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笑侠谈近现代中国法科知识人上海书评澎湃新闻

《法科知识人——现代中国早期60位典型人物重述》,孙笑侠著,商务印书馆,2023年11月出版,1504页,360.00元

孙笑侠:做这件事最初只是出于好奇和兴趣——我的法律同行前辈是怎么过来的?从我长期收藏的故纸堆里,挖掘被遗忘的人物,寻根问祖,犹如秘境探幽或侦探破案。后来渐渐感受到有一股强烈的情绪或情感,一直在背后推着我把这件事做下来。

从这些人物身上可以阅读中国百年法科知识分子的身世命运、青涩瑕疵、事功长进、知识家谱、多元情感,以及他们与法制演进的同步变迁,与法科教育的薪火传承,与政治变幻的曲折纠缠,与良法善治的复杂关联,与文明进步的同频共振。法科知识人从无到有,先弱后强,成败交错,瑕瑜互见,显隐交替,忧喜参半,悲欣交集。钱穆所谓对本国历史的那种“温情与敬意”,同样适用于法科历史。

有些历史人物是我们不能忘记的。比如郭云观先生,他自北洋大学法科毕业,通过外交官领事官考试,成为外交官;后赴哥伦比亚大学继续读法科,从外交官转任司法官,官至上海高院院长;在院长位置上,他受到日伪威逼,却如谍战英雄般化装出逃,可歌可泣堪称传奇;他任教于燕京大学时主持校务,是司徒雷登的副手、燕京法学院创始人;他学问好,曾是中研院首届院士全国推选的候选人;郭先生晚年官场引退,从学从教,家庭和亲友构成他的精神世界,李祖荫、倪征燠、王铁崖、潘汉典,乃至胡兰成、严景耀、瞿同祖都是他的学生,严景耀应征提篮桥监狱副监狱长资格不符,还须由他向租界工部局推荐。

郭云观(1889-1961)

有些人物是我们似记似忘而一知半解的。比如武大校长周鲠生先生的生平轨迹有一明一暗两条线,明线是国际法学家,暗线则多不为人知:他是孤儿,是辛亥暴动时的革命青年;他受蔡元培指派,至少参加了四所大学的筹建;他还到美国与胡适一起从事抗战外交,此时身份不明,因为他是国家秘密派遣的使者。

周鲠生(1889-1971)

法科知识圈的人物之间、法科知识人与非法科知识人之间,都有错综复杂的关联与纠缠,越“挖”越觉得需要有群体的完整性,非如此不能看清时代的整体面貌,看清法律前辈如何与传统、与时代、与政治、与人性相逢,又遭遇了怎样的激烈冲突。我之所以写群体而不是少数几个人物,就是为了避免偏见,从中可发现他们的内在联系,探索法科知识人的整体特征,诸如思维方式、在文化界和社会的非主流地位,以及体制内外的不兼容身份,等等。

您在书里对法科知识人作了分类,按一般的理解,其中好几类都不属于知识人,而是学院体系之外的官僚、职业者,您为何想用“法科知识人”的概念去统摄从事各种职业的法律人?相比“法律人”(lawyers)这一传统称谓,它的优势在哪?

孙笑侠:这个问题涉及如何理解“法科知识人”这个新概念。的确,像罗文干、王世杰、胡次威是政府官僚,顾维钧、郑天锡、徐谟是外交官,他们中有的甚至是高官,有政治家身份。还有一批是法院院长、检察长、法官、检察官、律师,甚至还有专职从商者,如冯炳南开公司,郭卫经营法律图书,魏文瀚是杜月笙搭档、长江运输公司总经理。这些高官、律师和从商者受过法科教育,脑子里有法科知识、思维方式和价值理念,但如果在其从政、执业和经商活动中不坚持法科知识人的“核心品质”,就会自动退出法科知识人的范畴。

何谓法科知识人的“核心品质”?这要从知识分子的“核心品质”来讲。我最赞同用康德在《回答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提出的“有勇气运用理性”(Havethecouragetomakeuseofyourownintellect!)来定义知识分子。余英时后来为康德的定义加了“在一切公共事务上”的限定,于是知识分子便是“有勇气在一切公共事务上运用理性”的人。此处可解读为三个关键:一是针对公共事务的批判,这是公共性;二是有勇气,这指具备内在良知、无畏风险的公开发言;三是运用思维逻辑领悟力,即理念,指的是在认识论的基础上,具有做出价值判断的能力。这些是知识分子最重要的特征和品质。

