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中,汉武帝时代是成就宏富、内容多彩的历史阶段。除了儒学成为统治者奉为正统的思想吸引了诸多学人从事研究、充实、发展的工作而外,其他一些思想收获也值得重视。淮南王刘安是当时皇室贵族中学术修养较为深厚的人,他招致宾客方术之士数千人“作《内篇》二十一篇,《外书》甚众,又为《中篇》八卷,言神仙黄白之术,亦二十余万言”(《汉书·淮南厉王刘长传》),留传下来的只有《内书》二十一篇,也就是现在我们看到的《淮南子》{1}又称《淮南鸿烈》)。《淮南子》一书内容繁富,包罗万象,涉及哲学、政治、经济、军事、天文、地理、农学、生物、音律、神话等方面,可以说是我国古代一部百科全书式的著作。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淮南子》[1]对西汉初期六七十年间流行的黄老思想从理论上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尽管在汉代一直没有受到统治者的重视,但其内容造诣之高和丰富,使其一直在思想史中占有一席之地。
一、“以道统法”“无为而治”
通观《淮南子》{2}全书,论“道”的内容最多,认为“道”是无限的存在,无所不包。“山以之高,渊以之深,兽以之走,鸟以之飞,日月以之明,星历以之行,麟以之游,凤以之翔”;它还自然化生天地万物,“生万物而不有,成化象而弗宰”;对万物一视同仁,无所偏私,“夫道者,无私就也,无私去也。能者有余,拙者不足,顺之者利,逆之者凶”。“道”既是《淮南子》宇宙观的最高范畴,也是它的法律观的指导原理。
《淮南子》所论的“道”是物质性的,因为“其生物也,莫见其所养而物长;其杀物也,莫见其所丧而物亡”。它不具有人的意识和情感,没有任何超自然的特性,不主宰万物,不施行赏罚。这种“道”至高无上,谁掌握了它,就能“见本而知末,观指而睹归,执一而应万,握要而治祥”。治国理民的统治者的思想和行为必须合乎“道”的要求。因此,《淮南子》主张“道”统率法,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道”为指导。只有在道的指导下制定的法律,才能“日化上迁善而不知其所以然”,取得良好的效果;否则,法律虽多,国家也难免于混乱。它举例说,人们都赞美五帝三王“法令明而不暗”,殊不知那是由于他们掌握了“清明玄圣”的“道”的结果,如果只注意五帝三王的法令,而不注重掌握其“所由之道”,那也很难治理好国家。《淮南子》这种“以道统法”论和先秦道家否定一切人定法不同,因为它重视法在治国中的作用,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时,要求以“道”为指导,遵循“道”的原则和精神。
汉初,统治者适应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提出与民休息、“无为而治”的治国指导思想。《淮南子》对“无为”作了全新的解释,使“无为”成为一种特定的“有为”,使“无为”和法治结合起来。
《淮南子》认为,“无为为之而合于道,无为言之而通乎德”,只有“无为”才合乎“道”的要求,“无为”是《淮南子》中“道”的中心要求。作为治国理民的统治者,自然应当顺应“道”的要求,实行“无为而治”。“无为而治”并不是放任自流,放弃人们的主观努力,无所作为。相反,《淮南子》认为“无为”应包含有因势利导的积极作为。在批评消极的无为主张时《淮南子》对“无为”的概念作了新的唯物主义的解释:“若吾所谓无为者,私志不得人公道,嗜欲不得枉正术,循理而举事,因资而立功,推自然之势,而曲故不得容者,事成而身弗伐,功立而名弗有”,“无为”新概念的基本要求是去私去欲,不凭个人的妄想嗜欲而轻举妄动,必须循理而动,按照规律办事。《淮南子》这种把遵循客观规律和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起来的思想,确实是一种富有新意的“无为”理论。
【参考文献】{1}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