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步伐,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法律法规英译成为中国对外法律交流和对外贸易等活动中的重要环节。鉴于这种情况,我们从中国法律法规英译的现状出发,对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英译本进行分析,针对中国法律法规英译的特点和困难以及英译的原则、方法和问题的解决等进行分析、论证,希望能对我国法律法规英译工作具有参考作用。
首先,通过建立译者在其中承担法律交际中积极参与者角色的一个理论框架,[本研究]试图提供法律翻译的一种新方法。传统上,一直否认法律翻译者应具有决策自由。现在,由于持不同意见者大胆藐视传统,法律翻译者终于获得了新的责任和决策权威。……因此,法律翻译在本研究中被看作一种交际行为。[a]
承认法律翻译是一种交际行为,就承认了译者的交际作用,同时也承认了各种因素在交际环境中的交互作用。因此,在翻译交际过程,译者处于交际的核心位置,译者对源语作者制作的文本进行协调、解释,对翻译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和困难作出决策,最后作出翻译。在一系列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译者通过源语和目的语与源语作者及译文接受者进行交流,其翻译过程所受的影响和制约主要有四个方面:(1)原文作者;(2)翻译中下要角色译语的意义译文接受者;(3)原文承载的法律和译文承载的法律;(4)原文和译文语言。这些影响和制约都在两个法律文化系统的相互影响中对译者产生作用,译者处于系统的交叉点,是原文作者和译文接受者之间沟通的不可缺少的桥梁。
2法律法规翻译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2.1任务、困难和问题
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近些年来,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数量增多,性质类别日益增加。因此,所需求的翻译人员多,再加上地区广大,翻译管理难度大,协调困难,不易实行统一规范、统一管理。
中国目前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由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组织翻译和审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翻译和审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由各部门、各地方组织翻译和审定。这三支翻译力量相对独立,相互之间尚未建立有效的常规性协调机制,基本上是各负其责,相互的协调较为困难。另外,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翻译管理尚无章可循,缺乏相应的管理章程、措施甚至法律。
中国法律法规的翻译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已经开始,那时,对于译本读者对象的定位还没有准确确定。中国入世后,法律法规翻译的目标、目的和读者对象等都应该得到重新定位。同时,各部门(包括人大)负责译审的法律译本,都应考虑这一新的定位,并设法与其取得一致,除了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保持一致,还要关照世贸组织成员国的法律现状。
2.2具体问题
2.2.1法律法规英译的术语问题
各法律语言均有一系列专用术语,这些术语固化了相应的概念,每种法律语言的一套专用术语相对应的是一套法律概念系统。与其他词语相比,法律专用术语更能够体现某一法律体系或体制的典型特征。法律法规翻译的难题之一就是法律体系(或体制)间术语的不对应性,如法律汉语中的‘差额选举’[f]、‘等额选举’[g]、‘统筹安排’等在法律英语中就缺少对应的术语。
另有一些如,‘厉行节约’、‘量入为出’、‘定罪量刑’、‘供认不讳’等,是法律汉语中固化的概念,常用四字词组表达,但蕴含丰富,译成法律英语的普通词语时,意义即会丧失。反之,法律英语的许多术语也没有对应的法律汉语术语,如Tortfeasor,alibi,ombudsmen,lobby,equity,sheriff,mandamus,Hansard,recorder,solicitor等,只能采用意译、解释性翻译、创造新词语等方法。这样,就无法完整表达这些词语原有的相对固定的概念。
经过法律翻译界集体协商,术语翻译问题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即使一些对译文读者陌生的新术语,由于在中国有很大的认同面,有可能得到译文读者认可。
2.2.2其他词语的翻译问题
除了法律术语外,中国法律法规中还有一些由普通词语所表达的概念,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减轻处罚’[h]、‘核拨经费’、‘名额’等。这些在法律汉语中有特定的含义,不能随意翻译成英语,如‘巨大’、‘特别巨大’、‘严重’、‘特别严重’等,尽管没有十分明确的具体数字,但在中国法律环境中人们对其含义以及相应的处理程度都有较为清楚的认识,翻译成法律英语时并不一定能保证原意的真实传达,尤其在用词用语选择自由度较大,容易造成文本间甚至文本内的不一致时,更难确定意义。
法律术语虽然丰富、重要,但毕竟数目有限,再加上法律英语缺乏与法律汉语对应的术语,因此一般要采用法律英语中的普通词语翻译,这样,法律英语普通词语的使用实际上成为十分重要的法律翻译问题。
2.2.3语句以及语篇成分的安排问题
法律汉语与法律英语的差别会给法律法规英译时语句与语篇成分的安排造成困难。中国法律法规翻译中有时出现语句紊乱问题,如:
例1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Whoeverwithoutauthorization,transfersexplorationrightsorminingrightswithoutapprovaloftheexaminingandapprovingagency,shallbeorderedtomakeamendsbytheRegistrationagency,haveconfiscateditsillegalgainsandbeimposedafineofnotmorethan100,000yuan;if[i]thecircumstancesareserious,theoriginallicensingagencyshallrevoketheexplorationlicenseormininglicense.
