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分析法(精选5篇)

法律经济学是一门以经济学阐述法律问题的学科。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学界就已经开始将经济学作为研究法律现象的基础和工具,但法律经济学是近40年来发展起来的一门经济学与法学相互交叉渗透的边缘学科。其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成果在学术界及实务界中影响深远,是20世纪法学界发展最快、最重要的领域之一。

从学科研究的性质看,法律经济学是以个人理性为基础,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以效率和收益为核心来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等。著名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说:“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

一、理性与自利

经济学的分析架构里,最基本的分析单位就是人,而经济学对人的简化描述就是理性与自利,趋利避害,闻利而至。人不是天使,其行为均是在理性与自利的推动下做出的取舍。平日里态度祥和的玩具店老板会为了在一次交易中保住难得的高额利润进而失态;原始社会里,一人犯错,亲属族人往往要负连带责任,是因为在社会资源有限的背景下,对于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成本,有限的资源将优先考虑维护社会的秩序。这些看似纷繁复杂,难以理解的行为背后,无不是立足于理性与自利,人是具有思维分辨能力的,会追求自认的福祉,但并不是表示不会犯错与后悔,但这并不能否认在做出行为的那一刻是不理性和不自利的。

二、成本与效益

三、供需法则

供给和需求这两股力量是一只无形的手,决定着价格。当价格上升时,需求量会下降,供需互动的频率会变低,这样彼此就处于高下不同的地位,价格往往会变得隐晦不明的,而当价格下降时,需求量会上升,供需互动的频率变高,商品价格变得透明,利润相对不高。奢侈商店里摆放的商品,价格不菲,需求很小,一般较难脱手,由于供需互动的频率很低,导致价格的不透明,使得奢侈商品的利润很高,在此诱因的影响下,奢侈品牌注重自身的价值定位与消费人群,彰显出理性与自利。

在市场经济里,自愿性的交易使双方互利,但如果供需任何一方只注重逐利,而忘记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则会影响市场结构,进而影响供需双方的权益。同样,法律是工具性的安排,具有功能性的内涵,通过市场机制可以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不必对此过于干涉,遵循供需法则,一方面能使市场机制发挥自身的功效,另一方面能使法律发挥有效调控,评价和教育的作用,两者相辅相成。

四、逆向归纳法

逆向归纳法是经济学上根据起始的条件,先计算体系最终的理想状况,然后再一步步地逆推回来,找出每一个环节上该有的作为,描绘出所对应的轨迹。为克服严格法制的机械性,法学家提出了关于法律解释的目的方法,即指按照立法精神,根据具体案件,从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以合理的目的所进行的解释,这种方法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律文本与法律价值的紧张关系,是法学中解决实际问题,利用逆向归纳思维的典型。

好的制度是理性自利的人为降低行为成本、共同解决问题而创制出来的,其对个人而言颇为重要,对国家社会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个过程需要积极探索,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即便在探索路上付出点成本也是值得的。因为决定一个社会是繁荣还是萧条,正是看社会是否具备一套良好的制度,国家如若在制度上存在缺位和失效,社会必会为此付出的高昂的成本。

五、社会财富极大

能以价格表示的财富有利于辨认、交换和处理,可以很方便地发挥功能,轻易将财富转换为其他价值,当社会财富越充沛,才能更好地追求其他的价值。财富不是最终的目的,只是追求福祉和快乐的工具和基础,因此决策者在决断时,应当以“社会财富极大”作为裁断的原则。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资源匮乏的时期,我们往往只能将有限的资源运用于保护更为重要的基本权益,以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

六、存在不一定合理,存在一定有原因

物质世界的处于因果链条之中,环环相扣,洞悉其中的奥义,是为了在看似无绪的表像下,更好地阐释蕴含的道理,寻找规律,以达到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对合理存在的事物加以改进,对不合理的实物予以摈弃,使社会处于合理,有序的运作之中,减少社会成本,增加社会财富。

