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所讨论的是中国古代法制以及中国古代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属于国内法学研究的理论前沿问题。目前,国内有许多法学研究者对于这一问题进行了不同角度的分析和研究,填补了许多研究空白。不仅揭示了历史的客观性而且还说明了文化现象的隐蔽性。对于中国古代法制文化中这一特殊的文化特色,本文试讨论这一问题的本源,并主要从传统文化的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的视角进行论述。

??一、中国古代“礼”的观念

??众所周知,中国素称“礼仪之邦”,中国古代法律是“礼与法相结合”的法律。科学的认识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和思想文化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中国法律制度起源于夏商时期,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是国家专政工具之一。经过奴隶社会,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到封建社会初期,新兴的地主阶级在要求变革经济、政治的同时,也提出了变革法律———公布成文法的要求。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对法律的垄断,结束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局面,摧毁了奴隶主贵族独占刑狱的政治特权,为以后秦、汉开始的封建立法及其发展奠定了基础。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法律开始有了较大的发展,而法往往又是各家学派争论的问题之一。其中对封建法律制度影响比较大的要数儒家学派和法家学派。到了汉朝,由于国家已经具备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于是汉武帝接受了董仲舒所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从此儒家思想更是倍加受到推崇,而最终成了指导政治乃至人们日常生活的典则。这些古代社会的法制特点为现代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的方针提供了理论的依据,有现实的意义。以下是中国古代几个有代表性的流派关于“礼”的主要观点。

??(一)孔子的思想和礼制

??孔子所处的春秋时代,西周社会以血缘氏族为基础的政治制度崩溃瓦解,而基于文化认同的“诸夏”民族共同体正在形成。这是中国人的文化自觉最初发生的年代,古典成为时尚,一些人开始思考天道、人生和世界秩序等方面的问题,原先由贵族所垄断的文化教育也正逐渐流入民间。孔子正是这时代精神的代表人物与集大成者,遂开战国诸子百家之先河。孔子思想的核心通常有三种看法:仁,礼,仁与礼。孔子说:“爱人。”很多学者指出,仁爱不是无差别的爱,而是所谓爱有差等。但也有不少人坚持认为仁的原则在于博爱。颜渊也曾问仁,孔子告诉他“克己复礼为仁”。这句话的解释同样颇具争议,但至少指示了礼的重要性。

??1.孔子的主张—复礼

??《论语》中谈到“礼”达七十四次,主要是赞美和弘扬周公所奠定的周礼。孔子认为礼作为规范社会结构和人们行为的基本制度在很久以前就存在,将来也会永远存在下去,礼治是永恒的。孔子也说:“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论语·泰伯》)又说:“好直不好学,起蔽也绞”(《论语·阳货》),这都是说学“礼”的重要性。

??“复礼”运用到家庭关系当中,就是要维护西周“亲亲”的宗法制度。孔子认为,周礼中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尊尊与亲亲。尊尊即尊贵,是维护等级制的原则,它要求百姓服从贵族特权。孔子礼思想的实质,其实就是依据嫡庶、亲疏、长幼等关系,确定贵贱、上下大小等的等级区别,以形成各种名分,然后按照名分,确定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然后以其制定有关社会政治的礼法制度。所有的人都得按照礼治规定,贵贱有等,等差有序,各处其位,各奉其事,每个人都要恪守自己的社会角色和政治角色,遵循礼的角色规范,规范言行,履行义务。即辨贵贱、明亲疏、别父子、识远近、知上下、使之长幼有序,做到“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礼记·大传》)

