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在美国法院适用的现状研究文章

近年来,中国投资者在国内诉讼、仲裁程序中主张适用外国法的做法正在逐渐增多。与之相反,中国投资者在海外诉讼中主张适用中国法,又面临着哪些问题?

中国法在美国法院适用现状

正确确定私法层面域外适用的实体法对案件的结果有重要意义。中国法在域外的适用关系到中国籍的诉讼当事人的利益保障。进一步讲,美国法院适用中国法的背后原因不能只从司法的角度来谈,研究美国民商事案件中对中国法适用的现状,能够对美国法院适用中国法的情形以及不适用中国法的原因有更深层次的理解。

美国民商事案件中对中国法的适用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合同约定中国法为准据法,适用中国法,代表案件有8个;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中国法,代表案件有1个;

法院在以“不方便法院”管辖权原则撤销案件时,认定该案应适用中国法,代表案件有5个。

美国民商事案件中对法院地法的适用包括以下四种方式:

合同约定法院地法为准据法,适用法院地法,代表案件有5个;

双方无协议或没有当事人提起中国法的适用,适用法院地法,代表案件有17个;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法院地法,代表案件有15个;

中国法在美国法院适用实证评析

美国法院适用中国法的司法实践中,不仅涉及到运用冲突法规则对跨国民商事案件中的准据法确定,也涉及到中国法查明的途径,纵观美国民商事案件中涉及中国法案例查明和适用情形,美国法院在适用中国法的实践中有如下特点。

01法院适用法院地法的比重较大

对上述法院适用中国法案件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不论适用法院地法的理由为何,适用作为法院地法的美国法占了绝大多数。从中国法在美国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选择方法来看,美国法院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占31%(17/54),重叠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占4%(2/54),“以中国法无法查明”为由适用美国法的占4%(2/54),“以没有说明适用法院地法却适用法院地法”的占31%(17/54),“以意思自治原则”的占24%,“以不方便法院原则应适用中国法而撤销案件”的占10%。由此可以看出,美国法院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准据法以及法院适用法院地法占主导地位。在上述统计中只有9例(16%)是适用中国法,与随着美国法院受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逐年增加而应该增多对中国法适用的情况不符。法院地法适用比重较大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第一,法官适用法院地法更容易确定法律的内容。在美国,法官和律师接受的是普通法教育,基于法律传统、文化教育和语言等差异,认为中国法律难以理解或者查询困难,适用中国法案件的成本要远远高于适用本地法。

第二,联邦地区法院适用外国法的案件不具有先例性,对其后相似案件法律问题仅具有参考意义。如前文所述,联邦法院审理涉及中国法适用的案件占所有法院系统的92%的,而联邦地区法院适用中国法占67%,比重最大。美国具有复杂的先例判决制度,联邦地区法院的案例因未被官方出版而不具有先例性。因此,基于法律事实和冲突规则的指引而适用中国法的案件在联邦地区法院系统中一般不具有先例价值,不能约束其他法官。

第三,美国联邦和州法院处理的案件数量较多。州法院每年处理大约四千万案件,联邦法院处理大约三十万件案件,其中直接适用外国法律的案件只占较小的比重。鉴于这些挑战,不熟悉外国法律制度的法官可能会担心涉及外国法律的案件极其困难且耗时很长。一些法官或者是以“不方便法院”为由来撤销诉讼,或者以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或充分证明外国法律问题为由适用法院地法。这两种方式都是不可随意滥用的,因为它们可能会忽视诉讼当事人选择中国法的明确意图,违反冲突法规则,甚至损害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从各国涉外民商事司法审判实践看,大部分案件最终都适用了法院地的民商事实体法。

我国公布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的情况也具有普遍适用法院地法的现象。有的学者认为平等对待内外国法律要求法院不能过多适用法院地的实体法。另有学者认为应客观看待法院根据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解对法律适用的影响。不可否认的是,美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地法的优先适用不利于保障国际商事争端当事人选择中国法解决争议的权利,需要针对此情形在中国法的查明和适用中国法意识的提高上有所改变。

02法官依职权查明外国法义务的分歧

03以中国案例为说理要素的重要性得到凸显

04无法充分证明中国法的情形

从美国法院审理的涉及中国法的民商事案件分析,涉及中国法适用的54个案例中有两例因为当事人没有充足证据证明中国法而适用法院地法,其中包括中国法律文本的翻译缺乏权威性以及专家证人对于外国法的理解有瑕疵。当外国法内容穷尽各类途径仍无法查明时,各国实践中存在直接适用法院地法或者是以无法查明为由驳回起诉的情形。特别是现在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美国法律数据库“Westlaw”、“Lexisnexis”、“WoltersKluwer”以及中国法律和案例数据库“北大法宝”和“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的英文翻译都在查明中国法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事人应该充分利用这些法律资源。某些特殊情形下,法院认识到有必要提供有关外国法律的补充信息,则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就有机会在法院做出最终决定之前提供补充信息。例如,在TNRLogisticsCo.v.StatusLogisticsCorp.一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因为违约需要赔偿原告损失,但是针对被告违约延迟支付而需要支付损害赔偿利息,原告没有明确选择中国法还是法院地纽约法作为准据法。法院因此判决原告应当重新提起动议并且附带一份有关法律查明的备忘录来明确损害赔偿利息的问题。