由此看来,如果用我在九十年代研究“法律职业”时所使用的概念,诸如“法律人”“法律家”“法学家”,则无法突出法科领域中的真正知识分子。如果按职业分工,只剩下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这样的专业角色之划分,而无“核心品质”之提炼。因此,我提出“法科知识人”的概念,覆盖和指称所有“有勇气在公共事务上运用理性”的法律人。同时,我把法科知识人放进知识人整体之中,去观察他们的知识学习、运用、传承和生产活动,发现他们哪些方面具备知识人的核心品质或本质,考察他们与整体知识界的关系。这也是我写作思路的基调之一。

接下来就要考虑如何为数量庞大的法科知识人分门别类。在中国,“士”包括了“事”(《说文解字》《白虎通》所谓“士,事也”)与“思”(《论语》所谓“君子思不出其位”)的基本关系,这恰恰构成后来中国知识人“行”与“知”的范畴,也与西方知识人“行动的人生”(vitaactiva)与“静观的人生”(vitacontemplativa)的划分有绝妙吻合与呼应。我这本书从知识功能与发展进程的角度,把行动派和静思派作为基本标准,对中国法科知识人作出历史阶段与进化类型上的划分:新知先行者、政治行动者、职业行动者、学术静观者,他们是先后登上中国历史舞台的。书出版后有朋友提出,或许还能增加一类不直接从事法律职业,却以媒体为中介、面向社会大众的法律人,我觉得这是一个可以留待将来考虑的很好的角度。

法科知识人有怎样的专业性格?在专业隔阂的情形下,法科知识人与非法科文化人的交流情况如何?

孙笑侠:法学具有“封闭性”,因为法律是把社会事实作了分解定性(韦伯语)和“操作性封闭”(卢曼语),法学基于此也形成“封闭性”的知识体系,更多是遵循法教义学。这塑造了法律人的专业思维和职业性格。中国法科知识人是一个典型的中国专业共同体,可称为“黑袍士界”。我的书较为注重挖掘法科知识人的专业特点,特别是他们的思维方式。比如伍廷芳、顾维钧、冯炳南、王世杰、徐谟等人,虽然从政或从事外交工作,但都在各自岗位上运用法律头脑,彰显法律人追求法治的思维特征,具体体现在:规则至上、权利本位、程序优先、分解和定性事实、逻辑高于情感等等,由此构成法治思维与政治思维、大众思维的冲突。这在检察官杨荫杭这样愿意为独立行使司法权而辞职的法律职业者那里表现得尤为明显。司法官和律师受专业训练和实践磨练,养成了职业主义的专业性格。在近现代的历史语境中,法科知识人整体上偏向自由主义,因为那时法治是对清廷和民国国家权力的控制,控制公权与保护私权之使命,使法科知识人以保障权利和自由为圭臬。就知识倾向、学术观点和价值观念而言,他们都站在人权的立场上。

杨荫杭(1878-1945)

专业圈的隔阂在法科有特殊表现,即“操作性封闭”,但这在清末直到民国时期并不那么明显。这可能与职业化程度不高有关,也与我所选知识人的知名度有关。我在书里附带描述了法科知识人与文化人的交集,一些人物在知识界有非常大跨度的交往,比如郭云观是著名古琴大师马寿洛的女婿,郭氏的朋友圈可谓群贤毕至。当然交友最广的要数余绍宋,余家的常客就有十余人,除知名法律人外,还有汤定之、陈师曾。作为梁启超的晚年挚友,余绍宋与文化思想界、文学艺术界的大量名流有来往。1949年,他与竺可桢、吕公望等七人被浙江和平促进会推举为常委,他任主委。

余绍宋(1883-1949)

