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纪检监察调研法规参考2022第19期

7月2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了2022年6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汇总情况。当月,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9531起,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14422人,其中,党纪政务处分9704人,这是连续第106个月公布月报数。

世间事,做于细,成于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直面党内存在的种种问题,从制定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破题,解决了新形势下作风建设抓什么、怎么抓的问题。党的十九大之后,党中央又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修订了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继续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中央还相继出台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公务接待管理、公务用车改革、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等一系列制度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在联系服务群众、规范权力运行等方面织紧织密制度之网,推动党风、政风、社风向上向善,开创了新时代作风建设新局面。

从中央八项规定破题,开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激浊扬清的作风之变

2012年12月4日,党的十八大闭幕不到一个月,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从调查研究、会议活动、文件简报、出访活动、警卫工作、新闻报道、文稿发表、勤俭节约等8个方面对加强作风建设立下规矩,直面现实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吹响了作风建设的集结号,发出了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动员令。

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在这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风廉政建设,要从领导干部做起,领导干部首先要从中央领导做起。正所谓己不正,焉能正人”,“我们不舒服一点、不自在一点,老百姓的舒适度就好一点、满意度就高一点,对我们的感觉就好一点”。

针对八项规定中的有关事项,一系列文件陆续下发,将规定具体化。

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发展。2017年10月27日,党的十九大闭幕第三天,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细化和完善八项规定内容,推动作风建设深化发展,彰显了驰而不息推进作风建设的坚定决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央八项规定不是五年、十年的规定,而是长期有效的铁规矩、硬杠杠。必须保持“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定力,马不离鞍、缰不松手,毫不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纠树并举、守正创新,推动作风建设与时俱进、高质量发展。

驰而不息纠“四风”,以刚性的制度规定和严格的制度执行,确保改进作风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2013年6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全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行部署,并强调,中央决定把这次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聚焦到作风建设上,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走出作风问题抓一抓就好转、松一松就反弹的怪圈,根本上还是要靠科学有效的制度。包括中央八项规定在内,一系列制度不断建立健全,把作风建设纳入制度化轨道,以刚性的制度规定和严格的制度执行,确保改进作风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2018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结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四风”实践成果,规定了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生活奢靡等违纪条款;针对“四风”隐形变异,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针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积习甚深的问题,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从制度上保证作风建设常抓不懈、长管长严。

2019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在原有基础上,将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等明确细化为问责情形。

十年来,党中央聚焦作风建设薄弱环节,出台新的法规制度、完善已有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织密制度笼子,用制度规范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群体,不断巩固作风建设成果。

把树新风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以纠“四风”的新成效筑牢树新风的前提和基础,以树新风不断巩固和深化作风建设新成效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固中央八项规定的堤坝,锲而不舍纠“四风”树新风。新征程呼唤新气象,在坚决守住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铁规矩、硬杠杠,防反弹回潮、防隐形变异、防疲劳厌战的同时,要把树新风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以纠“四风”的新成效筑牢树新风的前提和基础,以树新风不断巩固和深化作风建设新成效。

2022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要求把加强廉洁文化建设作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基础性工程抓紧抓实抓好,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重要支撑。该《意见》指出,要厚植廉洁奉公文化基础,用革命文化淬炼公而忘私、甘于奉献的高尚品格,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为政清廉、秉公用权的文化土壤,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涵养克己奉公、清廉自守的精神境界。要培养廉洁自律道德操守,引导领导干部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

干部作风是人民群众观察评价党风的晴雨表,抓好作风建设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是关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讲修养、讲道德、讲诚信、讲廉耻,养成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自觉远离低级趣味。”《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伟大实践孕育时代新风,时代新风促进伟大事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决心意志坚决纠治“四风”顽瘴痼疾,同时大力弘扬新风正气,引领广大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等大战大考中迎难而上、踔厉奋发,有力保障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在新的历史起点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必须在树新风上下更大气力,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制度,把好传统带进新征程、将好作风弘扬在新时代。

报道(十)

加强自身建设锻造纪检监察铁军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刘一霖

今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纪检监察队伍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锤炼过硬的思想作风、能力素质,以党性立身做事,刚正不阿、秉公执纪、谨慎用权,不断提高自身免疫力,主动接受党内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始终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进行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直接关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关系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的大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每次在中央纪委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都强调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一系列规范监督执纪执法权的法规制度先后出台,为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提供了制度保障。

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政治定位,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

讲政治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贯穿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两个维护”作为开展工作的根本目的,处置每个问题线索、审查调查每个违纪违法案件,都必须从政治和全局上把握,做到一切服从大局、一切服务大局。

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条规定了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其中第一项就是政治原则,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2021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明确纪委政治定位,强调各级纪委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并将其落实到各章的具体制度措施之中。比如,在主要任务中,要求各级纪委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工作职责中,把党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践行“两个维护”的情况作为政治监督的首要内容,等等。

