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评价(精选3篇)

论法的精神全书共六卷章其中上册是三卷章下册是三卷章,第二章探讨法律和政体性质的关系,第三章探讨法律和政体原则的关系,第四章分析了适应各类政体原则的教育的法律,相反当一个专权的进修他首先便是想简化法律。

论法的精神》全书共六卷31章,其中上册是三卷19章,下册是三卷12章。第一卷主要谈法和法的精神的一般概念以及法律和政体性质与原则的关系。第二卷讲的是法律和国家安全、法律和战争、宪法与政治自由、刑法和国家税收与公民自由的关系问题;第三卷专论法律与气候、土壤、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的关系。第四卷谈法律和贸易;第五卷谈法律和宗教的关系,各种部门法的使用范围等问题;第六卷主要追溯法国法律的起源和变革。

第一章是全书内容的高度浓缩,孟德斯鸠通过对法和法的精神的界定,指出了他在后面将要研讨的所有问题。

孟德斯鸠开宗明义,给法下了定义。他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因此,一切存在物——上帝、物质世界、高于人类的“智灵们”、兽类和人类,都有他们的法。法的本质是理性,不同国家的政治法和民事法只是人类理性的不同适用。“法的精神”是各种关系的综合。这些关系:法律和政体的性质及原则的关系,和一国的自然状态的关系,和气候、土壤以及生活方式的关系,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的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的关系,法律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指出,《论法的精神》研讨的正是存在与法律和各种事物之间的种种关系。

第二章探讨法律和政体性质的关系。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三种,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其中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两种。民主政治的性质是: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贵族政治的性质是: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君主政体的性质是:君主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定了的法律执政;专制政体的性质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与各自的性质相对应,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是建立投票权的法律。比如,划分有选举权者、规定用抽签的方式选举、选举公开、人民可以制定法律等等。贵族政治的基本法律是用选择的方式选举,由参议会去处理贵族团体所不能决定的事务并筹备贵族团体将决定的事务。君主政体的基本法律是以贵族作为中间的、附属的权力,并设有法律保卫机构。专制政体的基本法律是设置一个宰相。

第三章探讨法律和政体原则的关系。孟德斯鸠首先区分了政体的性质和原则。他说,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贵族政体的原则是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君主政体的品德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

第四章分析了适应各类政体原则的教育的法律。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原则不同,教育的法律也不同。君主国教育的法律是荣誉,荣誉在社会当中处处在引导着人们;在共和国里,教育的法律是品德,也就是注意激发人们对法律和国家的热爱;在专制国里,教育只把恐怖置于人们的心里,把一些极简单的宗教原则置于人们的精神里而已。

第五章谈论的是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孟德斯鸠认为,在民主政治中,爱民主政治就是爱平等、爱俭朴,所以应该把爱平等和俭朴作为立法准则,写入法律,由法律来建立平等,培养俭朴。在贵族政体下,人们的财富很不平等,因此法律应该鼓励宽和的精神,并努力恢复国家在体制上所必然会失去的平等。在君主政体下,法律的原则也应该是荣誉。在专制政体下,恐怖、愚昧、沮丧的人民是不需要许多法律的。所谓法律,仅仅是君主一时的则已。

第六章是各种政体下面、刑法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等的关系。孟德斯鸠分析道,在君主国,民事法律条文繁复,特殊案例浩繁,司法事务和判决的矛盾也多;在专制国,立法者无法可立,法官无案可判,一切都按君主同一的、绝对的意志办事。刑法也是一样。共和国和君主国同属政治宽和国家,它们越是重视公民的荣誉、财富、生命与自由,所以,他们的诉讼程序就越多。相反,当一个专权的进修,他首先便是想简化法律。孟德斯鸠还详细考察了各种政体下的控诉、刑罚的轻重、古代法国的法律、日本的法律、罗马法关于刑罚的规定以及一系列具体的刑罚问题。

第七章是政体原则和节减法律、奢侈以及妇女身份问题。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共和国,奢侈越少,就越完善。一旦奢侈之风四起,便无品德可言了。体制不完善的贵族政体以法律规定1

