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启成:黄源盛教授著《中国法史导论》读后

《中国法史导论》一书,[1]由台湾著名法史学者黄源盛教授所撰,是法史学者案头必备的一部行深融豁的教学参考书,更是法史爱好者和初学者入门之过渡津梁。

学者著书撰文难,写教科书尤其难。一本好的教科书,既需要著者有丰富的教学实践、具备广博深厚的学术积累,更要有学术的“良知良能”。到底什么才是好的教科书?其评判标准到底是什么?这可能是些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我以为,一本好的法史教科书,大致应该满足三个条件:以恰当的框架系统将法史学基础知识贯串并较准确表达出来;能引起读者的学习兴趣;有适当的人文学术关怀。

中国法史是二十世纪上半叶在西方学术分科体系之下出现的新学科。这个新学科包括不少分支,如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文化史、中国法学史等。自该学科形成,发展至今,经数代学者之经营,出现了诸多教科书。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有杨鸿烈先生的《中国法律思想史》、陈顾远先生的《中国法制史》、戴炎辉先生的《中国法制史》、张国华先生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等。自此以后,尽管有诸多编着的教科书问世,但鲜有理想者面世。

与此有一定关系的是法史学科的边缘化。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有心人当思振作之道。撰写优秀的教科书以培养学科后劲就成为当务之急。源盛教授就是这少数有心人之一,在自序中他说得很沉重,“早在数十年前,论者对于法制史教育就有‘办学者既轻其事,教学者益懈其责,修学者至于虚应故事!’的感叹,至今仍未多改善,何以致之?”我于2012年暑期赴台访学,在“中国法制史学会夏季论坛”上,承蒙黄教授见示本教科书的“导言”部分文稿,并聆听了其关于“中国法史教学三十年”的讲演,得知教授的教科书已初步成稿,渴望拜读。同年冬,黄教授即将装帧素朴大方的大作惠赠于我。经仔细阅读后,深感对我的教学与研究都非常有益。独乐乐不如与众,故不揣浅陋,将我的读书心得报告出来。

一、何谓“法史”

自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法律史学奠基工作基本完成之际,法史学即大致有了“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划分。中国国内自八十年代初法史学科恢复之后,这种划分更加根深蒂固。1997年前,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都是大学本科法学专业必修课,之后前者仍为必修,后者则为选修。两门课程的地位虽有所变化,但彼此之疆界依然。久而久之,尽管有“法律史学”这个包含两门子学科的名词,但法制自法制,法思想自法思想,两者之间的联系被人为割裂。有鉴于此,有法史学者呼吁研究者要打通这种限制,重视两者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认为这是法史学向前发展之必要思路。如何才能打通呢?从教学入手当为一可行之道。

《导论》一书在这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在“导言”中,作者明确指出,“‘法制史’、‘法律史’、‘法文化史’,这三个不同的专有名词,虽各有内涵和指涉范围,却也相互重叠。本书为了扩增涵盖面,也为了避免陷于名词之争,凡有所论述,概括地以‘法史’称之;时而也与其他用语交相混用,至于有关这方面的学术探讨则以‘法史学’为名。”(页9)“法史学”教学和研究对象至少是包含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意识和司法实践这几大块。(页15)关于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之关系,作者亦有精当论述,“法律制度是具像的、是现实的;而任何制度,其所以产生、所以存在、所以发展,可说都有某种思想或理论为其后盾,而思想也因制度而获得落实,两者相成为用。研究中国法制,当知其背后思想上的根据,如此,规范与法制才不致被认为是偶然之举;探讨思想,也须知其对规范与制度的影响,否则,容易沦为空泛之谈……思想家把法律思想的种子,散布在人间,使各种理念透过制度,经由规范而得以在世间实现。”(页17)