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特殊使命和重大政治责任,使命和责任、形势和任务都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带头加强机关党的政治建设。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均明确指出,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政治引领,要求审查调查组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以此加强对审查调查组成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把“一岗双责”落到实处,把政治建设和政治要求贯穿于业务工作中。《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坚持纪检机关的政治机关定位,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对纪检干部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提升政治能力、践行“两个维护”、增强斗争精神提出要求。

成事之要,关键在人。纪检监察工作是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在政治上合格、政治上过硬,必须有对党绝对忠诚的高度自觉,在旗帜鲜明讲政治上带好头做表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要求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把对党忠诚作为首要政治原则、首要政治本色、首要政治品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围绕政治过硬这个根本,高标准设置监察官条件,在任职条件和选用标准上,突出政治标准,在任职限制上,设定更为严格的底线要求,确保队伍过硬,严格对监察官的考核,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进一步强化了“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这个根本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因党而生、为党而战、兴党而强,忠诚基因融入血脉、赓续传承。新时代新阶段,必须把“两个维护”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纲”和“魂”,弘扬党百年奋斗形成的宝贵经验和优良作风,始终坚持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紧紧围绕“国之大者”发挥好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更加有力有效推动党和国家战略部署目标任务落实。

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为纪检监察机关担当尽责提供制度依据

忠诚需要担当来诠释。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纪检监察干部要敢于担当,“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努力成为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纪检机关就是党内的‘纪律部队’,干的就是监督的活、得罪人的活,必须有对党绝对忠诚的高度自觉和责任担当”,“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得起磨砺、顶得住压力、打得了硬仗”。

担当首先体现在做好本职工作上。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予以明确,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提供了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章专章规定了纪委工作职责,结合新的实践,将党章规定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和各项经常性工作,细化为纪律教育、纪律监督、处理信访举报、纪律审查、纪律处分、开展问责、受理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纪律检查建议等9项具体职责,并对这些职责逐项作出规定,为保证和促进纪律检查权的正确有效行使提供了基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对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做了规定。2021年9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在此基础上,在第二章中规定“监察监督”“监察调查”“监察处置”三节,为监察机关充分履行职责提供法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坚持“责任法”定位,着重规范监察官依法履职,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职责予以细化具体化,并强调监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监察事项负责,确保监察机关的各项职责落实落地。

纪检监察干部不但要敢于担当还要善于担当,提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要求纪检监察干部树立法治思维和程序意识,把执纪执法贯通起来,提高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的能力,等等。

除上述法规制度之外,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出台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关于加强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等一批法规制度,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不断健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为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提供制度依据。

疾风知劲草,烈火炼真金。党的十八大以来,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坚决听党指挥、忠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各项法规制度,在监督执纪执法一线动真碰硬、敢于担当,在平凡工作岗位上辛勤工作、无私奉献,用实际行动诠释了纪检监察干部无私无畏的品质,体现了纪检监察铁军的责任担当。

把纪检监察权关进制度笼子,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扩大、权限丰富,纪检监察干部也成为了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围猎”的重点对象,面对的诱惑越来越多、面临的考验越来越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谈到“谁来监督纪委”,强调“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监察权是把双刃剑,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纪检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

打铁必须自身硬,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纪检监察机关要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针对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的薄弱环节,扎紧织密制度笼子。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发挥内设干部监督机构、机关纪委等作用,加大监管和自我净化力度,坚决防治“灯下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把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固定下来,第十一条规定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职能分离,完善内控机制。同时,还规定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对案件审核把关,使得各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全面总结既有制度成果,对完善内控机制作出一系列规定,包括完善权力配置和制约工作机制、强化对监察权运行关键环节的监督、强化专门监督部门和上级监察机关的管理监督等方面,构筑起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的自我监督制度。

没有程序就没有法治。严格纪检监察工作程序,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履职尽责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方式和步骤,是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的基础。

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先自成。纪检监察机关自身过硬才能让监督执纪执法更有底气、更具权威,因此要在制度建设中采取措施严防“灯下黑”,不断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

一手抓规范用权、强化制约,一手抓刀刃向内、清理门户。2021年,全国共谈话函询纪检监察干部9562人,采取组织措施9685人,处分2985人,移送检察机关111人。

新时代新征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定,养成在严格的监督约束下工作、生活的自觉和习惯,始终做遵纪守法的标杆、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推动实现高标准自身建设和高质量履职尽责互促共进,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报道(十一)

实现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

纪律是党的生命,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我们党的力量所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纪律建设,强调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通过党章修正案,吸收近年来党的纪律建设和纪检体制改革的新成果,对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两章进行了调整和充实,表明了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