此处没有承接上文的主题,在分号处进行了转换,既不符合原文也不符合法律英语的一般习惯。
代词的使用属于语篇层次的问题,法律法规英译中也出现有代词使用不妥的情况,如
例2国(境)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收集、买卖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没收其所持有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Ifanyforeignunitorindividual,inviolationoftheprovisionsoftheseMeasures,secretlysamples,collectsordealsinhumangeneticresourcematerialsofourcountrywithoutapproval,thehumangeneticresourcematerialsheldinitspossessionshallbeconfiscatedandafineshallbeimposed;ifthecircumstancesareserious,itshallbeinvestigatedforlegalliabilityinaccordancewithrelevantlawsofourcountry.
此例中的it并没有确切的所指,会造成理解困难。
2.2.4法律法规翻译的风格问题
中国现有法律法规的翻译风格主要照顾原文,原文的风格清晰可见,而法律英语的特点不突出,形成的印象是原文庄重、严肃,是法律文体,但译文简单易懂,与现有英美法律的文本相去甚远。问题的根源在于,法律汉语尽管有明显的法律文体特征,但就意义的表达看,直接、简洁,与普通汉语的距离并不遥远,而法律英语则与普通英语距离很大。因此,如果译者仅照顾中国法律法规原文,译文就容易贴近普通英语而不是法律英语。
翻译的语言风格问题表现在多个层次,如语气、用词等,以下面的用词为例:
例3……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
…iftheamountinvolvedishuge,orifthereareotherseriouscircumstances,heshallbesentencedtofixed-termimprisonmentofnotlessthanfiveyearsbutnotmorethantenyearsandshallalsobefinednotlessthan5percentbutnotmorethan30percentoftheamountofforeignexchangefraudulentlypurchased;
例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的议案》。
Atits13thMeeting,theStandingCommitteeoftheEighthNationalPeople’sCongressdiscussedtheProposaloftheStateCouncilfortheIssueofSpecialGovernmentBondsbytheMinistryofFinancetoSupplementtheCapitaloftheWholly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
例3译文中also属于普通词汇,在此使用影响译文风格,也影响准确性,若使用concurrently一类词义较窄的词语,便会截然不同。例4译文中将审议这一相当慎重、严肃的词语用discussed表达,与原文的风格和准确性出入很大。
英译本中有时缺乏必要的强调。法律英语中频频使用双联词[j]对事物进行界定、强调,这些词的使用固然有其历史原因,但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保证准确性,避免歧义的有效手段,而且在语体上能表现法律英语的严肃、庄重。英译本中很少使用,原因之一是原文未曾使用。但是也说明译者没有作出必要的决策。在一些情况下,如果增加用词,并不损害原文,而且能够实现原文隐含的目的。
2.2.5法律法规翻译的统一问题
由于法律法规涉及面广,翻译人员多,环节多,译员的专业知识、语言能力、翻译风格等各有不同,致使译文之间的差异较大,单就风格看,有的译文确是规范、严谨的法律文本,有的译文读来似是日常会话。术语的使用、概念的表达等在译文之间也未得到统一。相反,有些并不值得仿效的翻译技巧倒得到反复的使用,以致对以后的法律翻译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统一问题主要属于法律法规翻译管理方面的问题。各自为战,没有中心,会形成法律翻译的混乱状态。法律翻译不同于文学翻译,同一部文学作品可以有不同版本,读者从中可以领略到不同的译作风格,不同的创造。显然,法律译本应该保证唯一性,众多的翻译意见必须统一到一个翻译版本。
