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三节六、辽夏金法律制度:辽朝法律制度:西夏法律制度:金朝法律制度”
1、辽朝法律制度
与宋朝并立的辽、夏、金是三个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在与汉民族融合的过程中,特别是在汉民族法律文化的影响下,这些少数民族政权结合自身的文化传统和统治需要,推进了法制进程,取得了富有特色的成就。辽夏金的法制是中华法制文明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契丹族建立的辽朝(916-1125年),历9帝210年。辽因袭唐政治法律制度,但又保持民族特色。辽兴宗重熙五年(1036年)编成《新定条例》547条,是辽朝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史称《重熙条例》。道宗咸雍年间又增补成789条,称为《咸雍条例》。
辽朝法制注重“因俗而治”,“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对汉人、渤海人“断以律令”,即依唐朝律令治理;对契丹及其他游牧民族则依“治契丹及诸夷之法”,即契丹习惯法治理。各族“衣服言语,各从其俗;四姓相犯,皆用汉法;本类自相犯者,用本国法。故别立契丹司以掌其狱”。这种因族而异的法制,常致民族歧视:“辽之世,同罪异论者盖多”。
2、西夏法律制度
西夏(1038-1225年)是党项族(原属羌族一支)在西北地区建立的政权,历10帝190年。
西夏政制借鉴唐宋制度,又保留党项习惯,兼有佛教特色。建国初期,开始模仿唐宋律令制定成文法。崇宗贞观年间(1101-1113年)即有综合性“律令”行用,并有军法典《贞观玉镜统》。至仁宗天盛年间(1149-1169年),正式制定《天盛改旧新定律令》20卷,150门,1461条。该法典无注释、附例,仅律令条文达20余万言,其详细程度为中古法令之最。内容涵盖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民事法、诉讼法、军事法等。至神宗光定年间(1211-1223年),又编订《亥年新法》。
3、金朝法律制度
金朝(1114-1234年)是以女真族为主体建立的政权,历9帝120年。金朝保持女真旧制,
兼采宋辽制度。熙宗皇统三年(1143年),“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制定了金朝第一部成文法典《皇统制》。其后,法制的汉化进一步加深,至章宗泰和二年(1202年)颁行《泰和律令敕条格式》,包括《泰和律义》12篇,《律令》20卷,《新定敕条》3卷及《六部格式》30卷。至此,金朝形成了如宋朝一样的律、令、格、式、编敕体系,从形式到内容实现了全面汉化。
金朝法制采取因地因族制宜方针,坚持多制并存。对原女真部族“一依本朝制度”即习惯法;对新征服契丹地区及燕云十六州,仍行杂揉契丹习惯的辽朝旧制;对原北宋地区则沿用宋法制。其法制汉化程度远超辽和西夏。尤其是《泰和律义》12篇名目与唐宋雷同,后人称其“实唐律也”。
三、2019年版《考试分析》的最新表述【特别重要】
2018年考试分析P388,2019年考试分析P420
【修改】“其次是指贵族犯罪在适用刑罚上可以享有某些特权,一般犯罪能够获得宽肴。贵族若有严重犯罪,也可以被放逐乃至赐死,但不在市朝行刑”修改为“其次是指贵族犯罪在适用刑罚上可以享有减免特权,一般犯罪能够获得宽宥。贵族若有严重犯罪,一般不适用肉刑;也可被放逐乃至赐死,但处死不在市朝行刑”。
【新增】《周礼秋官》关于“八辟丽邦法”的规定
2018年考试分析P390,2019年考试分析P422
【修改】“西周的宗法制着眼于从长远解决从周天子及各级贵族的权位和宗桃继承问题”修改为“西周的宗法制着眼于从长远解决周天子及各级贵族的爵封继承和宗桃继承问题”
2018年考试分析P393,2019年考试分析P425
【新增】商鞍变法是战国时期影响最大、效果最为突出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其他诸侯国的改革。变法在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等方面推行全面改革,使秦国从一个西疆小国发展成为国力强盛、制度先进的大国,为灭六国、统一天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正如史学家所言:“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
商鞍通过改法为律,使得秦律成为秦国的主要法典,其内容比较系统、完整,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并且保持相对稳定。从此以后,律成为中国历朝历代的主要法典。由此可见,商鞍变法这种承上启下的作用使中国法制传统和特色得到了延续和传承。
2018年考试分析P394,2019年考试分析P426
睡虎地云梦秦简的发现,使得战国末年至秦始皇统一后的法制基本得到了再现。除睡虎地秦简外,湖南出土的里耶秦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等,也有较为丰富的法律内容。
【补充】里耶古城出土的简牍约有20余万字,字体属古隶,内容多为官署档案,涉及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层面,极大地增添和充实了秦代的历史文献和档案资料。
《岳麓书院藏秦简》由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斥巨资从香港古玩市场抢救性收购了一批濒临损毁的秦简整理编纂而成。《岳麓书院藏秦简》共分为5卷。共有竹、木简2098枚,其中比较完整的有1300余枚。《岳麓书院藏秦简一》内容主要包括《质日》、《数书》、《占梦书》、《为吏治官及黔首》、《奏谳书》、《秦律令杂抄》等部分。