党中央制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出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提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为广大党员树立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性法规,党的十八大以来,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任务,党中央于2015年和2018年对条例进行两次修订,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定下来,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总结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基本法规,于1997年试行,经过修订后于2003年颁布实施,对加强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开启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

新时代新征程,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必须靠严明的纪律作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加紧建立健全保证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体制机制,抓紧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重要任务。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被称为一次“体系性重构式”的修订,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成果制度化。

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建设,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

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

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调政治纪律在六项纪律中是管总的、打头的,是最重要的纪律;

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制度建设只有进行时。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任务的新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特别是进一步强调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等。这些要求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都需要在党纪处分条例中贯彻体现,转化为纪律要求。

与此同时,党中央先后制定、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对维护党中央权威、严明政治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党内监督等作出进一步规定。十九大党章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新任务,充实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完善了党的纪律建设内容。这些都对纪律建设与时俱进提出了迫切要求。

党中央决定再次修订党纪处分条例,将之列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和《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对此进行了部署。

2018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于2018年10月1日施行。这次修订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章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

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突出强调“两个维护”,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强调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执纪审查重点,完善政治纪律有关规定;

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时代性,紧密结合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脱贫攻坚、民生领域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对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欺压群众的问题,对贯彻新发展理念不力的问题等作出处分规定;

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针对性,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作出纪律处分规定,着力强化对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的纪律约束,促使广大党员懂纪法、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坚强纪律保证。

两次修订的条例一脉相承,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成果,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任务,深化对依规治党规律的认识,充分体现管党治党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实现了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

突出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制度笼子,做到有的放矢、切实可行

“举一纲而万目张,解一卷而众篇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制度笼子,做到有的放矢、切实可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大量案例表明,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因此,扎紧制度笼子,必须把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要位置,通过抓住这个纲,把严肃其他纪律带起来。

2015年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将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等违纪条款,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一。

2018年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不断完善制度。比如,在政治纪律中,开宗明义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还规定对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的,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的,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等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清正廉洁,是共产党人的基本底线。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2015年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在“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中增加了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

坚持问题导向还体现在方方面面,比如,针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严肃查处的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辽宁拉票贿选案等破坏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在2015年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时,增加了对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的处分条款,2018年再次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时,在原拉票助选条款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进一步严肃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针对查处的一些领导干部存在的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家风不正等问题,2018年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时,在生活纪律中增加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

不贪大求全、不面面俱到,突出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写入党纪处分条例的内容都能够得到贯彻落实。

坚持纪严于法、纪法贯通,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党是政治组织,党规党纪保证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全体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公民的底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其结果必然是“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如果退守至法律防线,只有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受到惩处,多数党员都“脱管”、不把纪律和规矩当回事,全面从严治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纪必须先于国法、严于国法,要对党员、干部提出更高要求,在先行表率中永葆我们党的先锋队性质。

2015年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时,突出执政党特色、严肃党纪要求,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凡是国家法律已有的内容,就不再重复规定,共去除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在总则中重申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凡是党员被依法逮捕的,都应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凡是党员干部犯罪,一律要受到党纪处分。2018年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继续贯彻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的要求,扎紧制度笼子,促使广大党员明规矩、存戒惧,筑牢不可触碰的底线。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2015年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时,在删除与国法相重复的内容后,就如何追究党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区别五种不同情况,用专门条款分别作出了规定,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监察法颁布实施,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必须实现更有效的贯通衔接。2018年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时,在坚持纪严于法的同时,做好纪法衔接,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与监察法做好有效衔接。同时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相衔接,增强制度合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十年来,党中央制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出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了党中央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将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的坚定决心和担当精神,向全党释放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树立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的鲜明导向,有利于增强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凝聚力、战斗力,把我们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使我们党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和考验,更好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报道(十二)

全面系统规范政务处分工作

国家之权乃是“神器”,是个神圣的东西。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政务处分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创新,是党管干部原则在国家监督领域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法规制度不断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首次规定“政务处分”这个法律概念,对政务处分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落实党中央要求,在监察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对政务处分工作有关程序进一步细化……制度的笼子越扎越密,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不断提高政务处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具体化、制度化

在我国,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原则。作为执政党,我们党不仅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还必须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是党管干部原则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对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作出重要部署,明确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通过立法健全完善政务处分制度,是强化对公职人员监督的需要。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创设政务处分制度,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填补了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空白。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深入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强化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具体实践。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这是首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也是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

制度的笼子不断织密扎牢,对于完善监察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重要举措。制定《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有利于督促公职人员依法行使公权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职人员队伍,增强党的领导能力,提高治国理政水平。同时,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予以细化,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具体化、法律化,使自觉坚持和切实维护党的领导成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

