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而言,当前,在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及其在税务领域应用逐渐深入的过程中,税务机关传统“人盯户,票管税”的治理手段正逐渐向更为现代的“数据管税”发展,纳税人从被动治理转向主动参与,征纳双方之间的关系从相互博弈转向协同共治,提高税收遵从的思路也更加多样,“互联网+税务”的深度融合在推动税收征管体制变革的同时也为税收遵从的提高提供了新契机。
二、“互联网+”为税收遵从的提高提供了新机遇
(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应用降低了征纳成本
自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以来,互联网技术在税务领域得到了广泛且深入的应用。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来简化税收征管流程、优化纳税服务,“互联网+办税服务”“互联网+发票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智能应用”等各类形式多样的办税举措层出不穷,使得纳税人可在线上实现涉税业务的一站式办理,不但降低了征纳成本,也进一步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意愿。
(二)纳税服务的持续优化提高了自愿性税收遵从
随着互联网技术在税务领域的广泛深入应用,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质效得到进一步提升。2014年2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启动,旨在通过“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的理念对纳税人进行遵从引导,自此,国家税务总局会在每年年初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税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发布“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指导意见。2020年更以“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为主题,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服务,旨在通过大数据实时监控税收优惠申报情况,确保税收政策的应享早享,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纳税服务的不断优化,不但提高了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便利度,增强了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也进一步提升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三)税务稽查执法能力的进一步提升促进了强制性税收遵从
互联网技术与税务稽查的深度融合提高了稽查的数字化水平,是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关键环节。涉税数据信息化使稽查部门的案源线索更丰富、信息捕捉更及时、风险定位更精准,能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财务报表等多方信息汇总整理,与传统的税务稽查相比,具有“快、准、省”的特点。税务稽查的信息化历程始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管理系统,通过发票管理的自动化、规范化提高发票稽查工作的效率。随着会计电算化水平的提高,税务机关开发电子查账软件采集企业的涉税信息,并通过电子查账和统计分析功能定位检查重点。而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在税务领域的深入应用,税务部门掌握了海量涉税数据,为大数据稽查提供了数据基础,网络爬虫技术和选案分析系统成为税务稽查的有力工具,在提升税务稽查能力的同时加强了税收执法的威慑性,有利于强制性税收遵从的提高。
(四)税企合作的不断探索丰富了税收遵从新形态
税收征管环境发生的一系列良性变化,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建立相互信任、合作共赢的征纳关系提供了基础。在此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开始积极尝试合作性税收遵从管理工作,在自愿、平等、公开、互信的基础上与企业签署税收遵从合作协议,加强税企合作,防范税收风险。税收遵从合作协议将事后检查转换为事前协商,既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也向企业提供了个性化税收服务和事前裁定的权利,促进了企业税务管理能力和税收遵从度的提高。
三、“互联网+”背景下提高税收遵从面临的挑战
(一)数字经济对传统税收制度和征管技术造成冲击
(二)信息不对称与信息壁垒形成制约
2.税务机关内部的信息壁垒。一是税收征管部门内部的信息不对称。目前,税务部门的组织架构中征管和稽查属于不同部门,税收征管部门侧重于日常的征收管理,业务范围广泛,掌握的税收信息更全面,而税务稽查部门专注于企业账目稽查,业务更为专业,掌握的信息源较少,在税务机关内部信息共享不充分的情况下会降低税务稽查部门选案的准确性,甚至出现重复检查等浪费资源的情况。二是异地税收征管部门的信息不对称。数字经济背景下,新经济、新业态快速发展,纳税主体的跨区域流动日益频繁,现行税收征管体制下,纳税人信息和档案仅在省级及省以下的税务机关进行统筹,尚未建立全国性的纳税信息共享体制,无法对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信息进行共享,制约了税收征管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3.税务部门与第三方之间的信息壁垒。虽然《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中都有提及税务机关要与其他政府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但只是寥寥数语带过,没有具体规定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标准和频率,也没有明确的实施办法,缺乏可操作性。税务部门、银保监部门与银行业从业机构展开“税银合作”,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仅在省级层面展开,与纳税人流动性越来越大的现状不相适应。因此,在实践层面,税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等第三方之间还存在较大的信息壁垒,这也导致我国税务稽查不够精准、税收违法行为查获不够及时、税法威慑性不足,不利于税收遵从的提高。
(三)涉税大数据使用低效
随着税收征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互联网技术在税收领域的广泛利用,税务机关已掌握了海量的涉税数据,但由于数据统计口径不统一、数据结构层次复杂、数据整合和分析能力有限等原因,涉税大数据处于碎片化的低价值状态。“互联网+”背景下,税收大数据是税务部门的核心资源,能够为其进行正确、精准的政策决策和风险管理提供参考,为税收征管难题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具有很高的利用价值。然而目前,税务部门的数据分析方法以分类汇总、一般描述性统计为主,缺少对涉税大数据深层次的分析,导致涉税大数据使用低效,使得涉税大数据在提高税收遵从上的作用也未能充分发挥。
(四)合作性税收遵从有待加强
