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封建五刑:夏商时期的刑事法律规范之一,是禹刑和汤刑的主要内容,分为大辟,宫刑,髌刑,劓刑,墨刑。
2.神判,天罚: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天罚”即奉天罚罪,“神判”是假借神意判刑罚罪。
3.明德慎罚: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4.五礼:周礼的名目。分为吉利,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5.九刑: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分为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6.吕刑:西周后期的一部重要刑书。《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法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核心内容是赎刑《吕刑》规定的是和刑法的总原则是“明德慎罚”。
7.质剂:西周买卖契约制度。货物买卖,要以券书作为凭证,(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称为“质”;(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称为“剂”。
8.六礼:西周时期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吉、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是指男家请媒人娶女嫁体亲,女嫁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纳吉指男家仆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六礼产生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
9.七出:西周时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借口,分为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嫉妒,恶疾。
10.钧金,束矢:西周诉讼费的名称。递了诉状后,诉讼双方还必须交纳一定数量诉讼费,刑事诉讼中称“入钧金”,即交纳三十斤铜的诉讼费,即诉讼中称“束矢”,即交纳一百支箭的诉讼费。
11.五听:西周的审问方式,分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12.《封诊式》:秦朝的一部法律文件,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序,它由国家颁布,它由国家颁布,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是遵照执行。
13.法律答问(法律解释):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国家公布的由专门司法官吏对国家律典所做出的权威性解释,他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14.廷行事(判例):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决事比”
15.犯令,废令:秦朝官吏的玩忽职守罪之一。所谓废令是指法律要求做的不做。所谓犯令是指法律不允许做却做了。
16.具五刑:秦朝死刑之一。所谓具五刑,就是先对受刑者施以黥,劓,斩趾等肉刑,然后笞杀,最后将首级砍下悬于竿,并将其尸身砍碎置于街市的一种酷刑,它适用于被处族刑之犯罪者本人。
17.赀刑:秦朝的经济性之一,赀刑包括三种:1)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2)“赀戍”,即发往边地作戍卒。3)“赀瑶”,即罚服劳役。
18.御史大夫:秦朝中央重要官职之一,御史大夫为“三公”之一,位比副丞相,其主要职责是掌管“图籍秘书”,转呈“公卿秦事”,按章“举劾”官员。
19.廷尉:秦朝中央重要官职之一,为“九卿”之一,负责审理皇帝指定的案件,以及地方上送来的疑难案件。
20.读鞠和乞鞠:秦汉时期的审判制度之一。读鞠,就是宣读判决书。乞鞠,就是判决宣读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重审。
21.失刑:秦朝司法官员在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之一,失刑是指司法官员因过失使决量刑不当。
22.不直:秦朝司法官员在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之一,不直是指司法官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
23.纵囚:秦朝司法官员在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之一,纵囚是指司法官故意有罪不判使罪犯逃脱法律制裁.
24.《九章律》:汉朝最重要的一部法典.《九章律》共九篇,分为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
25.亲亲得相首匿:汉朝定罪量刑原则之一,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罪行而不负刑事责任。
26.女徒顾山:汉朝为女徒犯专门规定的赎罪方法,即让其一个月出三百钱雇佣他人代之服劳役,可以视作女犯的矜恤。
27.录囚:西汉开始的司法制度,录囚是指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的犯人进行询问和核实,监督和检察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予以平反或纠正案件的一项制度。
28.春秋决狱:汉朝的审判制度之一,以儒家经典《春秋》的原则和精神作为判案时的依据,开始于汉武帝。春秋决狱的原则是“原心定罪”。
29.《张杜律》:西晋的律学著作。《晋律》制定以来,张斐、杜预对《晋律》先后加以注释,经汉武帝批准,“诏班天下”,与律文具有同等效率。历史上把张斐,杜预的注释与《晋律》视为一体,以致后世有人称之为《张杜律》。
20.八议:中国古代的特权法之一,开始于《曹魏律》。八议就是法律上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