试举一例。《唐律》乃中国法制史教科书的重点章节之一,其篇幅多侧重于规范、制度层面的具体内容。《导论》一书以“唐律中的礼刑思想”作为一讲,下分四节,除第一节侧重梳理唐律的渊源、体例和内容等规范、制度方面的内容外,其它三节都侧重于思想层面:论述立法的思想理论基础,由此提出了《唐律》的精神内核,即“礼本刑用”观,最后对这一观念进行了全面的评析。这种写法,充分注意到了思想意识与规范制度之间的紧密联系,既便于发挥法史经世致用功能,又能使得讲授更加生动,便于读者理解唐律之具体原则或内容。为什么这样说呢?法史虽然属于基础法学,不能直接经世致用,但也不能完全无视于此。由于经历近代的巨大变革,现今的法规范、制度虽不能说已全盘西化,但地道的汉家故物却也少之又少,故“往昔法制在功利方面的借鉴作用越来越小,倒是中国法律史学在理念方面的认识价值和人文关怀方面的价值越来越重要了”。[2]另外,抓住了思想内涵,也就易于弄明白立法者之所以如此立法的原理,当然有助于掌握、理解规则的具体内容。《导论》一书类似这样重视思想与规范、制度之间关联的地方所在多有,限于篇幅,不再一一枚举。

可见,作者以“法文化”为核心概念来讲述中国的“法史”,注重思想意识与规范制度之间的互动联系,有助于纠正既有教科书将二者割裂之弊,这构成了该书的最主要特色。在我看来,这也是该书的最重要价值所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以为该教科书当是法史学者案头必备的一部行深融豁的教学参考书。

二、为什么是“导论”

著书立说者将书名冠以“导论”二字,比较常见。所谓“导论”,根据我的理解,大致有两层涵义:一是作者自谦,有卑之无甚高论之意思在内;一是侧重引导之意,帮助初学者登堂入室。在我看来,本书的另一重要特色就在这个具有引导初学者之意的“导论”上,所谓“与其为数顷无源之塘水,不若为数尺有源之井水,生意不穷。”[3]

为什么这么说呢?

从正文之内容,到思考题目、参考文献,本教科书都非常重视对读者的“引导”,在这个意义上,书名冠以“导论”,乃名实相副。重视“引导”功能的发挥,乃初学者的过渡津梁,是本教科书的又一重要特色。

三、亲切商讨的口吻

《传习录》记载了一则故事:阳明先生锻炼人处,一言之下,感人最深。几名弟子会试归来,于沿途讲学,有人信,有人不信,弟子们问阳明先生原因,先生曰:“你们拿一个圣人去与人讲学,人见圣人来,都怕走了,如何讲得行!须做得个愚夫、愚妇,方可与人讲学。”[8]讲学不可自以为是,教科书之行文又何尝不是如此。如教科书之作者以断然真理在握的态度来行文,又让读者如何读得进去?即便有读者勉强读进去了,又如何能让学生提升人文素养,展开独立思考?

四、强烈的人文关怀意识

在我看来,本教科书即非常重视人文修养。在导论中即旗帜鲜明,开宗明义。试看这段话:“一般而言,法史学属于与司法实务无直接关系的‘虚学’,但虚中有实,实中有虚,虚虚实实本非绝对,不必过分执着。其中真正的问题在于法学教育中能否需要法史学的人文素养?将法史学科列为国家司法考试科目或能增加其‘能见度’,却非对于法史学专业性质疑的治本之道,列入国家考试科目与法律人的人文历史素养陶育之间并无必然关联,若无法根本解决法史学所面临的窘境;如果一门学科,必须透过实物界的考试来‘认证’其价值,或许这才是法史学真正的危机。”(页13)这段话即明确指出,学问不能只谈功用,但亦不必讳谈功用,法史学对法学教育的重要功用之一就是为法律人提供人文历史素养之熏陶。