??2.正名

??为了维护周礼的尊严,为了贯彻亲亲尊尊的原则,孔子又提出了“正名”的主张。他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行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论语·子路》)。孔子认为,礼治制度之所以产生,是为了确定各人与其名分相符的思想和行为。正名就是使名实相符,所以说“名之必可行也,言之必可行也。”而所谓刑罚,则是对违反礼治者的惩罚。如果礼治制度遭到破坏,“名不正”,就会使“礼乐不兴”,“刑罚不中”,造成“民无所措手足”。在当时的社会大转变中,“礼崩乐坏”,孔子说,“觚不觚,觚哉觚哉”(《论语·雍也》)他认为,必须是有棱的酒杯,才可以叫做觚,如果没有棱,就不是觚了。“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正是周礼遭到破坏的真实写照。正名就是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按照礼的要求恢复君、臣、父、子的秩序。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使君臣父子各安其位,谨守各自的名分,不越位,不僭礼,也就是“齐之以礼”。①事实上为君,为臣,为父,为子的人都合乎为君为臣为父为子之道,这就是“天下有道”。

??(二)管子思想中的礼与法

??1.管子的礼的思想

??2.管子的法的思想

??“法”是《管子》书中另一核心概念之一,也是《管子》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学人把《管子》称为齐法家的作品。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是为了救专制之弊,抑人性之恶,规范君主和民众的行为。在《管子》中既反映了老庄的反对君主专制,企图恢复到自然的本来状态的思想,也反映了韩非等认为的必须通过法加以限制君主的任意和人的利欲之心,这样君主就不会一自己的主观意志行事,百姓也不敢随便的胡作非为的这种想法。《管子·明法》说:

??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

??这种思想发展到极端,也就是韩非的“一断于法”。

??(三)荀子的礼法思想

??荀子是第一个将儒法合流的思想家,其学术集儒家之大成。他继承和发展了儒家的“礼治”,又传承、拓展和修正了法家的“法治”,形成了“隆礼重法”的思想,为后来封建治国思想奠定了基础。

??1.荀子的礼法思想基础

??荀子是以性恶论为理论的出发点的,创立了著名的“隆礼重法”的德法并列的治国思想。“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所有人的本性都是恶的,只不过圣人和君子能够化性起伪,而小人却"从其性,顺其情,安恣睢,以出乎贪利争夺"(《荀子性恶》)。只有通过外在的“礼义”约束和法律制裁,才能使人为善。古代的圣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荀子性恶》),采取德法并举的手段,就是为了把国家治理好。荀子总结说:“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荀子成相》)

??(1)荀子“礼”的思想

??“礼”是养民富民的根本。荀子并不象孔子和孟子那样重义轻利。但是,放纵人欲又会造成国乱民贫的局面。因此,荀子提出用"礼义"道德节制人欲,从而达到养民富民的最终目的。他希望当代的君主向“圣王”学习,这样,百姓就会“贵之如帝,高之如天,亲之如父母,畏之如神明。故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威行,夫是之谓道德之威”(《荀子强国》)。

??荀子清醒地认识到,大臣的道德水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治乱,因此作为君主一定要慎重地选择大臣,防止“不恤公道通义,朋党比周,以环主图私为务”的“篡臣”。大臣应该遵循礼义和法律,以德来辅佐君主。“谏、争、赋、拂之人,社稷之臣也,国君之宝也”(《荀子臣道》)。荀子把臣子对君主的“忠”分为大忠、次忠、下忠三种,“以德覆君而化之,大忠也;以德调君而辅之,次忠也;以是非柬而怒之,下忠也(《荀子臣道》)。

??(2)荀子法的思想

?法者,治之端也与孔子和孟子不大相同的地方是:荀子正确地认识到道德并不是万能的,单纯依靠道德并不足以教化百姓。重法。法律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然则是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目征其末也。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非恶恶也”(《荀子正论》)。荀子认为对犯法的人若不加以严惩,社会就会发生混乱,民心就不服,国家就不能得到稳定。如果有现成的法律,就依法量刑;如果没有现成的法律,就可以比照执行,“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荀子大略》)。