我们也可以把胡适作为线索,串起一批法科知识人。除了著名的如梁启超、李大钊、章士钊、张君劢、顾维钧、沈钧儒,胡适还与董康、刘崇佑、王宠惠、林行规、戴修瓒、罗文干、周鲠生、王世杰、燕树棠、夏勤、钱端升、杨鸿烈等人有交集或交往,他与其中一些人结下了深厚友谊。抗战期间,胡适与周鲠生、钱端升都在驻美使馆从事抗战宣传,有意思的是,在周钱二人之间,胡适更亲近后者。因为钱读的是政治学专业,不是法学科班毕业,视野和思路更开阔,所以他与胡适有更多共同话语,容易对话。相反,面对法律专业的周鲠生,胡适难免同他有观点冲突。比如对于周氏1948年所撰《历史要重演吗?》一文,胡适明确表示:“我颇惊讶我们两个老朋友对国际局势的观察竟相隔如此之远!”

胡适与钱端升(1900-1990)

王世杰(1891-1981)

您曾在法律职业研究领域有许多开创性的作品,这本书是否可视为先前研究的延续?您之前的研究偏重法律人的技能和伦理,这本书似乎偏重“道”的层面,是在尝试提炼一种韦伯意义上的“天职”,这一判断能否成立?

孙笑侠:我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研究法律职业,与几位同行学者一起探讨法律职业共同体。那时的主要背景是,中国社会的法律活动尚没有达到专业化的水平。当时我们制度中缺乏法律职业主义,所以我们的任务是从制度层面来推进建设,强调职业技能与职业伦理,以此建构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

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法科知识人在近现代中国是最早冲破知识“鄙视链”而异军突起的知识群体,是人文社科领域中最先呈规模化的专业群体,是最早接触制度文明的先遣群体,是最早被政治亟需的学术群体,是最直接影响中国社会秩序却又极度无奈的前沿群体,是反传统反专制过程中受阻碍和冲击最强烈的职业群体,因此,他们也许是近现代中国思想最解放、最活跃的一批人。他们智识上吸收了法科的价值观,但一旦法律成为彼时政权的工具,又容易排斥这种价值观。于是,法科知识人中便有为此辞官隐退,甚至牺牲或放弃生命的卫道士,前者如伍廷芳、江庸、杨荫杭、余棨昌、林行规、戴修瓒、郭云观、夏勤、向哲濬、何世桢,后者有郁曼陀、李大钊、王开疆、杨兆龙。其中李大钊超越了学科、定法、生死,极具人格魅力,尤其令人敬佩。

法科知识人的“道”具体体现在哪?

孙笑侠:法科知识人无论从政、从业还是从商,都胸怀超越具体社会角色的“道”,“有勇气在公共事务上运用理性”,这使他们和其他知识人有相通之处。因而所谓法科知识人的独立性有双重含义,一方面是知识人共同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又有其法律职业主义所要求的独立性——独立于权势、民意。德国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GustavRadbruch)说,作为“认识”的司法活动,不容许在是非真假上用命令插手干预,“学术自由”被用于实际的法律科学时,即成为“法官的独立性”。

这样的法科知识人在民初有许多典型。比如中国有律师制度以后的第一批律师里有一位人物,是五四时期的许多大案、要案的辩护人。我们或许对这些案中主角都耳熟能详:北大学生刘仁静和鲁士毅、南开学生周恩来、《益世报》主编潘智远、《国民公报》编辑孙几伊、“索薪运动”发起人马叙伦。殊不知,这些著名案件的辩护人或代理人都是同一个律师——刘崇佑,他是中国律师制度初创时期横空出世的一位伟大律师,有勇气不畏惧权贵,在辩护中运用法律人的技术理性。又比如杨绛的父亲杨荫杭,在杭州任浙江省高等审判厅厅长时,因维护司法独立与省长屈映光叫板,被屈氏后人称为“直头硬”。杨荫杭后来调任北京,成为首都检察长,1917年5月,他又以舞弊为由,未经上级同意就抓捕了交通总长许世英,掀起轩然大波。看破时局的他,于1919年10月辞职,未等照准即南归,来火车站送行者有一大片。

刘崇佑(1877-1941)

持志大学校长何世桢在当上海特区法院院长期间,手下的民庭庭长吴经熊遇到一起汽车交通肇事案,肇事者是车主雇用的司机,捕房对肇事司机提起刑事诉讼,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当时还没有颁布民法,车主是否要对司机的过失负责、对被害人负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尚无法可依。何院长与吴庭长对此案各执一词,他们约定各自写出论点译成英文,寄给大名鼎鼎的美国联邦法院霍姆斯大法官(JusticeHolmes),请他评定。结果年近九十的霍姆斯居然回信了!他同意何世桢的观点。此案涉及现代民法或经济法的归责原则之精神的变化,在新兴技术发达的时代,法律上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规制也应发生相应变化。在此类司法活动中,独立判断的法官便在运用其理性。

书中收录的个别人物有重大污点,选择他们的考虑是什么?是否和提炼法科知识人品格的写作意图相矛盾?

