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建军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秉承“客户至上、勤勉尽责”的服务理念,坚持以客户的需求为核心,致力于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擅长就特定法律问题和复杂案件提供专门和深入的法律分析,提供完善的争议解决方案、策略。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各类侵权损害赔偿等。主要业务范围:1、接受委托,进行民事、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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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在被大范围传播,并严重影响到你的生活,属于违法行为。但一般情况下,不存在违法。姓名和家庭住址一般对外也都是公开的。
结论:不违法解析:涉及国家秘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结论:不违法。解析:裁判文书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是不公开的,其余是依法公开的,这是公正司法、阳光司法的要求,这关乎大众的利益,大于个人的利益(你说的姓名出生那些)。国家会对裁判文书进行分类,一些裁判文书是不予公布的,还有对于裁判文书的一些隐私进行保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结论:违法。解析: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结论:合法的。解析:裁判文书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是不公开的,其余是依法公开的,这是公正司法、阳光司法的要求,这关乎大众的利益,大于个人的利益。法院送达给当事人的判决书,只要生效,就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公布,不需要当事人同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第二,法院下达传票,法院传票公告送达是指是被告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通过公告程序从法律上视为送达。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首先,很明确的告诉您,对方行为已经侵犯您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其次,您上述个人信息对方是不得随意公开泄露的,即使对方是履行职务行为,也不得随意泄露,何况在群里将您的信息进行公布,本身就是违法的。再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因此,本案中,对方对您的隐私权构成侵害,就是所谓的侵权,那么您可以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我的补充:2015-07-05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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