法律典》(六卷本)等三项法律史学国家大型科研项目;著作等身,出版《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国宪法史》等30余部著作,其中不少被译成英、日、韩等文字。http://www.mzyfz.com/html/1452/2024-12-06/content-1637900.html
2.司法卷一:中国法制史必看题库知识点(强化练习)考试题库题库试看结束后微信扫下方二维码即可打包下载完整版《★司法卷一》题库 手机用户可保存上方二维码到手机中,在微信扫一扫中右上角选择“从相册选取二维码”即可。题库试看结束后微信扫下方二维码即可打包下载完整版《司法卷一:中国法制史》题库,分栏、分答案解析..http://www.91exam.org/exam/87-4536/4536343.html
3.法制史学习笔记(个人向)Part.1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文章浏览阅读1.5k次,点赞24次,收藏23次。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内容,本文主要是先秦时期的法律情况,有很多出乎意料的内容。_法制史知识点总结https://blog.csdn.net/ozawacai/article/details/140022166
4.中国法律史第114章思考练习及答案.pdf中国法律史第1章思考练习及答案 亲爱的同学: 本栏目为不计分任务,您可以反复练习 以下是思考练习时间。试题包括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问答题。其 中: 填空题5道;单项选择题5道;多项选择题5题;问答题2道。 你可以选择每小题做完后提交,客观题会有回答正误判断和知识点提示,主观题 则会提示参考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2/0509/8037077004004100.shtm
5.国开2024年《中国法律史》平时作业13答案.docx国开2024年中国法律史平时作业13答案第一次平时作业15章的知识点1.原始社会经历了原始群和氏族公社两个阶段。2.原始社会部落首领通过禅让产生。3.夏朝的第一个帝王是启4.左传襄公四年记载:芒芒禹迹,画为九州,经启九道。5.法的起源经历了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334758447.html
6.中国法制史课程作业(精选6篇)从制定大清现行刑律开始,清政府分别制定了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商律草案等实体法,又制定了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等程序法以及宪法大纲等法律文件,随着修律过程中这些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传统的中华法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的“诸法合体,以刑https://www.360wenmi.com/f/filea27z4kyn.html
7.2018级降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本专业主要面向医疗服务机构及健康体检中心、健康管理公司等,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心理健康,掌握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临床医学及社区管理等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备能从事健康监测、分析、评估、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指导和健康危险因素干预等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具备健康管理师的https://jwc.wfhlxy.com/info/1023/1356.htm
8.宪法考试复习提纲6篇(全文)⑴公布法律:无权要求重新审议,也无权搁置; ⑵命令发布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⑶人事任免权:根据全国人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8.中国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时应对措施: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6g2qfkg4.html
9.全国法硕联考历年真题解析(6)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的渊源的含义和我国法的渊源的内容范围。 【考点分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包括宪法;法律,在法的渊源中的法律采用狭义的法律概念。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律效力仅仅次于宪法。分类:(1)基本法。(2)基本法以外的法律。前者由全国人大制定和http://www.yuloo.com/news/219146.shtml
10.2018年9月教学基本文件检查情况反馈意见26、《视听语言》《中国传统文化》(王志艳)增补已授课内容的教案(视同语言),增补教学日历(中国传统文化)。 27、《中外新闻史话》(高山)教学大纲没有按要求写作,建议重新规范。教案课后记还没上课就已填写。教学日历归于简单,应与教学大纲对应。 28、《媒体经营与管理》《兵团新闻史》教学大纲不规范,按照要求重新修https://jxpgzx.shzu.edu.cn/2018/1002/c11062a183733/page.htm
11.头条文章在完整地走完精讲阶段后,正常的状态应该是对知识比较熟悉,所谓熟悉是指在听课时老师说到某一个知识点,你就能联想起来接下来老师大概要说什么,比如老师说到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就能想到有成立上的从属性、内容与范围上的从属性等等,如果不能达到熟悉的状态,就更要认真听课,不通的知识有必要时回头看看精讲书。 https://weibo.com/ttarticle/x/m/show/id/2309404625083170947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