2018年考试分析P396,2019年考试分析P429
1、两汉时期,以律、令、科、比为主要法律形式。【全新改写】
律是汉代的基本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如前述汉律60篇以及《左官律》《酎(zhou读第四声)金律》《上计律》等大量单行法律。
令是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或由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涉及面广,法律效力高于律,是汉朝重要的法律形式。令可以对律起到增补和修改的作用。由于诏令的发布往往比较任意,.其数量不断增多。武帝时廷尉杜周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表明律和令都是君主意志的体现。
科从“课”发展而来,是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也称“事条”“科条”。至东汉,大量种类繁多的科条,造成“科条无限”的混乱局面。
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由于比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故被广泛应用,至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即达一万三千余条。由于比的方便与灵活,数量极多又缺乏严格的整理统一,以致“罪同论异”,奸猾之吏于是上下其手,“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
2、刑罚适用原则:上请,“亲亲得相首匿”【全新改写】
所谓“上请”,又称“先请”,是指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擅自裁判处理,而须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通常皇帝会给予官僚贵族以减免刑罚的优待。《汉书高帝纪》载高帝七年(前200年)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后来享有上请之特权者的范围不断扩大,买爵三十级者也可免死。《后汉书光武帝纪》:“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缓长、相,有罪先请。”司法官吏不遵守上请规定,擅自判决并执行的,不论定罪是否准确,都要被免官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首匿指隐匿窝藏罪犯的首谋者,汉武帝时曾颁布“重首匿之科”。汉宣帝时有诏令规定,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胆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均可因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免于刑罚。汉宣帝时明确规定:子女隐匿父母,妻子隐匿丈夫,孙子隐匿祖父母的罪行,皆不追究刑事责任;父母隐匿子女,丈夫隐匿妻子,祖父母隐匿孙子罪行的,一般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所隐匿罪为死罪,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汉朝还继承了西周以来的矜老恤幼原则,对老人、孩童、妇女、残疾人等生理上之弱势群体在定罪量刑上给予特殊宽宥。【补充】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
2018年考试分析P397,2019年考试分析P430
【修改】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其五,僭越:诸侯百官在器用、服饰、乘舆等方面逾越规制”修改为“其五,逾制(僭越):诸侯百官在器用、服饰、乘舆、仪仗、用语等方面逾越规制”;“其七,酎金”修改为“其七,酎金不如法”;增加“其八,事国人过员:诸侯王在王国内滥征人力,扩张势力者,免爵。”
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增加“其五,矫制:官吏诈称皇帝诏命者,轻者免官,重者腰斩。视后果轻重分为“大害”、“害”、“不害”三种。”
第四,危害国家政权的犯罪。【全新修改】
其一,蔽匿盗贼:指地方官吏隐瞒盗贼消息不上报朝廷的行为。武帝时制定《沈命法》,规定:“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敢蔽匿盗贼者,没其命也”。其二,见知故纵:官吏见知贼盗犯罪真情而不及时举告者,与罪犯判处同等刑罚;如抓到贼盗重犯不及时严办者,判处死刑。其三,群饮酒: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其四,通行饮食:为盗贼提供饮食,传递情报,充当向导者,罪至大辟。
盐铁酒专卖
汉武帝时为了增加财政收人,将盐、铁、酒等有关人民生计的产品由国家专营,制定法律严
禁私人生产和销售,称为“禁榷”。酒类专卖又称榷酤,中央设太官,地方设榷酤官,组织酒类生产。统一经销,利润归政府所有。昭帝时改酒的专卖为课税,卖酒者自行如实申报,税率每升四钱。
2018年考试分析P398,2019年考试分析P431
汉代选拔和任用官吏以荐举和考试为主要方法,具体包括:
第一,察举。察举制度始于西汉而盛于东汉,由皇帝下诏责成中央和地方各级长官每年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为官。被举荐人的条件和选拔科目,往往因时因事的需要而定。主要有“孝廉”“秀才”“贤良方正”“孝涕力田”“明经”“明法”“文学”等。