有利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通过法规制度,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政务处分范围,明确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和监察机关的责任,有利于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单位对有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处分,有利于强化日常监督,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充分体现一体推进“三不腐”,深化标本兼治的精神。明确公职人员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划定行为底线,有利于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将监察全覆盖的要求具体化,完善制度机制,有利于督促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尽责,推动实现因制度而“不能腐”;明确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公职人员提升思想觉悟、涵养廉洁文化,有利于引导公职人员树立和强化依法用权意识,坚持道德操守,推动实现因觉悟而“不想腐”。

规范政务处分工作的重要保证。《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顺应监察全覆盖对政务处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对政务处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将《监察法》的规定进一步落实落细,确保政务处分权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统一处分规则和标准,为精准开展政务处分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政务处分工作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强,且直接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项,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

《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缺乏统一规定。《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明确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适用规则、程序和复审复核途径,对政务处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改变了处分规则标准不统一的局面,为监察机关精准开展政务处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应当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类。《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处分种类与《监察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并对不同种类政务处分规定了相应的政务处分期间,警告为六个月,记过为十二个月,记大过为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为二十四个月,由轻到重,构建了完善的阶梯化的政务处分档次体系。同时,系统规定了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包括共同违法行为的处分适用,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处分适用,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以及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的适用等,充分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和实事求是、过罚相当的原则,并彰显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引导作用。

政务处分程序是规范政务处分权行使、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必要保障。《政务处分法》设“政务处分的程序”专章,规定了政务处分调查工作要求,保障被调查人陈述、申辩权,政务处分决定书制作、送达、归档,有关人员依法回避,指定管辖案件处分权归属等内容。

坚持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是监察机关开展政务处分工作的重要要求。《政务处分法》与党纪处分制度实现了处分权限相匹配、处分情形相对应、处分档次相协调、处分规则相对接,与公务员法等在处分体制、处分程序、申诉等方面实现了法法衔接,既把纪律挺在前面,体现纪严于法的要求,又突出政务处分的特点,做到纪律和法律相互贯通、一体执行,使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治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强化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政务处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政务处分权是一项重要的公权力,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规范政务处分权行使,强化自身监督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政务处分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政务处分工作的基本原则、方针和要求,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贯穿其中。第四条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明确了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第五条规定了政务处分工作“二十四字”方针,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六条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明确了政务处分事由法定和正当程序要求。这些都是依法正确开展政务处分工作的重要指引,是长期执纪执法实践的经验总结,确保监察人员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提高政务处分工作质量。

除了原则性的要求,规范和约束政务处分权体现在制度设计的方方面面。比如,《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别规定了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和情形,对各类公职人员设置了统一的处分规则和处分情形,避免由于处分依据和适用规则不统一导致处分畸轻畸重。再比如,《政务处分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都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申辩权,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充分保障被处分人知情权等内容,促进监察机关依法开展政务处分工作。

有错必纠是政务处分工作的一贯要求。《监察法》对被处分人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作了规定。《政务处分法》对此进一步细化,第五章专门规定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内容,保障被处分人复审、复核权。如,第五十五条规定,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审、复核,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了监察机关主动纠错程序,“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复审、复核工作有利于依法纠正不适当、不正确的政务处分,保障被处分人合法权利,督促监察机关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同时,为了体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促使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均专门规定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条款。比如,《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三条列举了十一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包括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等。第六十四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对于监察机关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实施政务处分意义重大。

报道(十三)

完善制度推动精准规范问责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程威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我们党百年奋斗取得的伟大成就,充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担当精神。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做到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强化问责工作,倒逼责任落实,形成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2016年,党中央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2019年,党中央对问责条例予以修订,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强化精准科学规范问责。问责制度的与时俱进,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制定修订问责条例,实现问责制度的与时俱进

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加强制度建设就是治本。一个时期内,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背后的原因便在于有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迫切需要一部针对性强、行之有效的党内法规。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同时明确提出“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同时强调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问责方式和程序。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再次强调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2016年7月,党中央制定出台问责条例,这是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为开展问责提供了制度遵循。

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作为一部面向全党的基础性党内法规,问责条例突出重点,着力解决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践中,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案、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

问责条例充分吸纳实践成果,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聚焦政治责任,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机关,层层传导压力,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不贪大求全、不面面俱到,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问责工作有效推动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法规制度建设只有进行时。党的十九大以来,形势任务的发展、问责理论与实践探索的进一步深化,要求不断完善问责制度。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着眼新时代新使命,就推进党和国家各方面工作作出一系列战略部署,新的形势任务要求进一步强化党的问责工作,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强化政治担当,把既定的行动纲领、战略目标、工作蓝图变为现实。

同时,问责条例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有的地方和部门先决定后调查,为尽快平息舆论和应付上级草率问责,搞“问责不过夜”“一人拍板”式问责,滥用“一票否决”,出了问题让下级“背锅”,导致问责没有问到“痛点”。这些问题影响了问责工作的实际效果,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问责制度。

