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学术谱系的变迁与治学形态的转型历史探微

【摘要】从学科分类的角度,阐述了近代中国传统学术谱系的演变过程,并试图厘清“人文学科”、“社会科学”以及“哲学社会科学”这三个在近现代中国语境中被模糊和混淆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发现国内现行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分类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关于我国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体系的再思考。

“学科”的含义有两方面:一是学术的分类,指一定的科学领域或科学分支;二是指教学的科目,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基本单位,即由学者、知识信息及学术资料(学者的生产资料)所组成的实体化了的组织体系。学科制度的产生,主要途径是通过学科分类体系在大学教育中的落实。

目前西方主要国家知识体系中确定的“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三大学科分类的模式,就是通过大学的学科设置予以体制化,并进而深化发展成为一种稳定的学科体系。

一、中国传统学术体系中的学科分类

中国古代传统学术迥异于西方,不主张将学术分而治之,钱穆曾说:“中国古人并不曾把文学、史学、宗教、哲学各别分类独立起来,毋宁是看重其相互关系,及其可相通合一处。因此中国人看学问,常认为其是一整体,多主张会通各方面而作为一种综合性的研究。”[1]

(l)六艺分科

春秋末年,孔子以六艺分科教授学生,这可以说是对先秦以来知识分类的一个总结。《易经》中包括数学、哲学、自然科学;《书经》中包括政治学、历史学、地理学;《诗经》中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礼记》中包括政治学、伦理学、教育学;《春秋》中包括历史学、政治学。许多学科尚在幼年萌芽状态,学科之间的界线极为模糊。

(2)四部分类

至隋代,中国传统学术才形成了稍微严格一些的分科原则,即经、史、子、集等四种部类。这种划分并没有严格地建立在学科分类的基础之上,经、史、子、集的内部经常互相包蕴,没有明确的界限。经学包含了部分史学、子学又包括了部分经学,而“集”最广泛,基本上是不分科的“个人专辑”。

中国古代传统学术注重“通”,不仅各学术门类之间是互通的,中国学者更是追求“博通”、“博学”。这一特征反映了中国古人追求学问广博的学术理想和注重直观体验、凭直觉判断事物的思维方式。而近代西方的学科分类主要集中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领域中,具有鲜明的分科性质。这一特点主要反映了西方学者追求自然界的真实性的科学精神和注重逻辑思维、凭借事实判断客观事物的思维方式。[2]

二、我国近代学科体系的初步建立

1840-1890年,被外国列强的“坚船利炮”打破国门之后,深感屈辱的中国知识界提出“富国强兵”、“中体西用”,中国传统学术开始了转入近代学科体系及知识系统的艰难历程。晚清至民国是中国近代社会的一个重要发展阶段:它既是新时代与旧时代的交接,又是学术体系与文化传统发生剧烈变化的转型时期。

光绪24年(1898年)颁布的《总理衙门奏拟京师大学堂章程》,认定“夫中学,体也,西学,用也。二者相需,缺一不可,体用不备,安能成才。”这一体用分殊的指导思想亦贯穿在其学科分类体系中。《总理章程》将全部学科分为溥通学(基础课)和专门学(专业课)两大类,且规定:“经学第一,理学第二,中外掌故学第三,诸子学第四,以上皆溥通学。”1902年(光绪28年)清廷制定并颁布了《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突破性地走出了“中体西用”的案臼,确立了具有西方意义的学科分类体系及知识系统。分8科,即经学、政法、文学、格致、农、工、商、医,下设若干门。经学从一尊降而和文、工、商、农、法政、格致诸科等齐。

1930年,教育部设立了统一的大学科目表,被制度化的社会科学分为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课程目录的设置对于大学教育的制度化起了关键作用。至此,西方的社会科学体系经过近40年终于在中国得以确立。[8]因此在1949年之前,中国大学的学科分类中,基本保存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学科这一与国外大学专业设置基本一致的格局。

三、1949年-1966年期间“哲学社会科学”的出现

20世纪50年代,中国大学进行了大规模的院系调整,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变动尤巨。受苏联学者20世纪30年代学科分类模式的直接影响,1955年“哲学社会科学”这个政治意识形态主导的学科概念被提出,并以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学部”的体制化方式存在。[9]

20世纪50年代通过使用“哲学”这一概念替换“人文科学”概念,造成了“人文科学”概念的被驱逐和遗忘。几乎同时,1952年社会学作为一门学科被取消,随后政治学作为一门学科也被取消。文化人类学被并入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经济学虽被保留,但是主要集中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其他被保留的学科有历史学、法学、哲学以及国际政治(主要集中于共产主义运动史和地区政治的研究)。