孙笑侠:书中确实并非都是正面人物,我不想只写有高光亮点的法科知识人。这个群体和任何知识人群体一样,是复杂多样的,因此“典型”的标准也是多元的。有在朝的,也有在野的;有法律家,也有法学家;有留洋的,也有本土成长的;有男性,也有女性;有不同年龄段的,也有同龄人;有科班的,也有非科班的;有获博士学位的,也有肄业弃学的;有从学做教授的,也有从政做官的;有严肃端正的,也有变态扭曲的;有革命的,有接纳革命的,也有回避革命的;有英烈君子,有明哲保身者,也有变节投敌者。总之,如果把百年法制化进程比作一个舞台,那法科知识人中,生、旦、净、末、丑,样样齐全。六十个人物,六十种人格,六十种经历,六十种人生,六十种个性,六十种情感,六十种活法……

收录不同类型的人物可以还原这一知识人群体的真实历史面貌,他们在与重要历史关头遭遇时,各有不同的表现。比如马德润、章士钊在处理专业和政治的紧张关系上,董康、杨鸿烈在处理战时对日态度上,吴经熊在处理民族大义与个人安危的关系上,都表现出了人性的自私、自保和自我缺陷。但总的来看,法律人中的叛变者是相对较少的,即便有日本留学经历的法律人很多,投敌的比例仍相对不高。这是否与法律人受“规训”的思维方式有关?我说不太清楚。

无疑,少数人是有重大缺陷甚至是历史污点的,但法科知识人大都保持了职业主义/专业主义特征,是有传统士大夫品格的。这种缺陷和污点恰恰从反面印证了法科知识人核心品格的重要性,以及法律职业伦理的意义。

您书中所选的六十个样本中,绝大多数人都有留学经历。您怎么看这一现象?有不同留学经历的海归,行事风格有何不同?

孙笑侠:近代法学本就是西方舶来品,所以留洋是一个必经的学习渠道。没有留洋的人,不等于知识是从他们脑子里自发长出来的,他们也要通过间接的学习,在新式法科学堂里,研读汉语化了的外来教科书,成为新一代法科知识人。对这代人而言,在中西碰撞的过程中,法学是最能代表西学精神的学科。我甚至认为,西学的精髓都集中在法学,而不是其他学科。严复在这方面看得很准,他明确意识到,西学里最重要的是制度。以法学为代表的德先生,是可以和赛先生平起平坐的。

很多人响应了张之洞《劝学篇》的号召去日本留学。日本和中国最接近,无论地理上、语言上、思维方式上、文化背景上都是如此,于是路费可以节省,看书也基本不用翻译,是个比较便利经济的选择。所以一度成千上万的人如过江之鲫去日本学,日本人也会做买卖,办速成班,一年让你拿到法学学位,这些人回国后再通过清廷考试,摇身一变成为举人,进入体制,就正儿八经做官了。在法科海归中,留日回来的占比例很大,速成是他们的特点,这导致他们基础没有打牢,半途而废的人很多。其中相当一部分人随着立宪潮流的涌动,在地方上推行自治,有少部分立志于从事学术活动的,就留在大学里任教。

如您所说,近代法律是一种移植的知识体系,那在您看来,中国法科知识人整体上和传统的文人-官员有一致性吗?从这个角度考察,这个群体的精神谱系是中西兼具的吗?他们内部有什么差异?