05适用中国法错误的救济方式

适用中国法错误的情形既包括错误适用冲突规范和中国法本身。冲突规范的适用错误一般表现为应适用中国法却适用美国法,应适用美国法却适用中国法。司法实践中多体现在连接点有误或者对于案件性质识别有误,导致错误地选择了冲突规范此外,外国法的错误适用可能是由于法院认可由一方当事人所提供中国法内容但未经质证的结果,也可能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适用中国法的结果。若初审法院在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有误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要求上诉法院重新审查。在FRCP改革之前,由于将外国法视为事实,所以根据美国司法制度中州与联邦上诉法院不审理事实问题的原则,当事人无法以中国法适用错误为由提出上诉审查方法。但是,自从1966年FRCP改革之后,外国法的内容为“法律问题”,因此,外国法错误适用事项属于上诉审查范围。当事人提起上诉由上诉法院重新审查时,上诉法院可以要求地区法院进一步调查外国法律问题,以便进行更完整的陈述。此外,如果当事人对下级法院对外国法律问题的裁决提起上诉时,上诉法院可以考虑下级法院未考虑的先前当事人已经提交的外国法律材料。在极少数的情况下,上诉法院在处理适用中国法错误的情形时,选择用法院地法代替本应适用的中国法。

作者:

张晓君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海外利益保护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石晓玉美国凯斯西储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师资博士后,海外利益保护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国凯斯西储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师资博士后,海外利益保护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THE END
1.宪法最新近况概览,动态更新与进展心理咨询宪法实施机制的加强是近年来宪法发展的另一重要方面,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级国家机关积极履行宪法职责,推进宪法实施,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宪法的权威,宪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也对违宪行为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纠正。 第三,宪法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必须与https://www.zhuoyanxinli.com/post/14099.html
2.中国法律网站的现状及缺陷其他中国法律网站的现状及缺陷 自1994年我国正式接入互联网,经历了13年的风雨、起落, 如今互联网产业在我国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法律网站作为互联网产业的一种表现形式,并不是网络业的先锋,它是伴随着法治和互联网时代的来临而逐步兴起。 现如今,法律网站得到了迅猛发展, 从法律网站的数量、规模、网站内容等方面来看,法律http://www.uslawchina.cn/new_content.asp?xw_id=1740
3.2014(四)非诉讼法律服务规模 (五)非诉讼业务拓展路径 (六)非诉讼业务服务技能 第三节 中国法律服务政策标准 一、法律服务政策标准概述 二、法律服务机构政策标准 三、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政策 第二章 中国律师事务所市场分析 第一节 中国律师行业发展分析 一、律师行业发展现状 https://www.bjzjqx.com/IndustryInner/352136.html
4.中国法律服务行业发展现状和前景(发展趋势工资待遇人才需求中国法律服务行业工资收入一般多少钱一个月?59.3%的岗位拿¥6-15K/月,年薪¥7-18W。对比全国高11.6%。就业前景怎么样?市场需求:2024较2023增长9%,招聘职位量占全国0.491%。。发展现状:公司规模50-99人占比最多,成立时长10年以上占比最多,融资事件天使轮占比最多。高端人才:硕士需求占中国法律服务行业2.502%。https://www.jobui.com/salary/quanguo-all/ind-falvfuwu/
5.现阶段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及其改进二、现阶段农民法律意识现状的成因分析 (一)文化传统中的保守观念 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中,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对人们有着极为深刻的影响。时代发展了,但“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魔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5]时至今日,在农村地区仍有大量的农民存在着儒家文化观念,深受文化传统中的保守思想的束缚。 https://m.findlaw.cn/lawyers/article/d402231.html
6.中国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法律性质现状与未来发展中国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法律性质、现状与未来发展 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保险承担着解除社会成员年老后生活来源后顾之忧的职责,是现代国家公民的一项基本社会权益。由于养老保险建立在劳资双方与政府等多个主体分担责任的基础上,且公民个人的养老金权益具有长期累积性,若无法律规制便无法明确赋权明责并http://www.sass.cn/109000/59041.aspx
7.中国应对跨国破产法律问题的策略选择国际经济法网在跨国破产的情况下,它不仅涉及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以及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而且还会影响到国家关系的发展和国际民商事秩序的稳定。因此,解决跨国破产问题客观上要求有缜密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 一、中国应对跨国破产的法律制度现状https://ielaw.uibe.edu.cn/fxlw/bjsfx1/bjsszzf/13850.htm
8.中国破产法律制度建设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现代化的发展路径中国破产法律制度现代化的进程,也是实现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市场营商环境极大提升的进程。只有实现中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才会为实现中央提出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即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 一、中国破产法律制度建设的现状http://ydylflfwcxzx.com/ListDetail.aspx?Iid=2085
9.中国司法解释的现状与法律思考出处:《中国律师》 年份:2000 期号:7 起止页码:5-9 语种:中文 收录情况:RDFYBKZL(收录号:131656)、普通刊 摘要:司法解释是法治国家重要的法律渊源。在我国,司法解释的现状却存在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其一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之间的“唇齿之战”;其二为高检院司法解释权的存废http://www.irtree.cn/3233/articles/4851727/article_detail.aspx
10.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及法律共同体关于我国法律共同体的模式和建构方式,也存在不同意见。很多人把英美式的一元化的法律共同体作为理想模式,主张从律师中选任法官,以提高法官的素质和司法公正程度,并通过自治的方式使法律职业共同体成为一种独立自觉的社会力量。[5]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认为:在中国,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实际上不应是指一种实体性的建构,而是http://clsjp.chinalaw.org.cn/portal/article/index/id/1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