必需节减,摒弃违背节制精神的奢侈。在君主国,奢侈是必要的,因为在这里奢侈是人们享受他们从自由所得到的东西,但是它应该把奢侈扩大到一切人。专制国的奢侈是人们滥用他们从奴役中得到的好处。孟德斯鸠在此还专门分析了中国的奢侈及其后果。

第八章说的是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孟德斯鸠分析道,巨大的成功将使人民骄傲自满起来。当人民夺去了国家各种权力的时候,民主政治就归于灭亡,“多数人的专制主义”将出现。当君主政体逐渐剥夺了团体的或城市的特权的时候,君主政体也就腐败了,“一人的专制主义”将出现。专制主体的原则在性质上就是腐化的东西,所以它是在不断腐化的。这种内在的地腐化将导致其灭亡。孟德斯鸠最后还指出了保持三种政体的“极有效的方法”,即:如果从自然特质上说,小国适于共和政体,中等国适宜君主统治,大帝国宜于专制君主治理的话,要维持原有的政体原则,就应该维持原有的疆域。

第九章谈的是法律和防御力量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小的共和国容易亡于外力,大的共和国容易亡于内部的邪恶。惟有联邦共和国既能抵御外力,也能防止内部腐败。专制国家可用荒废边境的办法来阻隔外界。君主国则要设立要塞、驻守军队以保卫国境。

第十章谈的是法律和攻击力量的关系。孟德斯鸠在此界定了国际法,他指出,攻击力量由国际法加以界定,国际法是国与国相互关系的政治性法律。他阐述了何谓战争的权利、征服的权利,列举了不同政体的国家进行征服的场合和一些征服的实例。

第十一章名为“规定政治自由的法律和政制的关系”。它是《论法的精神》中内容最丰富也最重要的一章。孟德斯鸠正是在此构思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共和政体,从而对西方、对人类的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孟德斯鸠首先辩析了什么是政治自由,政治自由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存在。他合乎逻辑地得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必需分立,三权之间又必需相互制衡结论。他详细地阐述了三种权力具体应该如何划分,各自的权限如何,对其他权力如何制约。孟德斯鸠还以史为据,追溯了古希腊罗马时代君主国的权力划分状况。他以砋罗马共和国在极盛时期突然丧失自由、蜕变为暴政为例,详细分析了它在三种权力划分模式中的失误。

第十二章名为“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公民的关系”,孟德斯鸠在此讨论了自由和公民的关系。他认为,政治自由是要有安全,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有安全。而公民的安全或者说公民自由要靠良好的刑法来保护,所以,孟德斯鸠在此主要阐发了他极有价值姝刑法思想。主要有: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坚决反对以思想定罪和以不谨慎的言词定罪;主张宗教和刑法相分离,废除宗教法庭,刑罚人道主义;提出了预防犯罪的思想;指出了刑事诉讼法对于公民安全与自由的重要性等等。

第十三章谈论的是赋税、国库收入的多寡和自由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赋税的多少和赋税的性质不能有统一的标准和不变的尺度,它应该视不同政体的性质而定。从多少来说,国民所享的自由越多,便越可征较重的赋税,国民所受的奴役越重,便越不能不宽减赋税,这是永恒的通则。从性质来说,人头税较适合于奴役,商品税较适合于自由。

第十四章讨论了法律和气候性质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由于南北方气候的不同,南方人民和北方人民在肌肉、血液等生理上,在对欢乐、疼痛、爱情的感受上,在好奇、上进等心态上都有很大的不。

第十五章讨论了民事权奴隶制的法律和的性质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气候是除了政治制度而外的又一个产生奴隶制的原因。在天气炎热的国家,人们往往懒惰,缺乏勇气,易于实行奴隶制。而有的国家,自然的理由就是排除奴隶制的。

第十六章讨论家庭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孟德斯鸠在此非常详细地列举了不同的气候对于不同地区人们的婚姻制度、妇女的家庭地位、男女双方性心理和生理等方面和影响。进而分析了东西方不同的道德观、贞操观、治家方式和离婚与休婚等。

第十七章讨论了政治奴役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孟德斯鸠在此章指出,热带民族常因炎热而2