孙笑侠:严格来说,传统知识与法科知识有巨大差异,一个讲文学与经术,一个强调理性与民主。但是“士志于道”与“有勇气在公共事务上运用理性”是颇为统一的。中国所谓的“道”大率可等同于“理性”。士大夫精神在修律大臣沈家本、首位海归律师伍廷芳、末代状元刘春霖、学问家梁启超、立宪者褚辅成和沈钧儒、五四大律师刘崇佑、跨朝代的江庸、“疯骑士”杨荫杭、国民党元老张知本和王宠惠、大理院长余棨昌、郁达夫胞兄郁曼陀、大学者张君劢、早稻田法科留学生李大钊、“士君子”郭云观、胡适挚友周鲠生、日伪逼迫下自杀明志的王开疆那里都得到了充分显露。

当然二者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统一,也因人而异。况且时代在变,士大夫精神也在更新。胡适说,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士大夫。近现代以来的法科士大夫,已经不是孔子或王阳明时代的士大夫。从某些法科知识人个体身上观察,传统士大夫与法科知识人是可以合二而一的。比如刘春霖中状元之后不久,便赴日本留学,进入东京法政大学深造,回国后,状元蝶变成为地方立宪领袖,旧式士大夫转化成近代法科知识分子。刘春霖把握住了历史巨变的机遇,在认知上超越自己,便也超越了时代,他既有新式知识人品质,又保留士大夫精神,彻底改变了状元在时人心目中的形象,仿佛时代奇观一般,成为传统文人在此百年大变局中转型的一个象征。

刘春霖(1872-1942)

法科知识人的个体差别也很大,家庭、教育、经历不同,性格和命运就有差异。比如同为1948年第一届“中研院”院士,革命者周鲠生阅历丰富,因而淡定低调,书生钱端升从学校到学校,因而激情高调。比如有淡泊者如书香门第出身的江庸、倪征燠,有贪嗔者如投敌的董康、杨鸿烈,如果忽略家庭价值观,董杨二人的教育背景亦有共同点:二人均未受过严格意义上的法科训练。中国传统知识分子中还有狷与狂之分,前者退守、内敛、谦谨以至于淡泊清持,后者进取、豪放、倨傲乃至蔑俗轻规,以此来定位戴修瓒和陈瑾昆这两位湘籍同龄人(1887年生)的个性,或许再恰当不过。

您世纪初在哈佛访学时和昂格尔(RobertoUnger)有一个对谈,当时您认为儒家传统中有一些因素是阻碍法治的,在深入研究既新且旧的六十位法科知识人后,您的这一判断有没有改变?

孙笑侠:我这个观点受昂格尔启发,基本没有改变,通过阅读和思考近代法科知识人,有些方面还更坚定一些了。如何看待儒家学说,我们至今争执不休。我一直以为,评判儒家传统的前提在于区分公私两个领域。儒家学说在公领域方面的遗产大都有悖于现代法治,其有益的精华在于私领域的个人品格标准。

章士钊(1881-1973)

对于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我们一直犹豫摇摆,如果区分公私两域,问题就会清楚起来,所以今天讨论法与德的功能,分别来说就是: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相比于文史哲,甚至相比于自然科学,民国法学是否出现有相同分量的学术大家?法学学者创作的作品有没有可与费孝通和瞿同祖两位社会学出身的学者所写的《乡土中国》《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相匹敌的?

孙笑侠:民国法学当然也出现过分量相当的学术大家。只是相较于文史哲,法学谈不上是通识,法科知识以职业知识为主,系其专业封闭性使然,法学家也更像大多数物理学家、化学家那样,鲜为普遍的文化界所知悉。那时没有网媒,也没有罗翔,难以产生在大众文化中流通的知识,像周鲠生、李浩培治国际法学,陈顾远、杨鸿烈治中国法律史,梅仲协、史尚宽治民法学,还有吴经熊的自然法研究、周枏的罗马法研究,尽管精钻,但怎么可能会被世人熟知呢?周鲠生、王世杰、燕树棠在二十年代就是北大的法学大师,却也籍籍无名。