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法律经济分析;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

一、引言

1960年科斯发表《社会成本问题》,奠定了法经济学的基础,“科斯定理”同时也被认为是法经济学产生的直接理论基础。1973年波斯纳出版《法律的经济分析》,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对几乎全部法律领域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标志着法经济学的形成。法经济学(LawandEconomics)是在经济学假设的前提下,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理论框架分析法律制度形成、运用是否能有效配置资源、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社会福利。

从理论上讲,凡是理性的东西都可以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加以分析、解释。分析解释需满足经济学的两点假设:(1)理性行为人假设,即每个个体的行为都是理性的,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即都是“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2)资源是稀缺的,相对于个体的需求来说资源是有限的,一切经济社会活动都是为了追求效率,有效配置资源。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制度,为此法律制度的设立与运用是在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下追求某种程度上的效率。诺思认为,设立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创造交易秩序和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所以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是运用经济学的理论模型,分析方法对法律制度规范和法律运行过程中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考查法律制度的影响或结果是否满足“帕累托最优”或“卡尔多一希克斯标准”,是否能够替代市场降低交易费用,从而验证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并在法律制度在取得预期目标无效率时,制定更有效率的规则来实现效率和目标价值。

股东派生诉讼在法律上的意义以及公司治理实践中的作用,国内外已多有研究,普遍认为股东派生诉讼的应用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制衡优势股权地位的控股股东,调动中小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积极性,最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但就其经济分析甚少,而用“经济分析法学不是传统法学所讲的寻求法和社会问题的”科学“或正确答案,而是一个包容各种不同的意识形态之间相互竞争的理论体系,通过比较、评价和选择意识形态界定法和经济学的对话过程,从而导致法的结构和内容方面的真正变化。”,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试图从股东派生诉讼的有效利用程度与由此制度产生的最终保护程度出发,分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从经济学角度而言,所能达到的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

二、股东派生诉讼的法律经济分析

股东派生诉讼的目的一是以法律的公平正义为前提,通过维护公司的利益,间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对侵害公司利益的人进行制裁,提高小股东的地位和影响,有效制约和监督大股东和公司管理人员,从而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法律经济学的规范经济效率标准非严格的帕累托最优,而是更为宽泛的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主要原因在于,“帕累托最优”往往只能适用于市场中的自愿交易场合,而在许多社会活动中,法律规定的权利是无法在市场上交易的,或者是无法通过市场自愿交易来转换的。

所谓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Kaldor—Hickseffi—ciency)是一种非自愿的财富转移的具体结果,在社会的资源配置过程中,只要在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获得利益的人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补偿(并不要求必须实际补偿)在同一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受到损失的人的利益,那么,这种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

卡尔多一希克斯有效性标准是潜在的帕累托改进。按照科斯定理,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个人之间的谈判可以保证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变成现实的帕累托效率。现实中交易成本为正,就可能使得潜在的帕累托改善无法成为现实的帕累托改善。所以实际上经济学家一般采用卡尔多一希克斯标准,即总财富最大化标准来思考现实问题。

纵轴正方向表示有效保护,即因对公司实施不正当行为而负有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受到惩罚并为其不正当行为做出补救的情况。负方向表示无效保护。即派生诉讼未得到应得补救成果或滥诉未得逞的情况。

如图1所示,本文认为处于第一象限的情形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强有效,派生诉讼合理实施,诉讼结果得到应得救济,整体福利增进;而相对第二象限定义为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强无效,滥诉却保护得逞,保护了不正当的诉讼请求利益,最终造成资源浪费;第三象限则为弱有效状态,也可定义为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的假象,虽然最终结果滥诉未得逞,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但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滥诉本身浪费了资源,福利并未改进。而第四象限则意味着法律制度对合理诉讼的限制过分严格,导致诉讼符合基本要件,但最终利益未能得到保护,造成弱无效状态,相对强无效状态未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处于第一象限是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原则与经济效率均达到最优的状态。其他各象限在改进的情况下可最终转化到第一象限。虚箭头代表在诉讼有效程度不变的情况下,可能发生的转化;实箭头代表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的优化方向。

