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当今一位著名的侵权法学家基斯·希尔顿(KeithHylton)说:在法经济学的思想史中,若不谈圭多·卡拉布雷西(GuidoCalabresi)及其《事故之成本》(TheCostsofAccidents),那将是不完整的。此话绝对不假。卡拉布雷西1961年在《耶鲁法律学刊》上发表了对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若干思考(SomeThoughtsonRiskDistributionandtheLawofTorts)一文,该文与罗纳德·科斯在同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Theproblemofsocialcost)一道,是最早把经济分析运用到法学研究中的论文。法经济学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波斯纳将此称为法律经济分析的开端。此后的几十年中,作为美国现代法经济学的奠基人之一,卡拉布雷西从未停止过在该领域的探寻和思考,笔耕不辍。
与美国历史上其他著名大法官或者法学家一样,卡拉布雷西有着辉煌的教育和事业的经历。他1953年毕业于耶鲁学院,获学士学位,随后获得罗兹奖学金赴牛津大学学习,1955年获得第2个学士学位。1958年毕业于耶鲁法学院,毕业后于1959年在耶鲁法学院任教,1985年至1994年间担任该法学院院长。1994年被克林顿总统任命为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
作为法经济学的奠基人之一和世界级的学者,卡拉布雷西的学术观点并不复杂难懂。我们知道,经济学通常分为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后者试图告诉我们应该怎样设计规则或者制度,法经济学的分类也是如此,而卡拉布雷西的研究属于规范类的研究,他的第一篇论文甚至没有一张表格和数据。他的最终目标只是用更多依赖严格责任的混合体系,来代替侵权法的过错体系。他的路径与边沁的方式更相似,他的改革要求远离产生了很多复杂法律的过失法(negligencelaw)。他就是想用更简单直接的责任规则,代替侵权规则的核心,将责任施加于最合适的主体即避免事故成本的最低者。
相比较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经济学的芝加哥学派,以卡拉布雷西为代表的耶鲁学派,其法律经济分析的观点更加温和,他们承认经济效率只是法律体系中很多个目标之一,他们致力于寻找适用于市场无法用效率方法解决的交易中适用的法律规则。卡拉布雷西本人却始终认为,责任规则的主要目标是事故成本的减少,责任应该施加于最能阻止或避免事故的主体身上。这直接影响了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
众所周知,法律经济学或者法律经济分析自产生就引来了很多非议甚至批判,卡拉布雷西及其学术观点当然也没幸免。即便如此,他也并非一位不食人间烟火的激进者。他既愿意与学生面对面争辩,也愿意与不同观点的学者进行交锋。他对自己作为法官的评价是既温和又开放,他对自己学术观点的评价是法律经济分析只是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他研究的领域以侵权法为主)的一种方法和可能。但在需要他强硬的时候,他却从不退缩,他曾说过:对于涉及一些宪法性价值的案例,我得像布莱克法官那样,既然宪法起草人在该些情形下给予法官很大的权力,我们就得行使这些权力。
卡拉布雷西的行事风格也赢得了中肯的评价。早在1970年他的《事故之成本》作为新书出版之时,他的竞争对手波斯纳法官就写过书评。35年后的2005年,波斯纳又专门撰文对该书进行重新解读,同为大师级人物的他,评价很中肯:正如他对法律经济学的贡献,他的著作的价值,并不是他对改革提出的具体计划,而是他创造了一个分析的框架,后人可以用之来制定或者倡导实践中法律的改进。一旦确认了这一点,在对法律思想作出经典贡献的那些全面且积极的高度评价中,我对《事故之成本》这本着作的批评,充其量是一个不起眼的否定。
波斯纳说的没错,无论人们积极还是消极地去评价卡拉布雷西及其理论,他的成就有目共睹,在他的影响下,规范经济学分析与法律实证主义的结合已然成为法经济学领域研究的主导方法。他的代表作《事故之成本》和与其学生梅拉米德(Melamed)合作的论文《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及不可转让性》不仅奠定了法经济学的基础,亦位居美国法学界引用率最高的著作及论文之列。早在2004年,马里兰州大学法学院曾云集众多有影响力的学者,举办研讨会讨论卡拉布雷西的学术观点及其代表作《事故之成本》。为表彰其学术贡献,耶鲁大学法学院也于2006年设立圭多·卡拉布雷西教授席位。
如今,作为耶鲁大学法学院的镇院之宝,卡拉布雷西虽已86岁高龄,但仍然战斗在司法实践、学术研究和为学生传经授道解惑的第一线,实在不能不令人钦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