2019年8月25日,党中央印发修订后的问责条例。2016年问责条例共13条,修订后的问责条例共27条,新增14条、修改12条,分为一般规定、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其他规定等5个部分,内容更加科学。此次修订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严字当头,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等问题,完善制度机制,查堵偏差漏洞,着力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负责守责尽责,实现问责制度的与时俱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提高问责工作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完善问责原则、细化责任划分、丰富问责情形、健全问责程序

问责工作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必须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严格程序和审批,严格工作标准和要求,保证问责权正确规范运用。

2019年修订的问责条例开宗明义,立规目的就是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新修订的问责条例实施以来,以问责利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已成为各地各部门的行动自觉。2020年8月,针对有关单位和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力,导致青海省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祁连山南麓腹地木里矿区进行掠夺式采挖问题,青海省纪委监委启动追责问责程序,包括海西州委原常委、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原常务副书记、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梁彦国在内的多名失职失责领导干部被问责。

2019年修订的问责条例认真总结问责实践经验,坚持对症下药、靶向施策,进一步完善问责原则、细化责任划分、丰富问责情形、健全问责程序,切实提高了问责工作的精准性、实效性。

——完善问责原则。问责条例第三条规定了6项原则,其中新增“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和“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强调权力和责任的对应关系,避免问责失准、畸轻畸重,紧扣实施问责的目的,体现了从严管理干部和关心爱护干部的辩证统一。

——细化责任划分。问责条例第六条对分清责任作了进一步细化,分三款规定了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上级和下级之间的责任划分。第一款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的范围,明确为“在职责范围内”,体现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第二款规定将责任落实到领导干部个人肩上,避免拿追究集体责任作为挡箭牌。第三款规定“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丰富问责情形。问责条例第七条将原有6类情形拓展为11类,涵盖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各个方面,为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划出“红线”,也为党组织开展问责工作提供明晰“标尺”。

——健全问责程序。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问责,从启动、调查、决定、执行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予以全面规范。明确问责启动应当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问责事实材料应当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调查结束后应当集体研究形成调查报告,问责决定必须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对问责决定的宣布、执行和推动以案促改也作出具体规定。

新修订的问责条例通过科学划分责任、健全问责程序、完善内控机制,提高了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各级党组织坚持从严问责和精准问责两手抓,一方面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以严肃问责推动“两个责任”落地落实落细;另一方面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规范问责、精准问责,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以精准问责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促进党员干部牢记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

新时代呼唤新担当,新时代要有新作为。问责的最终目的不是处理多少人,而是要通过问责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最终达到干事创业的目的。

“感谢组织没有抛弃我,让我重新振作了起来……”2020年5月11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纪委监委驻区卫健局纪检监察组收到一封感谢信,寄信人是区祥福镇公立中心卫生院副院长程书超。此前,程书超一度因被问责而情绪低落。

2019年12月,程书超因未正确履职,两年内几乎没有对分管领域医护人员进行医德医风教育,日常监管不到位,对违规违纪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负有领导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觉得抬不起头,走到哪儿都是异样的眼光。”程书超这样形容被问责之初的感受。

2019年修订的问责条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既坚持原则、严格问责,推动责任落实,又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切实保护干部谋事干事积极性。

——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规定问责要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保证处理意见公正合理,让被问责干部心服口服。

——落实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对于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情形,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实施问责不是为了“秋后算账”,也不是要把被问责的干部一棍子打死,而是要教育、帮助和挽救干部,使干部警醒起来,履职尽责。问责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广东省广州市纪委监委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问责工作始终,贯通使用容错纠错、教育回访等机制,防止“一问了之”。越秀区流花街道办事处原副主任黄某,因对违建查控工作跟踪督促不到位被问责,背上了心理包袱。“市里印发了《关于对受处分人员教育回访的工作制度》,要求对受处分人员实施教育回访,切实做好其思想转化工作,帮助‘跌倒’的同志重新站起来。”在越秀区委、区纪委监委的教育关心下,黄某卸下包袱,重拾干事创业的激情,因工作表现突出,后被任命为该区登峰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用人导向很重要。我们对被问责的干部不戴有色眼镜,对表现突出的干部坚决用起来。”越秀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问责工作坚持严管厚爱结合,让广大党员干部既绷紧纪律规矩弦,又放下怕出错的思想包袱,轻装前进,担当新使命,展现新作为。

报道(十四)

为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纪检监察派驻监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机制,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分级分类推进,领导体制不断完善、机构设置不断优化、职责使命不断廓清、职能权限不断明确,取得了一系列制度成果:《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确定了派驻机构改革的路线图,《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制、制度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内容,《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作出基本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着眼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日益完善的制度,为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

