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但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我国社会法制建设中具体存在哪些问题呢今天平夳小编主要从三个大的方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许多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还相对薄弱,领导干部队伍中还存在着知法犯法、腐败现象。在执法的过程当中,甚至有一些司法干部忽视法律的公正意识和效率要求。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法制化进程。
1.权利意识的淡薄
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意识,一直以来都被忽视,这很大程度上是由我国固有的封建社会传统及风气所造成的。在我国古代,人们长期受到宗法制、集权制和自然经济这三个方面的影响,几乎没有自由、平等观念。另外,人们主观上比较推崇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由于受到了长期以来的影响,很多公民仍然以诉讼为耻,即使他们的利益受损,也不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2.公民法律教育的滞后
社会对公民的普法教育需要加强重视,公民学习法律的积极性还需要不断提高。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公民的思想政治教育没有得到发展,法律教育至今还是沿用较为传统的模式,这也是导致公民法律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
法律运行机制不完善。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一些原有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新情况新形势的需要。现阶段,社会制度失效或效率不高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有的罪犯却因法律漏洞逍遥法外。由于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国家的发展都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此外,我国当前的许多法律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几个有关的管理部门就可以组成执法队伍,这就造成了行政执法机构良莠不齐。而且执法部门间的职责界限划分模糊,分散了执法的力量。并且,执法的程序规定有待健全,执法的责任制、奖励制度和考核也不完备,执法只是一种形式。这使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受到严重的影响。
三、法律监督不到位
我国法律监督不到位的原因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监督主体缺位的问题导致的。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在例行公事时监督比较多,但是在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没有有效的监督。在我国之所以一些腐败现象频繁出现,这与我国法律监督不到位有很大的联系。
1.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这一现象在我国领导干部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经常发生,由于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出现了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现象。
2.执法不严、违法办案
我国司法机关当中经常出现违反程序、按人情办案等严重侵害公民权益的问题。案件审判完毕之后无法操作和执行的现象也时常发生,以至于出现了官了民不了的一系列问题。
3.以罚代法,重罚轻管
在我国社会法制建设当中,经常可以看到以罚代法的现象。比如执法部门在处理诸如假冒伪劣产品的时候,仅仅作出较大的经济处罚,但没有进一步地追究销售商和生产商的法律责任。
4.以权谋私,徇私枉法
由于法制体系的不完善,执法部门执法管理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了权钱交易的现象。这样不仅有损于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而且对执法机关的声誉构成了直接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