作为教科书,如何才能将这种熏陶落实其中,而不致沦为空谈?据我了解,源盛教授早年对儒学颇有钻研,近数年来特好佛学。曾记2010年10月,我邀请他来北大法学院作“春秋折狱与儒家法学”讲座,其间谈及人生境界,教授以“自卑→自大→自信→自在”品其高下,虽儒佛二家的身影皆在其中,借用程明道先生语,“却是自家体贴出来”,[9]耐人寻味。事后听学生言及,受教良多。该书每讲之前,皆有配画之诗(间或为排偶之句),以诗点画中意境,以画明诗之教益。在潜移默化、润物无声之际来这么样的提点,对读者人文素养之涵育,其助力岂可轻忽?于正文中,这类注重人文的话语亦所在多有,试看:“万般归元,人的本性,善乎?恶乎?不善不恶乎?趋利避害乎?羊乎?狼乎?这关系到七情六欲之流向。而世间之所以需要‘规范’,归根究柢,或因我们人是一种紧张地摆动于‘神性’与‘兽性’之间的存在?过去这样,现在这样,未来料当还是这样。”(页44)“孔子之仁,如春日之可爱;孟子之义,如夏日之可畏;荀子之礼,或近于秋气之肃杀乎?”(页131)“政权更迭之际,历史的真相最易失去,而历史也不应该属于胜利者的‘战利品’。”(页454)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注重法科学生人文素养之作育,是本教科书发挥经世功能、探究解决法史学危机之道的重要特色。

五、本书可商榷之处

一本书,难以做到十全十美。本书在我看来,亦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资政院最后对《大清新刑律》的议决,该书云:“该《大清新刑律》正文连同附加《暂行章程》五条于宣统二年十二月由资政院议决通过,同月二十五日内阁奉谕颁布,是为《钦定大清刑律》,未定施行日期,尚无实施效力,而清廷已覆。”(页386)根据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四十一号议场速记录,资政院中因无夫奸问题表决之后,法、礼两派议员公开决裂,由于法派议员对议事规则之运用较为熟悉,更利用他们在法典股的优势地位,经更改议事日程,最终导致新刑律不能全部完成三读立法程序,只是议决将总则上奏,如此一来,处于分则中的无夫奸条文自然无效,礼派在议场在无夫奸法条上的胜利被化为乌有。[10]

【注】

黄源盛著《中国法史导论》,犁斋法史讲义之一,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9月版

[1]以下简称《导论》,所引本书页码直接标注于文后。

[2]刘广安:“二十世纪中国法律史学论纲”,载李贵连主编:《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83。

[3]陈荣捷:《王阳明<传习录>详注集评》,学生书局2006年修订版,页98。

[4]李启成:“‘常识’与传统中国州县司法”,《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

[5]俞江:“倾听保守者的声音”,《读书》,2002年第4期。

[6]“答陈同甫”,《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三十六。

[7]孙嘉淦:《三习一弊疏》。

[8]陈荣捷:《王阳明<传习录>详注集评》页357。

[9]池生春:《明道先生年谱》,清咸丰五年刻本,卷一。

[10]李启成点校:《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页714-715;李启成:“君主立宪的一曲挽歌——晚清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百年祭”,《中外法学》,2011年第5期,页894-895。

[11]徐道邻:“周室的仁政”,载氏著《中国法制史论集》,志文出版社1975年版,页21-27;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页149。

THE END
1.建构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中的中华文明法治蕴含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是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要求。如何构建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需要对中华文明法治蕴含予以高扬和重视。 一、中华文明同样是法治文明的重要起源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12/id/8265096.shtml
2.瞭望·第一学习汲取中华法系深厚思想智慧当前,我国正处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更加需要汲取中华法系深厚思想智慧,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 中华法系独树一帜 https://mw.nmg.gov.cn/zt/mzfz/zxbd_12229/202411/t20241105_2602609.html
3.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书刊主持编纂《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十卷本)、《中华大典·法律典》(六卷本)等三项法律史学国家大型科研项目;著作等身,出版《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国宪法史》等30余部著作,其中不少被译成英、日、韩等文字。http://www.mzyfz.com/html/1452/2024-12-06/content-1637900.html
4.刑罚的历史:参考文献罗翔在线阅读6.张伯元:《出土法律文献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7.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8.曹旅宁:《秦律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9.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10.杨鸿列:《中国法律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39年版。 https://www.99csw.com/book/11129/4011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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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三晋文化法家思想方面的参考文献具体列举基本关于写法家思想[10]李光灿,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通史(一) [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4.[11]俞荣根.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2]武树臣,李力.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M] .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13]李元庆.三晋古文化源流[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7.[14]高银秀,张志华.慎到法治思想简论[Jhttps://qb.zuoyebang.com/xfe-question/question/93ff6e63c3a6f68246f246be5ecc44a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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