仅说比瞿同祖更早的陈顾远,他1934年就法律史研究明确提出“问题研究法”,而非编年史式的“时代研究法”。陈氏在《中国法制史》《中国古代婚姻史》中运用社科研究方法,比非法科出身的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社会研究更早,前者水平不仅不亚于,甚至在一些地方还超过了后者,我在书中对此有具体分析。再说费孝通,他是法学家费青的小弟,从小就在二哥带领下读书,他亲口说过最佩服这位二哥的学问。费青是留德的法科海归,青年时代就学贯中西,也有大作问世,比如他在东吴念书时写的第二篇论文《法律不容不知之原则》,还有后来的《从法律之外到法律之内》。可惜费青于1957年英年早逝,只活了五十岁。另外梁启超在清华国学院的弟子杨鸿烈所著《中国法律发达史》,被乃师赞许为“必传之名著”。杨氏三部曲《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中国法律思想史》后来也在亚洲法学界风靡。今天的法学学者不了解他们,只是因为我们这四十年的法学处在满足于法制自足性建设,而疏于学术自主性的阶段罢了。

费青(1907-1957)

什么是您所谓的法学的“自足性”?和您最近在中国法理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上讲的法学的“自主性”有什么不同?您能从这个角度对晚清以来的中国法学进程略作回顾吗?

孙笑侠:“自足性”是为满足实践需要如一国法制建设而提供的知识,因法学有操作性封闭系统,而产生教义法学。民法、国际法、刑法、行政法这些首先要满足法律或法制的“自足性”,所以很少引起文化界的阅读兴趣,更不会在大众读者中有什么影响。

如今我们有条件谈中国法学“自主性”了,它与“自足性”不同。这涉及法学是以理论探索为目的还是以实践服务为目的的问题。法兰克福学派的阿多诺拒绝以实践有用性衡量理论工作的意义,可以视为对理论思考自主性的捍卫,而更深刻地理解世界的理论思考,本身就是具有批判潜能的实践形式,其独特属性可用康德式的“无目的的合目的性”来概括。现在,中国法学主体性问题突显出来了:法学自主性是相对于世界法律文明整体而言,在某个方面首创一种不只局限于本土实践目的、具有普遍通用意义的理论,成为世界文明的组成部分。

张彭春(1892-1957)

可以说,从清末到民国的整个中国法治近代化过程中,前两个阶段都出现过。这有点类似我们的改革开放以来前四十年的历程。在从1970年代末开始的第一个二十年里,法学工作同样以满足国家的实定法实践的需要为先。到九十年代,尤其苏力从国外回来后,明确提出了本土资源问题,本土性的意识开始勃发。当然苏力是一个标杆,并不是说他之前的中国的法学界完全没有类似的思考。比如我们每一次制定民法,都比较重视彰显本土性,也提出了一些具有本土性的理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权利本位”的理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说法。但本土性和自主性还不同,后者需要一个更高的标准。简单重复前面的观点:所谓自主性,既要是你自己的,又得被大家承认,既要考虑本国国情,还须基于本国因素来呈现普遍性,从而为人类共同价值作贡献,在世界法学界占住中国学者的一席之地。像李步云教授1992年提出关于“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理论,被翻译成日文后,传遍了日本法学家,再后来被翻译成英文,研究人权的北欧法学家也大为欣赏,心悦诚服。这就是具有自主性的法学,是中国法学对世界人权理论的贡献。

回望中国百年法学史,能称得上具有自主性的理论创新,还没有成规模、成气候。要形成这样的气候,一方面要有时代政治环境的条件,另一方面需要学者有很强的自主性意识,不光有实用的想法,还要有无用的想法,超越实定法、超然于法律实践的自洽性,开展非功利的探索。或许今天我们已经准备好了。

孙笑侠:《法科知识人》讲法科的历史,数字法学为代表的科际整合研究是关于法科的未来。二者不同,但也有关联。中国法科历史上就有交叉研究,比如张君劢从文化与哲学角度研究宪法法制,陈顾远用社科方法研究法律史,他们都在教义法学外部探寻中国社会的“事实”。只不过这是中国法学科际交叉的早期实践,也是中国法学在参照西方法学过程中主体性觉醒的萌芽。

