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处理邪教法律法规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新中国成立之初,开展了取缔反动会道门活动,被列入的反动会道门的组织,既有邪教的特征,也有黑社会的特征。据统计,内地共有会道门三百余种,道首和骨干分子约82万人,道徒约1300万人。各种反动会道门在道徒中进行反政府宣传,甚至策划武装暴乱。反动会道门组织的罪行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从事反革命的暴乱。二是利用迷信,欺骗群众、强奸妇女。三是设立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如“入道费”、“烧香费”等等剥削道徒。四是造谣惑众、扰乱社会、扰乱民心。党和政府政策是“孤立道首,团结道徒,教育广大群众,摧毁反动组织,严惩反动头目”。对罪大恶极的,枪毙、判刑,对一般头目,则采取登记、造册,勒令退出反动组织等。

1950年12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出布告,取缔一贯道。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其中第八条规定:“利用封建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三年以上徒刑。”1952年10月,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在已经完成土地改革的新区农村和没有取缔反动会道门的城市,发动一个大规模的取缔会道门的群众运动,把一切应该逮捕的道首都捉起来,结合进行广泛深入的大张旗鼓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广泛的退道运动,来一次集中解决,基本上摧毁反动会道门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国第一部宪法以后开始起草,先后修订过38个稿本。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7月6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命令公布,并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79《刑法》分两编,共192条。1979年《刑法》其中第九十九条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邪教势力大多在偏远地区活动,九十年代新生邪教多以中心城市为基地扩张,进入二十一世纪,邪教开始出现国际化的趋势。特别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将邪教教义与政治诉求挂钩,甚至主张推翻现政权,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警惕。1982年3月,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已被取缔的一切反动会道门和神汉、巫婆,一律不准恢复活动。凡妖言惑众、骗人钱财者,一律严加取缔,并且绳之以法。”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对“呼喊派”、“门徒会”、主神教”、“圆顿法门”等邪教给予了定性。从这一时期看,各类邪教的危害性逐渐显现,引发了中央的高度重视,但多以文件形式对当时比较活跃的邪教进行了明确。

三、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对邪教组织要依法开展打击工作。在这一时期,由于是和各类邪教组织开展依法斗争的初期,所以各司法部门针对当时各类邪教的表现形式,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还对利用和组织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等行为的定罪处罚,做出规定。这个解释一方面针对解决当时较为突出的非法聚集和围攻问题,另一方面还是根据以前会道门的表现形式对邪教的表现形式更多的进行了类推。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1999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通知》。1999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通过这一阶段的依法处理工作我们一方面对各地的邪教头目进行了依法打击,基本摧毁了各地的组织体系,另一方面加大了宣传力度,教育转化了被蒙骗的群众,邪教非法聚集的数量急剧下降,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活动逐步转入地下。

四、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完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了对邪教犯罪的处罚力度。

二是2017年1月,高法、高检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司法解释共16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邪教组织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罪数处断、共同犯罪等实体问题和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更为重要的是《解释》对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涉邪教犯罪行为,做出了明确的量刑规定。如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等。另外该解释延续了刑法修正案(九)对劳动教养取消以后行刑衔接的弥补,在追诉标准上进行了下调。从而强化了对邪教组织成员的依法处理力度。

THE END
1.宪法最新近况概览,动态更新与进展心理咨询宪法实施机制的加强是近年来宪法发展的另一重要方面,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级国家机关积极履行宪法职责,推进宪法实施,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宪法的权威,宪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也对违宪行为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纠正。 第三,宪法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必须与https://www.zhuoyanxinli.com/post/14099.html
2.中国法律网站的现状及缺陷其他中国法律网站的现状及缺陷 自1994年我国正式接入互联网,经历了13年的风雨、起落, 如今互联网产业在我国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法律网站作为互联网产业的一种表现形式,并不是网络业的先锋,它是伴随着法治和互联网时代的来临而逐步兴起。 现如今,法律网站得到了迅猛发展, 从法律网站的数量、规模、网站内容等方面来看,法律http://www.uslawchina.cn/new_content.asp?xw_id=1740
3.2014(四)非诉讼法律服务规模 (五)非诉讼业务拓展路径 (六)非诉讼业务服务技能 第三节 中国法律服务政策标准 一、法律服务政策标准概述 二、法律服务机构政策标准 三、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政策 第二章 中国律师事务所市场分析 第一节 中国律师行业发展分析 一、律师行业发展现状 https://www.bjzjqx.com/IndustryInner/352136.html
4.中国法律服务行业发展现状和前景(发展趋势工资待遇人才需求中国法律服务行业工资收入一般多少钱一个月?59.3%的岗位拿¥6-15K/月,年薪¥7-18W。对比全国高11.6%。就业前景怎么样?市场需求:2024较2023增长9%,招聘职位量占全国0.491%。。发展现状:公司规模50-99人占比最多,成立时长10年以上占比最多,融资事件天使轮占比最多。高端人才:硕士需求占中国法律服务行业2.502%。https://www.jobui.com/salary/quanguo-all/ind-falvfuwu/
5.现阶段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及其改进二、现阶段农民法律意识现状的成因分析 (一)文化传统中的保守观念 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中,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对人们有着极为深刻的影响。时代发展了,但“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魔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5]时至今日,在农村地区仍有大量的农民存在着儒家文化观念,深受文化传统中的保守思想的束缚。 https://m.findlaw.cn/lawyers/article/d402231.html
6.中国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法律性质现状与未来发展中国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法律性质、现状与未来发展 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保险承担着解除社会成员年老后生活来源后顾之忧的职责,是现代国家公民的一项基本社会权益。由于养老保险建立在劳资双方与政府等多个主体分担责任的基础上,且公民个人的养老金权益具有长期累积性,若无法律规制便无法明确赋权明责并http://www.sass.cn/109000/59041.aspx
7.中国应对跨国破产法律问题的策略选择国际经济法网在跨国破产的情况下,它不仅涉及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以及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而且还会影响到国家关系的发展和国际民商事秩序的稳定。因此,解决跨国破产问题客观上要求有缜密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 一、中国应对跨国破产的法律制度现状https://ielaw.uibe.edu.cn/fxlw/bjsfx1/bjsszzf/13850.htm
8.中国破产法律制度建设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现代化的发展路径中国破产法律制度现代化的进程,也是实现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市场营商环境极大提升的进程。只有实现中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才会为实现中央提出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即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 一、中国破产法律制度建设的现状http://ydylflfwcxzx.com/ListDetail.aspx?Iid=2085
9.中国司法解释的现状与法律思考出处:《中国律师》 年份:2000 期号:7 起止页码:5-9 语种:中文 收录情况:RDFYBKZL(收录号:131656)、普通刊 摘要:司法解释是法治国家重要的法律渊源。在我国,司法解释的现状却存在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其一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之间的“唇齿之战”;其二为高检院司法解释权的存废http://www.irtree.cn/3233/articles/4851727/article_detail.aspx
10.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及法律共同体关于我国法律共同体的模式和建构方式,也存在不同意见。很多人把英美式的一元化的法律共同体作为理想模式,主张从律师中选任法官,以提高法官的素质和司法公正程度,并通过自治的方式使法律职业共同体成为一种独立自觉的社会力量。[5]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认为:在中国,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实际上不应是指一种实体性的建构,而是http://clsjp.chinalaw.org.cn/portal/article/index/id/1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