法律法规翻译的统一问题是中国政府必须立即着手解决的问题。要保证法的统一性、完整性,保证有效的对外法制宣传和对外交流,就必须规范法律法规的翻译。以法律术语为例,如果中国广大地区翻译法律法规时各行其是,翻译结果千差万别,就无法得到国外对中国法制建设的认同和赞许。
3法律法规翻译问题的解决
3.1法律法规英译的原则
3.1.1法律交流的一般原则
要解决法律法规翻译的问题需要首先考虑翻译原则。研究者曾对法律交流的一般原则进行过讨论(见杜金榜2003),主要有如下三点:(1)语言从法原则;(2)求同存异原则;(3)比照补足原则。语言从法原则是指在法律翻译中,译者需要在语言和法律两个方面选择侧重点时,应遵守法律优先的原则;求同存异原则是指在不同法律体系(体制)间的法律翻译中,法律之间存在很多差异。因此,译者应该尽可能寻找两者共同点,在基本保证共同认可的情况下,允许差异存在,即译者在处理法律差异时,不得已可以运用与目的语有一定差异的表达;比照补足原则是指为了顺利地交流,译者尽量用目的语(或目的法)中既有的成分进行比照,比照欠缺时,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补充。
法律交流的这三个原则并不针对法律翻译,但因为法律交流往往涉及法律翻译,因此对于法律翻译有一定借鉴作用。根据这三个原则和其他一系列法律翻译原则,以下讨论法律法规翻译的原则。
3.1.2法律法规翻译的原则
根据法律翻译交际过程一系列因素相互作用的特点,进行法律法规翻译时,至少要考虑如下四个原则:将法律的表达作为主要的目标;尽量遵从法律英语的表达规范;译者积极参与;重视翻译诸因素及其相互作用,以下分别讨论这些原则。
(2)尽量遵从法律英语的表达规范法律语言是法律的载体,因此是法律法规英译时要考虑的第二大问题。为了明确地传达意义,从而使原法律文本产生一定的效果,如得到理解、认同,得到合乎立法者意愿的正确适用等,必须诉诸一定的手段,必须尽可能提供条件,而最为有效的方法是诉诸对方读者认可的法律语言,即法律英语。
(3)译者积极参与译者的积极参与作用包括上文所述的解释、协调、决策等。实际上,除了如上所述译者应重视法律文本的意义和效果外,其他方面均由译者自己决定。译者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
(4)重视翻译诸因素及其相互作用译者要给自己的作用作出准确的定位,就必须了解翻译过程各因素及其相互作用,译者不可仅考虑原文和翻译,而应考虑原文作者、原文语言、原文法律、译文语言、译文法律表达、译文读者法律文化及读者态度、译者,还要考虑这些因素如何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辅相成。
如上这些原则仅能对法律法规的翻译过程进行笼统的描述,尚不能提供较为具体的参照,因此以下我们进一步讨论更为具体的法律法规翻译参照准则。
3.2法律法规英译的参照准则
法律法规英译的参照准则可以从两个角度考虑,一是有关法律内容的翻译准则,二是有关翻译所用语言的准则,以下分项说明。有关原文法律内容的准则可以分为三个方面:(1)译文符合原文精神;(2)译文符合法律目标;(3)译文完整体现原文。
有关翻译所用语言的准则包括:(1)词语(包括术语)使用规范;(2)语句符合法律英语习惯;(3)语篇符合法律内容;(4)概念表达准确;(5)译文风格合适。这些仅是较为概括的参照准则,还可进行更细的划分,如,语句层次可分为a.常用句式结构b.语气c.语态d.强调句e.限定语等。概念表达层次如,相似法律概念的表达,相异法律概念的表达、陌生概念的表达、新概念的表达等。
法律法规翻译的原则和准则是较为笼统的概念或观点,在翻译过程中,人们提出的各种原则和准则,都要经过不断的批评、修正和扬弃,有效地服务于法律法规翻译工作。此外,法律翻译工作者还要尽早商定具体的翻译标准,并不断完善。目前针对性较强的是国务院法制办译审处提出的法律法规翻译标准,如,(1)准确、符合立法原意;(2)专业(行业)术语正确规范;(3)遣辞造句符合英文的表达方式(尤其是法律英语);(4)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表达要衔接一致[l]。
如上原则、准则和标准的提出仅给我们提供了初步的参照,随着翻译实践和研究的加深,用于翻译的一系列理论和观点将会逐步系统化,进一步完善。
3.3法律法规英译问题的解决方法
问题的解决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加强译者自我训练;为译者提供充分的翻译条件;加强翻译过程的管理;加强翻译实践与翻译研究的密切结合。