经过50年代的院系调整后,私立大学全部被并入公立高等学校,民间办学的传统至此中断;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等学科被取消,财经与政法学科被削减;原有的大学法律教育体系瓦解,在院系调整和司法改革运动中,“五院四系”(指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四系”指北京大学法律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作为司法部直属院校,以苏式法律教育的模式登场。[10]通过这些学科的调整与改造,自1890年传入中国以来,20世纪30年代在中国大学和知识界占据主导地位的西方知识谱系逐渐消失。至“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文社会科学成为完全的政治意识形态,1966年哲学社会科学学部被取消。

“文化大革命”之后的1977年,成立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其前身即原属于中国科学院的“哲学社会科学部”。尽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作为一种学术活动得以恢复,但人文学科依然处于被忽视和混淆的境地,“哲学社会科学”这个概念也一直延用至今。

此时,人文学科依然处于被忽视和遗忘的境地。在这一知识分类体系中没有人文学科的位置,人文学科因而也一直与社会科学混迹在一起,“社会科学”、“哲学社会科学”、“人文社会科学”这三个概念经常混用,学术界、学术管理部门与各级政府部门一直在不加区分地使用这些概念。时至今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也一直包含有文学、语言、世界宗教等研究所。学术管理部门以及许多学者对于这三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的混用,不仅影响了对于哲学、人文学科、社会科学的理论研究与发展,也限制了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的理论创新,更严重影响了大学对于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专业设置和教学。

四、目前国内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体系的主要问题

由于多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导致长期以来学术界和普通社会公众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的认识存在偏差,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混同在一起,统称为“社会科学”,或者统称为“哲学社会科学”

在国际上,社会科学(socialsciences)和人文(humanities)是分得清楚的两个门类。社会科学学科的研究方法更接近于自然科学学科而非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虽都需要理论框架和基于理论的经验验证,但在研究对象上,社会科学研究人和社会,与人文相同。所以,社会科学是介于自然科学和人文之间的学科,有时也起到连接自然科学和人文的作用。社会科学是解释,讲究客观性,因而社会科学是相对客观的、实证的。社会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比较直接,这种影响主要通过如法学和管理学这样的实用学科来传递。而人文科学是诠释,虽然也讲究客观性,但研究者的主体性是非常突出的。即使是历史学这种客观的科学,在历史写作中史学家的角色也不容忽视,因而更为主观。社会科学对社会的影响较直接,这种影响通过如法学和管理学这样的实用学科来传递。[11]

在国际上,法学、教育学、管理学常被认为是实用学科。虽然社会科学(比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与这些实用学科有密切关系,但通常分得很清楚。在西方,职业性学科如管理学、法学等是经过长期地努力才进入大学的学科目录的;在国内现行的学科目录中,无论是本科还是研究生目录对于这一点几乎都完全不做区分,只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数据代码表》注意到了实用学科与社会科学的差别,但其影响比较有限。

3.缺乏对传统中国文化的继承和深入挖掘

近代中国知识系统的演化至今已逾百年,传统学术逐渐被分解、消融、整合到以学科为骨干的西方知识系统中去了,其结果是基本建立起了以学科分野为主的现代知识系统,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另一方面,经过了百余年的学术分科,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里对传统中国学术的隔膜和传承的断裂是有目共睹的。

中国传统学术是迥异于西方学术系统长期相对独立发展的知识系统,在总体上不分类,不提倡分科,因此向西方现代学术体系转轨的过程,其实是对传统中学的强行区别,如“易”入中国哲学;“书”、“春秋”入中国史;“诗”入中国文学;“礼”入伦理学;“乐”入艺术等,[12]如此这般对“经部”的拆散和归并,无疑极大地损伤了中国传统学术的根基,也直接影响了后世对于中国传统学术的理解和继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现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自立。试想不深入地立足于中国的传统文化土壤,又如何能够产生基于中国现实的理论创新,建立起指导中国现实发展的现代人文社会科学理论框架,而不盲目追随西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指针亦步亦趋?

