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清单80条处理大全(全面整理)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2年12月4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一、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一、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第31号令)第二条规定: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下列行为属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

1.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1)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12.29日修订)管理的人员,依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②补贴执行范围:限于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且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④发放补贴具体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政策规定,严格考勤,加强管理,考勤和补贴发放情况要在本单位内公示。法定工作日之外不加班的,不得领取加班补贴。要保障人民警察正常公休权利,每月发放加班补贴的天数一般不超过6天。

①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定义:指在一周工作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对一周工作不满5个工作日而在正常休息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发放补贴。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国、脱产学习培训以及参加会议占用正常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视为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②补贴标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的标准,每加班1个小时补贴10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按加班的实际数计算,按月发放,发放加班补贴的小时数,每月不超过30个小时。

①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6.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通知》规定:(1)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3)实施办法:

a.统一津贴补贴标准: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单位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发放标准按省正式批准的方案执行。

(4)工作要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后,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

①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顶风违纪行为。凡违反有关纪律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在职职工会员去世,工会组织可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直系金属(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基层工会可组织座谈会(购买适当干鲜果品等)予以欢送,可为退休离岗人员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②第二十四条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a.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b.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补贴及没有发放依据的奖金;c.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支付国家命令禁止的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d.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e.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受到限制和失去监督控制;f.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g.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或为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担保;h.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组织和业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10.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1)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有价证券有广义与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狭义的有价证券是资本证劵。

商品证券是证明持券人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取得这种证券就等于取得这种商品的所有权,持券者对这种证券所代表的商品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属于商品证券的有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等。

货币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券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货币证券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商业证券,主要包括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另一类是银行证券,主要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持券人对发行人有一定的收入请求权,它包括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如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等。资本证券是有价证券的主要形式,狭义的有价证券即指资本证券。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把狭义的有价证券——资本证券直接称为有价证券乃至证券。

二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持之以恒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责任追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以改进作风的实际成效,不断深化和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果。

三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

(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执纪监督,对违纪行为快查快办,严格责任追究,及时通报曝光。深入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必须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不断巩固纠正“四风”成果。

a.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b.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c.严格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

四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b.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等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提取现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a.中央预算单位收取的应纳入政府一般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设一个一般预算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第六条)。b.中央预算单位收取的应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基金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第七条)。c.中央预算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财政部开立的中央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部门的支出(第八条)。

d.中央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上述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适当合并,但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不得与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合并。合并账户后,对不同性质的资金应设置明细账,分别核算(第十条)。

a.财政部门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银行经办机构开设财政专户(第十四条)。

b.财政部门应对财政专户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一条)。

c.财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暂未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的,应按规定时限将应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资金足额缴库,禁止将非税收入资金坐支和用于调节收入进度。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收缴社会保险基金的,要及时足额将资金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第二十三条)。

d.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得转入财政专户。禁止将非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违规调入财政专户,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禁止违规改变财政专户资金用途,禁止利用财政专户资金对外提供担保质押(第二十四条)。

e.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包括活期存款利息),除按照资金管理规定纳入本金统一核算或已指定用途外,应按规定上缴国库单一账户。对于按规定不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保值增值管理收益,财政部门应准确区分收益的资金性质,不得改变收益的专门用途(第二十九条)。

五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3.虚列支出四种手段(1)虚构支出:即虚构本不存在的交易或事项,骗取本单位付款,然后与同谋者私分、自己直接领取或设法冒领。主要包括:虚构合同支出,伪造发票报销虚构的费用等。

(2)虚增支出:即存在导致支出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但是报账时设法加大支出金额,从而侵吞差额支出。主要包括:虚增他人存款额从而虚增应付利息、虚增发包工程量、加大材料消耗量并私自销售、虚增合同或发票支出、虚增人员及工资并冒领、重复报销、个人消费公家报销、虚增股权收购成本予以私分等;

(3)虚增利润骗取奖金:该类贪污发生于奖金与经营业绩挂钩的,经营业绩越好,奖金越多,从而使当事人产生操纵利润骗取奖金的动机。

(4)虚构损失:该类贪污的特征有二,一是谎报本单位资产状况,把优良资产评定为不良资产予以报废,或把实有资产报为盘亏资产予以核销;二是以公款弥补个人损失。

4.虚列支出三种表现形式:财政部门弄虚作假,重复列支拨款数,形成总预算虚列支出;财政部门将当年未使用的资金,以各种名义虚列支出;部门预算单位虚列支出,导致财政总预算虚列支出。

