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术开发区档案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一审行政判决书裁判文书

原告周**因不服被告福州经**档案局(以下简称“区档案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回复,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5日受理后,于6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4日、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被告区档案局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关于原告周**提交的证据,经质证,被告区档案局认为,该回复件确系由被告区档案局做出的,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做如下确认:关于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并没有超出举证期间逾期提交,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确认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确认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证据材料和庭审笔录可以证明如下事实:

本院查明

另查明,原告周**申请查阅的材料内容属于马尾**委会移交的2005年《福州**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职务任免的决定、公告、通知》卷宗档案的内容。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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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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