第二,征召。征召有两种:一是皇帝诏令各郡推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经过皇帝对策(面试)后任用为官,称为诏举,也叫“举贤良文学”;另一种是皇帝特诏征用有特殊才能或德高望重之士,这是选拔特殊人才任官的制度,由皇帝派遣专使以特诏聘书“辟书”聘请。
第三,辟举。也称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郡守以上官吏对其辖内有名望和才德之士,向中央举荐或自选为属吏的制度。
【新增】征召和辟举合称“征辟”,皆为自上而下直接选拔官吏的制度。
“西汉御史台的建立是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的结果”前增加“除《六条问事》外,汉初惠帝时也曾颁行监察法规《御史九条》。【《监御史九条》】”它是中国古代第一个性质明确的监察法规。
【补充】《唐六典御史台侍御史》原注记曰:“惠帝三年,相国奏监御史监三辅、郡,察以九条,察有司讼者,盗贼者,伪铸钱者,恣为奸诈论狱不直者,擅兴徭役不平者,吏不廉者,吏以苛政故劾无罪者;敢为逾侈十石以上者,非所当服者,凡九条。”
2018年考试分析P399,2019年考试分析P432
【全面改写】“春秋决狱”,也称“引经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主要是公羊《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它是汉武帝确立“罢默百家,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盐铁论·刑德论》评价:“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春秋决狱最重要的原则被认为是“论心定罪”,即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再对案件作出裁决。但现存汉朝三十多个引经决狱的案例,无一例证明“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可见“论心定罪”的结论比较绝对和武断。
春秋决狱的原则,按照董仲舒的论述应该是“本事原志”,即春秋决狱,应兼顾事实和动机。但是,由于儒家经典教义不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确定性,法吏又往往不谙晓儒术,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任意比附,造成司法专断和腐败的局面。
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除了对律学的推动和对审判原则的修正外,它还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
2018年考试分析P400,2019年考试分析P433
“式”源于汉代的“品式章程”修改为“式”源于秦,秦简中有《封诊式》,汉代有“品式章程”。
“《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制度”后增加“是指亲属间的犯罪,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北魏时还出现了存留养亲制度,亦称留养。《魏书·刑法志》载:“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存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这是古代法律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体现,也是服制影响法律的显著标志。
2018年考试分析P403,2019年考试分析P436
“令是有关国家政权组织制度与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修改为“令是有关国家政权组织体制、尊卑贵贱等级制度与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活动细则”修改为“式是中央政府内部各机构关于行政管理、行政程序及具体办事规则的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活动细则”。
2018年考试分析P404,2019年考试分析P437
唐律继承了古代立法的传统,将各种基本法规熔为一炉,采取刑事立法的形式,除《名例》篇外,全部律条连同注、疏议和问答,都围绕着“罪”和“刑”分别加以规定、解释、阐发和答疑。唐律的结构,包容了近代刑法之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首篇《名例》,根据《唐律疏议》:“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分别指适用刑罚的各种罪名和定罪量刑的通例,大致相当于近代刑法的总则,而第2篇至第12篇则相当于近代刑法的分则,分别为:《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各篇规定的内容为:《卫禁》主要规定对皇帝、宫殿、太庙、陵墓等的警卫,及关津要塞和
《卫禁》主要规定对皇帝、宫殿、太庙、陵墓等的警卫,及关津要塞和边防的保卫;《职制》主要涉及职官及其职责、程序、公文递送等方面的职务犯罪和一些非职务犯罪;《户婚》主要规定户口、家庭、婚姻、赋役、土地管理等方面的犯罪内容;《厩库》;主要规定马牛的供养使用以及兵甲、财帛、仓库的保护;《擅兴》主要是关于军队的征调指挥、行军出征、军需供给和工程兴造方面的法律;《贼盗》主要规定谋反、谋大逆、恶逆等十恶方面的犯罪和杀人、强盗、窃盗等重大刑事犯罪及相应的刑事责任;《斗讼》主要规定斗殴犯罪和告讼犯罪;《诈伪》是关于惩治诈欺和伪造的法律;《杂津》的内容涉及面较宽,为不便于列入其他篇目的犯罪规定,在唐津中主要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主要规定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