三、股东派生诉讼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的改进

如上分析,得知只有在第一象限克尔多—希克斯效率强有效,法律的公平正义与经济学的理性效率均满足。而其他象限则未达到同时满足,强无效失去公平正义,最终激励滥诉,造成整体利益的损失。弱有效则维护公平正义,前期交易费用未得补偿,经济效率未达到。而弱无效合理的公平正义要求未满足,达到经济效率的范围缩小。所以要达到强有效状态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前提下,改进经济效率;二是在有经济效率的前提下,实现公平正义,拓展经济效率的范围。总结国内学者对防止滥诉所提措施主要有对原股东资格做出适当限制、诉讼提起前“竭尽内部救济”、对原告诉讼设置合理的担保费用、以及被告责任的约束等,而在保护有效性方面也多从法律制度规范方面提出对策。

为了改进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除了从法律层面完善制度设定外,还应从节约交易费用,激励或惩罚角度采取措施。为此要从派生诉讼提起的原因即公司利益受到侵害这一状态采取措施,对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主体,如监事会、董事会以及公司外部人员或机构采取事前预防提高其做出不当行为的交易成本、做出不当行为后有效惩戒防范类型状态的再度发生。

参考文献

[1]章晓洪,股东派生诉讼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6:12—19。91-93

[2]2005年修订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z]

[3]钱弘道,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评判[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3):121—122

关键词:环境侵权;法经济学;边际成本

一、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环境侵权行为概念的界定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环境侵权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的的理性的经济人在利用“环境”这种“共有资源”过程中,没有为自己产生的外部成本付费,而将付费的义务嫁于他人身上。和社会上的其他人同样也是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的的理性的经济人,在生产消费的中,不断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与交易成本的最小化,为环境这种额外的成本来埋单并不是理性经济人的的合理选择,换种方式说即使他愿意负担改善环境或者一开始在生产某种产品时不污染环境的成本也是因为通过交换他可以取得某种比较大的收益。因此,这种制造了外部成本的行为就构成了环境侵权行为。为了保证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使现在社会的环境问题得到改善,这种环境侵权行为必须得到某种形式的矫正,也就是经济学上所说的使外部成本内化。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从法经济学角度可以这样定义:环境侵权行为就是理性的经济主体在利用环境过程中,产生了外部成本,而必须经由成本最小化的方式将外部成本内化的交易行为。这样,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环境侵权行为的分析就比较准确了,对环境侵权概念的清晰界定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二、环境侵权的成因分析

(一)人们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二)市场失灵

基于市场机制理论,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本来都要通过市场来运转的而现实却是有许多的相互作用发生于市场之外。例如,一个钢铁公司若把许多有害的气体释放到周围空气中,这样造成了周围相邻地区的居民精神和物质财产以及人身财产遭到严重的损失和破坏。此时若该企业通过改善技术而使用了清洁的空气,没有向受到空气污染的人赔偿。这时就有了负外部经济效果,这就是市场失灵的现象,这种相互作用发生于市场之外。这种情况若得不到一定的改善,环境污染的问题就会越来越严重,对环境的破坏会愈大,这样就会十分严重的侵害到当今社会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环境权益。所以例子中出现的负外部经济效果所导致的市场失灵是导致环境侵权发生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三)政府失灵

由于市场经济本身的特点导致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这时政府就应该发挥自己的作用了,对脱离市场产生的负外部的经济效果予以控制。政府的最重要的一个职能就是要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一些规制,比如说订立一些规章制度等等。环境侵权行为作为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我认为应纳入受到政府约束,应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制约。通过有关环境法规来设立环境污染标准去约束环境侵权的行为,只要是超标排污就应该被认定是违法。违法排污是非常严重的,因为本身排污问题就会造成环境的污染,而违法的排污更加的恶劣,因而相比于合法的排污,违法排污要对其进行罚款等法律的惩罚措施,以避免环境侵权行为。

