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精选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

(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的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三)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考点二】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

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考点三】法律与政策

(一)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和区别

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作为社会调整的两种基本形式,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也有着明显的区别,它们都有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国走向法治化的进程中,必须协调好这二者的关系,使其各自在适当的领域内发挥最大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它们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都体现着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它们的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它们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从根本上说也是一致的。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二者的意志属性不同。

第二,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第三,二者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

第四,二者的稳定性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

(二)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相互作用

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以及在外部形式和调整方式上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二者的相互关系。

第一,执政党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第二,社会主义法是贯彻执政党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

第三,执政党政策充分发挥作用,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

第四,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要求既不把二者割裂、对立起来,也不把二者简单等同。正确认识这二者的关系,就是要看到二者之间的互补性。它们实际上是在功能上互补的两种社会调整方式。

【考点四】设证推理

1.设证法的含义

设证法并不属于传统逻辑的范畴,而是由美国人Ch.S.皮尔士所创立的一种独特的逻辑方法。该方法系从一个已知的一般规律加上各种已知的特殊中,推断出未知的特殊。皮尔士在研究逻辑推理时发现,我们时常都会面对某种很奇怪的情况,只有假设它是某个普遍规则的实例,这种情况才能得到说明,于是我们便会自觉地采纳这个假定。这种思维过程就是设证法,

2.设证法举例

(1)白豆案例:

由已知:1.所有从这个口袋拿出的菜豆是白色的;2.这些菜豆是白色的;可得出结论:这些菜豆是从这个口袋里拿出的。

(2)鱼化石案例:

由已知:1.所有的海洋鱼类都生活在大海中;2.在某块内陆发现了海洋鱼类化石;由此可得出结论:这片大陆曾经是海洋。

(3)皮尔士的亲身经历。

有一次皮尔士去土耳其,在从码头到目的地路上,他遇到一个男人骑在马上,4个马夫为他撑着遮阳篷。他想到只有当地省长才有如此排场,于是推论那个骑马的男人就是省长。这是设证法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个具体运用。法律敎育网

3.设证法的可靠性

设证法作为一种逻辑方法具有太强的假设性,而其结论甚至比归纳和类推所得出的结论还要不可靠得多。这是因为归纳法是由诸多相似的个性推导出一个未知的共性,而类推则是由较多个性特征的相似性推导出另一些较少的未知特征的相似性。两者都是有较多的已知证据推导出较少的未知结论,而设证则是仅仅从个别特征的相似性就推导出另一个未知的特征的相似性。其结论必然是极不可靠的。相比较而言,设证作为一种逻辑方法似乎已经违背了传统逻辑对于确定性的执著追求。其在方法上更多的起着提供假说的作用,而非直接由其产生具有说服力的结论。

4.设证法在法学中运用

设证法在一般法律活动中主要运用于刑事侦查。而具体到法律推理中设证法则主要运用于从已知特殊由规则推论到未知特殊,从案件(结论)经由规则推论到案件。它带有从结论发现法律的味道。

设证法是一种不甚可靠的或然性逻辑,其本身不能像归纳与演绎一样总结出固定的逻辑推论形式,且设证法的运用受到非逻辑因素的影响太深(个人知识水平、主观偏向、经验程度乃至外力的干预都会对设证法的效力产生直接影响)。因此设证法的有效性是很难保证的,但它对于法律发现的意义又格外重大。因此为设证法创设若干保证其有效性的基本准则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考点五】类比推理

1.类比推理的含义

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在某些属性上市相似的,从而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个或另一个属性上也是相似的。其一般形式为:A(类)事物具有a、b、c、d等属性

B(类)事物具有a、b、c等属性

因此,B(类)事务也具有d属性。

2类比推理的原理:类似案件类似判决。

3.类比推理适用的基本形式是: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如果乙案件在实质上与甲案件类似,那么适用于甲案件的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乙案件。遵循先例的推理形式主要以类比推理为主。

4.类比推理的步骤:

首先,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基点或判例。

这个基点通常是:

①制定法文字的通常含义;

②适用同一制定法规则的司法判例;

③无争议的假设案件;

④由同一制定法中其他一些规则所支配的案件或情况;

⑤与制定法相联系的历史实践或情况;

⑥与法律制定同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实践;

⑦立法史。

其次,在判例和一个问题案件间识别事实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再次,判断是事实上的相同点还是不同点更为重要,如果属于后一种情况,就要区别对待。同样需要通过价值判断来决定此处的重要程度。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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