怯懦,从而使自己沦为奴役。而寒冷的气候的民族的勇敢使他们能够维护自己的自由。即使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也是如此。所以亚欧的北方民族都是从事征战的。只是他们征战的结果有所不同。

第十八章从气候转到土壤,讨论法律和土壤性质的关系。孟德斯鸠的观点是,土地贫瘠的地方,人们勤奋、俭朴、勤劳、勇敢和适于战争,他们的国家常常是“数人统治”。百土地肥沃的地方人们因生活宽裕而柔弱、怠惰、贪生怕死,容易实行“单人统治的政体”。孟德斯鸠进而分析了在不同土壤上生活的民族所拥有的各种不同的法律。

第十九章讨论了法律和构成一个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的关系。孟德斯鸠在此再次强调,所谓一般精神,就是指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风俗、习惯。在不违反政体原则的限度内,立法者的职责便是遵从民族的精神,遵从他们的礼仪、风俗和习惯。孟德斯鸠尤其分析了中国人如何实现宗教、法律、风俗和礼仪的结合,其中明显地流露出他对中国人的偏见和蔑视。

第二十章从贸易的本质和特点论法律对贸易的关系。孟德斯鸠充分肯定了商业贸易,他认为,商业能够治疗破坏性的偏见。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善良的风俗。两个国家之间贸易的自然结果是和平。贸易和抢劫的观念势不两立,但贸易也和某些道德的观念极不相容。孟德斯鸠具体分析了节俭性贸易的产生和相宜的制度,不正当的专有性贸易、贸易自由等问题,表明了对贸易过程所涉及有关商品的没收、人身的拘禁等一系列法律的看法。

第二十一章从世界贸易的变革论法律与贸易的关系。孟德斯鸠指出,古今世界情势的变更,引起了贸易变迁。各民族的需要,相互贸易的范围和贸易的中心都有了很大的变化。他非常详细地考察了欧洲从古至今各个主要时代的贸易状况。

第二十三章涉及法律和人口的关系。孟德斯鸠在此讨论了婚姻法、家庭制度、妻子的合法地位、私生子、父亲在婚姻中的权威、暴政和生育、人口与土地和工艺的关系。人口的繁殖等问题。分析了古希腊、罗马和法国路易十四时期繁殖人口的法律,最后指出了人口减退的补救办法。

第二十四章开始考察各国国家建立的宗教和法律的关系。孟德斯鸠首先高度评价基督教,认为基督教让人相亲相爱,是人类最高的福泽。它和纯粹的专制主义是背道而驰的,因此比较适宜于宽和的政体。在基督教分列为天主教和新教以后,孟德斯鸠赞赏新教,指责天主教,批判伊斯兰教。他认为,新教比较适于共和国,天主教比较适于君主国,而伊斯兰教教比较适于专制政体。孟德斯鸠辩析了宗教和法律的区别:法律是戒律,宗教是劝说,是内心的指导,因此宗教有必要和道德法规相协调。宗教和法律的主要倾向是使人成为好公民。二者作用相互弥补,宗教的约束越少,法律的约束就应该越多。孟德斯鸠接着讨论了法律怎样纠正虚伪的宗教的谬误,宗教法规怎样消弭政治的弊害,国家的宗教如何适当等问题。

第二十五章讨论法律和各国宗教的建立及对外政策的关系。孟德斯鸠在此分析了宗教产生的一些主要原因。比如知识方面的虚荣心、宗教仪式带给人的感官和情感的满足、天堂和地狱使人的希望和恐惧得到满足等等。孟德斯鸠主张法律应当规定宗教自由,宗教应该戒用刑法,戒用酷刑来迫害不同宗教信仰的人。

第二十六章讨论法律和它所规定的事物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列举了支配人类的种种法律:自然法、神为法、教会法、国际法、一般政治法、特殊政治法、征服法、民法和家法等,这些法律的不同排列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体系。人类应该理性地选择适合自己的法律体系,遵从既定的法律原则。孟德斯鸠具体阐述了各种法律之间的区别,它们各自的适用范围、适用的原则,在本同案例中的适用顺序。