奸失火以及其他一些轻微危害社会秩序和经济关系的犯罪和处罚;《捕亡》是关于追捕逃犯、逃丁、逃兵和逃奴裨的法律;《断狱》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其二,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远远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王朝十世纪初颁行的《高丽律》,其篇章和内容皆取法于唐律,《高丽史·刑法志》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日本八世纪初制定的《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正如日本学者所言:“我国《大宝律》大体是采用《唐律》,只不过再考虑我国国情稍加斟酌而己。”越南李朝太尊时期的《刑书》和陈朝颁布的《国朝刑律》,其原则、内容也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亦占有重要地位。
【新增】“唐朝还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作出具体规定,如外国人非法入境,与中国人从事货物交易活动,比照中国人非法出境从事货物交易活动治罪。外国人因出使进入中国境内而从事货物交易活动,计赃准盗论。”
2018年考试分析P405,2019年考试分析P438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山间野外的自生、无主之物,唐律规定了“加功所有”的原则。《唐律疏议·贼盗》:“诸山野之物,已加功力刈伐积聚,而辄取者,各以盗论。”疏议解释“山野之物”为山野之中无主的草木药石之类。即对于山野无主物,由首先对其实施收集性劳动者所有。
唐律规定,土地买卖一般属于禁止性行为,但符合法定条件者,不在禁限。土地交易,“皆须经所部官司申蝶”,否则“财没不追,地还本主”;对于动产买卖,唐律专设“器用绢布行滥短狭而卖者”条,规定了出卖器用在质量和数量上的产品责任。
2018年考试分析P407,2019年考试分析P440
【修改】第二,借贷契约。民间借贷关系己相当复杂,“借”一般是指使用借贷,“贷”一般指消费借贷。借贷契约分为有息和无息两种,前者称“出举”,后者称“负债”。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无论公私借贷都要有质押或其他担保方式。立法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杂律》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答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偿。唐朝法律还规定,允许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称为“牵掣”。但牵掣前须向官府报告并经批准。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扣押,则可“役身折酬”,即驱使债务人及其家属以劳役,抵偿债务。”
2018年考试分析P409,2019年考试分析P442
唐律解释“和离”为“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
【新增】唐朝将隋朝开创的科举选官制度进一步系统化、完备化。参加科举的考生是各级官学考试选拔的生徒和经地方州县审核身份并初试合格的乡贡。科举考试的科目主要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等,以明经、进士二科最受重视。
私有土地主要有永业田和部分宅地。永业田由被授者永远执业,子孙可继承,经特别批准可买卖交易。口分田在被授者死亡后,由政府收回。职分田是为官吏提供俸禄的用地,按职官品级分得。
2018年考试分析P411,2019年考试分析P445
【修改】“提起诉讼时,告诉人应向政府提交“辞碟”,即诉状,要求“诸告人罪皆须注明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当事人自己不能作辞碟者,可由官吏代为书写,也可由当事人雇请他人书写。”“凡主审官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属或其大功以上亲之间有婚姻关系”,要回避。
2018年考试分析P412,2019年考试分析P446
宋朝建立后不久,太祖即制定颁布了《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共12篇,502条,“模印颁行”天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刻印的法典。《宋刑统》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律统类》和《大周刑统》,律下分213门,每篇少则有5门,多则有26门。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令、格、式。《宋刑统》新增“臣等起请”32条和“余条准此”44条,前者是修律者为适应当时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前朝行用的敕令格式经过审核详虑后,向朝廷提出的变动建议,实际上是新增条款;后者是只具有类推适用性质的条文。宋朝后期法律形式和内容虽有变化,但《宋刑统》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编例也是宋朝主要的立法活动。宋朝的例有三种形式:一是“条例”,即皇帝发布的特旨;二是“断例”,即审判案件的成例;三是“指挥”,即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的命令。