总结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机构改革成果,派驻监督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制度不断健全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是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重要队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立足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不断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建设。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作出了“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的重大部署,《决定》第36条明确提出,要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

2014年12月1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意见》从总体要求、机构设置、监督职能、工作关系、管理保障、组织领导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总体思路和要求,为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目标绘出了明确的路线图。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党的十九大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战略部署,提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党的十九大修改的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

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作出部署,对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新的要求。同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表决通过,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委可以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进一步深化派驻机构改革,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随着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派驻监督范围进一步拓展、方式进一步丰富,对派驻机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2022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坚持系统观念、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的理论、制度和实践成果进行系统集成、总结深化,对派驻监督的指导思想、职能定位、工作原则和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等作出全面规范,对于派驻机构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突出政治监督,将“两个维护”的政治要求在派驻监督工作中进行具体化、制度化、法治化

在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党中央是大脑和中枢,必须有定于一尊、一锤定音的权威。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各层级各部门各领域得到贯彻落实。

作为规范派驻监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规则》深刻把握党中央关于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强化派驻监督的政治要求,坚持派驻机构职责定位,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责任。

《规则》第二条对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思想作出规定,强调派驻机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求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确保派驻监督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第四条明确了派驻机构开展工作的原则,其中第一项就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

明确政治定位。《规则》对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的关系作出规范,明确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实行派驻制度,派驻机构是纪委监委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要求派驻机构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不断增强“派”的权威。

派驻监督本质上是政治监督。《规则》明确要求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派驻机构重点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对党忠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等情况。这些内容是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四项内容和《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列出的“五个强化”基础上,根据实际,进一步为派驻机构履行政治责任、强化政治监督指明方向。

监督全覆盖不是“广撒胡椒面”、平均用力。《规则》聚焦“关键少数”,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监督的4类重点对象——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驻在单位人员。通过督促支持“关键少数”有力有效履职,撬动监督领域内各层级各部门所有党组织和党员、公职人员履行好职责。

做好政治监督不是宏观空洞的,而是微观具体的。《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参加会议、谈心谈话、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沟通情况、分析研判、廉政把关、实地调查等9种监督方式,为派驻机构做实日常监督提供了有力抓手,使监督融入日常、做在经常,增强监督针对性时效性。

同时,《规则》强化报告制度,明确把报告作为强有力的监督抓手,第三十三条规定,派驻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发现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使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大大加强。

一系列制度举措,把“两个维护”的政治要求在派驻监督工作中进行了具体化、制度化、法治化。

全面规范派驻机构工作,为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提供制度保障

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是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做实派驻监督,必须落实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分级分类推进派驻机构改革,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金融企业、国有企业和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积极探索实践,形成了具有各自特点的经验做法。《规则》对中央、省、市、县四级派驻机构工作一体作出规定,明确派驻机构组织、职能、权限、程序、责任、内控等要求,为派驻机构正确高效履行职责提供制度保障。

规范组织设置,《规则》第二章“组织设置”将纪委工作条例、监察法的规定细化具体化,兼顾实践做法,对各级各类派驻机构的设置方式、议事决策以及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职责等作出系统规范,促进派驻机构在组织体系上发挥新效能。

工作职责与履职程序密不可分,职责列明派驻机构的工作内容,程序丰富细化履行职责的方法流程。

《规则》第四章“工作职责”在概括规定派驻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基础上,规定了派驻机构8项具体职责,即开展监督、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廉政教育、受理处置检举控告、参与核查、审查调查、处理处分、受理处置申诉等。第五章“履职程序”,对派驻机构线索处置、立案审批、措施使用、审理、党纪政务处分、问责、移送起诉等执纪执法流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7个报派出机关审批或备案、3个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的事项,体现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监督。

打铁必须自身硬。《规则》强化管理监督,着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设“管理监督”专章,聚焦派驻机构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完善体制机制。《规则》突出政治标准,注重素质能力,强调派驻机构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的各项建设。注重强化对派驻机构干部的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提升派驻机构干部专业能力。

在干部队伍监督管理上,《规则》要求派出机关严把派驻机构干部入口关,加强对派驻机构干部的选拔任用、人员交流、考核培训,不断提升派驻机构干部能力素质。健全派驻机构内控机制,规定完善回避、保密、过问干预案件登记备案、办案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同时,还规定对存在违规违纪违法和失职失责行为的,严肃追责问责,严防“灯下黑”。

《规则》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有利于促进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