第二十七章和第二十八章分别追溯了罗马继承法的起源和变革以及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第二十九章讨论了制定法律的方式。孟德斯鸠开始就强调,适中宽和的精神应当是立法者的精神。政治的善和道德的善一样,是经常处于两个极端之间的。他列举了法律和立法者动机

之间的多种关系:和立法者意图好像相背驰的法律却常常是和这些意图相符合的;相似的法律不一定出自相同的动机;看来相反的法律有时从相同的精神出发的。孟德斯鸠随后指出了制定法律时应该注意的事项:如体裁要简洁,法律用语要能够唤起每一个人同样的观念,法律应尽量避免用银钱做规定,法律不要随便更改,立法的理由应该有和法律同样的尊严,每条法律都应该发生效力,法律构想应该和事物的性质相一致,法律应该有一定的坦率性等等。在最后两章里,孟德斯鸠具体考察了法兰克人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国建立的关系以及和他们的君主国的革命的关系。

[主要思想]

《论法的精神》内容空前丰富,充满了革命的理论,闪光的思想。这里仅只概括主要的几点。

一、法、人类法、自然法

法的精神所用的“法”字,是法文的“LOI”。“LOI”和汉语的“法”不同,含有法、法则、法律、规律等多种含义。根据孟德斯鸠的界定:“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性的本性所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显然,这里的法是广义的,指的是世界上万事万物存在和运动的规律、法则。

在此基础上,孟德斯鸠界定了人类法。他认为,从本质上说,人类的法就是人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由此定义可以看出,第一,孟德斯鸠所说的人类理性就是支配一切民族的共同法规,也就是同时代的启蒙思想家所谓的“自然法”。这一共同法则在不同环境中发挥作用,因而必然在不同的地方产生不同的政治法律状况。第二,作为人类理性适用的各国法律不仅仅指关于犯罪、惩罚等规定的法律条文,而且包含着具体的政治规定,也就是说,对由政体引申出的各种具体的政治制度、政治机构和政治行为的规定,也都在法律的范畴内。

既然人类法是渊源于人理性之法,孟德斯鸠必然另辟蹊径,界定自然法的概念。他指出,自然法之所以被称为自然法,是因为它们是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接受的法律。如果按照人们对自然法遵从的先后,自然法共有四条。

第一条是和平。孟德斯鸠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下,最初的思想决不会是推理的思想,而是先想着如何保存自己的生命。由于最初的人是软弱、怯懦而自卑的,所以他们并不想互相攻打,而是想着和平。

第二条是觅食。这是人们的需要,也是人们软弱所造成的。

第三条是人们相互之间存在着自然的爱慕。孟德斯鸠在此暗示了人的社会性的合群性。

第四条是愿过社会生活。孟德斯鸠指出,人类除了最初的感情之外,又逐渐获得了知识。这样他们之间便产生了其他动物没有的第二种联系,有了一个相互结合的新理由。可见,孟德斯鸠把社会和国家的产生归结于人们知识的增长,这尽管也是不科学的,但相对于不定此前的神学理论家的上帝创造国家、君权神授等谬论却是十分有力的。

孟德斯鸠对自然法的论述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他没有明确宣称自然法就是人的理性,而是认为它渊源于人的生命本质。这一点是有一定道理的。理性或理智即使普遍存在于每一个人,也决不可能人人等量,没有差异。纯粹由理性决定的法则并不必然为人人所普遍接受。认为自然法渊源于理性的有无非是要表明自然法是合乎理性的,它理所当然应当成为一切政治和法律的准绳。第二,孟德斯鸠否认了自然法是人的理性,自然也就否认了它是具体的政治法律的前提和价值尺度。孟德斯鸠进行政治学和法学思考的逻辑起点和主线是“法的精神”,亦即各国的自然条件,精神条件和制度条件等等。这必然决定了人对法的精神的思考和概括的方法,不是演绎的和思辩的,而是历史的和经验的。

二、政治自由与基本法

上已述及,孟德斯鸠生活和著述的年代,正值法国封建专制最黑暗残酷的时期。长期生浩在这一制度当中的孟德斯鸠在考察了多国的社会政治生活,尤其是自由氛围浓厚的英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之后,犹感本国政治之黑暗。所以,当他纵论“法的精神”的时候,政治自由和法的关系便是其中最精彩的篇章。