??慎罚。“重法”并不是要实行严刑峻法。荀子力主慎刑,对于“奸言、奸说、奸事、奸能、遁逃反侧之民”,要让他们有谋生的职业并进行教化,如果能够转化,就不需要杀掉;而对于那些首恶分子,就要处死,“元恶不待教而诛”,“才行反时者死无赦”(《荀子王制》)。他批评当时的统治者在对待百姓时,“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荀子宥坐》)。④统治者贪得无厌地聚敛财富,因此加重了百姓的负担,最终造成了“邪行之所以起,刑罚之所以多”的局面。荀子强烈反对以族论罪的株连,认为这是乱世的做法。

??二、“礼”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地位

??《说文解字》说:“礼,履也。所以事神至福也。”这种起源于祭祀活动的礼,在原始人类只有依靠群体力量才能生存的条件下,延及到血缘宗族之间,并逐渐形成等级差序的礼俗、礼教、礼制等不同的层次。“礼以顺天,天之道也”;⑤孔子也说:“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因此,礼与法从来都不是对立的,两者本是同一根源,礼的产生源自天的权威,法的产生源自天的公正。礼、法在最初订立的时候虽各有偏重,其目的、功能不同,但仍有部分重合。

??(一)“礼”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的统治地位

??孔子和管子的“礼”的思想中都是十分重视“义”的,表现在尊卑、长幼、大小的等级分别上。例如孔子主张的“复礼”的思想,提倡西周的“尊尊、亲亲”的制度,即所有的人都得按照礼治规定,贵贱有等,等差有序,各处其位,各奉其事,每个人都要恪守自己的社会角色和政治角色,遵循礼的角色规范,规范言行,履行义务。⑥我们最熟悉的礼数中要数“孝”,这是我们中华民族传承了几千年的优良传统。在汉代,万事以孝为先,更是以孝治国,这就是一种以“礼”为一种约束和鼓励人民的一种社会制度。

??在孔子所著的《孝经》中,他写道“孝”是上天所定的规范,“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人之行也。”书中指出,孝是诸德之本,“人之行,莫大于孝”,国君可以用孝治理国家,臣民能够用孝立身理家,保持爵禄。于是,《孝经》在中国伦理思想中,孝与忠君首次联系了起来,并且认为“忠”是“孝”的发展和扩大,而且将“孝”的社会作用绝对化神秘化,认为“孝悌之至”就能够“通于神明,光于四海,无所不通”。它把维护宗法等级关系与为封建专制君主服务联系起来,主张“孝”要“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并按照父亲的生老病死等生命过程,提出“孝”的具体要求:“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

??(二)“礼”对封建统治者的影响

??《孝经》还把封建道德规范与封建法律联系起来,认为“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提出要借用国家法律的权威,维护封建的宗法等级关系和道德秩序。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历代帝王更是始终是奉孔子的学说和理论为治国要典。由于其思想对于国家的统一有益处,于是,在汉代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倡议下,汉武帝采取建议,真正的把儒学推向了古代思想潮流的主流地位。而《孝经》也随之被吸纳,其“以孝治天下的观念”,也正式地从汉武帝开始延用。在唐代,《孝经》被尊为经书,南宋以后被列为《十三经》之一。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它被看作是“孔子述作,垂范将来”的经典,对传播和维护封建纲常起了很大作用。

??古帝王以孝治天下是为了国家的安定,统一和发展,因为孝让天下的臣民孝于自己,进而引申到忠于帝王,同时自己把天下臣民当作自己的子女来看待,好好地对待,便可以君臣一心,君民一心。总之,孝对于君王治理天下以及历史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都有着很重要的推动作用和促进作用。

1.“礼”与法

??法与法律是有区别的,我通常指的法多是用来表示有约束和制裁功能的度制,如我们熟知的宪法、民法等法律制度;我们这里提及的“法”不仅包括具有约束和惩罚职能的法律,还包括自然法和习惯法能没有明确条文的“潜规则”