典卖契约是一种附有回赎条件的特殊类型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卷”“解贴”。“财产继承”中的“绝户”全部改为“户绝”。“二府三司”修改为“两府三司”
2018年考试分析P413,2019年考试分析P447
【新增】宋朝地方机构新设路一级政权,实际上是中央派出机构,并使其权一分为四,其长官为经略安抚使(帅司)、转运使(槽司)、提点刑狱使(宪司)、提举常平使(仓司),称之为“四司”,分别监管地方军政、财赋、司法、盐铁专卖等事。四司互不统属而互相监督,皆听命于皇帝。路下设府、州、军、监为直属中央的同级行政机关。州级长官由朝廷任命文官担任,职衔冠以“权知”字样,以示权且而非久任之意,实行三年一换和籍贯回避制,并另置通判,与之联署公文,以分知州之权。州以下仍为县,由皇帝任命文官为知县。
“宋设立的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后增加“以御史中丞为长官”
“宋承唐制,中央仍设大理寺掌管中央司法审判大权”
【新增】“宋朝司法机构的多元化倾向,有利于分散司法权力,形成各机构间的相互监督,便于皇权操控审判权力。但机构重叠,职权重复,权责不明,严重影响了国家正常司法职能的发挥。”
2018年考试分析P415,2019年考试分析P449
【新增】元顺帝至正六年(1346年)又颁布《至正条格》,是对《大元通制》的修订补充”
【新增】“元朝的法律文献还包括元明宗至顺二年编成的《经世大典》,这是一部仿效《唐六典》而编订的典章汇编,共880卷。”
元朝将“幼女”的年龄界定为10岁以下。而且,犯强奸幼女罪,一般不适用赎法。”
“诸老废笃疾,事须争讼”修改为“诸老废笃疾,事须争诉”。
2018年考试分析P418,2019年考试分析P452
【新增】《大明律》“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要求官吏讲读律令。”“洪武元年(1368年)还颁行《大明令》,按六部分篇,条文简略,只有145条。这是帝制中国最后一部令典。”
2018年考试分析P422,2019年考试分析P456
【新增】教民榜文是太祖、成祖时期一种文告形式的单行法规,即把皇帝的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案例等在榜上公示,悬挂于各衙门门前和申明亭内。统治者希望通过榜文宣传,大行教化,安定秩序。但是,成祖以后,榜文逐渐流于形式直至消亡。
2018年考试分析P424,2019年考试分析P459
【新增】清代的刑种,首先是“五刑”正刑体系,即笞、杖、徒、流、死,与唐宋律的规定并无二致。其次是律例有文但未列“五刑”的派生刑和附加刑,包括死刑类的凌迟、袅首、戮尸;流徙类的充军、发遣;附加刑类的枷号、刺字。”
2018年考试分析P428,2019年考试分析P464
1908年8月27日,《钦定逐年筹备事宜清单》颁布,规定预备立宪期为九年,至1916年正式施行君主立宪。
在筹备期内,先要改革官制,以扩大和完善国家职能,为立宪奠定基础。但官制改革强化了满洲亲贵的中央集权,使督抚对清廷的离心力加大,满汉矛盾趋于尖锐,从而加速了清廷的灭亡。
【修改】《钦定宪法大纲》基本上以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前两章为蓝本。
【修改】《十九信条》是一部临时宪法,采行君主立宪政体,规定皇帝权力限于宪法所规定;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布之;内阁对国会负责;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荐、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军队对内使用时应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预决算由国会审核批准等。《十九信条》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但对于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十九信条》作为一种应急的政治策略,显然并不可能挽回清王朝大厦将倾的败局。
2018年考试分析P434,2019年考试分析P471
【修改】《临时约法》作为近代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共和国性质的文件。它也有立法技术的
问题,尤其是训《临时约法》带有因人立法的局限性,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宪政理想主义和现实软弱性。
2018年考试分析P436,2019年考试分析P473
【修改】首先,在政权体制上,“天坛宪草”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国务总理的任命须经众议院的同意,国务员对众议院负责,而不是对总统负责。行政权力实际由总理和各部部长行使,总统处于虚权国家元首的地位。
其次,“天坛宪草”规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诸如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重大权力的牵制权,国会不仅有立法权,而且有弹幼权和对被弹幼的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的审判权。为防止总统利用紧急处分权实行独裁,增设国会的常设机关国会委员会。
