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此书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一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凝结了孟德斯鸠一生的心血。
作者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
作者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定义,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问题。阐述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并以英国为例提出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论述了自然条件同政治法律的关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制约性。论述了法律和工业、商业、货币、贸易、人口及宗教等关系,主张兴办工商业,发展贸易,反对横征暴敛,促进国际交往和世界和平。并论述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强调严格区分各种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及其应注意的问题。这部著作的分权理论被美国宪法、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所吸收。19世纪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这部著作的影响。
作者简介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CharlesdeSecondat.BarondeMOntesquieu)(1689—1755),出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一个贵族世家。法国启蒙时期的思想家、社会学家,也是西方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他的著述不多,但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
目录
第一卷导读
第一章一般的法
第二章直接源于政体性质的法律
第三章三种政体的原则
第四章教育的法律应该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五章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六章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
第七章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
第八章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二卷导读
第九章法律与防御力量的关系
第十章法律与进攻力量的关系
第十一章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与政体的关系
第十二章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以及政治自由和公民的关系
第十三章征税、国库收入与自由的关系
第三卷导读
第十四章法律和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十五章民事奴隶制法律和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十六章家庭奴隶制的法律与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十七章政治奴役的法律与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十八章土壤性质与法律的关系
第十九章法律与民族精神和风俗习惯
第四卷导读
第二十章从商贸的本质与特性来论证法律与贸易的关系
第二十一章从世界贸易的变革论证法律与贸易的关系
第二十二章法律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第二十三章法律与人口的关系
第五卷导读
第二十四章从宗教活动和宗教本身认识各国所建立的宗教与法律的关系
第二十五章法律与各国宗教的建立和各国对外政策的关系
第二十六章法律和它所裁定的事物秩序的关系
第六卷导读
第二十七章古罗马继承法的起源与变革
第二十八章法兰西民法的起源和变革
第二十九章制定法律的方式
第三十章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国的建立
第三十一章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与他们的君主国变革的关系
《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的两条线索
王雷
诚如《论法的精神》一书的译者张雁深所言,本书“是亚里士多德之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1]在这样一部鸿篇巨制中,作者本人其实也已经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阅读方法:“要对整本书,而不是对几句话,加以赞许或非议。如果人们想寻找著者的意图的话,他们只有在著作的意图里才能很好地发现它。”[2]发现作者在全书中的写作线索是抓住作者本意的重要方法。我认为孟德斯鸠在本书中铺陈了形式的和实质的两条重要线索。
一、作为形式线索(明线)的“法的精神”
所谓的形式线索,就是作者对“法的精神”的诠释。作者认为法的精神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可以说法律和影响法律的种种事物或者事物秩序之间的关系就构成了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具体地可以从三个层次展开:第一,政治的(公共生活领域的公法)或者民事的(私人生活领域的私法)都应该同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第二,所有法律都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这些自然状态表现为国家的气候、土壤、人民的生活方式、人口、贸易、风俗乃至宗教等等,作者眼中的这种“自然状态”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国家的客观物质或者精神生活条件。第三,法律相互之间、法律和其渊源之间、法律和立法者目的之间、法律和事物的秩序之间也都有关系。所有的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法的精神”。
二、作为实质线索(隐线)的“政治自由”
我认为法学上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价值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的表现形态多种多样。在以调整私人生活为主的民法领域,价值判断问题表现为对平等主体间的利益纠纷进行利益的取舍或者排序;在主要调整权利和权力以及权力和权力关系的公法(即本书所称的“政治法”)领域,价值判断问题主要表现在权利的保护和权力的限制,以及权力互相之间的分立制约。后者就是孟德斯鸠政治制度架构中的三权分立学说,以及作为这个学说深层次基础的政治自由理念。
结合这些分析,我认为,政治自由乃至自由的含义可以系统总结为以下层次:第一,自由是法律限制下的自由。第二,不强迫公民做法律所不强迫他做的事情的自由。第三,不禁止公民做法律所许可的事情。第四,法律所不禁止的即为公民的自由。第五,公民的自由需要通过限制权力的恣意来实现。其中第四层次是政治自由乃至自由的核心,第五层次是对自由的技术保障,第一到第三层次是对自由含义的全面展开。孟德斯鸠主要是对政治自由做正面的界定,对他的分析结论可以演绎拓展到民事生活领域,即可以上升为“自由”这一总概念的层面。
总之,通过“法的精神”的三个面向,作者向我们展示了法律的规律性事实;通过“政治自由”乃至更上位的“自由”,作者将蕴含在这些“精神”背后的价值展现到了我们面前。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一书体系庞杂,抓住作者的写作线索,就更容易抓住作者的意图,也就不会“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同时,本书广泛涉及人文社科各种知识,读者阅读时常常不宜过于拘泥于其个别的字句语段,应该有更超越的视角,以朴实的态度、高贵的姿态进行审视性的阅读,不要迷失在作者丰富的知识海洋中。本书的写作是有特定的时代背景的,时时结合特定的时代背景来阅读,就更容易发现作者着力解决的问题,也就更容易把握作者的意图。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译者序部分:“孟德斯鸠和他的著作”,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著者原序部分,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
[3]见张铭、张桂琳《孟德斯鸠评传》,第184-18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见罗伯特·夏克尔顿《孟德斯鸠评传》,刘明臣等译,第371-372、385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5]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第三卷第十四章第一节,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
[6]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第三卷第十九章第四节,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
[7]见阙伟民《孟德斯鸠是“地理环境决定论”者吗?》,《地理研究》第15卷第4期。
[8]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第二卷第十一章第三节,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
[9]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第二卷第十一章第四节、第六节,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
[10]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第二卷第十三章,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