三、控制环境侵权的经济学对策

(一)征收污染排放税

(二)创造高效率的权利交易市场

1.确立小范围内的“负外部经济效果”交易市场

举个例子来说,一个钢铁公司排放污染物如果影响了附近农民的生产、生活,此时我们想到的肯定是企业和附近的农民代表,鉴于双方的利益,坐到一起进行谈判就成了一个不错的选择。若这个公司想继续排污进行作业,那么自然就会给这些受到污染的农民适当的经济补偿。那么这样就产生了这个钢铁公司使其部分负外部经济效果内部化的现象。另一种情况,假设某企业污染排放物并不是有毒有害的,而是可以进行利用的,但这个排放物虽然是可以利用的但是若不好好利用又可能会造成污染。此时若他企业购买这种可以利用的副产品,那么该企业就把排放物通过出卖的方式转给了其他企业,这同样是负外部经济交易。但在这种条件下不但消除了负外部经济效果,还从中获利。

2.创设社会化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污染税的征收是为了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的。为了克服市场失灵我们可以用排污权交易制度。我们这里所谓的排污权,并不是我们表面意思上认为的排放污染的权利。它是一种环境容量的使用权,是将其有偿化。政府以环境容量为标准,基于平衡企业生产的边际社会损害与治理的边际社会成本来制定该地区的排污量,并将其转化为一种使用的权利,然后再通过拍卖的方式将这一排污权转让给排污企业。此时排污权是一种可交易的权利,是有偿的,是可以在各个排污企业之间进行买卖的,就像商品在市场中进行交易是一样的。这样就克服市场失灵的现象。这样下来不但会使环境问题得到治理还会使经济得以发展。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权力的重构[J].法律科学,2000.

[2]楼瑾.环境污染的经济学分析[J].财经科学,1997(5).

[3]张曼,张树军.排污权制度对我国环境治理的经济学启示[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1999(4).

[关键词]环境双轨制产业结构消费国际形势

我国有着自己独特的经济运行方式,将政府与市场经济充分结合在一起,这是世界先例。对于我国双轨制的经济发展模式,让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我国的未来发展难以捉摸,然而正是这种无法预测让许多国家对我国产生危机感和认同感。有的经济学家认为这种经济发展模式将会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受到的阻力会是极大的,会让我国的经济陷入不确定中。但是,如果我们能够从受阻的经济中获得成功,必将会赢得巨大的胜利。至于不确定性,我觉得政府措施会是一个很好的保护制度。

一、凯恩斯主义和马歇尔经济并行形成双轨制经济

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以“双轨制”特立独行,不寻同于其他国家,是一个以宏观政策为主导l展自由市场经济的国家。在其他国家眼中,我国的这种特立独行的发展方针是不可思议的,但是如果从我国特有的环境中出发去考虑,会发现其实我们只是根据国家市场的需求制定规范,发展我国经济。

(一)运用看得见的手平衡供给与需求

(二)让市场自由发挥,充分释放市场效用

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我国经济自由进行,人们可以自由买卖。特别是近几年,不断吸引外资投入和鼓励本国企业走出去,让我国的经济更加活跃。政府在强调调控的同时也鼓励自由市场的发展,所以对我国有误解的国家并不知道,我们也存在马歇尔自由经济。近几年来不断开放了一些基础行业,允许资本自由进入投资,对于本国的保护产业逐渐减少,我国市场的自由程度也不断提高。与此同时,政府还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去寻求海外市场,让企业不断提高自我,增加竞争力,与世界企业相互比较,促进企业的发展。而吸引外资驻入我国使得我国市场不仅只有中国企业,还有外资和外国技术。