经历了自1980年代至今四十余年的发展,当代中国法学的主体性与方法意识已逐渐苏醒。略作梳理会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主体意识与方法意识的苏醒,是一个交织着、并列着、互动着的过程。我们在第一个二十年中初步形成了法学学科,已初步满足法制内部的自足性。到第二个二十年,大致可以看到政法思维法学和条文注释法学逐渐被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取代。在未来,我们有没有可能形成一个趋势——围绕法学自主性,以跨人文、社科和自然科学的科际融合方法来研究法律?这是一个问题。世界法学实际是由“规范分析-教义法学”“科际实证-事实法学”“应然论证-价值法学”三个部分构成的。中国法学的自主性,只能避开具有操作性封闭的教义法学,在另外两个具有开放性的区域进行创新,运用的方法必然是多学科之间的科际整合。

THE END
1.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书刊主持编纂《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十卷本)、《中华大典·法律典》(六卷本)等三项法律史学国家大型科研项目;著作等身,出版《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国宪法史》等30余部著作,其中不少被译成英、日、韩等文字。http://www.mzyfz.com/html/1452/2024-12-06/content-1637900.html
2.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的《云梦秦简》,在法律部分记载了秦代施行④中华法系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强调法律与伦理道德的统一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发布:2024/12/1 13:30:1组卷:35引用:5难度:0.6 解析 3.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古老的中国为人类法治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其中最有说服力的是( ) A.中华法系成为世界上独树一帜https://www.jyeoo.com/shiti/104fdc8b-e15c-4156-9659-7cef5a25a5cb
3.中国法制史课程多元化法学论文(精选6篇)关于中国法制史课程多元化法学论文 (一)优化教学内容,做到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在讲授宋代法律制度时,教师先简要介绍宋代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使学生初步了解宋代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地位,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不仅促进了科学技术的提高、文化教育的兴盛和思想观念的更新,还使得宋代法制文明依然居于世界的.https://www.360wenmi.com/f/filee6e4wu0p.html
4.国际经济法网梁启超是站在一个有别于传统,亦有别于西方,同时两者又兼而有之的立场,采取近代法学研究方法对中国传统法律进行重新研究的。1904年,梁启超写成《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2与《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3率先将传统法律分为理论与制度两部分,并用西方法理进行分析,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设置即萌芽于此。https://ielaw.uibe.edu.cn/zyflrcjy/fxjyyj/10998.htm
5.中国法制史论文8篇(全文)中国法制史论文(精选8篇) 中国法制史论文 第1篇 (20121716王梦影) 中国古代法制“礼法结合”的评议 “礼与法”的关系是中国法律史中的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传统的中国社会可是说是一个礼教下的社会,传统的中国法是一种礼教中的法。在中国法律制度走向成熟的过程中,礼与法由分离到对立,进而融合。其二者的相互渗透https://www.99xueshu.com/w/filelnh25m0i.html
6.《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简介课程性质任意选修课课程代码3601050总学时数34,其中理论:34学 分数2适用专业法学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课程负责人刘佩锋主讲教师刘佩锋、伏嵩、黎慈选用教材刘新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版?《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依据2017法学专业https://www.jspi.cn/info/1093/5772.htm
7.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律思想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2000年12月版).pdf 关闭预览 想预览更多内容,点击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2000年12月版)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史、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8/1031/8036107022001131.shtm
8.全国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真题及答案解析全国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真题及答案解析推荐等级: 发布时间: 2020-05-25 卷面总分: 120 答题时间: 80 试题总量: 45 练习次数: 0 试卷分类: 中国法律思想史 试卷类型: 模拟考题 试卷预览 1、儒家所鼓吹的“三纲”学说中,占主导地位的是() A、君为臣纲 B、父为子纲 C、夫为妻纲 D、兄为弟https://m.chazidian.com/kaoshi/shijuan-1460/
9.导论作为一种专门史学,中国法制史学与其他史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通史角度而言,中国法制史是中国通史的一个分支;从专史角度而言,中国法制史是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外国法律思想史及其他专史的平行学科。各自有着专门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点 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1131
10.中国法制史(豆瓣)一、为何学 二、学什么 三、怎么学 上编 传统法制分论 一、早期中西法制差异 ··· (更多) 喜欢读"中国法制史"的人也喜欢 ··· 中国法律思想史 8.6 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第二版) 8.5 国际公法 9.2 法理学的范围 9.3 中国法史导论 8.9 行政诉讼法(第三版) 9.7 海商法 8.7 新刑法https://www.douban.com/isbn/978-7-301-188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