再次,严格限制总统任期,规定大总统任期5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
最后,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审计院,负责审核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决算,核准国家岁出之支付命令。审计员由参议院选举产生,总统无权任免。
这部宪法草案,为一心独揽权力的袁世凯无法容忍,遂制造借口下令解散国民党,并最终于1914年1月解散国会,“天坛宪草”因此被废弃。
2018年考试分析P437,2019年考试分析P474
【修改】《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
其一,条文完备,形式民主。该宪法以1913年“天坛宪草”为底本,吸纳了宪法学者近十年以来的研讨成果,立法技术较为成熟。宪法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这是对复辟帝制和各种专制政体的彻底否定。该宪法还规定了人民广泛的民主权利,以及代议制、责任内阁制、司法独立、财政审计制度等。这些条文对民主制度的建构,形式上已颇为完备。
2018年考试分析P440,2019年考试分析P474
【新增】“五五宪草”继承了《训政时期约法》的精神,但也有变化,主要表现为确立总统
制、国民大会制和五院制衡机制,实质上仍然集权于总统,无法真正实现“还政于民”,实行宪政。”
【修改】《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立宪史上内容较为系统、完整的一部宪法,也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主要成果之一。
2018年考试分析P441,2019年考试分析P476
【新增】为继承传统的宗法伦理精神,刑法典保留了更多传统中国刑法的痕迹,如对侵害直系尊亲属的犯罪行为,采取加重处罚原则;同居相为隐原则得到一定的体现,如规定罪犯的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或姻亲犯便利犯人逃脱、藏匿犯人、湮灭证据等犯罪,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亲族间犯盗可以免于处罚、适用亲告;纵容纳妾。
刑法典设有重婚罪,但纳妾不属于重婚范围。最高法院在判例中明确指出:“所谓重婚及相婚,均指正式婚姻而言,如未正式结婚,纵令事实上有同居关系,仍难以成立该罪。
【新增】刑事特别法不仅数量众多,而且采用重刑主义,其规定的量刑多重于刑法典,“内乱”“强盗”“外患”“妨害公务”等犯罪都是如此。
“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
北洋政府成立后,民事法律主要是《大清现行刑律》中有关民事的规范,即“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但因其条文简略,不足以规范日益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得不公布一些民事单行法冷以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同时,北洋政府依照清末民商分立的原则,进行编纂民法典的尝试。法律编查会(后改称修订法律馆)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基础,结合各省民商事习惯,参照各国最新法例,开始修订民律。1926年完成民事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草案,共计1320条,称《民律第二次草案》。不久,段棋瑞政府垮台,《民律第二次草案》未能正式通过。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继续推动民法典的编纂,1929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民商合一”的制定原则,这是中国近代民商事立法首次采用这一模式。其根据是民法与商法间并无确定界限,两法并既不便于立法,又有碍于适用。依此原则,凡适合编人民法典的商事法律规范,如通常属商法总则和商行为等均编入民法债编;凡公司、票据、海商、保险、商业登记等不宜编人民法者,实行单行立法。这与德国、法国、日本民商法体制及清末单独制定商法典的做法有显著区别。当时,采用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也是为了紧随世界民法的立法潮流。时任立法院院长胡汉民和副院长林森认为:“现世各国,如美、英、瑞士等均无商法法典,而暹罗、苏俄等国新订法典,又均将民商二法合并。是统一民商二法,已成为现氏立法之趋势矣。”
因此,在《六法全书》中,只有民法典,没有商法典,所有商事法律均排列在民法典分则以后。它们作为民法的特殊表现形式,仍适用民法典中总则的规定。
【新增】《中华民国民法》基本达到世界近代民法典的水准,是中国实现民事立法近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2018年考试分析P441,2019年考试分析P482
《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它是人民自己制宪的最初尝试”。
2018年考试分析P448,2019年考试分析P490
“他的审判工作经验被总结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后增加“戏剧《刘巧儿》的原型封芝琴和张柏的婚姻案,就是马锡五审理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