(三)国家政策与市场经济并行是发展中国经济不变方针

“双轨制”经济发展到今天,说明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是正确的,我们会一直坚持不懈地走下去。宏观调控为市场自由提供保证,但是自由市场的发展方向是不可定的,这必将会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所以需要有政府调控为其保驾护航,这样才能够让自由市场正常安全地发展下去。“双轨制”可谓我国经济发展的两重保护,既能够有自由经济市场的灵活变通性,又能有计划经济的保证安全性。但是,“双轨制”让许多经济学家都犯难,觉得我国经济的发展模式不可预测性太强,无法很好地做出预防。但正是因为有“双轨制”的存在,我国经济才能够更好更快地做出反应,面对问题及时调整经济发展策略。

二、规模经济和小微企业相结合形成中国式帕累托最优

在经济发展模式中我们不断追求企业形成规模经济,与此同时,行业与行业之间会产生部分的产业链间隙,此时,就需要小型企业来完成这些间隙行业。所以,为了经济结构的完整,小微型企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小微企业与规模企业之间很少会有竞争发生,一般情况下小微企业作为大企业的辅助产业,两者之间会相辅相成减少影响,形成中国式帕累托最优发展模式。

(一)促进大中企业实现规模经济

(二)小微企业填补产业空隙

对于有些行业来说形成规模经济是困难的,因为它们的需求是较少的,但是它们的存在又是必不可少的。此时,就需要小型企业来完成这个工作。对于我国的发展经济模式来说,不可能完全依赖于大企业存活,毕竟我国是一个拥有十四亿人口的国家,规模经济对于人才的要求十分严苛并且需要的数量较少,并不能养活中国那么多人,此时就需要小微企业的存在。一直以来,我国的劳动力密集型产品都受广大消费者喜爱,特别是纺织与刺绣在世界上享有盛誉。在江浙一带有许多这样的小型企业,养活着一大批劳动力。在这个有名的小型制造企业聚集地里,你可以看见许多企业采用传统的方式生产中国特色产品。而也正是因为它们的独特制作形式,才能够让人们如此喜爱。它们的存在不仅为中国经济做出了贡献,还弘扬了中国传统文化。这种小型企业灵活性极高,不仅活跃了中国市场,还易于进入海外市场,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三)规模企业与小微企业共同完成完整经济体系

三、了解消费者市场,创造新消费文化

对于企业而言,市场是极其重要的生存条件,面对强大的竞争压力,中国企业需要深入了解消费者需求,改变原有消费传统,创造新的消费文化。

对于国内消费者而言,中上阶层的消费者更喜爱外国产品,因为有些中国产品与外国产品相比还是有一定差距的。所以,中国企业应当提高自觉性,生产高质量产品,而并非忽略国内市场,将残次品留在国内而伤害中国市场。而且,随着外来文化的侵袭,中国消费者对外来产品有一定崇拜倾向,所以,中国企业应该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让中国消费者引以为荣。至于外国消费者,我们应该根据各个国家生活水平的不同,生产不同层次的产品。对于西方发达国家,他们多认为贵的就是好的,而对于非发达国家则更看重商品的价格,其次才是产品质量,所以中国企业应该坚持物美价廉的东方文化,这样才能更好地进入外国市场。

四、中国当今面临的全球形势

(一)中国积极促进全球化进程,合作范围不断扩大、程度不断加深

近几年,我国开始不断开拓国外市场,不仅在原有的世界性组织里积极活动,而且还促使建立一些以中国为主导的世界性计划和组织。2013年中国开始提出“一带一路”战略和建立亚投行,让中国在国际上又一次成为焦点,很多经济学家预测,这两个计划的实行将会把中国经济带上一个新高度。今年,随着“一带一路”的正式启动,众多国家纷纷表示加入的意愿,使得我国经济战略的实施更加紧迫。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原有的市场已经不能够满足我国企业的发展。这就要求我国必须不断寻找和开拓新市场。为了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勇挑重担开始策划与实施经济发展战略,为我国企业谋出路、作保障。