译者自我培训分为法律知识培训、法律英语学习和法律翻译实战训练三个环节。在目前情况下,译者中来自英语界的人员占多数,法律知识往往较为缺乏,即使是复合型翻译人员,由于不可能对所有法律领域熟悉,因此法律知识的自我培训应常抓不懈。法律英语的学习除了直接阅读英美法律,也需要了解有关的研究,如法律英语基本特点研究、法律翻译问题研究等。除此之外,译员应该不断进行实战训练,保证每年有足够的翻译量。法律翻译研究人员更应特别注意实战训练,避免空洞的理论探讨。
长期以来,中国翻译界的实践与研究处于分离状态,致使翻译实践没有得到翻译理论的有效支持,同时,系统的翻译理论也难以形成。法律法规翻译管理部门力图打破这种局面,已经开始在法律法规翻译管理中积极地引入翻译研究成果,主动地展开与研究部门和人员的合作。实现法律翻译实践和研究的密切结合,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1)建立翻译工作部门与翻译研究部门的合作机构;(2)建立翻译与研究专家队伍;(3)积极运用翻译研究成果指导法律法规翻译实践,根据翻译实践需要调整翻译研究目标。
4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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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ystal,David&Davy,Derek.1969.InvestigatingEnglishStyle.Bloomington:IndianaUniversityPress.
Gibbons,John2003ForensicLinguistics:AnIntroductiontoLanguageintheJusticeSystem.Oxford:BlackwellPublishing.
Mellinkoff,David1963.TheLanguageoftheLaw.Boston:LittleBrown.
O’Barr,WilliamM.1982LinguisticEvidence—Language,Power,andStrategyintheCourtroom.SanDiego:AcademicPress.
杜金榜《法律交流原则与法律翻译》第三届全国翻译理论研讨会提交论文2002.10广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1993,1994,1995,1996,1997,1998
[a]引文为本文作者翻译,原文为:Aboveall,itattemptstoprovideanewapproachtolegaltranslationbyproposingatheoreticalframeworkinwhichthetranslatorassumestheroleofanactiveparticipantinlegalcommunication.Legaltranslatorshavetraditionallybeendeniedallfreedomtomakedecisions.Now,thankstodissidentswhodaredtodefythestatusquooftradition,theyhavefinallygainednewresponsibilityanddecision-makingauthority.…Thuslegaltranslationisregardedasanactofcommunicationinthisstudy.
[b]引文为本文作者翻译,原文为:…communicationinthelegislativeprocessoccursprimarilybetweentwomaingroupsofspecialists:lawmakerswhomakethelaws(policymakers,drafters,legislators)andlawyerswhointerpretandapplythelaws(attorneys,administrators,judges).
[c]指使用不同语言但具有同样法律内容和同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本。
[d]引文为本文作者翻译,原文为:…thegoaloflegaltranslationistoproduceatextthatwillpreservetheunityofthesingleinstrumentbyguaranteeinguniforminterpretationandapplication.
[e]引文为本文作者翻译,原文为:…thetranslatormustproduceatextthathasthesamenormativeintensityastheotherparalleltex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