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善抑恶、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里,在浩如烟海的中国古代文化典籍中,曾记载了许许多多有关见义勇为的事迹。这些事迹千百年来在我国民间广为流传,妇孺皆知,成为指导人们日常行为规范的准则。历代统治者从维护其封建专制统治的立场出发,顺应民意,也先后制定了许多有关见义勇为方面的法令法规,以此来惩恶扬善、弘扬正义,适应社会的发展。但这些法令法规因时代久远和历史的变革,有的早已佚失,有的散见于不同的文献典籍中,十分零乱,迄今尚未见学术界有专文进行研究整理,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一件憾事。基于此,笔者试图对这一问题略作探讨,不妥之处祈求教正。中国古代有关见义勇为方面的法律条款很多,概而言之可分为如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
宋代法律制度沿续了唐朝对见义勇为的规定。据《宋刑统》卷28记载:“有人殴击他人.折齿、指以上,若盗及强奸,虽非被伤、被盗、被奸家人及所亲,但是旁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捕格》法准上条,持杖拒捍,其捕者得格之,持杖及空手而走者,亦得杀之。其拒捕不拒捕,并同上条捕格之法。”
需要指出的是,宋代以后一些封建政权在制定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条款时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即见义勇为者在同不法分子搏斗时被罪犯伤害,国家拿出一定的资金给予抚恤,以保证伤害者个人及其家属正常的生活需求,鼓励更多的人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如在清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刑部规定:“其犯罪拒捕拿获之人被伤者,另户之人照军伤,头等伤赏银五十两,二等伤四十两,三等伤三十两,四等伤二十两,五等伤十两。”“如营汛防守官兵捕贼受伤者,照绿旗阵伤例分别给赏;若被伤身亡者,亦照绿旗阵亡例分别给与身价银两。”其这些规定,说明清代的法律制度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已从单纯的人身安全保护扩展到对其生活的保障,这也反映了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更加趋于完善和合理。
二、对见危不救的惩罚措施
三、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措施
隋文帝时期,由于都城长安(今陕西西安市)白日里经常发生抢劫盗窃现象,文帝问群臣禁断之法,未等大臣回答,隋文帝便想出了办法,他下令:“有能纠告者,投贼家业产,以赏纠人。”这种办法果然奏效,一月之间,“内外宁息。”
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年),唐代政府颁布了对见义勇为、捕获犯罪分子者给予奖励的法令,具体内容如下:“诸纠捉盗贼者,所征倍赃,皆赏纠捉之人。家贫无财可征及依法不合征倍赃者,并计得正赃,准五分与二分,赏纠捉人。若正赃费尽者,官出一分,以赏捉人。即官人非因检校而别纠捉,并共盗及知情主人首告者,亦依赏例”。开元时期的这项法令开创了国家对见为勇为者给予物质奖励的先河。唐代《开元令》中对于为民除害,捕杀猛兽的行为也给予了奖励,据钱易《南部新书》记载:“诸处有猛兽之处,听作槛穽、射窩等,得即送官,每一头赏绢四匹;捕杀豹及狼,每一头赏绢一匹。若在监牧内获者,各加一匹。其牧监内获豹,亦每一头赏得绢一匹,子各半之。”
综上所述,自西周以来,中国古代历朝政府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皆有过明确的立法。只不过由于历史的变迁,许多法律规定早已淹没于史海之中。但透过这些零散的记载,我们仍可看出其发展变化的轨迹,即从最初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发展到后来对见义不为者的严惩、以及对见义勇为者的物质奖励等,这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它反映了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始终朝着更加合理的方向发展。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既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正当权益,使他们在同犯罪行为及危害民众生命财产安全行为作斗争时不至于缩手缩脚,又有助于弘扬正义,抑制邪恶势力,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因此,我们认为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体现,是中华民族智慧优秀法律文化的结晶,即使在今天对我国现阶段的立法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出处:法律思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