(2)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

六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严格开支范围

(1)公务接待费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3)会议费

a.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第五条)

b.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第九条)

c.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第十四条)

d.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第十六条)

f.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第二十七条)

(4)培训费

八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

参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二条:(1)政府采购原则: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2)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九、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2)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第十三条)

(四)单位存在大量闲置资产而仍申请新购的。(第二十六条)

资产名称

价格上限标准

实物量标准

使用年限标准

台式电脑

6000元/台

1/人(涉密电脑、外网电脑经批准另行配备)

单位台式电脑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20%

6年

笔记本电脑

9000元/台

1台/厅级岗位;2台/内设机构(或l台/4人,不足4人按4人计算)

总数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外勤单位可增加笔记本电脑数量,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

打印机(包括一体机)

激光A3幅面

7000元/台

1台/内设机构

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选择配备A3、A4打印机,但打印机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

喷墨A3幅面

2500元/台

针式A3幅面

激光A4幅面

2000元/台

1台/厅级岗位;2台/内设机构(或1台/4人,不足4人按4人计算)

针式A4幅面

喷墨A4幅面

1500元/台

票据针式打印机

3000元/台

按需要配备

传真机

1台/厅级岗位;1台/内设机构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

复印机

25000元/台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单位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

6年或复印35万张

速印机

30000元/台

1台/单位

仅限于50人以上独立发文单位

扫描仪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

碎纸机

1000元/台

1台/办公室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40%

200元/部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

长期使用

照相机

卡片机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行政执法所需照相机经批准另行配置。

8年

单反套机

摄像机

100人以上单位可增配一台

投影仪

15000元/台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

录音笔

1000元/个

空调

1P

房间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

1.5P

房间面积为15-25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

2P

4000/台

房间面积为25-35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或总价控制。

3P

5000元/台

房间面积为35-55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或总价控制。

5P

8500元/台

房间面积超过55平方米,1台/房间或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注:

a.单位实有人数超过单位编制人数的,按编制人数计算。

b.本表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

c.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应当继续使用。

(2)办公家具

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办公室家具

厅级干部办公室

正厅18000元/间,副厅15000元/间

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2张、文件柜2套、沙发茶几1组、其他。

处级干部办公室

正处8000元/人,副处6000元/人

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2张、文件柜1套/人、沙发茶几1组、其他。

处级以下人员办公室

3500元/人

办公桌椅1套/人、客人座椅每室2张、文件柜每室2套、茶几每室1张及其他各项。

会议室家具

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会议室

800元/平方米

按使用面积配置

80平方米以上会议室

600元/平方米

接待室家具

700元/平方米

注: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办公家具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部分公务接待

十.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参见《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十一.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十二.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七条)

十三.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十四.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八条)

十五.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九条)

十六.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条)

十七.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条)

十八.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一条)

十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二条)

二十.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二十一.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三条)

二十二.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六条)

二十四.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参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七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二十五.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二十七.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十八.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二十九.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三十.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三十二.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三十三.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三十四.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三十五.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三十六.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三十七.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三十八.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2014):

三十九.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2014)(第二条)

四十.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四十一.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2014)(第四条)

第四部分公务出差

四十二.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四十三.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四十四.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四十五.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四十六.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四十八.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四十九.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五十、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五部分临时出国

五十一.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十二.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五十三.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五十五.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五十六.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五十七.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

五十八.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五十九.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六十.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六十一.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六十二.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六十三.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六十四.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六十五.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六十六.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第六部分公务用车改革

六十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六十八.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参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一)条。

六十九.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参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一)条。

七十.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参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二)条。

七十一.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参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三)条。

七十二.各级党政机关自2013年7月23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一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七十三.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参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七十四.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七十五.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二条。

七十六.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

七十七.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

七十八.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六)项。

七十九.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八十.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六)项。

广州市内部审计协会的性质是由广州市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自愿联合发起组成的内部审计行业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探索内部审计的新路子,努力构建科学合理的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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