??《汉书.刑法志》这样总结道:“先王立礼,‘则天之明,因地之性’也。刑罚威狱,以天之震曜杀戮也;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也。《书》云:‘天秩有理’、‘天讨有罪’。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⑦

??应受罚的不顺应天的行为,既可能是违背礼数(逆天)行为,也可能是一种不公正行为。二者既不属于相互的包容关系,也不能算是相互分离关系,而是一种相互交织,相互促进的关系:当违背礼数被规定强制惩罚的时,礼就等同于法;而当违背礼数仅仅只是受到舆论谴责时,礼相当于道德。可见,礼法结合的状况自始就自然而然存在。后世统治者意识到“得民心者得天下”的道理,基于现实的需要,并不主张一味用法刑),而应“以刑辅教”⑧,于是打着“替天行道”的口号选择了以宗法家族为本位的等级森严、尊卑有序的礼治,将法之公正性从属于礼的等级性,以礼统法、出礼入法,只是在不同历史时期二者结合程度不同。学者更从天人合一角度(无论赋予天道德主宰之意,亦或自然之意)论证礼主法辅、礼法结合的合理性,体现天道的礼与维护天道的法并行不悖,立法、执法、司法都要法天则时以合礼数。

??2.帝王的礼法结合的思想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将法看成为封建统治者意志的一种体现,是用来规范文武百官的准则,统治百姓的工具;更是将法视为伦理道德之器械,治理国家首先必须靠道德进行教化,只有在教化不起作用时,才不得去已使用法律,因此法律实际上是保证道德正常施行的带有强制力的某种惩罚手段。经过历代儒家学者与统治阶层的不断补充和发展,这种刚柔并用的“仁政”逐渐成为西汉以降历代王朝的治国之道。

??从以上对历史的回顾中我们清楚地看到,虽然传统封建社会统治者将儒家思想奉为正统的最高意识形态,但其中早已融合进了礼法结合的治国理念。但在几乎整个封建时代真正起作用的正是始于荀子和董仲舒的礼法结合之术,是董仲舒的正式提出才将礼法结合引入历史舞台。⑨

(三)“礼”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

??春秋时期的孔、孟思想发展形成了儒家思想,而到汉朝,董仲舒则进一步发展了儒家思想中的核心内容“礼”,而“礼”即宗法道德伦理观念⑩。君臣关系与父子、夫妻的亲属关系列为所谓的“三纲”。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礼”中的一个核心内容“尊尊”(指地位低的或年幼人必须尊从地位高的或者是年纪长的人,尤其是要尊敬和服从最高统治者君主,即所谓的“尊尊君为首”),便成为了汉朝统治者的官方统治思想,并将其附之于法律之中。“三纲”中的第一纲是“君为臣纲”。⑾汉朝法律维护皇帝的绝对权威,并且加强封建朝廷的中央集权统治,对民众实行威权统治等法律规定。这些规定都是从这里出发制定的,“礼”也由此正式被引入到法律之中,并赋予其相当的法律效力。

??“礼”的规定由此堂而皇之地登上了法律的殿堂。在此之前的秦,虽然维护皇权单也只是其法制的首要任务,对于危害皇帝及其专制统治的行为,处刑都是极其严酷的,但是在维护官贵特权上,由于遵奉法家思想,其法律规定则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其中心是取消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有的特权。

??三、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思想对现代司法制度的影响及作用

??礼与法都是行为规范,同为社会约束,它们完全可以并存并互相补充,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实践就是如此。作为治世工具,以礼的原则和精神,附以法律的制裁,编入法典中,融入审判决狱的司法过程。礼所容许的,也是法所容许并认为是合法的;礼所不容许的,也是法所禁为、所制裁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后汉书·陈宠传》),正是通过这种结合手段,实现了儒家所追求的社会秩序,同时成为中华法系的一大特色。