为做实日常监督,贵州省纪委监委各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定期会商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从信息联动、监督联动、整改联动等方面建立协作联动机制,推动驻在部门党组织主体责任和派驻机构监督责任贯通融合。河南省洛阳市深度融合监督检查室和派驻机构监督职能,探索推行组织领导一体化、人员使用一体化、工作推进一体化、管理考核一体化等四项举措,建立由“1名领导班子成员+1个监督检查室+N个派驻机构”组成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联合监督组,统一调配人员力量,优势互补,形成整体合力。福建省厦门市纪委监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做实做细日常监督,用好纪律检查建议书,推动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走深走实……各级各地派驻机构积极主动作为,将《规则》各项要求转化为履职尽责的生动实践,以派驻监督的高质量,巩固、支撑和助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报道(十五)

筑牢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基础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方弈霏

党员是党生机活力之源,只有充分激发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动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激励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形成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的浓厚氛围。

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作出专门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贯彻“三个区分开来”,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通过明确和细化党员权利内容,充实和完善保障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水平和效果……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出台,为保障党员权利、增强党的生机活力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保障党员权利,促进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保障党员权利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员权利保障,不仅赋予党员广泛而充分的权利,而且不断完善制度、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党员权利的行使。

2016年10月,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围绕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党的基层组织履行监督职责,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处理检举控告,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2020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将近年来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提炼转化为党内法规制度,进一步促进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包括总则、党员权利的行使、保障措施、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附则5章,共52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明确党员权利保障的总体要求,为做好新时代党员权利保障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证。《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一章“总则”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作为根本目的,规定了党员权利保障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突出强调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

细化明确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促进广大党员全面知悉和积极行使权利。《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章将章名由“党员权利”修改为“党员权利的行使”,将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细化具体化,明确了党员享有的13项权利的内涵,强调党员要本着对党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积极主动行使权利。

系统规定保障措施,充分全面、有力有效保障党员权利。《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章“保障措施”规定了20项措施,保障党员各项权利得以正常行使。比如,第二十五条规定创新保障党员权利的方法手段,第二十八条规定健全党代表、领导干部联系党员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等等。

明确职责任务,强化责任追究,推动党员权利保障落实到位。《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四章“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对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和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职责任务,逐一作出明确规定。集中列明了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侵犯党员权利、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的具体情形,并明确了对侵犯党员权利和在保障党员权利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党员的追责问责方式。以严格责任促进党组织、党员干部担当尽责,引导和督促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高度重视,进一步筑牢了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基础,通过一系列制度保障,促进党员增强党的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正确行使权利,使全党正气充盈、充满活力,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保障党员权利是纪律检查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任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章赋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任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将党章规定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和各项经常性工作,细化为9项具体职责,保障党员权利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明确各级纪委开展监督执纪工作,应当落实保障党员权利的规定和要求。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在对党员进行监督执纪中应当充分保障党员权利,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手段、措施。如在审查违纪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权限使用相应措施;确保取证过程依法、规范,杜绝程序违规,等等。

为保障党员权利,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对于诬告陷害行为,党组织应当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于经核查认定党员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确有必要澄清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设专章对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作出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对开展澄清工作的主要原则、适用情形、主要方式和工作要求作出规定。这些制度规定树立起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鲜明导向,亮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鲜明态度,彰显执纪“力度”和关爱“温度”的有机统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推进,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从认识到实践都得到深化和发展。《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一系列制度规定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好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激发广大党员干事创业热情,凝聚全党的智慧和力量为实现党的历史使命而奋斗

初心致远,使命敦行。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内活动的主体,党的历史使命要靠千千万万党员卓有成效的工作来完成。每名党员都拥有强烈的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发挥先锋战士作用,党的执政基础就能坚如磐石。

“受处分后,我从最初存在抵触情绪,到后来能够正视问题、改正错误、重整行装再出发,这个转变离不开组织的鼓励和帮助。”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干部王某因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某因此背上一定的思想包袱。此后,经过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的回访教育,他恢复了干劲,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积极作为。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犯错误同志的一贯方针。《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六条要求,党组织对受到处理、处分的党员应当进行跟踪回访,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改正错误,放下包袱、积极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多措并举开展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工作,推动“有错干部”变“有为干部”。

申诉权是党章赋予党员的基本权利之一。《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第三十七条明确,党组织应当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并给予负责的答复。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这些规定为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受理申诉并及时作出处理提供了制度依据,有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

党员权利不是个人私权,而是为党工作、实现党和人民利益的政治性权利。《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的每一项权利和保障措施,都是基于党员权利的政治属性,目的是激发党员干事创业热情,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凝聚全党的智慧和力量,把我们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必须毫不动摇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夯实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基础,有利于激励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确保我们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广大党员要积极行使党员权利,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汇集起强大力量,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胜利。

报道(十六)

开辟新时代依规治党新境界

近日,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辑的《习近平关于依规治党论述摘编》一书,由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在全国发行。

“经国序民,正其制度。”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注重运用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高度,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营造了尊崇制度、遵守制度的良好氛围,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形成了中国共产党之治、中国之治的独特优势。