孟德斯鸠首先以法来界定自由,指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孟德斯鸠在此所说的公民包括普遍公民和拥有权力的公民,他所说的法律包括国家基本法和其他一些部门法。

孟德斯鸠认为,国家的基本大法即政治法,它是建立和保障公民政治自由的最根本的手段。在自由和政治的关系上,建立自由的是法律,甚至仅仅是基本的法律。政治法使人获得自由,民法使人获得财产。政治法是规定治者和被治者之间关系的法律,它居于各部门法之首,是各部门法的依据。所以,孟德斯鸠对政治法的构思用心良苦,见解独到。基具体内容就是他著名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学说。

孟德斯鸠分权与制衡学说的出发点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千古不易一条经验。要想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需以权力约束权力。一个无私的政体就是要对各种权力加以规范和调节,使权力之间能够彼此抗衡。

在对分权历史的追溯和英国现实考察的基础上,孟德斯鸠深思熟虑了分权的模式。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将它们分别赋予不同的机关。孟德斯鸠强调,其中任何两种权力都不能集中在一个人或者一个机关手中,否则自由便不复存在。如果三种权力由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行使,那一切便都完了。

孟德斯鸠的设计是:立法权属于议会,因为它代表着国家的一般意志,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立法权包括创制权和反对权两种基本权力。创制权是为了制定法律或修改别人制定的法律,反对权为了取消别人作出的决议。议会也分为两院,即贵族院和平民院。两院的权力并非均衡:贵族不能和平民一样只有一个投票权;他们参与立法的程度应该和他们在国家中所享有的其他利益成正比;他们有权制止平民的侵犯;贵族院的职位可以世袭。平民也有权制止贵族的侵犯,比如关于征收银钱的法案之类,贵族院只有反对权而无创制权。

行政权执行国家的意志,由君主或国王行使。因为行政部门需要行动迅速,个人比几个人管理要好些。行政权的主要职能是:决定宣战与媾和,防御外来战争,维护公共安全,派遣或接受使节等。军权也由行政机关掌握。

司法权由法院行使。法院由人民阶层中选出的人员组成。法官与被告人地位同等,依法行使司法权。法官最好是一年一选,法庭不必是常设机构。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学说是集西方分权思想之大成的一个完整而卓越的体系。它吸收了古希腊罗马以来的诸多思想家关于分权的思想,完善和发展了洛克的分权理论。孟德斯鸠把司法权独立出来,取代了洛克的对外权,使三权成为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分权。他设计的三权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否认立法权优越于行政权。他认为三权不仅鼎立,而且相互制

衡。孟德斯鸠以此系统而严格的分权学说,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提供了基本框架。

三、政治自由和特别法

孟德斯鸠指出,仅从基本法的角度去谈政治自由是不够的,还应该从政治自由和公民的关系去考察,因为政治自由是要有安全,或者起码公民自己相信是安全的。仅靠良好的宪法,并不能保证公民的安全。在大多数国家,自由所受到的束缚、侵犯或摧残往往超过宪法所规定的范围。所以还应该探讨特别法的问题。在每种政体下,特别法对其自由原则既能起支柱作用,也能够起摧残作用。

在众多的特别法中,孟德斯鸠认为刑法和自由的关系最为密切。当公民的无辜得不到保证,自由也就没有保证。孟德斯鸠关于自由和刑法关系中最有价值的论述主要有以下几点:

1.要有一部制定良好的刑法。孟德斯鸠明确地说,公民自由主要靠良好的刑法。在具有良好刑法的国家中,就是一个被控告并将在明天绞决的人,也比一个土耳其的高官还要自由些。

2.提出了罪行法定主义和刑罚相适应的主张。孟德斯鸠认为,法律裁判只能是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而不能是法官个人的意见。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即使公民犯有重罪,他也只能接受法律的惩处,否则自由就不存在了。孟德斯鸠反对罪行擅断,主张罪行相适应,因为依犯罪的性质量刑有利于自由。按罪量刑是自由的胜利,专断的终止,否则刑罚就变成了暴行。在众多的启蒙思想家当中,孟德斯鸠最先提出了进步的刑法原则。