(二)部分国家不断阻碍中国全球化进程,压制中国经济发展

中国经济近几年的发展速度是世界上所有国家有目共睹的,这样的发展速度让许多国家感到惊叹和担忧。短短十几年就赶上甚至超越了其他国家几十年的发展程度,这让很多国家意识到中国不再是以前那个任人欺凌的国家,已经变成了世界大国,这让西方国家不得不开始防御中国。所以,近几年来,中国外贸官司不断增加,我国的国外市场和企业不断被压制,甚至不惜挑起我国与周边国家的矛盾,想要抑制中国经济的发展。现在的中国站在世界的前端,这个后起之秀必然会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对和打压。在周边事端、贸易官司、国际地位都被不断干扰与阻碍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小心翼翼地谋划出路,才能继续发展。

五、总结

现阶段中国是世界舞台上一颗新升起的明星,它的何去何从将会影响世界经济的格局。“双轨制”是中国所特有的经济发展形式,为中国特定的环境所孕育,然而现在的中国企业发展中仍有许多不足的地方,需要不断改进与完善,创造新的消费文化,才能确保中国企业消费市场的稳定。对于国际环境的种种威胁,需要小心谨慎地对待,才能够让中国经济不被外界因素所干扰,正常运行。作为一个有着浓厚文化底蕴的大国,经济发展模式必然与他不同,但也正是因为这种不同,才更加不凡,未来它必将引领世界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摘要经济以效率为目标,法律以公平为价值追求。公平可以分为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是实质公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不是万能的,会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实质不公平是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之一。对实质不公平的矫正,需要依靠经济法来进行。

关键词经济法实质公平基本原则市场失灵

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一个重要的基本范畴,在任何一个部门法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法律的创制上,基本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对法制改革也有导向作用。通常认为,经济法有三大基本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整体效益原则和实质公平原则,其中最能体现经济法价值追求的就是实质公平原则。

一、公平与法律

公平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法律以维护和促进公平为目标。历史上各种思想家和法学家对什么是公平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公平可以分为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机会公平是起点的公平,指无论身份与地位,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机会,而结果公平是在机会公平的基础上,强调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权利和照顾,以避免出现对弱势群体的待遇上的不公平。公平还可以分为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形式公平是指无论主体间存在的什么样的差异,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形式公平在本质上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公平,但其本身就意味着对于弱势群体的不公平,而实质公平则是在追求形式公平的基础上,通过立法上对弱势体的特殊照顾,而使其尽量在实质上处于与其他正常群体相平等的地位。就其联系而言,机会公平与形式公平是相近的,而结果公平在本质属于实质公平的范畴。法律不仅追求机会公平与形式公平,还追求结果公平与实质公平。

二、市场失灵与公平

三、经济法与实质公平

这里从市场失灵的角度,并以经济法中的企业法、反垄断法和税法为例来说明经济法为什么应该追求实质公平。

竞争的前提之一是竞争者在竞争机会上的平等。自由竞争的最终结果必然会产生垄断,垄断的产生意味着新一轮竞争开始时机会上的不平等。这就形成了一个怪圈,即竞争需要机会平等,而竞争又最终导致机会上的不平等。因此,自由放任的竞争最终必将消灭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生命之源,因为竞争会产生效率,完全竞争的经济才是最有效率的经济。经济要持续地发展,需要竞争的长久存在。但是,如果不打破竞争的怪圈,竞争是无法长久地进行下去的。正因为如此,才需要国家来干预经济来打破竞争的怪圈,矫正因竞争而产生的实质上的机会不平等。竞争只有在国家规制之下才能长久地进行下去。国家规制对于竞争就像空气和水对于生命一样重要。

传统民法所追求的形式机会公平可以使竞争存在,但无法使竞争长久地存在。只有依靠隶属于经济法的反垄断法才能维护竞争中实质上的机会公平,使竞争长久地存在下去。故而在反垄断法的立法和执法工作中,需要将实质公平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

