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了裁判文书公开情况发布会,介绍了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整体情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学文在会上介绍,2013年7月1日,全国法院统一、权威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同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生效实施。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生效实施。按照该规定,公开裁判文书应当贯彻“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除四种特殊情形外,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今年8月起,中国裁判文书网每日访问量均超过2000万次,单日最高访问量高达5463万次,且访问量增长态势明显。截至本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超过2000万篇,网站访问量突破20亿次,用户覆盖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超过5亿的访问量来自海外,其中北美地区的访问量超过1亿,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
在谈及“修订后的文书上网规定”主要内容时,刘学文表示,此次修订将进一步扩大了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范围,明确规范了裁判文书不公开的情形,健全裁判文书公开工作机制,强化社会各界外部监督。
近年来,部分专家学者提出了同样的疑问: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的同时,如何给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个人隐私,包括他的合法权益予以有效维护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李亮在答记者问时称,在此次司法解释修订过程中,通过制度的安排和设计,强化了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私权的保障和维护,在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列明了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种类和范围,这里就包括了未成年人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离婚诉讼,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等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上网予以公布。
李亮指出,已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人民法院经审查存在本司法解释第四条列明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履行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同时要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该案件的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以及不公开文书的理由。
其次,在公布裁判文书的同时,通过对特殊案件类型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隐名处理来保护当事人的私权,这就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当事人及法律代理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法定代理人等等通过隐名处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包括他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针对当事人发现已经公布的裁判文书中有笔误、技术处理不当或者不应当公布而公布的情形,李亮表示,如果承办人、办案法官在公布裁判文书后发现文书存在笔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本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应当单独作出一份修正笔误的裁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并与原裁判文书形成关联。
此外,已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而已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人民法院经审查存在本司法解释第四条列明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履行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同时要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该案件的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以及不公开文书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