1.税收征管治理思维有待转换。“互联网+税务”是对税收征管体制的变革和创新,其内涵不仅仅在于利用计算机实现无纸化办公、通过网络传输单据和数据、借助互联网平台公开税收信息等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这些业务模式和工作方式的转变确实能提高办公效率和办税便利度,但这种融合是形式上的,内在的治理思路和工作思维仍然停留在传统征管模式层面,并不能有效提高税收征管的效果和税收遵从度。目前,在“互联网+”背景下,税务人员对征纳关系的转变、政府部门职能的新定位以及互联网思维更深层次的理解和认识还有待加强。
2.合作性税收遵从制度有待完善。合作性税收遵从是“互联网+”背景下全球税收管理的新趋势,也是我国税收征管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目前,合作性税收遵从主要在企业层面展开,是针对大企业的特殊税收风险管理手段,前期准备工作繁多,普适性较弱,同时也缺少针对个人纳税人的合作性税收遵从制度。
四、“互联网+”背景下提高税收遵从的建议
(一)加强新型数字经济活动征管,降低税收不遵从动机
1.完善针对数字经济新业态的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法律法规是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税收征管活动的法律基础,严格的法律规定能够减少纳税主体的税收不遵从动机。因此,要在税法层面对新型交易模式下的收入类型、税目、计税依据、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征管办法、惩罚措施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解决新型数字经济活动中的税收争议问题,填补税法空白,消除税收不遵从行为的操作空间。
2.与互联网平台合作推进税收业务办理新模式。新型数字经济活动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进行,因此互联网平台拥有大量完整的交易信息。通过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税务机关能及时、全面地掌握税源信息,实现对税源的动态监控,解决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源分散、隐蔽性强、难以监管的难题。税务机关还可以借助互联网平台拓展新型办税模式,明确平台的信息共享责任和代扣代缴义务,并在合作中嵌入奖惩机制,激励互联网平台积极发展办税业务,在税收征管制度优化升级的过程中提高税收遵从。
(二)构建数据共享平台,打破多维信息壁垒
区块链技术作为实现信息数据流通和隐私保护的新技术,为数据共享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带来了新机遇。可将区块链技术运用到数据共享平台建设中,使纳税主体、税务机关、银行、社保等各方各为一个节点,各节点的涉税信息实时更新,开放共享,推动形成涉税大数据仓库,一举打破多维信息壁垒。具体地,在纳税人方面,要实施税收信息的精准推送,实时更新与纳税人需求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定期提醒业务办理,及时反馈办税进度。同时,要利用人工智能工具为纳税人提供交互式纳税服务,打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屏障,加强纳税服务的体验感和获得感,提高自愿性税收遵从。在税务机关与各政府部门等第三方的信息共享方面,要通过区块链构建机器信任、价值传递和智能合约,展开信息透明、规则确定的开放式合作:一方面使税务机关全面掌握涉税数据,消除纳税人的税收不遵从空间;另一方面降低数据搜集和信息共享环节的成本,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税务稽查和数据分析中,加大税收执法威慑性,提高强制性税收遵从。
(三)深挖涉税大数据价值,多措并举提高税收遵从
1.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获得感,加强税收遵从意愿。要利用“网络爬虫技术”抓取纳税主体的历史行为、信用记录、实时动态等信息,利用大数据分析纳税人的潜在需求,使纳税服务更具针对性,促进纳税服务提质增效。
2.通过大数据与税务稽查的深度融合,加强税收执法力度,提高税法威慑性,促进强制性税收遵从。一是要利用涉税大数据探索科学高效的稽查选案方案,对案源进行精确分析;二是要提高税务稽查的预测能力,运用大数据监控和分析重点对象的异常交易和纳税行为,精准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3.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税收机关掌握的涉税数据具有体量大、结构复杂等特点,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处理、分析、深入挖掘涉税信息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勾稽关系,对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进行有效预测和风险管理,并通过纳税人画像技术追踪高风险的个人和企业,提高税务机关依法治税水平。
(四)加强柔性税收治理,促进合作性税收遵从
2.建立纳税人自我评定制度。随着“互联网+税务”的深度融合,纳税人对涉税信息的获取越来越简便,对涉税事项的了解也越来越深入、全面,线上办税逐渐成为纳税人的首选,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的逐渐完善为纳税人自我评定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条件。纳税人自我评定制度由纳税人自我评估纳税义务、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义务、争议解决三个环节组成。与传统的纳税人自主申报缴税模式相比,减少了纳税义务申报过程中的核准性、监管性环节,在降低征纳成本的同时也增强了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意识和参与感。
3.完善纳税信用评级制度。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构建企业和个人的纳税信用制度,实行差异化管理,形成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激励性机制。与惩罚性措施相比,信用评级制度下的税收征管更为柔和,能借助纳税人对认同感的追求和道德观的束缚来形成更为持久和稳定的内在驱动力提高自愿性税收遵从。
1.完善《税收征管法》,使其与税收征管现代化相适应。一是要明确电子发票、电子签名、电子账簿等电子申报资料的法律地位,使其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既有利于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型办税模式的推进,也能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二是要建立涉税信息流程管理与标准化制度,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将数据共享的范围、内容、标准等具体化,制定切实可行的涉税信息共享流程,让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换不再停留在笼统的政策层面,促使各方主动承担信息共享的责任,形成良性的信息共享机制。三是要以《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为契机,适当细化关于信息保密的规定,并对信息保密的范围、具体内容、惩罚措施以及涉税信息的主要用途等进行补充规定,增强规定的可执行性,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