3.孟德斯鸠坚决反对惩罚思想犯。他认为,语言并不构成罪体,法律的责任只是惩罚实际的行动,惩罚人的无意识心理活动是“大暴政”,决不能把不慎的言词作为犯大逆罪的理由。只要制定了这么一条法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4.孟德斯鸠主张宗教和刑法相分离,宗教避免使用刑法,废除宗教法庭。针对宗教法庭对成千上万个离经叛道者施加的酷刑,孟德斯鸠怒斥那些集神权和政权于一身的封建权贵们软弱无能,完全没有能力来启发和教导人们。认为一个国家把权威交给这样的人,是非常不幸的。历史的评判将会使这样的时代感到羞耻。事实正是如此,中世纪的黑暗已永远成为人类历史上耻辱的一页。

5.孟德斯鸠从资产阶级博爱出发,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他主张治理人类不要用极端的方法,对于自然所给予我们领导人类的手段,应该谨慎地使用。孟德斯鸠在此表达了对法国专制制度严刑酷吏的抗议。孟德斯鸠还指出了刑事诉讼法对于公民安全和自由的重要性,提出了预防犯罪的思想,反复说明立法者和执政者的才干、智慧、兴趣、爱好、道德、性格等主观因素对立法和执法的影响。

把具体的部门法和公民的政治自由联系起来考察,在近代法律思想史上,孟德斯鸠堪称卓越的开创者。

对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的评价

一、弗洛伊德理论的贡献

1.开创了无意识心理的研究

在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上,精神分析开创了无意识心理研究的新纪元。这是弗洛伊德最主要的历史功绩。

他不仅研究心理现象的表面价值,而且力图探求在心理现象背后所隐匿的精神作用,这比以往的心理学家对人的内心认识更加深刻。正因为弗洛伊德系统的揭露了埋藏在人心深处、受意识表层重重封锁和压抑的无意识王国的内幕。

2.开拓了心理学学科的建设

在心理学学科建设上,精神分析开拓了性心理学、动力心理学和变态心理学的研究。性的问题,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就成了一个禁区,很少有人把它作为一个科学问题去加以探索。但弗洛伊德毕竟把性现象作为科学研究的对象,并提出了具有独特见解的理论,从而开辟了性心理学研究的新领域。

在弗洛伊德看来,人本身就是一个能量系统、动力系统,它决定着人的潜意识、前意识、意识的心理结构和伊底、自我、超我的人格模式。就是说,本能、欲望是人的心理或人格发展变化的动力和动因。由此,弗洛伊德建立了动力心理学。

3.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

在对有关科学的影响上,精神分析渗透到了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发端于治疗实践的精神分析,到了后来已超出了心理学的范畴,逐渐扩展到历史、文学、艺术、美学、社会学、教育学、人类学和哲学等领域,并由一种无意识的心理学体系发展成为一种解释个人、文化及社会历史现象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4.开辟了一条重视心理疗效的新途径

在医疗实践中,精神分析突出了心理治疗的价值,创立了一套治疗神经症的方法和理论。为此,弗洛伊德提出了心理创伤是引起神经疾患的主要原因,主张用精神分析方法来挖掘病人被压抑到潜意识内的心理矛盾以治好病人,这就突破了过去那种单靠药物、手术与物理方法治疗的束缚,开辟了一条重视心理治疗的新途径。

二、弗洛伊德理论的局限

1.对马克思主义的不正确态度

在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态度上,弗洛伊德从根本上市反对和责难的。他反对马克思把社会形式的发展看做一个自然历史进程的观点,因而他要用心理因素去“补充”马克思主义,使之成为“真正的社会科学”。这些观点实际上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

2.在方法论上的局限

在方法论上坚持还原论、等同论。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的基本出发点就是把人视为一个与社会根本对立的自然存在物和非理性的动物,坚持用能量守恒和转化定律解释心理活动规律,主张先天的本能是人的一切心理和行为的内驱力。