?(一)对制定现代政策法规的影响

??“礼究竟会成为法治中的阻碍力抑还是推动力”一直是学者们思考的一个问题。在礼法结合的新形式中,研究需要的是一种从传统向现代的变革的角度出发考虑,需要一种与对传统法律精神基础有所取舍的社会管理体制。然而,这绝不是一种分割,在法制社会中,以礼治国治社会的历史文化对于当今法治社会仍然具有着相对的有益成分。中华民族的精神是传统文化的积淀,归纳为一种礼治精神,包括了人们对社会正义的看法和对调整社会秩序模式的认可。有的学者也看到了法治对民族精神的积极的一些反作用,即以法治精神重整传统的中华民族精神。“以法治精神整合中华民族精神,除按进化原则摄取中国的本土资源以外,还必须注重建构原则,即根据法理社会的内在精神要求建构或设定中华民族精神重建的价值要素、结构原则、方法步骤等等。”⑿传统礼的内容有其糟粕,但也有其可取之处。

?(二)“礼法结合”对当代社会发展的影响

??以礼入法、礼法结合的道路的最终确立,使得古代中国人把“和谐”奉为社会中绝对的目标。宇宙本来有其自然的秩序,即所谓的大调和;所以,人应该去用心了解、理解它,在自然界中寻求秩序,进而与之和谐地相处。在老子的哲学里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二十五章》),这一理论事实上隐含着一个价值的判断:自然是和谐的、完美的,老子以后的人们也同样孜孜不倦地追求着这一和谐,并提出了“天人合一”的理论。⒀

??今天我们所提出的创建“和谐社会”也是对中国古代“礼法结合”思想的传承和延续。

?(三)“礼”文化思想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的作用

??法治的落实不在于用法条来取代固有的文化传统,而是要把人们对法、法律和法治的恒久的信念融入到人们的血液中去,融入到代代相传的文化传统中去。重视道德对社会成员的规范作用,应该说是中国传统治国思想中的精华。传统中国社会设计了独具特色的“礼法结合”模式,在德法互补的基础上,强调对社会进行综合治理,这种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在当代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人民必须坚定不移地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⒁但是,我们绝不能在“依法治国”的大旗下,把法律的作用无限夸大,把“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给庸俗化,甚至从“法律虚无主义”的极端转到“法律万能主义”的另一个极端。事实上,中国法治史早已充分证实,法律的作用是有限而不是无限的。

??用现代人眼光看来,所有建立在平等、民主、自由基础上的社会理应对以维护贵贱等级、血缘远近的封建社会秩序为宗旨的礼法一体加以摈弃。⒂

结论

虽然中国自古不乏公正思想,但它却屈居于等级制下,不仅使得法律的公正性有时大打折扣,还使自由、平等等思想发展缓慢。因此,现代法律工作者必须摆脱等级制的桎梏,还法律以公正之原貌。在现代法律价值体系中,公平的秩序是其他法律价值的基础,但是秩序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因此秩序相对于自由、正义而言,并不是绝对优先的,而对有利于建立和谐、有序社会的天人合一及其影响下的礼法结合则应加以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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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1.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书刊主持编纂《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十卷本)、《中华大典·法律典》(六卷本)等三项法律史学国家大型科研项目;著作等身,出版《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国宪法史》等30余部著作,其中不少被译成英、日、韩等文字。http://www.mzyfz.com/html/1452/2024-12-06/content-1637900.html
2.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的《云梦秦简》,在法律部分记载了秦代施行④中华法系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强调法律与伦理道德的统一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发布:2024/12/1 13:30:1组卷:35引用:5难度:0.6 解析 3.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古老的中国为人类法治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其中最有说服力的是( ) A.中华法系成为世界上独树一帜https://www.jyeoo.com/shiti/104fdc8b-e15c-4156-9659-7cef5a25a5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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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导论作为一种专门史学,中国法制史学与其他史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通史角度而言,中国法制史是中国通史的一个分支;从专史角度而言,中国法制史是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外国法律思想史及其他专史的平行学科。各自有着专门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点 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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