充分发挥依规治党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政治保障作用

“必须坚持构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规范体系,为推进伟大自我革命提供制度保障。”2022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

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围绕依规治党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新鲜经验结合起来,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法规制度不在多,而在精;不在形式花哨,而在务实管用;不在内容繁杂,而在简便易行”,“要立治有体、施治有序,零打碎敲不行,碎片化修补也不行”……这些重要论述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十年来,一系列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决策部署,立足实际、着眼长远,环环相扣、梯次推进。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同月,党的历史上第一个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印发,纲要明确提出,力争经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涵盖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主要领域、适应管党治党需要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对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明确部署。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

2016年12月,党中央召开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全面部署。会前印发了党的历史上第一个专门部署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确立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1+4”基本框架,对加强新形势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作出统筹部署。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强调,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2021年10月,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党坚持依规治党,严格遵守党章,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严格制度执行,党的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

2021年12月,第二次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召开,会前习近平总书记就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新的重要指示,强调要增强依规治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继续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十年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从新时代党管党治党、治国理政实际出发,着力解决党管党治党、治国理政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不断向纵深发展,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显著提高,充分彰显依规治党的强大政治保障功能。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进力度之大、取得成效之显著前所未有

2021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指出,我们党“坚持依规治党、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是我们党100年来持续推进建章立制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结果,是党的建设史特别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党内法规体系以“1+4”为基本框架,即在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四大板块。

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党章居于统领地位,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中央坚持与时俱进完善党章。党的十九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执政治国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写入党章,特别是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新的与时俱进。

党的组织法规调整党的各级各类组织产生、组成、职权职责等,为党管党治党、执政治国提供组织制度保障。十年来,制定修订《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不断完善党的组织体系方面的法规;制定修订《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不断完善党内选举方面的法规;制定《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等,完善党的组织工作方面的法规;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等,完善党的象征标志方面的法规。

党的领导法规是规范和保障党对各方面工作实施领导,明确党与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党内法规。十年来,加强党对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等各方面工作领导的党内法规不断完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军队政治工作条例》等一系列基础主干党内法规的推出,在制度层面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贯彻落实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过程各方面。

党的自身建设法规调整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为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供制度保障。十年来,党中央总结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发展和新鲜经验,出台《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一批重要党内法规,依靠制度提高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为推进党的伟大自我革命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党的监督保障法规是调整党的监督、激励、惩戒、保障等的党内法规,为保证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提供制度保障。十年来,党中央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深化政治巡视,充分发挥巡视监督的利剑作用;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保证纪检机关依规依纪履行监督执纪职责;制定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强化纪律约束和责任追究;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等,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增强党的生机活力。

十年征程,硕果累累。截至2022年6月,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共3718部。其中,党中央制定的中央党内法规221部,中央纪委以及党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部委党内法规170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地方党内法规3327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进力度之大、取得成效之显著前所未有,为保证全党团结统一、行动一致,为党统揽“四个伟大”提供了坚强有力制度保障。

狠抓制度执行,党内法规作用充分发挥、治理效能日益彰显

“我们要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更要下大气力抓落实、抓执行,坚决纠正随意变通、恶意规避、无视制度等现象。”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制度建设要“两手抓”,尤其要抓好制度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把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不断完善执规责任制,深入开展党内法规宣传教育,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党内法规作用充分发挥,党内法规治理效能日益彰显。

以上率下、示范带动引领。“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说到的就要做到,承诺的就要兑现,中央政治局同志从我本人做起。”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掷地有声。十年来,全面从严治党首先从中央政治局立规矩开始、从制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破题、从中央领导同志做起,产生了强大号召力。风成于上,俗化于下。广大党员干部遵规守纪意识明显增强,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成为全党共识。

深入开展党内法规学习宣传教育,强化制度意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学习,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吾日三省吾身’,使守纪律成为浸在骨子里、融在血液中的自觉修养。”2016年,党中央在全党部署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把学习党章党规作为重要内容。2019年,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把学习对照重要党内法规作为重点内容,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并进行对照检视。十年来,党中央持续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形成了尊崇制度、遵守制度的良好氛围。

严格执纪、强化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十年来,党中央坚持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各级党委(党组)将党内法规执行情况作为督促检查、巡视巡察重要内容,对党内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对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坚决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党内法规制度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悬规植矩,器惟求新。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发力,努力为我们党管党治党、执政治国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支撑。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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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4年高考历史一轮复习(部编版)板块7第15单元第43讲中国古代考点定位 1.古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点。2.中国古代传统教化的特点。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1.德治 (1)背景:夏商时期,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2)起源:西周建立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有一定的进步性。 (3)发展:东周时期,王室衰微,礼崩乐坏,诸侯国君纷纷寻找治国新思想。https://www.360doc.cn/article/1088590341_10885903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