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9月,我国法史学者自愿组织成立了中国法律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中国法学界最早组织成立的全国性的学术团体。学会是在民政部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常设办公机构设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地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15号。
1979年9月,在长春召开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性法律史学学术研讨会,这次大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吉林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厦门大学、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湖北财经学院等单位筹办,共有来自全国法律院系、研究机构以及法院、杂志社、出版社等三十多个单位,八十多名代表参加。会议上有三项重要议程:一是讨论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问题;二是听取了李光灿关于编写《中国法律思想史》(多卷本)、张晋藩关于编写《中国法制史》(多卷本)的初步设想;三是审议学会章程,成立学会组织。1979年9月17日,与会代表讨论通过了《中国法律史学会章程》,并推选出由16位理事组成的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会,推选解铁光为会长,李光灿、肖永清、叶芳炎、张希坡、栗劲为副会长,韩延龙为秘书长,马朱炎为副秘书长,中国法律史学会自此正式成立。1979年召开的成立大会奠定了学会的学术基础和组织基础。
学会始终秉承以下研究宗旨: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开展法律史和法律文化的研究,为繁荣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服务。
(二)组织和推动法律史和法律文化的研究,为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学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召开全国性学术年会和专题性的学术研讨会;组织力量研究法律史和法律文化的重大课题,先后承担了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课题;组织、推动各国、各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培养法律人才,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编辑出版学会刊物、学会通迅和学会组的其他学术著作;从事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法规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学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全国各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法律院系的法律史和法律文化教学研究机构(研究室、教研室、研究中心),均可按照学会章程的规定成为团体会员。目前学会有团体会员32个。
(二)凡从事法律史和法律文化研究的学者,均可按照学会章程的规定申请加入学会,成为个入会员。目前学会有个人会员800余人。
依照学会章程,学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管理。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由其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决定学会的工作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部分重要职能,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从挂靠单位常务理事中推选出会长一人,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主持学会的日常工作;推选出执行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自1981年开始,学会先后主持编辑了专业性学术丛刊《法律史论丛》、《法律史论集》、《法史学刊》、《中国法律史研究》,丛刊虽多次易名,但始终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对增进法律史学的交流,推动学术创新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1983年《法律史通讯》创刊,20世纪80年代该刊由《法律史论丛》编委会不定期编辑出版,曾出刊20余期。在90年代以后,《法律史通讯》改由学会秘书处编辑出版,内容包括:学会建设、学会重要活动、成果介绍、会员论坛、国外研究动态等栏目。后来《中国法律史学会简报》取代《法律史通讯》,成为学会信息交流媒介。2002年,鉴于互联网的发展,学会决定终止纸质简报的编辑,在2004年正式创办了“中国法律文化网”,由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承办,从此网站成为学会展现研究成果、交流学术信息的平台。
参考文献:
中国法律史学会撰稿:《中国法律史学会》,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编《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全国性学术社团简介》,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2015年印制。
霍存福、刘晓林、冯学伟、张珊珊撰稿:《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30周年纪念册》(1979-2009),中国法律史学会2009年年会会务组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