五、关于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体系的再思考

季羡林先生曾指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落后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学术形式上没有与国际接轨,没有掌握建立新框架、新体系的方法,另一是学术内容上没有深入挖掘中国人自己的思想,民族化作得不够。[13]

国家的发展对我国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理论研究方面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亟需要建立起符合、反映中国国情和历史深度,指导中国发展,并和西方知识体系平等对话的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的理论思维与独立研究。而要做到这一点,则必须对“人文学科”、“社会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等等概念进行厘清。

在西方学术体系中,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学科这一学科分类的基本认识,早已经通过大学的学科设置予以体制化,并深化发展成为一种稳定的学科体系。英美大学通常是按照学科划分来设置学院的,一般分成3类:[14]

(l)基础学科: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三大分支。通常三者合在一起构成文理学院(CollegeofLiberalArtandSciences)。如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牛津大学、剑桥大学、耶鲁大学等都设有文理基础学院。

(2)四大职业学院:工学院、医学院、商学院和法学院。

(3)其他职业学院,包括建筑、新闻、教育、公共管理、国际关系、公共卫生、农学院、美术学院、神学院等等。

国外一流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中,可以没有某些职业学院,但自然、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这三大支柱缺一不可。即便是以工科闻名的麻省理工学院,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的主体也是齐全的,包括5个学院,即理学院,工学院,人文、艺术和社会科学院,管理学院,以及建筑和规划学院。

1.明确划分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的界限

不解决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分类问题,势必将阻碍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的学术研究和学科发展,影响到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理论创新和学科体系的建构。区分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的边界,当然并非要完全套用国外的学科分类标准,而是应站在中国国情和历史的背景下进行学科的分类。

目前的国情与20世纪初的中国已有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差别,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分类问题,确实到了需要进行反思的时候了。众所周知,学科目录直接决定着学科的存亡与发展,决定着高校的生存与发展;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的不同理解,势必造成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学科分类标准的不同,而分类标准的不同又必将带来教育体制和认识方法以及评价方法的完全不同。这一点回顾一下1912年废除经学科,转“四部治学”为“七科之学”之时的激流争辩,便不难理解确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学科分类体系及其知识系统基本框架的重要和难度。

当然,在中国语境中,“哲学社会科学”这一学科性与政治意识形态双重属性的概念也许将会长期共存,“哲学社会科学”概念与“人文社会科学”概念也可能长期共存。但是在使用“哲学社会科学”这个概念时,应明确此概念不完全是一个学术概念,而更是政府部门为用于学科管理而使用的概念,在学术界内部,“人文社会科学”这一概念理应成为学术共同体进行教学和学术研究的共识。[15]

2.区分出实用学科和基础学科的区别

目前大学现行的学术评价体制对于实用学科和基础学科基本不作区分,用同样的标准和尺度对不同学科性质的学科建设与发展,以及学者的学术产出进行评价和要求,这种刚性的评价制度无疑是值得置疑和商榷的。垄断性和封闭性的评价体系长此实施下去,必然会影响人文学科、社会科学的理论研究和学术发展。

3.体现中国传统学术在现代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中的位置

清末梁启超曾将中国的传统文化分为义理、考据、经世、文字四“学科”。其中义理之学包括孔学、佛学、周秦诸子学、宋明学等;考据之学包括中国经学史学、地理学等;经世之学包括政治原理学、中国政治沿革得失、群学等;而文字之学则有中国辞章学等。[16]因此,可以考虑在保证与西方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分类体系框架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力图在一级、二级学科中增添和恢复中国传统学科的位置,以延续和继承中国传统人文的脉络。当然,传统文化的重建必须建立在对中西文化的真实了解基础之上,而决不是传统学术的“复兴”,也绝不意味着要回到19世纪中叶以前的状态去,事实上那也不可能。百余年来,西方文化已经动摇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本,不仅中国的社会结构、经济形态、政治制度,而且思想和学术都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学术的重建无疑将建立在中西方文化融合的基石之上。

结语

20世纪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所显示出的西方中心取向是相当突出的。近代中国学术通过对学术谱系的几次重大争论,如1840-1890年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20世纪30年代的“社会科学中国化”,50年代的苏联模式,60年代的文化大革命以及80年代的文化争论,以及对照分析了国外主要国家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分类体系的设置情况,不难认识到原本就不存在一种不涉及任何价值的普遍的社会科学,所有的概念和范畴都无法超越其赖以产生的社会现实本身。诚如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历史学家、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伊曼纽尔·沃勒斯坦所言:“对观念构架的每一次选择都是一次政治选择。”[17]

注释:

作者简介:

袁曦临,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博士生,东南大学图书馆情报科技研究所副研究员。刘宇,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博士生。叶继元,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THE END
1.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书刊主持编纂《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十卷本)、《中华大典·法律典》(六卷本)等三项法律史学国家大型科研项目;著作等身,出版《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国宪法史》等30余部著作,其中不少被译成英、日、韩等文字。http://www.mzyfz.com/html/1452/2024-12-06/content-1637900.html
2.建构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中的中华文明法治蕴含此外,还可以从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入手,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相关工作。总之,在当代法治建设中,更加重视发掘中华传统文明的法治基因,并将其贯彻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过程动态流程中,就能够更好地让当代中国法治独树一帜、特色鲜明地屹立于世界法治文明之林。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12/id/8265096.shtml
3.张晋藩:让中国法制史的参天大树根深叶茂除了《中国法制通史》,张晋藩牵头历时23年编辑出版《中华大典·法律典》,耗时16年出版《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发表新中国涉及古代民法第一篇论文,撰写《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华法制文明史》等享誉学界的著作60余部,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中国民法史》等30余部专著和20余部教材,发表专业论文430余篇,其https://lxyz.henetc.edu.cn/info/1793/3697.htm
4.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 邢万里 【摘要】本文主要围绕着中国法律的传统进行分析,思考了中国法律的传统理念和内容,进而研究了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问题,希望能够为今后的中国法律的研究带来参考。 【关键词】法律;传统;转型 【中图分类号】D90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33-0294-01https://www.fx361.com/page/2018/0507/3501052.shtml
5.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查看机读格式 张晋藩著 ISBN/ISSN:7-5036-2072-2 价格:$22.00 出版: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702 载体形态:475页 ;20cm 中图分类号:D929.5 评分: 加入暂存架 豆瓣内容简介: 豆瓣作者简介: 馆藏信息 课程参考书 其他电子资源 附件信息 分馆名馆藏部门图书条码索书号登录号卷期状态 http://opac.peihua.cn/bookInfo_01a0022265.html
6.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研究中国法律传统的目的,是为了正确认识法律如何在发展中不断完善自己,以及它在社会的进步当中所处的位置和价值,从而把握法律发展,借以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主动性。传统决不意味着腐朽、保守;民族性也决不是劣根性。传统是历史和文化的积淀,只能更新,不能 除,失去传统就丧失了民族文化的特点,就失去了前进的历史与https://www.dushu.com/book/10159071/
7.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从多角度研究和剖析了中国法律的悠久传统,极大地丰富了对中华法系的认识,并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阐述了近代法律的转型,为读者理出了中国法律古今的脉络。 本书将法律制度与文化和历史人物的活动与重大事件叠现,探讨法律传统特征,具有强烈的历史真实感和可读性。 http://www.queshu.com/book/11157190/
8.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pdf百度云网盘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pdf 信息来源:网络 分享网友:4045129993 文件大小:17.6 MB 分享时间:2013-11-28声明&链接 请认真阅读以下说明,您只有在了解并同意该说明后,才可继续访问本站。1. 本站唯一网址为( pansoso.com ),除此之外其他一切网站、公众号、App、小程序、交流群等均与本站无关。2. 全站链接通过https://pansoso.com/b/729367/
9.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的笔记(7)2016-09-19 17:50:34 笔记是你写在书页留白边上的内容;是你阅读中的批注、摘抄及随感。 笔记必须是自己所写,不欢迎转载。摘抄原文的部分应该进行特殊标明。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1324413/annotation
10.《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读后——也谈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自首次出版至今已经第三版了,此书是张晋藩先生的一大力作,张先生从多角度研究和剖析了中国法律的悠久传统,并阐述了近代法律的转型.为我们理出了中国法律古今的脉络。阅读此书的过程中。深深的被张先生的学养和见识所折服,常读常新,受益匪浅,理清了自己之前许多杂乱的思绪和认识。在此https://m.zhangqiaokeyan.com/academic-journal-cn_journal-karamay_thesis/0201234827064.html
11.公序良俗原则在中国近代民法转型中的价值近代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广泛适用,不仅为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方面的疑难案件找到了一条重要的解决途径,还直接促使中国传统的民事习惯向近代民法转型。 【全文】 古代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Celsus)说:“法律者,善良公平之艺术也(Jus est ars boni etaequi)。”[1]1804年法国在制定民法典时,首次使用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62674
12.社会转型期(1)按材料的观点,中国春秋战国时期、18—19世纪的欧美各国、中国近代百年的变迁都属于社会转型期。请从各个时期经济、政治、思想方面的变化归纳导致以上社会转型的共同因素。(6分) (2)近代百年,中国的仁人志士为实现中国社会的转型,做出了不懈努力。其中在政治与文化思想领域对中国由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具有里程碑http://m.fz18z.cn/nd.jsp?id=271&id=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