国家对收入分配不公平的干预主要是通过以税收为中介的转移支付来进行的,因此,在有关税收的立法和司法中应该始终坚持实质公平的原则。

总而言之,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必然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并最终导致市场经济自身的瓦解。民法所规定的形式起点公平不仅无助于实现实质上的公平,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实质不公平的产生。只有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经济法才能肩负起实现实质公平的任务。为此,应该将实质公平原则确立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经济法的立法和司法工作中始终贯彻维护实质公平的思想。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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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市场的经济分析(精选十篇)能够对法律市场进行经济分析的前提是国家机关的理性选择, 因此, 必须要建立正确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偏好函数。首先, 要约束国家机关的法律供给愿望, 限制其对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追求。法律供给者要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基础上, 整合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需求, 满足不同主体的不同层次需求。其次, 合理配置法律市场的人力资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q6m1xc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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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的经济分析》作者:理查德·A·波斯纳.pdf.pdf文档分类:法律/法学|页数:约1053页 文档列表文档介绍 《法律的经济分析》作者:理查德·A·波斯纳.pdf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文档信息 页数:1053 收藏数:0 顶次数:0 上传人:hqpkhvg379 文件大小:0 KB 时间:2016-06-07https://www.taodocs.com/p-49768700.html
10.法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分析和经济的法律分析法学杂志2007年第3期 青年法 _苑 法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分析和经济的法律分析 Economic Jurisprudence: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 Legal Analysis Of Economy 朱全景 (国家检察官学院 北京 100041) 内容提要:法经济学作为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 ,其边界应该是法律的经济分析和经济的法律分析。由于 忽视和否定经济的法https://doc.mbalib.com/view/677bfbeb0f3333b6cb0527cd28647e3f.html
11.行为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研究【摘要】 行为法律经济学是融合法学、经济学与心理学的一种综合分析方法,被认为是法律经济学的前沿领域。对这一领域,法律经济学研究者皆知美之为美,并在十年间进行了诸多介绍,但却极少有学者尝试运用这一最新方法对部门法具体问题展开分析,仅有的分析也表现出了诸如未能衔接法律经济学经典理论、分析参数有限、分析工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60076
12.效益与公平之间——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思想评析效益与公平之间——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思想评析,波斯纳,法律经济学,评析,借鉴,法律经济学(又称经济分析法学)源自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其形成和发展经历了大致三个阶段,其产生有着特殊的时代和社会背景https://wap.cnki.net/qikan-BDZK903.008.html
13.法律选择的经济学分析经济学分析 法律选择 最大化 成本收益分析 效率 规则https://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652-1011218904.htm
14.海上货物运输法强制性体制的经济分析国际经济法网通常认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包括三个紧密相关的部分:预测特定的法律规则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解释为什么特定的法律会存在,确定应该存在什么样的法律规则。[15]对海上货物运输法强制性体制的经济解读,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尝试的价值。 第一,海上货物运输法体系的相对独立性为法经济分析手段提供了有效的素材。对于海上货物https://ielaw.uibe.edu.cn/fxlw/gjsf1/gjysf/12908.htm
15.法律分析范文12篇(全文)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波斯纳提出“简明的经济学概念可以被用来讨论法律领域中非常特殊的问题,经济效率的概念可以解释法律制度的结构。”在深厚的法学理论与经济知识的基础上,波斯纳运用大量的微观经济学理论原理,分析解读人们熟知的法律法规。在经济学领域,微观经济学关注单个消费者和单个厂商在市场中的行为;在法律领域https://www.99xueshu.com/w/ikey28q1y15i.html
16.法经济学:基础与比较法经济学研究更多地侧重于使用经济学工具分析各种具体法律问题,较少系统 总结经济学工具在法律分析中的学术规律,也较少在法理学层次上与法学进行 沟通。国内目前已经涌现出的优秀研究成果,多数集中在对具体法律问题的分 析上。同时我们认为法经济学的本土化必须建立在对法律经济分析充分理解的 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28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