弗洛伊德在方法论上的另一个局限是,把特殊的变态心理与一般的常态心理相等同。把自己治疗精神病患者的经验绝对比,把变态心理普遍化,把整个人类的心理看成是畸形的,实质上是一种用特殊代替或否定一般的形而上学的观点。

3.学说的生物学化倾向

整个学说具有生物学化倾向,提倡泛性论。弗洛伊德的整个理论体系是建立在生物学的基础之上,他用生物学的观点观察社会、历史,解释人类的心理和文化。把一种动物的原始本能,一种脱离社会条件的抽象人性,看成是决定人类精神生活和实践活动的巨大的内驱力,极端夸大人的生物性,贬低人的社会性。

4.整个理论主观色彩浓厚

弗洛伊德的许多概念和理论都是纯粹出于主观的臆想和纯粹的逻辑演绎,他甚至简单地运用神话传说来证实和提出自己的观点,既没有事实为依据,也无从加以客观的验证,故通常被称为心理玄学。

如何正确评价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方法弗洛伊德是奥地利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精神分析学派的创始人。他的精神分析理论包括两个主要内容:(一)梦的解释;(二)意识的三层复合结构。

《梦的解释》是弗洛伊德的代表作,它标志着精神分析理论的基本形成,弗洛伊德研究人的潜意识心理,将它分为意识、前意识和潜意识三大部分,在意识和潜意识的关系问题上,弗洛伊德认为潜意识起支配作用,与此相应的人格结构就是“本我(伊特)”、“自我”、“超我”。

一、创作动力的探索

认为无意识的心理活动是支配和决定有意识心理活动的动力,是决定性因素,这就是弗洛伊德的心理动力学说。这种学说把性的本能看成是所有心理活动的动力,因此,被称为泛性主义心理学说。

我们认为,这种方法对创作动力的探索有明显的局限性和荒谬性。无意识的动力并非都是性欲,因为在无意识领域中还包含着许多社会的历史的复杂心理内容,简单地把作家的创作动力归之于性的无意识冲动,必然会歪曲或抛弃许多复杂的心理和社会的因素,显得武断、牵强、抽象和狭隘。

二、创作目的的推测

弗洛伊德非常看重本能的作用,把性本能说成是支配人活动的决定因素,甚至认为在儿童期就已开始,如婴儿吮吸和吞咽等动作。弗洛伊德进而以他的学说解释文学艺术,认为艺术具有梦的象征意义,“艺术即作梦”,文艺是受到压抑的里比多升华的形式,作家都是“白日梦者”,以想象代替实际的满足。

精神分析方法认为,文学创作的目的,实质上就是一种本能冲动的发泄。作家通过虚构的艺术世界,实现自己的无意识冲动,使受到压抑的本能欲望得到“补偿”,也让读者欣赏和体验自己的无意识冲动。于是,精神分析方法把任何文学作品都看成性本能冲动的升华,把人的性欲本能的作用强调到了不应有的程度。总是事先确定一个性冲动和表现的目的,然后在作品中去寻找和求证性的象征和体现。在他们的眼里,任何作品与作家总有潜意识的性冲动和发泄,他们把作家的性爱和作品的艺术世界机械地生硬地联系起来,甚至把作品中的

每一个细节和景物都看成是性爱表现的动机和目的。

三、人物形象的心理分析

以上三个方面,着重于评价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方法的局限性的一面,其实它的进步性的一面更为突出。弗洛伊德自己解释说精神分析方法对批评的意义有两点:一是解释艺术品的背后所隐藏的意义,二是解释艺术家作为人的气质。具体地讲,这种批评方法有以下几个进步性。

一,把心理学引进文学批评,追溯构成作品的背后原因的深层本质,纠正了以往的对作品的封闭研究,无疑拓展了批评思维的空间。

二,善于研究作家心理的深层内容,揣摩作品中蕴涵的作家个人的心理情绪,寻求作家个人经历在作品中的印记,挖掘作家塑造人物形象的深层微妙意图。

三,弗洛伊德在创立精神分析理论过程中,在很多时候使用了文艺材料,所以事实上他是在运用心理分析的方法进行文学批评。心理批评的研究对象主要是作家个人心理与作品之间的关系,既是分析作品中的人物、事件、行为,也是与作家个人的心理联系到一起。四,弗洛伊德在《梦的解释》中所做的种种尝试和探索,向人们展示了一片没有深入了解过的领域,拓宽了心理学研究的范围,为人们了解自己的心理,尤其是深层心理,指出了一条途径。这正是《梦的解释》能够超出心理学本身的范围,对文学、艺术、哲学、宗教等其他学科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因所在。

综上所述,精神分析方法一方面对我们有启发,另一方面也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改造和发展。它远不是一个完善的科学的体系,我们必须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在实践中不断丰富我们自己的心理学方法体系。

对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的评价一、弗洛伊德理论的贡献

1、开创了无意识心理的研究

弗洛伊德不仅研究心理现象的表面价值,而且力图探求在心理现象背后所隐匿的精神作用,对人的内心认识更加深刻。弗洛伊德系统地揭露了人心深处、受意识表层封锁和压抑的无意识王国的内幕。

2、开拓了心理学学科的建设

精神分析开拓了性心理学、动力心理学和变态心理学的研究。性一直是个禁区,弗洛伊德不畏世俗、勇敢冲破性学研究的禁区、对性作了系统的研究。正是如此,他才声名狼藉,被人斥为泛性论者,但是毕竟把性现象作为科学研究的对象,开辟了新领域。

人本身是个能量系统、动力系统,他决定着的潜意识、前意识、意识的心理结构和伊底、自我、超我的人格模式,就是说,本能欲望是人的心理或人格发展变化的动力和动因。由此建立了动力心理学。弗洛伊德以前人们往往只重视精神病人的外在因素而忽视内在因素,弗洛伊德中使病人的内心冲突和动机,把变态心理学转变为内在精神动力的探索。为变态心理学的发展开拓了新道路。

3、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

发端于治疗实践的精神分析到了后来逐渐扩展到历史、文学、艺

术、美学、社会学、教育学、人类学和哲学等领域,成为一种解释个人、文化及社会历史现象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4、开辟了一条重视心理治疗的新途径

精神分析突出了心理治疗的价值,创立了一套治疗神经症的方法和理论。弗洛伊德提出了心理创伤是引起神经疾病的主要原因,主张用精神分析方法来挖掘病人被压抑到潜意识内的心理矛盾以治疗病人,开辟了一条重视心理治疗的新途径。

1、对马克思主义的不正确态度

在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态度上,弗洛伊德从根本上是反对和责难的,他反对马克思把社会形式的发展看作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的观点,还责备马克思主义对人的社会行为的解释中,只重视经济因素的作用,忽视了心理因素的作用,因而他要用心理因素去补充马克思主义,使之成为真正的社会科学。事实上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

2、在方法论上的局限

在方法论上坚持还原论、等同论,坚持用能量守恒和转化定律解释心理活动规律,主张先天的本能是人的一切心理和行为的内驱力。弗洛伊德用物理学定律和生物学范畴说明人的内在动力和心理活动的规律,实质上完全抹煞了人的意识的社会历史制约性和主观能动性,从根本上否定了意识在人的心理活动中的主导作用,把人的高级

心理活动简单地归结为低级的物理、生理的活动。这显然是一种典型的庸俗唯物论和形而上学还原论。

弗洛伊德在方法论上的另一个局限是把特殊的变态心理学与一般的常态心理学等同。弗洛伊德把在变态心理学领域的研究推而广之,企图用变态心理的规律去说明常态心理的发展,把变态心理普遍化,把整个人类的心理看成是畸形的,实质上是一种用特殊代替或否定一般的形而上学的观点。

3、学说的生物学化倾向

整个学说具有生物学化倾向,提倡泛性论。把一种动物的原始本能,一种脱离社会条件的抽象人性,看成是决定人类精神生活和实践活动的巨大的内驱力,极端夸大人的生物性,贬低了的社会性。

4、整个理论主观色彩浓厚

弗洛伊德的许多概念和理论,都是纯粹出于主观的臆想和逻辑演绎,她甚至简单地运用神话传说来证实和提出自己的观点,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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